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授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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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贷款授信制度范本

小贷公司贷款授信制度范本

小贷公司贷款授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授信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授信,是指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的承诺,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对客户提供的信贷支持。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贷款授信业务。

第四条公司贷款授信业务管理应实行分级审批、权限控制、风险控制和后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授信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贷款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授信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客户申请贷款授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经营资格证明等;(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授信产品及额度第八条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出各类贷款授信产品,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

第九条贷款授信额度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上限。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利率,确保贷款产品符合市场规律和风险可控。

四、贷款授信程序第十一条客户申请贷款授信,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信用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第十三条审核通过后,公司与客户签订贷款授信合同,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四条贷款授信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向客户提供贷款资金。

五、贷款授信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授信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贷款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调整贷款授信策略。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权限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权限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权限第1条本公司对信贷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总经理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批,如总经理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贷款审批权限的将对部门经理进行临时授权,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可进行临时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批。

第2条本公司下设信贷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及贷后检查、监督。

第3条贷款审批权限(一)贷款审批权限:抵质押贷款50万元(含)内、保证贷款30万元(含)以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万元(含)内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发放。

其余都需交贷审委审批,通过后交总经理审批。

(二)单个自然人贷款余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需办理抵质押手续。

保证贷款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上需多个保证人,50万元(含)以上必须要求三个(不含夫妻一方提供的保证)保证人。

多个自然人出面贷款用于同一企业,多个自然人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多个自然人出面贷款用于同一企业,必须有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多个自然人的贷款总额确需超过100万元且企业较好的,原则上要求由企业出面,在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后合伙人作为第二保证人)。

第4条非自然人贷款审批权限(一)非自然人贷款实行贷款授信管理,授信额度内贷款发放由总经理审批,但对年度新增授信的贷款须报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贷款一经发生不良或结欠利息一个季度以上的自动取消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逐笔报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二)由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评价、认定的控制、退出和清收转化类贷款,取消授信额度。

(三)由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潜在风险,通过审议、评价、认定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的贷款,取消授信额度。

(个案通知)。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微贷款中心审查审批程序,完善审查审批制度,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和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第二条小微贷款业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机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是小微贷款中心的决策机构。

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策贷款是否发放、决定贷款的发放条件、调整和变更贷款条款等。

第三条企业类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其中信用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保证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抵质押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自然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其中信用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保证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抵质押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贷款审查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授信审批原则,在符合外部监管要求和我行现行政策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中国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管理指引(2009年版)》(中银发【2009】2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原则,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量,每年进行年审。

小额贷款公司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的,则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基本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具体授信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2、主要管理层人员应具备银行业监管机构或金融业从业背景,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信用评级小额贷款公司评级为BB级及以上;新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评级为BBB级及以上。

(四)区域准入我行仅与注册地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百强县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 对于经济欠发达、超出区域内银行业不良贷款平均比率的县(市、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予叙做授信。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客户每县(市、区)最多不超过2个。

(五)主发起人11、当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1主发起人是指公司第一大股东;如股份相同,则为召集人。

小贷公司授信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授信管理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保证授信业务合规合法。

(二)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所有客户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评估、审批和监控授信业务。

(四)高效便捷原则:简化授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客户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授信业务范围第四条本公司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如住房、汽车、教育、医疗等。

(二)个人经营贷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的贷款,如创业、扩大经营等。

(三)小微企业贷款:针对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三章授信业务流程第五条授信业务流程分为以下步骤:(一)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授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查:信贷部门对客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评估客户信用状况。

(三)尽职调查:信贷部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客户信息,评估风险。

(四)风险评估:信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额度。

(五)审批决策:审批委员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审批授信业务。

(六)合同签订: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七)贷款发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八)贷后管理:对贷款进行监控,确保贷款用途合规,防范风险。

第四章授信额度及期限第六条授信额度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本公司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授信期限根据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期限。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八条信贷部门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授信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第1条本公司的授信指对贷款客户的表内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企业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贸易融资、自然人经营性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等。

第2条本公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所有与本公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授信)。

第3条授信额度确定:(一)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计算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并分别与客户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对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作总体判断。

(二)分析客户的发展能力,对其发展质量作出判断。

(三)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客户在本公司及他行的融资状况,及客户在本公司的信用记录、贷款方式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高授信额度。

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可授信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及本公司授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4条本公司的授信工作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四个程序。

第5条本公司根据授信工作程序,对授信工作人员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不尽职行为。

