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实务与启示:抗风险 提效率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实务与启示:抗风险提效率国际银团贷款是海外跨国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银行资产不可或缺的来源。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银行及企业开始涉足国际银团贷款市场。
文章系统介绍了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形成及规则制定,并据实际操作经验,解读国际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银行实务,同时指出国际银团贷款对我国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的启示。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是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全年,全球银团贷款总金额达到4.4万亿美元,笔数共8164笔;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非必需消费品、工业、能源及科技等。
主要大行在国际银团贷款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
从地域看,美国市场是全球银团贷款的主力,其次为欧非及中东市场(EMEA)和亚太市场,2019年,美国、欧非及中东、亚太(除日本)三大市场银团贷款总额分别为2.4万亿美元、9371亿欧元和5771亿美元,笔数分别为3762笔、1821笔和1794笔。
按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可将银团贷款分为投资级和杠杆银团贷款。
按种类分,除公司银团贷款、并购银团贷款、过桥银团贷款等外,还有机构银团贷款、绿色银团贷款、LBO银团贷款,及伊斯兰融资(Islamic Financing)等。
一、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制定国际银团贷款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四大区域性的银团市场自律组织(二级市场交易的需要是重要驱动力),分别是:北美银团贷款与交易协会(LSTA),欧洲贷款市场协会(LMA),亚太区贷款市场公会(APLMA),以及成立于2001年的日本银团贷款及交易协会(JSLA)。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全球四大银团贷款协会为银团贷款的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行业准则,其中包括一级市场银团贷款筹组流程、法律合同文本范本,及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交易标准流程等。
以银团贷款合同范本为例,LMA提供的合同范本种类不但适用于投资级、杠杆级、房地产类、大宗商品类、私募产品发行类(Private Placement)、重组类等各种贷款的合同文本,还根据业务所在国不同,在英国法之外,还提供法国法、德国法、西班牙法、南非法等各种不同法律环境下的合同范本。
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的诚信义务问题
生效 以至得到履行,从 而实现 当事人 的预期 目的翻。 能影响贷款参与行决定的重要信息 ,否则应对 自己
2.合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一般认为 ,当事人 因疏忽、过失导致的误述与遗漏而使参 与行做 出了 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 错误的决策 ,并 因此蒙受损失承担责任。在一定的
牵头行在使用备忘录时还要注意 ,分发备忘录 时不能登报或做广告 ,在备忘录中还应 明确规定收 到该备忘录的银行不得将备忘录散发给他人 ,也不 得将 其 内容扩 散 。笔 者 以为这 些属 于适 当 的协 助 和 保密义务 ,应是牵头行要承担的诚信义务。
3.借贷协议下的诚信义务。在贷款银 团组建以 后 ,牵头行又代表贷款参 与行与借款人进行借贷协 议的磋商和谈判 ,牵头行在谈判和起草贷款合 同的 过程 中,对于 日后的参与银行应 当负有合理注意的 义务 ,尽力避免合 同无效或者 日后无法强制履行 , 这时按照代理法的观点 ,即使牵头行未得到参与银 行的事先授权 ,但参与银行签署借贷协议可视为事 后批准了牵头行 的代理行为。因此 ,牵头行对参与 行应负有适 当注意 、技能、和勤勉义务。许多学者以 及英 国法 院的判例也都认 为牵头行对银团成员应 该 负有 诚信 义 务刚 。。
银团贷款协议签订之后 ,牵头行 的身份可能会 发生两种不同的变化 ,或者成为银 团中的普通贷款
}收稿 日期:2008一l1—2O 作者简介 :蒋芳红(1975一),女 ,安徽亳州人 ,苏州大学法学院研 究生 ,从事 国际经济法研 究。
8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钲
原则所派生出来的。在英 、美法上与“诚实信用”相 也会损害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将来 的关系。但是 ,
银团贷款法律关系剖析
由于 银 团 贷 款 是 多 家 银 行 采 取 银 团形 式 向 同 一 借 款 人 发放 贷 款 ,而 且 各 贷 款 银 行 一 旦 同意 贷 款 ,须 签 订 由牵 头 行 与 借 款 人 达 成 的 单 一 的 贷 款 协 议 ,且 银 团 成 员 通 常做 出 有 约 束 力 的 、甚 至 将 银 团所 有 成 员 作 为
摘 要 :本 文围绕国际银团贷款 的特 色 ,运用法律原理 进行 分析 、阐述 了银团贷款的法律性质 及法律关 系 ,
然后分别从法律关 系的主体 、客体 、内容等三要素重构了银团贷款法律关系 。
关键词 :银 团贷款 ;银 团法律关 系
中图分类号 :D 2 .8 9 22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0 1 20 (7一 0 2 0 0 7 9 4 — 0 60 )0 5 — 4
典 关 于合 伙 成 员 不 限 于 自然 人 、可 由股 份 有 限 公 司或
团 事 务 。 因此 ,能 否认 为 银 团具 有 合 营 企 业 等 法 律 实
体 的 地 位 ? 美 国 纽 约 州 最 高 法 院 在 Crdt rn as n e iFa c i I .
