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律纠纷的频率和复杂程度日益加剧,企业需制定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法制素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设诚信企业形象。
二、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不论是在公司经营中,还是在处理法律纠纷时,预防为主始终是企业避免风险的最有效方法。
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培训员工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法务部门,遵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法律风险。
2、主动化解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企业应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与对方联系,采取积极的态度尝试化解纠纷,以降低纠纷事态的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3、诚信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具有诚信的原则,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树立诚信企业形象,遵守法律,不违反法律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管理流程1.风险评估在公司运营的每个环节,应及时评估法律风险,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减少或缓解风险的建议。
特别是在涉及合同、诉讼、知识产权、劳动关系等方面,要更加重视法律风险评估。
2.案件登记任何法律纠纷都应该及时登记和记录,包括纠纷来源、事由、时间、地点、主要当事人、诉讼环节和处理结果等。
登记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以备公司内部管理参考,并作为法律纠纷处置的依据。
3.调解办理对于一些涉及金额不大、情节较为简单的案件,公司应考虑采用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及时联系对方,阐述公司立场,争取达成双方共同愿意遵守的调解协议。
4.诉讼程序在必要时,公司可以选取合适的法律渠道起诉维权,但必须履行提供充分证据、委托合格律师、遵守法律程序等要求。
公司也应该做好胜诉和败诉的两手准备,避免因受到判决影响而影响整个公司形象和声誉。
四、管理要点1.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体系,细化法律纠纷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法律纠纷。
2.培训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制素质,增强员工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各类法律案件的处置流程,提高公司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法律案件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公司合同纠纷;2、公司知识产权侵权;3、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纠纷;4、公司所涉及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等法律纠纷。
三、公司法律案件管理流程1、法律事务部门接案当公司内出现法律纠纷时,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进行负责,并进行案件登记和备案工作,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初步调查专门工作人员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包括对案件的事实核查、证据收集和背景信息梳理等工作,以便更好地评估案件的风险并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风险评估经过初步调查后,专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案件的影响、风险和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4、案件处置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公司政策法规的规定,专门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对案件进行处理,以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和经济效益。
5、案件结案经过处理后,案件应当结案,并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备案和归档工作,备案和归档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以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隐私。
四、责任追究公司员工在法律案件管理中,如有管理不当、不履行职责、不合规行为等情况,将会受到公司的追究,包括撤职、降职等行政处罚,并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接受刑事追究。
五、总结公司法律案件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提高公司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案件管理办法,制定科学严谨的法律流程,以确保公司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1. 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在面临诉讼时能够有效应对和维护自身权益。
2. 诉讼案件立案流程2.1 提交诉讼申请公司诉讼案件的立案由法务部门负责提交诉讼申请。
诉讼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原告的基本信息;- 被告的基本信息;- 案件事由和相关证据;- 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额。
2.2 审核和备案公司法务部门对诉讼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备案。
审核内容包括:- 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案件的可行性和成功几率;- 涉及的风险和利益。
2.3 委托律师在立案备案后,公司可以选择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诉讼。
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能够全力维护公司权益。
2.4 庭前准备律师在案件开庭前应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 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 制定辩护策略和诉讼方案;-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资料。
3. 诉讼案件审理流程3.1 开庭根据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过程中,律师应积极捍卫公司权益,进行辩护和答辩。
3.2 调解和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有义务提出适当的调解建议,协助公司和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如无法达成和解,律师应进行充分的辩护和证据质证。
3.3 判决和执行法院根据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和辩论,作出判决结果。
公司律师有责任监督判决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执行。
4. 诉讼案件管理与评估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跟踪和处理。
同时,公司应对诉讼案件进行定期评估和风险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5.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全体成员遵守。
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问题,应及时向法务部门反馈并协商解决。
以上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内容,如有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高效、科学的处理诉讼案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合规风险、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商事、劳动法律纠纷,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审慎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尽量避免被动诉讼的发生。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资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控股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部门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全面统筹部署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应当重视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及时要求相关部门完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或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相关研究、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就诉讼案件组织合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开展研判工作,形成应对措施或方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二)就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与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模式、合规管理等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总法律顾问的年度述职内容。
(三)结合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统筹推进选聘工作。
(四)组织合规部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积极会同代理律师开展有关工作,准确掌控案件处理进程。
(五)审核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同及法律文件。
(六)监管部门或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及公司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填写《拟诉案件申请表》,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拟诉案件申请表》应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纠纷情况、诉讼风险分析、是否外聘律师。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四)涉外经济案件;(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三)收费合理、公道;(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对入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使案件能得到及时、高效处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集团矿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矿各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各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法律纠纷案件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书记、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成员:总经理助理及矿属各部门负责人、采剥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案件管理遵循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二)及时原则。
发生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及时、高效管理与处置案件。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矿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协商不成应妥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矿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案件发生。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职责:(一)建立和完善矿案件管理制度;(二)处理矿发生的案件;监督和指导案件的处理;(三)负责矿外聘律师的管理,并协调相关工作;(四)对矿及下属单位发生的案件进行总结、统计、归档,并定期将统计结果上报集团公司;(五)整理、分析典型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重大案件情况;(七)负责组织案件业务培训和交流;(八)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上报重大案件,并提出处理方案;(九)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矿各部门与案件相关的部门应当配合案件归口管理部门开展诉讼工作,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做好案件证据及其他材料准备等基础工作。
