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冀职改办字2015271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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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师范类毕业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师范类毕业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师范类毕业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冀教师函[2016]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5.03
【实施日期】201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师范类毕业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教师函〔2016〕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2011年,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

文件规定“对于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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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河北省2016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

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河北省2016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

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河北省2016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教资函[2016]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施日期】2016.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河北省2016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
作安排的通知
(冀教资函[2016]2号)
根据《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冀教师[2013]9号)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要求,2016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仍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受理确认材料、认定机构网上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认定范围: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河北省内的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1、已取得全国统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方可在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3、符合直接认定条款的特岗教师,具体要求登陆http:///查询。

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详见冀教师[2015]12号文件)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doc

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doc

冀职改办字〔2016〕52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7日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2016年工作要点,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2016年工作安排(一)积极推进职称制度改革1、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一是7月底前完成岗位聘用工作,8月份全面完成教师过渡和岗位聘用工作总结。

二是做好今年的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工作。

从今年起实行中小学教师“评聘结合”的申报评审制度,启动全省正高级教师的申报推荐及评审。

根据人社部今年给我省下达的207个正高级教师指标,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并报人社部备案。

省职改办根据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教师总量,按高于指标15%的比例下达申报推荐数量,由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统一掌握使用。

2、卫生技术系列实行考评结合。

从今年开始,按照《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30号)要求,我省卫生技术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

凡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省卫生技术系列实践技能考试且成绩合格。

3、建立党校系统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

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9号)文件规定,建立党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委党校组织全省党校系统主系列(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

省委党校要抓紧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报省职改办备案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建立评委库、组建评委会、评审等各项工作。

4、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

冀职改办字(2015)104号附件(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

冀职改办字(2015)104号附件(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

注:申报评审条件中“破格条件”一项“还需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可破格申报”的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和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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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奖项
系列(专业)名称 级别 等次 五、小学、幼儿园教师(业务奖励) 特等、一、二等 小学、幼儿园教师 国家级 奖 全国性业 小学、幼儿园教师 务竞赛、 一、二、三等奖 评比 全国性业 小学、幼儿园教师 务竞赛、 一、二、三等奖 评比 小学、幼儿园教师 省部级
不分等级 不分等级
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 统先进工作者、河北省优秀教师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 、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河北 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 育工会 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优 工会 冀教人[1998]11号 秀德育课教师、中小学德育先进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特级教师 省教育厅 冀教师〔2013〕33号 先进班集体奖励(年度先进班集 河北省教育厅 体的班主任享受厅级德育先进工 省教育厅 冀教政体〔2015〕1号 作者待遇)
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必备奖项)
一、高等学校教师 系列(专业)名称 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级别 国家级 国家级 国家级 省部级 奖励名称 主办(承办)单位 批准部门及文号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一、二、三等奖 社科规划办字[1998]1号 成果奖 办 特等、一、二、 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教学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教育部 三等奖 成果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 国办发 最高奖,一、二 国家科学技术奖(5个子项) 科技部 [1999]67号 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 等奖 革方案》修订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 一、二等奖 教育部 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科学技术)(包括自然科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 一、二等奖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 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号) 步奖和专利奖) 省政府授权省社科联承 不分等次 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5]第8号令 办 省政府授权省社科联承 一、二、三等奖 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5]第8号令 办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 省委办公厅(冀办字[1996]98号)冀职改办 一、二、三等奖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果奖 字[2013]48号 省政府《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河北 一、二、三等奖 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 省教育厅 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号) 突出贡献奖,一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科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5个子项) 省科技厅 、二、三等奖 成市〔2012〕1 号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社科规划办字[1998]1号 成果奖 办 特等、一、二、 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教学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教育部 三等奖 成果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 国办发 最高奖,一、二 国家科学技术奖(5个子项) 科技部 [1999]67号 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 等奖 革方案》修订 一、二、三等奖 等次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规范我省职称工作,确保职称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国家和省的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归纳集中起来,以方便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问题国务院[1986]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还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

”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先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

省直各单位的报省职改办核准,市直各单位的报市职改办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或非超编单位均按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岗位职数,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聘任。

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

河北省将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河北省将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龙源期刊网
河北省将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作者:
来源:《江西教育A》2016年第03期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

按照该办法,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

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2017年河北省全面实施教师校长交流改革,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化、常态化。

(王敬照《河北日报》 2015年12月25日)。

邯郸学院文件

邯郸学院文件

政字[2016]65号邯郸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根据河北省冀职改办字[2015]271号文件《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公开的原则,保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在省条件的基础上,我校制定了略高于省条件的邯郸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邯郸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教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须对本学科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一)系统讲授必修课程2门以上,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课程,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二)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一届;(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结项验收,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成果,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附表2.职称过渡人员一览表(康健)

附表2.职称过渡人员一览表(康健)

序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任教学段
任教学科
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 中学二级
取得资格 时 间 2002.12ຫໍສະໝຸດ 现聘专业 技术职务 中学二级
1 2 3 4 5 6 7 8 9 共
康健

1977.01
本科
职业中学
美术

局长签字:
经办人签字: 县级 人社局
局长签字:
经办人签字:
县级 教育局 2016年 月 日 电话:
附表2
河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过渡前职称(职务)情况 2016年 月 日 过渡后职称(职务)情况 现聘专技职 教师职称 现聘专业 务对应的专 聘任时间 (职务名 技术职 业技术岗位 称) 务 等 级 2003.07 二级教师 二级教师 十一级
2016年


电话:
注:此表是最后一页的表样,其他页不要底部的签字。每页均需要在标头处加盖单位公章、县级教育局和人社局公章。 第 1 页,共 1 页

河北承德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河北承德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河北承德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通过最新河北教师资格考试资讯、大纲可以了解到2016年河北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与考试科目,河北教师资格考试一般一年进行两次,上半年1月报名,3月考试;下半年9月报名,11月考试。