t m a i n l S v S c e a e F n n i r e Co e c o S e to a 。 A . o i d d i a c e a d m r i A
2 0 年第 7 06 期 ( 总第 3 9 )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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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 6 7, 00 G e r l O. 59 ne a N 3
S u h Ch n n n e o t i aFi a c
银 团贷款 法律关 系剖析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222)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丁国不是该组织成员。
关于甲国对进口立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的进口关税问题,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
[2014年法考真题]A.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乙国进口的立式空调的关税高于从丙国进口的B.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立式空调和丙国的中央空调以不同的关税C.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丁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进口关税D.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答案:D解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项,在不同产品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对于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2款(乙)项,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因此,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在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对于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
银团贷款市场运作理论与实务
4.1争取获得银团贷款牵头地位和委托
——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谈判
➢FSA指引(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当局):承认了上述方式对资产负 债表的影响 ➢中国,会计,实质
3、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和法律关系
➢参加行如何加入银团 ➢确认贷款标准和要求 ➢营销 ➢处理邀请 ➢与安排行打交道
➢参加行会面临的相关风险 ➢尽职 ➢备忘录 ➢交易目的 ➢回报因素 ➢货币 ➢文件因素 ➢经营方面 ➢信贷方面
3、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和法律关系
➢ 举例:《某外资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标准》
3、银团贷款的参与各方和法律关系
核心特征
贷款人的独立性 比例共享条款 信任与代理
较复杂结构
•多个贷款人与 同一借款人共 同签署一份贷 款协议;
•联合贷款由各 家银行分别与 借款人签署贷 款协议;
• 银团参加行各 自按所承担的 比例承担发放 贷款的义务, 并独立承担贷 款风险;
•银团参加行各 自按所承担的 比例承担发放 贷款的义务, 并按比例分享 借款人的还款 ;
者进行分析、公共信息(最近市场有否其他类似的交易,反映如
何)和经验,而这是时间积累的结构,对于一个有市场感觉的、
有经验的银团贷款队伍,没有任何替代。
4.2 形成银团贷款的策略
市场测试的前提 对客户的交易需求要有比较深入和准确的了解 对银团贷款的市场形势的判断 • 筹组银团所在市场的活跃程度:价格趋势、客户及业务的类型 • 银行对具体交易的接受程度:客户信用、贷款及担保条件
分类: 按照币种、形成方式、贷款人不同、借款人注册地分类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54)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
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
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0年法考真题]A.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B.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C.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D.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答案:A|C解析:项,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乙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开证申请人,付款人是银行。
三项,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承担类似开证行的义务。
UP600第8条第2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行的责任具有独立性。
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
因此,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2015年法考真题]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C.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D.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②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③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④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国际银团贷款
辛迪加贷款大致流程
贷款的发起 (借款人发出 贷款的投标邀 请,将收到的 各包销团的贷 款条件按内容 区分。)
贷款的构造 签订合同 (构造贷款包 括确定贷款的 期限、加息率、 费用和拟定贷 款文件。) (银团贷款 过程以签订 合同为终 结。)
⑴由借款人委托具有丰富市场经验、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 牵头经理银行,为自己物色贷款银行,以组织银团贷款。 ⑵牵头经理银行经与借款人进一步磋商,并根据借款人提 供的资料及与借款人商定的贷款事项作成有关借款人财务状况 及其他情况的信息备忘录,分发给有意参加贷款银团的各家银 行。 ⑶由牵头经理银行与借款人举行谈判,商定贷款协议的各 项条款。 ⑷如果是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由各贷款银行按照牵 头经理银行与借款人谈妥的贷款条件分别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 议,然后选定一家代理行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如果是间接参与 型国际银团贷款,则先由牵头经理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 协议,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再由该银行将参加贷款权转售给其 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且无需经借款人同意。
(5)处理违约事件。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都规定代 处理违约事件。 处理违约事件 理行有“违约通知”的义务,即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事 件或先兆性违约事件时,代理行应与借款人进行接触, 以确定这种违约或先兆性违约事件是否真实,是否需 要作出贷款终止或加速到期,并将违约事件的详情和 与借款人接触的结果通知各贷款人。如果贷款协议规 定贷款终止与否、加速到期与否由代理行决定,代理 行应根据违约事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断。若代理行没 有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作出错误的决断,参加行有 权追诉代理行。 事实上,代理行为了减轻处理违约上的责任,往 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订立免责条款,如规定代理行对 贷款协议是否履行、是否出现违约事件等均无调查、 核实义务,代理行只对重大过失负责,对其他任何违 约不承担责任等。代理行作为银团中一个承担较多义 务的参加行,同时也享受较多的权利,简单他说,这 些权利主要有:确认作为贷款先决条件的各种法定要 求的权利、宣布借款人违约的权利、确定罚息的权利、 因履行其代理义务产生的费用而取得备参加行补偿的 权利等。