小额贷款授信管理

小额贷款授信管理

小额贷款授信管理
第一条小额贷款采取内部授信制度,对客户业务部和业务员的贷款放贷规模进行控制和管理。

业务员年放贷额度和管理客户数根据业务员等级确定,具体参考标准如下表所示。

凡一项指标未达到更高级级别标准的,即保持或降到下一等级。

见习业务员不须评定,从事业务员工作3个月后评定是否可以转为初级业务员。

中级以上等级业务员每年集中评定一至两次,报总经理审核后生效。

业务员的管户数和贷款余额在限额内不须授权,达到相应等级管户或贷款余额上限的,须对此业务员的业务营销方式、调查质量、贷后管理质量等进行详细检查后书面授权,方可超过上限继续受理新客户。

业务员等级下调导致结存管户数和贷款余额超出限额的业务员,应暂停受理新客户。

表2:信贷员等级标准表
第二条业务员所管户贷款的十天以上逾期贷款率(不含免责范围内的逾期贷款,本条下同)超过 1.5%,且逾期十天以上的贷款金额超过50万元,连续5个工作日的,暂停其贷前调查资格。

经过催收和检查、整改等工作,信贷员十天以上逾期贷款律降至1.5%(含)以下并至少连续5个工作日的,可恢复其贷前调查的资格。

第三条对客户贷款额度采取授信管理,即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年收入、资信状况等内容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确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

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最高偿还能力来确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信用系数×净收入-偿还其他借款,信用系数由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来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浮动。

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信贷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第二条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5、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有固定场所,经营盈利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7、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应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要求;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标准:1、借款人在贷款人托管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结算;2、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并与负债规模匹配;5、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和市场网络;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七条贷款用途1、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以及项目建设活动中正常资金需求;2、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经济组织的合法资金需求,用于批发业、零售商贸业、物流运输及其它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主业清晰的中小企业;3、小额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等、期货交易市场;不得用于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4、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以及为其配套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5、禁止向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差、市场销路不畅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第八条贷款币种:本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第九条小额贷款按照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以内,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长期小额贷款期限为3年以上;法人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共同借款人年龄,以最小年龄计算之和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贷款支用方式为直接支用,直接支用是按照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完成公司贷款审批流程,签署完成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小额货款额度是在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结合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已有融资、经营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同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第十三条法人客户评级的基本概念和规定1、法人客户评级是对法人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反映其一年期违约概率;2、客户评级范围,在我司办理融资业务和为我司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审慎性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借款人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级我公司可直接认可;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定义、评分办法,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未达到信用评级条件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主要依照对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以及提供的担保条件,确定其贷款准入资格和授信额度;第五章统一授信第十六条统一授信的基本概念1、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司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2、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司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司商业秘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受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3、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司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4、客户授信额度:是我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第十七条授信管理的原则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司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司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第十八条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贷款调查一、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企业的基本资料、贷款需要的资料、担保的资料等;借款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本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提供担保情况等;二、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环保是否达标、综合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借款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等;2、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调查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发展前景;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4、经过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章程、特种经营许可证等;5、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负债结构、付息负债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主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等,环保是否达标;6、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7、借款人的综合收益能力、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状况;8、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争议、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情况;9、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意见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贷款利率水平、担保方式等明确意见,送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初审;三、对小额贷款应坚持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在业务操作时应分别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和相关企业在各家银行间的贷款情况,防范借款人融资过渡的风险;四、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理性、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的状况,贷款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客户经理调查情况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送风险控制部门审查;第二十条贷款审查风险控制部门应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信息、贷款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有效;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贷款人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融资金额是否适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条符合相关规定;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负责撰写详细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对符合审议标准的贷款实行董事会会议和贷审会会议审批制度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不符合标准的贷款按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但必须完成审批前的全部审查、审核程序;第七章信用贷款第二十二条信用贷款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确定信用贷款的基本依据;二、不得对我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禁止向根据银监会规则界定的我司关联自然人和我司在职员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三、发放信用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信用贷款的条件一、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我司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基期信用评级在AA -级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含;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5、无不良信用记录;6、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不适用第3条的规定,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且在实际经营期内未发生经营亏损;二、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有政府含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严格管理;同一笔贷款既采用信用方式又设定了担保的,和借款人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贷款金额;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25含到55含周岁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巴中市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且在巴中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家庭月贷款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控制在50%含以下,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第八章贷款担保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规定一、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二、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和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四、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司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七、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八、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司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五条贷款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保证人;1、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2、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7无重大经济纠纷;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的住所;4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4、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1担保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4我司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为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章程;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预留印鉴卡;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11我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5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贷款抵押担保一、抵押物的范围1、我司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3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实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贷款中心审查审批程序,完善审查审批制度,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和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第二条小微贷款业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机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是小微贷款中心的决策机构。

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策贷款是否发放、决定贷款的发放条件、调整和变更贷款条款等。