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由与纠纷相关联的部门负责处置,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案件,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公司利益的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所指的诉讼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经济仲裁委、劳动争议仲裁院等机构采取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
主诉案件是指公司主动提起的诉讼案件,即公司为主诉方(原告)的案件;被诉案件是指以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机构及职责2.1对公司各类诉讼案件,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综合管理部为公司诉讼案件的牵头部门。
2.2综合管理部、涉案业务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关于诉讼案件管理的职责如下:综合管理部:制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的基本流程与规章制度;统一归口收发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就已发生案件和公司决定的拟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办理诉讼案件;根据案件需要,协同公司对外聘诉讼律师的选聘事宜;归集和保存诉讼案件材料,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涉案业务部门:指案件纠纷所涉及的业务对口部门。
涉案业务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案件处理,应全面细致地参与收集掌握和保存有关证据,并保证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真实有效的案件发生背景、原因、过程及初步处理意见材料;积极协调配合综合管理部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研究案件处理对策;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等。
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财务部应负责提供与法律纠纷案件有关的往来账目资料,协助办理暂停支付相关款项、财产保全的担保等事项的手续,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按期支付相关款项等;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为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专业意见,提升对诉讼案件的协调应对能力。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程序3.1诉讼案件管理实行审批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案件管理办法(集团公司适用)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案件管理事项,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和仲裁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级公司发生的案件,包括诉讼案件、非诉案件以及仲裁案件。
各级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制订实施细则的,应事先征求集团法务合规部意见。
第三条释义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以集团及各级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作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非诉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执行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各级公司指集团全资、控股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案件相关部门或单位指与案件所涉纠纷直接相关的,为案件提供辅助支持的部门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法律职能部门是指单独设置法律职能部门,或虽未单独设置法律职能部门,但所属单位将法律管理职责放入该具体部门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集团及各级公司对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公司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五条法务合规部作为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集团法律事务及处理集团案件,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司的法律事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起草、修订本办法;(二)确定案件启动方式及诉讼、仲裁费用的缴纳;(三)明确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方案以及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四)组织案情讨论、案件分析、研究诉讼策略;(五)全程参与案件的司法诉讼流程,及时与代理律师联系、沟通;(六)签收、发送法律文书;(七)研究、分析纠纷案件造成的影响,及时对公司作出风险提示;(八)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九)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十)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司处理纠纷案件;(十一)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集团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XXXX 令第 11 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XXXX令第 6 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境内外全资子公司及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管理本企业及下属控股投资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公司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但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并列入统计评价范围。
公司有关境外投资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关于境外投资纠纷案件的标准、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使用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通过法律管理信息系统,对纠纷案件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对子公司处理纠纷案件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子公司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备案及统计评价等职责。
第五条处理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积极主动、及时有效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处理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条参与案件处理的公司、子公司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受聘律所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一)主办单位:是指对处理某件纠纷案件负有主办责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二)重大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纠纷案件:1.涉案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2.一审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系列诉讼的;4.涉及公司、子公司重大权益或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专门事项:是指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重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拟(被)采取保全措施、拟(被)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当事人、提出反诉、下达一审裁判文书、拟(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出/达成和解意向等。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要点公司内部使用的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本文本包括管理部门、职责、权限,非诉讼案件管理,诉讼案件管理,档案管理,监督与检查等内容。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2. 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4. 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5. 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6. 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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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6、负贲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
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
对于重大案件,法务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1、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3、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4、法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务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务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务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务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法务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CEO,由CEO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个工作日(凡涉及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3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务部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确定起诉后,由法务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
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务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法务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务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务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务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法务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
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务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二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务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二十六条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务部咨询,由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务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务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务部。
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法务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务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法务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法务部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问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