智慧树答案国际经济法(华东政法大学)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下列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纵向法律关系的是()。
答案:中国对外商投资进行负面清单管理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际经济组织。
答案:对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包括国内法。
答案:错4.国际经济法只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法律关系。
答案:错5.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际条约,也包括国际惯例。
答案:对6.UCP600属于国际经济法渊源。
答案:对7.国家对经济及自然资源的主权表明国家可以进口产品随意征收关税。
答案:错8.WTO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
答案:对9.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经济法的渊源,因此,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
答案:错10.平等原则不仅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更注重实质上的平等。
答案:对第二章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断合同的国际性是以:答案:当事人的营业地设在不同的缔约国为标准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11月1日用电报向一法国公司发盘,要求在5日复到我公司有效。
11月4日上午,我公司同时收到法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
根据CISG的规定,此接受()。
答案:可以撤回3.7月20日,新加坡A公司给中国厦门B公司发出要约称:“火龙果100吨,单价CIF厦门1350美元,总值135,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B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A公司迟迟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B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
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答案:该合同没有成立4.中国某甲公司与营业地在德国的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协议。
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告知甲公司该批货物将转售至西班牙。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将该批货物转售至英国,且未告知甲公司该转售情形。
英国S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
就甲公司的权利担保义务而言,根据CISG,下列正确的选项是:答案: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是依据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甲公司应当承担依据德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5.上海松江一食品公司A从美国加州B公司购进一批加州红提,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
浅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种行政事务性的代理 。除非贷款合 同有相反约定 , 代 理人
除了向被 代理人 承担义务之外 ,并 不 向其他 任何人承 担义 务。 因此 , 在参与行未提供贷款而违约的情况下 , 借款人不能
就代理行提起诉讼 ; 借款人一 邑向代理行偿还了贷款相关款
项, 也就解除了借款人的义务。 3 . 全体贷款行 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
一
、
国际银 团贷款 的概 念与 分类
代理关 系。 牵头行以 自己的名义物色贷款行 , 组织银 团贷款 ,
只需 尽 到商 业道 德上 的义务 即可 。 一旦 国际金 融市 场 发生 变 化
银 团贷款又称 为辛迪加 贷款 ( S y n d i c a t e d L o a n ) , 是 由获 准经 营信贷业 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 头 , 多家银行与非银行
2 0 1 3年 第 5期
经济6 开 究导刊
EC0N0MI C RES EARCH GUl DE
NO . 5. 2 01 3 S e r i a l No . 1 8 7
总第 1 8 7期
浅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易学 院 , 上海 2 0 1 6 2 0 )
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 关系以及各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 有利 于商业银行 保护 自身权利。
关键词 : 国际银 团贷款 ; 法律关 系; " 3事人 - 中图分类号 : F 8 3 1 . 6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3 ) 0 5 — 0 0 9 4 — 0 2
对借款人享有代位权和求偿 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 人以 自己的
作者简介 : 宋潮 , 女, 国际法学硕士, 从事 国际经济法研 究。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的物权担保法律风险
浅谈国际直接银团贷款的物权担保法律风险摘要: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贷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
本文首先概括国际银团贷款的性质和特点,继而揭示国际银团贷款内部的法律关系,最后着重对国际直接银团贷款的物权担保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银团贷款物权担保法律风险一、国际银团贷款概述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贷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
它是企业联合统一购销的厂商辛迪加原理移植到银行业的演变形式。
国际银团贷款与一般国际商业贷款不同,具有以下特点:1.贷款金额大,参与的银行多。
各国银行法很少允许一家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超过一定比例,国际银团贷款既可以使借款人获得数额巨大的借款,又使银行不至于承担太大风险和违反法律规定。
2. 贷款多为巨额中长期贷款。
银团贷款是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巨额中长期贷款的主要途径,因此,其贷款金额一般较大,多为数亿美元,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一般较长,多在5至10年。
3. 参加银团的各银行间的关系依契约而定。
根据在贷款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的不同,银团成员可以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等,其相互间的关系依贷款协议和其他有关协议而定。
国际银团贷款一般分为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和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国际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各贷款银行或其代理人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工作由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上指定的代理银行统一管理贷款方式。
国际间接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而无需经借款人同意的贷款方式。
二、国际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国际直接银团贷款涉及的当事人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甚至上百家。
国际经济法练习题
