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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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在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此次车祸造成4人死亡,其中有两名儿童。下面是详细情况:

时间: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

地点: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

直击现场:

据目击者称一辆轿车在行驶道路上呈S状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越野车相撞后冲向路边人群导致6-7名路人被撞,当场4人被撞身亡其中有2名儿童,其余伤者被恰好路过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1日15时20分左右,余江县潢溪镇桂林村黄家桥组潘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余江县潢溪镇金墩村前往潢溪镇桂林村方向,行驶至潢溪镇金墩村田家路口路段处,与公路前方一辆相向行驶过来的由余江县潢溪镇金墩村田家邹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月2日死亡及潘某本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潘某驾车离开现场,于2月1日晚21时到余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事故成因分析

事故现场位于余江县潢溪镇金墩村田家路口路段,为乡村道路,事发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潢溪镇万山村方向,北往潢溪镇金墩村方向,公路西侧有一路口通往金墩村田家方向。事发时间天气晴朗,路段路面平直、视线良好。

驾驶人潘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教训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车辆在本车道内应当确保安全、畅通行驶,在遇有交叉路口时要提前采取减速行驶,以便遇有紧急情况时能控制车辆而采取有效避险措施。

驾驶人潘某既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就自行上路,事故发生后,竟抱着侥幸心里逃离现场,弃伤者于不顾,充分反映出乡、镇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识薄弱。建议对乡、村、镇的人员应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

月湖区“2014.2.17”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17日15时10分许, 侯某驾驶赣AS6511号油罐车,沿鹰潭市新一中后门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一中后门路段与夏埠大桥延伸段交叉路口时,与徐某驾驶的沿夏埠大桥延伸段行驶的赣L8L818号小车发生相碰,造成两车受损及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新一中后门路段与夏埠大桥延伸段交叉路口,有标志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平整,路表潮湿。

二、事故原因

侯某驾车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

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徐某驾车雨天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事故双方当事人雨天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先行,并通过交叉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事故。提醒广大驾驶员,雨天驾车因注意车速,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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