河北中公教师考试整理了河北教师资格笔试真题供考生备考学习。

根据《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冀教师[20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要求,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认定的方式进行,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定范围: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承德市内的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1、已取得全国统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承德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学历条件: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详见冀教师[2015]12号文件)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二、网上申报的时间:2016年10月10日---18日 (网站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22:00,周末及法定假日不开放)登陆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参加全国统考合格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附件1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做好现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的过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教研室、县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编、在职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办法参加过渡。

二、过渡内容1、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4、对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脱离中小学教师岗位改做其它工作的,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体系。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1、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附件一),要求用黑色碳素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省2015—2016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省2015—2016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省2015—2016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冀教基〔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省2015—2016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15〕1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规范全省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保证学生用书及时到位,经研究,现就2015—2016学年(包括2015年秋季学期和2016年春季学期,以下同)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5—2016学年河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基〔2015〕13号)精神,2015—2016学年我省中小学教材使用保持稳定,与此相对应,2015—2016学年我省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的使用也将保持稳定,2015年秋季、2016年春季学期仍分别沿用《河北省2014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辅材料(同步练习册)评议推荐目录》(见冀教基〔2014〕34号)和《河北省2015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辅材料(同步练习册)评议推荐目录》(见冀教基〔2014〕56号)中推荐的品种。

二、原则上2015—2016学年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不再组织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版本重新选用工作,仍按照本地区2014年秋季学期各学段(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各学科选定的进校教辅材料版本进行推荐并公告。

如确需更换教辅材料版本,须从起始年级开始,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教基〔2015〕12号)规定的教科书选用程序,由本级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从上述省颁教辅推荐目录中,按每个学段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即“一科一辅”)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自愿选用。

除此之外,不得向中小学校推荐任何其他教辅材料。

2016年度主要工作思路

2016年度主要工作思路

冀职改办字〔2017〕26号关于印发《二〇一七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现将《二〇一七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职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2017年5月10日2017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我省2017年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2017年工作安排(一)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1.确保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实施细则的落地生效。

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抓好省人社厅牵头出台的各项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2.抓好《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重点是破除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障碍,向基层用人主体放权,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松绑,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3.抓好“人才兴冀工程”重点人才任务的落实。

对接产业转型升级人才支撑计划,推进两高人才队伍建设;对接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推进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区建设;对接补齐发展短板人才助力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

4.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表彰激励机制。

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关于授予丁文元等30名同志“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习瑾昆等10名同志“河北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法医分子鉴定科技创新团队等5个团队“河北省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称号的决定》,颁发证书牌匾,落实有关待遇。

大力宣传人才先进事迹和创新创业典型,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我省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助力加油。

(二)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根据《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各地各部门责任分工,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措施、办法。

石家庄铁道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石家庄铁道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附件1石家庄铁道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15〕27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申报评审条件所涉及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讲师等三类。

第二章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三条基本条件申报参评教授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及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二)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三)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都在合格以上。

(四)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在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有一定声誉和影响,是本专业或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有相对稳定的教学、科研群体,在本学科领域内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教育教学成绩卓著。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能够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充实教育教学内容;能够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具有提出专业研究发展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形成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过重大学术活动。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讲授过2门(具有独立课程编号的非字母区分的课程,例如:高等数学I、高等数学II为2门课程,而高等数学(A)I、高等数学(B)I为1门课程。

下同)以上必修课程且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课程,其中至少有1门全日制本科生理论课程(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招生3年以上的学科,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研究生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

(二)近5学年每学年独立讲授理论课课程不少于32计划学时(非教学岗位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按16学时计算)(引进人才、因公外派人员、休产假女教师等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年均教学工作量,下同)。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务评审条件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务评审条件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高级教师须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一)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后,一般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1.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

2016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冀职改办字2015271号)

2016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冀职改办字2015271号)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正高级教师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1.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河北: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以工作业绩为重

河北: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以工作业绩为重

河北: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以工作业绩为重
佚名
【期刊名称】《学苑教育》
【年(卷),期】2016(000)017
【摘要】河北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河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方案》,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将改变评价标准,由过去过分强调论文、学历
倾向转为以工作业绩、师德素养和一线实践经历为重.河北强调,今后将进一步健全
评委会工作程序、评审规则,创新评价办法,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并结合本省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新条件将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
期性,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5.12
【相关文献】
1.深化认识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
训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J], 张放平
2.以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为重点全面推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J], 浙江省教育厅
3.以中小学教师和科技人才为重点,做好图书馆为地方服务工作 [J], 龚景兴
4.以中小学教师和科技人才为重点,做好图书馆为地方服务工作 [J], 龚景兴
5.河北: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以工作业绩为重 [J], 本刊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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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附件1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做好现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的过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教研室、县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编、在职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办法参加过渡。

二、过渡内容1、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4、对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脱离中小学教师岗位改做其它工作的,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体系。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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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正高级教师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1.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职业中学教师参加或作为指导教师参加省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部署或举办的教学比赛、专业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少于2次,并取得优异成绩;4.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5.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4.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5.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1.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培养、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他们成为当地的教学骨干。

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2.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县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3.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或专业)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应用,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作出显著贡献。

六、业绩成果条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二)职业中学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专业课教师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的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级和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七、论文、论著条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三)参加全国、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教科书、电子音像教材、教师参考资料等)的编写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一)获国家级专业奖励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九、附则(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三)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

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

(七)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

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高级教师须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一)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后,一般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1.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20天);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2.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3.主持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本学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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