国际经济法练习题单项选择题1、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被称为下列哪种提单?A、已装船提单B、不清洁提单C、收货待运提单D、备运提单2、中国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采取什么标准?A、住所标准B、居所标准C、居住时间标准D、住所和居住时间两种标准3、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的情况属于下列哪种损失?A、实际全损B、推定全损C、部分损失D、单独海损4、设甲乙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适用公约的规定?A、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国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甲国B公司订立的家用电器的买卖合同B、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股票买卖的合同C、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飞机买卖的合同D、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气垫船买卖的合同5、下面哪种实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A、母公司B、子公司C、总公司D、分公司6、世界贸易组织对争议进行解决时通过决议所采用的方式是什么?A、加权表决制B、一国一票制C、全体一致否认制D、多数通过制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申请期限是多少?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8、在哪种税收管辖权中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A、居民税收管辖权B、国籍税收管辖权C、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D、住所地税收管辖权9、《世界版权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什么原则?A、自动保护原则B、非自动保护原则C、无条件保护原则D、最惠国待遇原则10、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哪一项?A、征税主体方面B、纳税主体方面C、征税期间方面D、课税对象方面11、第一个对邻接权实施保护的国际公约是什么?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伯尔尼公约》C、《世界版权公约》D、《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2、国际银团贷款的每一成员之间对外承担责任的关系是什么?A、承担有限责任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承担独立责任D、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13、有关国际重叠征税,以下表述错误是哪一项?A、国际重叠征税又叫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B、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相似性质的税收C、国际重叠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D、国际重叠征税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原则114、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固定基地原则B、主要机构原则C、常设机构原则D、住所地原则15、《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多少?A、作者有生之年B、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0年C、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D、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16、《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限额为下列哪项?A、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一倍B、迟交货物的每公斤2.5计算单位C、每件迟交货物835计算单位D、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17、支票是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书面凭证,从性质上讲,支票属于下列哪种特殊的票据?A、本票B、汇票C、期票D、信用证18、中国对国际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是什么?A、注册制B、申报制C、核准制D、登记制19、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下列哪项?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20、下列提单中不可转让的是哪一项?A、空白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记名提单2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定资本为多少亿特别提款权?A、50B、40C、20D、1022、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应依照哪一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A、专利法B、商标法C、版权法D、专有技术23、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该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A、最惠国待遇B、优惠待遇C、差别待遇D、国民待遇24、下列哪一项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A、汇票B、支票C、本票D、票汇25、愿意为“单独海损不赔”的保险险别是什么?A、一切险B、水渍险C、平安险D、特别险26、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B、中国交通安全法规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7、世界贸易组织的纳入成员须经部长会议多少以上多数票同意?A、1/3B、1/2C、2/3D、3/428、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是哪一项?A、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的风险、责任和费用B、为了节省文字C、为了保密D、为了便于交流29、DES术语适用于下列哪种运输方式?A、航空运输B、公路运输C、铁路运输D、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30、在我国外资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什么?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无限公司D、两合公司3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区别在于?A、征税主体方面B、纳税主体方面C、征税期间方面D、课税对象方面32、我国对外投资的审批机构属于下列哪种?A、专门的中央机构B、现在的政府机构行使审批职能C、中央与地方的分级审批机构D、专门的地方机构33、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注明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未加注明的视为下列哪种信用证?A、不可撤销信用证B、可撤销信用证C、保兑可撤销信用证D、可转让信用证34、增加了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国际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是什么?A、《海牙规则》B、《汉堡规则》C、《维斯比规则》D、《海牙议定书》3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没有哪一项?A、只能是法人B、该法人在某一会员国注册C、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D、该法人设有主要业务点的会员国不能是东道国36、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是哪一个?A、航次租船合同B、定期租船合同C、提单D、租船运输合同37、下列哪项是跨国公司的概念?A、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B、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C、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及营业机构D、由分设在一国不同地区的实体组成的企业38、中国