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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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摘要:国际银团贷款分为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国际直接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广泛采用的中长期融资方式。国际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包括银团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分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之间特有的法律关系,明确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银行保护自身权利。

关键词:国际银团贷款;法律关系;当事人

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94-02

一、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与分类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统一组织下,借款人与各成员行组成的银团直接进行谈判并共同签订同一份贷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额度发放贷款,并委托一家或数家银行统一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间接银团贷款是先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行把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贷款转让给参与行。间接银团贷

款最突出特征是贷款本身的交易,即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后,再将自己所承担的贷款份额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因此又将间接贷款称为贷款交易。

二、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关系

(一)直接银团贷款的外部法律关系

1.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借款人为了筹集巨额中长期资金,通常会选择委托具有丰富市场经验、信誉良好的国际大银行作为牵头行。二者间的关系也随贷款交易阶段而变化,以签订贷款协议为界,分为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两个阶段。

在前一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以贷款委托书为基础。借款人授权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的凭证是向后者出具委托书,它既表明借款人对银团贷款一般条件承诺意向,又是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的授权依据。关于委托书的性质,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不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原因在于不能够确定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这段时间内牵头行与借款人的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牵头行以自己的名义物色贷款行,组织银团贷款,只需尽到商业道德上的义务即可。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变化危及银团组建,或在组团中由于贷款成本过高等原因导致组团失败或无法按期组团,牵头行不负法律上的违约责任。

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与借款人的关系发生变化,或成为银团中的普通贷款行,或成为该银团的代理行。如果牵头行变成国

际银团中的普通贷款行,那么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便是基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如果牵头行变成国际银团的代理行,那么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则变成代理行和借款人间的关系。

2.代理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行作为贷款银团的代理人,通常由牵头银行担任,也可以指定其他银行。代理行一方面作为普通贷款行与借款人基于贷款协议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作为银团的代理人与借款人产生关系。

代理行作为国际银团各参加行而非借款人的代理人,是一种行政事务性的代理。除非贷款合同有相反约定,代理人除了向被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外,并不向其他任何人承担义务。因此,在参与行未提供贷款而违约的情况下,借款人不能就代理行提起诉讼;借款人一旦向代理行偿还了贷款相关款项,也就解除了借款人的义务。

3.全体贷款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各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从表面上看是通过代理行发生间接的联系,但就法律性质而言,二者之间却是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贷款协议发生的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4.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是一种可能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借款人未违约时,这种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旦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这种可能的债权债务关系变为现实。此时,担保人对借款人享有代位权和求偿

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它对借款人便享有代位行使贷款行对借款人原有的一切权利。同时,担保人还享有求偿权,即有权凭其拥有的贷款担保物权或抵押,从借款人那里得到赔偿。

(二)直接银团贷款的内部法律关系

1.牵头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贷款协议签订前,牵头行有可能因错误说明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如果成为普通贷款行,它与其他贷款行之间就是贷款行之间的关系。如果成为代理行,则在贷款行之间的关系上又多了一层代理关系。

2.代理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理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通常情况下,牵头行自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就担任代理行,但有时也另行指定一家独立的参与行作为代理行,或者由牵头行的分支机构充当代理行的角色。

这种关系通过银团贷款协议中的代理条款加以确定,适用代理的一般法律规则。国际银团贷款中,无论合同是否规定,都适用代理的一般原则,要求代理行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必须尽技术、注意和勤勉的义务,并且必须在向其本人提供合理与必要的保护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利。

3.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银团贷款中,各贷款银行并不为组建银团投入任何资本,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相互独立。各贷款银行将一部分贷款事务由各行自行处理,不成立共同管理机构,且回收贷款本息的权利相互独立,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有学者认为,贷款银团是银团成员按同样条款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放款所采取的结构而已,是银团成员按照载入同一贷款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的数笔独立贷款的集合,银团成员彼此与借款人权利义务关系独立。

笔者认为,贷款协议签订后,银团参与行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贷款协议之上的一种合同关系。各成员行之间地位平等,遵照按份之债原则,贷款行按照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期间,分别向借款人提供其在贷款协议中承诺的贷款份额,贷款银团参与银行之间并不存在连带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果一家银行不提供规定的贷款份额,银团其他成员并不能解除其放贷义务,亦勿需补足差额。可见,直接银团贷款中,各成员行平等的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虽然是彼此独立的,但国际银团贷款协议通常还订有比例分享条款,即就借款人的任何还本付息,尤其是银团各成员通过抵消、诉讼或行使担保权益等所得的还款,应在银团成员间按各自的贷款份额比例分享,以此调整银团内部各成员行之间相对于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关系。(三)间接银团贷款外部法律关系分析

1.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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