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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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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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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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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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

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

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商银行股东管理,规范农商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农商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农商银行。

第三条按照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内农商银行股东的穿透监管。

第二章市场准入监管第四条提前介入指导,从严把关股东资质,穿透核查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并核查其一贯的诚信情况和守法情况,是否存在诚信负面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

严格执行对股东类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和机构数量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通过现场核查,查验股东购买农合机构不良资产和入股农商银行股金的资金来源,充分验证股东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第六条通过面谈询问、查询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和分析股东投资入股动机。

对于异地企业,在采取现有监管手段后仍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函询。

对省(区)外的企业投资入股高风险机构持股比例超过10%的,要将其企业信息报送山西银监局,山西银监局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协调企业所在地银监局,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专项核查。

第七条按照穿透原则充分识别股东关联关系,通过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核查等手段,识别其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重点审查股东应提供未提供或披露不全的关联方等重要信息,避免被隐形大股东控股。

审慎把握股东财务状况审核要点和疑点,客观分析其连续盈利能力及为农商银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避免财务造假。

第三章履职履约监管第八条完善针对股东的非现场监管,包括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查董事会报告、审查关联交易、约谈诫勉股东等,切实强化股东持续监管。

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之“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之“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之“一、加强股权管理”之“(二)加强股东资质审核。

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权管理政策和股东义务,并将持股1%及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及其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之“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农商行 股权管理制度

农商行 股权管理制度

农商行股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行的股权管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商行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农商行制度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商行股权管理制度适用于农商行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股东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农商行股权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合法、透明。

第二章股东权力第四条农商行的股东是指持有农商行股份的股东。

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并有权参加农商行的股东大会。

第五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监督公司经营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和资产分配。

第六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有权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对农商行的决策权。

第七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农商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有权要求农商行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农商行的股东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申诉。

第三章股东义务第九条农商行的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款。

第十条农商行的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农商行的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股东大会第十二条农商行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农商行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的最高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农商行董事会召开,召开方式可以是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提供事先的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保障股东行使股东权益。

第五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农商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登记、转让等制度,保障股东的股权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农商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公开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农商行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等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农村银行的准入政策及股权设置要求是始终在不断的变化,总体来说是监管要求越来越严 ,门坎越来越高.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准入主要有是《银监法》、《商业银行法》、ⅩⅩ( 6 )年 3 号令、《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ⅩⅩ] 10 号)、《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意见》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文件,按时间顺序各监管政策主有是:(一) 5000 万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ⅩⅩ年修订。

(二)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分制银行机构。

具体条件是 : ( 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 )全辖信用社资产总规模 10 亿元以上; (3 )不良贷款比例 15%以下; (4)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 8%。

”(三)ⅩⅩ年 9 月 12 日,银监会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设立条件,与前款内容大体相同,增加了发起人不少于 500 人的要求(但与〈公司法〉相抵触,不超过 200 人),增加了股权要求:分设自然人、法人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5%.(四)2004 年 4 月 21 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 2004 ] 23 号),进一步规定了股东资质、股权设置(资格股、法人股)等要求,主要针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起点为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普通不少于 1000 股,法人资格股普通不少于10000 股。

(五) 2004 年,《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银监合[ 2004 ] 61 号) “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指施基本落实到位"、“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提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单个自然人持股不超过5‰,职工持股合计不超过 25%,非职工自然人股东合计不低于 30%,明确提出了法人股东的资质要求,包括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 30 以上及长期投资比例(含本次)不超过 50%等。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及股权质押等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和质押等。

第四条本行股份权属变更后的持有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股东办理股份权属变更和股份质押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股权证和股东名册第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

股权证仅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明,不得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追索权利的证明。

第七条本行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载明本行全称、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权证编号等。