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应占的比例是多少以上?A、45%B、35%C、30%D、25%39、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A、10年B、15年C、20年D、25年40、在哪种税收管辖权中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A、居民税收管辖权B、国籍税收管辖权C、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D、住所地税收管辖权41、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是什么?A、过错责任B、过失责任C、不完全过失责任D、公平责任42、首次规定了电子单证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哪一个?A、1974年B、1980年C、1990年D、2000年43、明确将包函合法化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哪一个?A、《海牙规则》B、《汉堡规则》C、《维斯比规则》D、《海牙议定书》44、欧洲债券的计价货币是什么?A、欧元B、发行国货币C、第三国货币D、发行者本国货币45、《海牙规则》规定的货方对承运人或船舶提起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下列哪项?A、6个月B、1年C、2年D、4年4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资比例一般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A、49%B、50%C、30%D、25%47、各国税法上对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认,一般都采取的标准是下列哪一项?A、所得来源地标准B、财产所得地标准C、住所地标准D、国籍标准48、调整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汉堡规则》实行的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是下列哪一项?A、推定完全过失责任B、过失责任C、过错责任D、公平责任49、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公平价值的确定采用什么标准?A、产品在外国市场的价格B、第三国价格C、推定价值D、替代国价格50、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的保险险别是下列哪一项?A、一切险B、水渍险C、平安险D、特别险多项选择题1、在国际贸易中,卖方的交货义务主要包括哪些?A、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B、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C、对货物品质瑕疵担保D、对货物的权利担保E、确定付款时间2、世界银行集团由哪些国际经济组织组成?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B、关贸总协定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D、国际金融公司E、国际开发协会3、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是哪几项?A、一美国股民购买中国A公司在美国上市的股票B、英国A集团收购美国B食品公司C、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D、美国A公司在中国北京设立分公司E、一日本股民购买美国A公司在日本发行的债券4、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国家经济主权原则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有约必守原则E、先占原则5、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哪些?A、控制说B、住所地说C、成立地说D、复合标准说E、成员国籍说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下列哪些买卖合同?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C、轮船或飞机的买卖D、电力的买卖E、股票和货币的买卖7、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一般商业保险制度相比,不具备以下哪些特点?A、营业性B、政府保证C、为私人直接和间接投资提供保证D、只承保政治风险,不承保商业风险E、重在防患于未然8、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贸易术语需要卖方办理出口手续?A、FASB、DEQC、DDPD、EXWE、DDU9、有关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B、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的经济关系C、国际私法主要是法律适用法D、国际私法既调整超出一国国界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又调整超出一国国界的私人间的人身关系E、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银团贷款的定义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对于贷款银行来说,辛迪加贷款的优点是分散贷款风险,减少同业之间的竞争;对于借款人来说,其优点是可以筹到独家银行所无法提供的数额大、期限长的资金。
即一般来说,银团贷款金额大、期限长,贷款条件较优惠,既能保障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又能降低建设单位的融资成本,是重大基础设施或大型工业项目建设融资的主要方式。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编辑]银团贷款的细分种类银团贷款的方式有两种: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及放款、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编辑]银团贷款的币种和期限1、币种银团贷款开办的币种分为人民币银团贷款和外币银团贷款。
2、期限银团贷款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可达10—20年,通常为7—10年。
在银团贷款的整个贷款期限内又可分为3个阶段,即提款期 (Available Period)、宽限期(Grace Period)和还款期(Repayment Period),借款人可合理确定自己的贷款期限。
[编辑]银团贷款的价格贷款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1、利率: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2、费用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一些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等。
(1)承诺费(Commitment Fee)也称为承担费。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 资的。 各地银行业
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 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 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
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 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 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
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 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 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 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 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 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 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 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 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 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 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
