第十一章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PowerPoi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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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法结成的婚姻视为一种既得权,这种婚姻也应 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3、婚姻的有效成立与否关系到举行地国家的善良 风俗和公共秩序,所以必须适用举行地法;
4、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地法简便易行。采
用此原则的有美国许多州和大多数拉美国家。
(二)当事人的属人法
由于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是否成 年、是否神智健全、是否已婚等)有密切 关系,所以许多国家对有关结婚实质要件 的问题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凡符合当事 人属人法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 效婚姻。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如果双 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自然简便容易。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不同,主要有以下做法:
(三)混合制
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考虑了在不同 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 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由于其比较 灵活和切实可行,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 事人的属人法。
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在瑞士 举行结婚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如果外 国人之间结婚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 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时,仍可以 结婚。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
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 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 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 要提供哪些证件?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目前,主要有民事登记和宗教方式
根据民事登记方式,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
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一定的证件后,婚姻才成立。
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 国,在北京××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 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 业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 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他们之间的婚 姻属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原则和当事人规 避法律的情况较多。
第一节 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 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结婚只有符合法 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 成立。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和必须排除 的条件。前者一般指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 龄,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等。后者一般指双方当 事人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没有不能结婚的 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存在另外的婚姻关系等。
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些国家法采用以婚 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法的方式 来决定婚姻形式要件。
1898年《日本法Hale Waihona Puke Baidu》第13条
第2款规定关于婚姻的方式,原则上适用婚姻举 行地法,接着第3款又进一步规定,符合当事人 一方的本国法规定的方式,亦为有效。但如果婚 姻在日本举行,当事人一方为日本人时,则不在 此限。在此种情况下则适用婚姻举行地,也即一 方当事人本国法的日本法。据此规定,外国人之 间在日本举行的结婚或外国人和日本人之间在国 外举行的结婚,如果符合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 也是有效的。这种立法方式,明显地表现了广泛 地承认婚姻效力的倾向。
(一)婚姻举行地法
是一条古老但目前仍然流行的原则。按照这一原 则,如果结婚符合婚姻举行地法有关结婚实质要 件的规定,该婚姻就是有效的婚姻,而且在任何 地方都有效;反之亦然。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结婚也是一种
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其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应适 用婚姻举行地法;
2、根据“既得权保护说”,将当事人依婚姻举行
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 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 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 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 证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 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适用夫的本国法。目前此种做法已落伍于时代, 为许多国家所放弃。
2、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日本法 例》第13条规定,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夫妻 双方各自的本国法。波兰、奥地利和秘鲁。
3、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婚姻只有在满 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 被认为是有效的婚姻。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 法令》第37条。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 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这种关系产生的地域来看 从这种关系的内容来看
特点
第一,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涉外家庭关系 的统一实体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各国的 冲突规范或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第二,涉外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显得比 在处理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更为重要。
第11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 法律适用
本章主要内容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收养的法律适用 六、监护的法律适用 七、扶养的法律适用
概说
众所周知,世界各国都有调整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国际 私法规范加以调整。
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 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7和38条以 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同时规定如 果外国人“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 越的障碍时,则不能在匈牙利结婚”。也 即外国人如若在匈牙利结婚就必须符合婚 姻举行地匈牙利法的某些要件的规定。
乔治与王芳婚姻登记案
宗教方式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根据
自己信仰的宗教的规定,举行一定的宗教 仪式后,婚姻才成立。
一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依宗教仪式在教堂 举行婚礼
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 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
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不过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
“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为了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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