本行股金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商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农商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XXX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XXX农商银行”)及XXX农商银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XXX农商银行章程》(以下简称“XXX农商银行”)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XXX农商银行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X农商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XXX农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XXX农商银行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XXX农商银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XXX农商银行章程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XXX农商银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大会的召集第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X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XXX 农商银行X%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六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根据适用法律和XXX农商银行《章程》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和提案后X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书面反馈监事会,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X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内容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X 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或者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但未在作出决议后的X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人入股农商行条件

法人入股农商行条件

法人入股农商行条件
(一)法人企业主要申购资料
1.工商部门调取的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2.企业有权机构关于本次投资入股的决议;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最近两年会计年报审计报告:
7.如果当年发生增资的提供验资报告;
8.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出具的纳税记录证明;
9.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10.银行授信情况表和经银行确认的信用记录证明(有贷款余额的,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质量证明);
11.企业基本简介;
12.企业组织架构图和股东名册;
13.就本次股份认购有关事项的声明和承诺。

14.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的规定。

15.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的规定。

16.根据银监的审查要求,可能会要求上级部门出具相应的同意材料等。

(二)境内金融机构认购主要申购资料
除提供法人认购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投资入股的批复。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3〕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

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

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

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

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3〕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

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

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

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

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股权归属。

1、股权归属者及权限:股权归属于拥有商业银行股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和其他银行股东会议,实行股东监督,投票权权利等。

2、管理比例:股东拥有股份的比例不得少于股权总量的1/20,以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

二、受让股份。

1、受让条件:商业银行股份受让必须符合发行股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经过财务审计。

2、受让时间:商业银行股份受让是按年实施,实行股份交易时间段分割受让。

三、转让股份。

1、转让条件:商业银行股份转让必须遵守交易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2、转让时间:商业银行的股份转让按月执行,此后实行股份转让时间段分割转让。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2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2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保障农村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其股东之间的股金投资和权益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权益、权力和义务以及管理方式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维护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定和正常运营。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东信息的管理和保密,防止泄漏和滥用股东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股金管理制度,明确股东权益和义务,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公布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权益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尊重股东提案和意见。

第二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权益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享有以下权益:(一)以股金形式投资,按照股份比例分享利润;(二)优先认购和优先转换优先股;(三)参与农村商业银行的重大决策,并享有表决权;(四)享受股东分红和红利;(五)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六)参与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权益。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在与股东订立协议或章程时,应明确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保护股东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股东权益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回应和处理股东的诉求和要求。

第三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义务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股金;(二)遵守农村商业银行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三)参与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四)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表;(五)严禁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六)保守农村商业银行秘密。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股东守则,规范股东行为,防止股东违法行为对农村商业银行造成损害。

《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行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权力机构。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5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能够自己出席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该次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本行股东。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本行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本行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董事会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五)应本行要求,对其他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本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七条本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本行发行股份作出决议;(七)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行章程;(九)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十一)审议批准本行除日常经营外重大的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他人管理本行资金或其他资产等重大事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6•【文号】银监办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各银监局: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规范管理,是保证中小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和构建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资格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一)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二)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四)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三、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和监管实际需要,合理设限,尽量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的投资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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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
资格法律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
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之“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之“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
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
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之“一、加强股权管理”之“(二)加强股东资质审核。

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
权管理政策和股东义务,并将持股1%及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及其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之“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之“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之“二十五条”之“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司拟出让的某农商行股权比例低于5%,只需受让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银监局进行备案即可,但用于受让我司某农商行股权的主体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让主体应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

(二)受让主体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三)受让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应符合规定(参股不超过2家,控股不超过一家)。

(四)受让方股权必须清晰,并最终穿透到自然人,受让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受到重大处罚的行为。

(五)受让方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

(六)受让方应遵守承诺、公司章程以及监管规定。

(七)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商业银行开展关联交易时,应依法合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不优于其他交易。

(八)受让后进行股权质押,应依法合规。

(九)其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拟出让的某村镇银行股权为%,超过5%,除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转让前应当对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且需经所在地银监局进行审批。

故在交易前,需对受让这两部分股权的主体进行事前预审查,以便后期顺利完成整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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