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 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 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有关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
其 中, 在情 况备 忘 中, 牵头 银行对 备忘 录 中载事 项应 负有 “ 适 当注 意” 的义务 。如果 牵头 银行 没有 认真 履 行这 一义 务 , 因备 忘
此, 目前 国际银 团贷款 已成为 国际 资本 流动 的 重要 渠道之 一 。 它 录 中 出现误 述 、 述 , 漏 导致 贷款 银行 出现错 误 决定二 蒙受 损 失 , 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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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国 际银 团贷 款 的 法律 问题
银 舒 颖
摘 要 一般说 来 , 家 商业银 行 的法 定放款 限额 是 不 能超过 的 , 则属 于违 法行 为 .如 果 商业银 行认 为一 项超 过 法定 限 独 否
在 世界经 济体 中是十 分流 行 的, 大大 地扩 大 了跨 国银 行 的贷 款 能 头 银行 将 要对 此 负责 。 力 , 发达 国家和 发展 中 国家筹 集 资金 的主 要来 源 。 是 国际银 行贷 款方 式从 传统 到现 代 , 从简 单到 复杂 , 一直 发展
的动 力是 在于 新 的融 资需求 。国际 银 团贷 款 的方式 依 不 同的标 准 可 以划分 为不 同 的类 别 。 三、 国际 银 团贷款 协议 国际 银 团贷 款 协议 是 国际 银团 贷款 中最基 本 的 法律 文件 。
as 指 的是银 团贷 款主 体 、 n) 客体 、 法律 行 为具有 跨 国性 。银 团 书 , 况备 忘录 , 律意 见书 等 法律 文件 来作 为法 律 关系 确立 的 或 情 法 贷 款 的实 质就 是两 家 以上 的银 行按 照 各方 达成 的协议 条款 向借 保 证 。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一、基本概念1、定义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2、分类直接贷款是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间接贷款是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3、角色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4、牵头行牵头行有时又称经理行、主干事行。
牵头行只保证其承诺部分的贷款的分销,可以由一家银行担任,也可以由几家银行联合担任。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5、代理行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
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代理行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的指定账户;(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金融知识之银团贷款
金融知识之银团贷款银团贷款亦称“辛迪加贷款”。
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当借款者寻求的资金数额太大,以至于任何一个单一的银行都无法承受该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时就产生对银行团体的需求。
银团贷款市场的使用者是在银行贷款市场寻求大额融资的借款者。
一、简介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二、业务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
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
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
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
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
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5.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6.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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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摘要:国际银团贷款分为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广泛采用的中长期融资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包括银团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
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分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之间特有的法律关系,明确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银行保护自身权利。
关键词:国际银团贷款;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94-02一、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与分类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统一组织下,借款人与各成员行组成的银团直接进行谈判并共同签订同一份贷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额度发放贷款,并委托一家或数家银行统一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间接银团贷款是先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行把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贷款转让给参与行。
间接银团贷款最突出特征是贷款本身的交易,即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后,再将自己所承担的贷款份额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因此又将间接贷款称为贷款交易。
二、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接银团贷款的外部法律关系1.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为了筹集巨额中长期资金,通常会选择委托具有丰富市场经验、信誉良好的国际大银行作为牵头行。
二者间的关系也随贷款交易阶段而变化,以签订贷款协议为界,分为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两个阶段。
在前一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以贷款委托书为基础。
借款人授权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的凭证是向后者出具委托书,它既表明借款人对银团贷款一般条件承诺意向,又是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的授权依据。
关于委托书的性质,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不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原因在于不能够确定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这段时间内牵头行与借款人的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牵头行以自己的名义物色贷款行,组织银团贷款,只需尽到商业道德上的义务即可。
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变化危及银团组建,或在组团中由于贷款成本过高等原因导致组团失败或无法按期组团,牵头行不负法律上的违约责任。
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与借款人的关系发生变化,或成为银团中的普通贷款行,或成为该银团的代理行。
如果牵头行变成国际银团中的普通贷款行,那么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便是基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如果牵头行变成国际银团的代理行,那么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则变成代理行和借款人间的关系。
2.代理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作为贷款银团的代理人,通常由牵头银行担任,也可以指定其他银行。
代理行一方面作为普通贷款行与借款人基于贷款协议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作为银团的代理人与借款人产生关系。
代理行作为国际银团各参加行而非借款人的代理人,是一种行政事务性的代理。
除非贷款合同有相反约定,代理人除了向被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外,并不向其他任何人承担义务。
因此,在参与行未提供贷款而违约的情况下,借款人不能就代理行提起诉讼;借款人一旦向代理行偿还了贷款相关款项,也就解除了借款人的义务。
3.全体贷款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从表面上看是通过代理行发生间接的联系,但就法律性质而言,二者之间却是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贷款协议发生的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4.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是一种可能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借款人未违约时,这种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旦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这种可能的债权债务关系变为现实。
此时,担保人对借款人享有代位权和求偿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它对借款人便享有代位行使贷款行对借款人原有的一切权利。
同时,担保人还享有求偿权,即有权凭其拥有的贷款担保物权或抵押,从借款人那里得到赔偿。
(二)直接银团贷款的内部法律关系1.牵头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贷款协议签订前,牵头行有可能因错误说明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如果成为普通贷款行,它与其他贷款行之间就是贷款行之间的关系。
如果成为代理行,则在贷款行之间的关系上又多了一层代理关系。
2.代理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代理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通常情况下,牵头行自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就担任代理行,但有时也另行指定一家独立的参与行作为代理行,或者由牵头行的分支机构充当代理行的角色。
这种关系通过银团贷款协议中的代理条款加以确定,适用代理的一般法律规则。
国际银团贷款中,无论合同是否规定,都适用代理的一般原则,要求代理行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必须尽技术、注意和勤勉的义务,并且必须在向其本人提供合理与必要的保护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利。
3.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银团贷款中,各贷款银行并不为组建银团投入任何资本,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相互独立。
各贷款银行将一部分贷款事务由各行自行处理,不成立共同管理机构,且回收贷款本息的权利相互独立,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有学者认为,贷款银团是银团成员按同样条款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放款所采取的结构而已,是银团成员按照载入同一贷款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的数笔独立贷款的集合,银团成员彼此与借款人权利义务关系独立。
笔者认为,贷款协议签订后,银团参与行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贷款协议之上的一种合同关系。
各成员行之间地位平等,遵照按份之债原则,贷款行按照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期间,分别向借款人提供其在贷款协议中承诺的贷款份额,贷款银团参与银行之间并不存在连带权利与义务关系。
如果一家银行不提供规定的贷款份额,银团其他成员并不能解除其放贷义务,亦勿需补足差额。
可见,直接银团贷款中,各成员行平等的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虽然是彼此独立的,但国际银团贷款协议通常还订有比例分享条款,即就借款人的任何还本付息,尤其是银团各成员通过抵消、诉讼或行使担保权益等所得的还款,应在银团成员间按各自的贷款份额比例分享,以此调整银团内部各成员行之间相对于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关系。
(三)间接银团贷款外部法律关系分析1.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根据贷款协议条款,牵头行负有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向牵头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如果借款人违约,牵头行可以采取贷款协议所规定的一切救济措施,它对借款人有直接的请求权。
2.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一般情况下是各自分别与牵头行发生关系。
但参与行参与贷款的具体方式有时会影响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在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系。
可见,在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实际上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参与行参与贷款的具体方式。
(四)间接银团贷款内部法律关系分析1.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牵头行与参与行签订的出售参与权协议决定。
有的学者认为,授予贷款参与权是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一种买卖行为,即牵头行将其一部分权益卖给参与行,使其作为买主享受清偿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参与行受清偿的权利应当不受牵头行破产的影响。
但实际上如果牵头行没有把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清偿款项交给参与行或存入为参与行另开的账户,则一旦牵头行破产,参与行也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该笔款项的分配。
还有观点认为贷款参与权转售的实质是参与行向牵头行提供贷款,牵头以其对借款人的债权作为担保。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牵头行发生破产,只要参与行事先保护好担保权益,参与行就可作为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这种说法更能有效避免实践中遇到的贷款风险。
2.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国际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参与行之间并不知晓对方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安排,之间似乎没有法律关系。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各参与行之间是否负有义务,应取决于参与协议确立的法律关系,以及牵头行将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参与行。
参与行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它们之间可能互负诚信义务。
结语在直接银团贷款中,一般形态下银团各成员基于合同产生关系,成员间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对独立。
牵头行与其他贷款行随着银团贷款进程发生变化,代理行与其他贷款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参与行与借款人是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牵头行与借款人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行则代表国际银团向借款人发放、收回、管理贷款,担保人贷款行、借款人之间是一种“或有债权债务关系”。
而在间接银团贷款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要视参与行参与贷款的具体方式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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