第三条企业类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其中信用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保证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抵质押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自然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其中信用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保证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抵质押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贷款审查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第四条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组成。

贷审会由小微贷款中心负责人、审查管理岗、贷后管理岗以及营销管理岗等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贷审会至少应有3名委员参与决策。

客户经理主办人员及辅办人员出席贷审会进行案件介绍,但不参与表决。

在小微贷款项目合作期间,顾问有权参与贷审会并行使贷款的表决权。

第五条贷审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所有贷款业务必须经贷审会成员一致同意通过后方可放款。

贷审会审批通过的贷款由小微贷款中心负责人签署审批“同意”意见。

第六条贷审会的发起原则上贷审会由审查人员发起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则由其他审议委员发起。

调查、审查、审批人员应对亲属贷款实行回避制度,贷审会对所有贷款的审议不能议而不决,须有明确贷与不贷意见。

第七条贷审会形式贷审会采取不定期召开方式举行。

贷审会必须以会议方式召开,参加贷审会的审议委员和客户经理应遵循总行会议纪律规定,以调查人陈述、审议委员展开发问的方式进行并做好会议记录。

小额借款授信管理办法

小额借款授信管理办法

小额借款授信管理办法一、背景小额借款是指借款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借款业务。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消费金融需求的增加,小额借款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需求。

然而,由于小额借款的特殊性,需要一套科学、规范的授信管理办法,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定义小额借款授信管理办法是指金融机构为了规范小额借款业务,保证授信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借款风险的可控性,制定的管理办法。

三、授信程序1.申请阶段:借款人向金融机构递交借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

2.资料审核: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

3.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征信查询、还款能力分析等。

4.授信决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风险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决定是否授予借款授信额度。

5.合同签署: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6.放款处理: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四、授信管理1.额度管理: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设定小额借款的授信额度,以控制风险。

2.利率管理: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小额借款的利率水平,合理定价。

3.期限管理: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设定小额借款的还款期限,确保还款顺利进行。

4.还款管理: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和金额,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金融机构应设立健全的还款提醒和催收机制。

5.逾期管理: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并记录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影响其信用评级和未来借款能力。

五、风险防控1.合规性管理: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小额借款授信管理办法,确保操作合规。

2.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护借款人个人信息和金融交易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3.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关于对⼩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总⾏营业部、各分⽀⾏、⼩企业信贷专营中⼼:根据云南省政府⾦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融办”)印发的《云南省⼩额贷款公司监管⼯作指引(试⾏)》(附件⼆)、我⾏与省⾦融办签订的《云南省⼩额贷款公司⾦融合作协议书》以及《富滇银⾏⼩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附件三)的规定和要求,为引导我⾏与⼩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将根据⼩贷公司发展情况和风险调控需要,适时提⽰⾏业风险,调整营销策略。

现提出当前阶段我⾏对⼩贷公司授信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云南省⼩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全省⼩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从我省推⾏⼩贷公司试点以来,⼩贷公司发展如⽕如荼,初具规模。

截⽌今年6⽉末,我省⼩贷公司已扩展⾄16个州市,全省获得批准筹建的⼩贷公司共有184家,已开业经营的为121家,资本⾦实际到位63.25亿元。

其中,昆明市⼩贷公司较为集中,昆明市获得批准筹建的⼩贷公司共有62家,已开业经营的为41家,资本⾦实际到位15.3亿元。

同期,全省⼩贷公司累计信贷投放资⾦已达数⼗亿元,对改善地⽅农村⾦融环境,缓解当地中⼩企业资⾦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全⾏与⼩贷公司业务合作情况截⽌2010年12⽉末,全省共计有23家⼩贷公司在我⾏17家分⽀⾏开⽴了基本账户、⼀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存款余额共计达到19258万元,其中1家⼩贷公司采⽤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式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

⾃09年初我⾏与⼩贷公司业务合作以来,⼩贷公司及其客户对我⾏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银⾏卡、⽹银的发展以及客户群体的迅速拓展发挥了⼀定的作⽤。

但与此同时,部分分(⽀)⾏对⼩贷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要求有较⼤差距,存在⼀定的操作风险隐患;(三)⼩贷公司存在的问题我省⼩贷公司规模化发展将逐步成为具有⼀定影响⼒的群体,然⽽⼩贷公司规范经营及管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

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授信主题及条件 (2)第三章授信要素 (6)第四章授权担保方式 (8)第五章授信调查管理 (12)第六章授信审查审批 (14)第七章授信签约与发放 (16)第八章授信后管理 (17)第九章授信归还与结息 (19)第十章风险控制 (20)第十一章附则 (22)xx银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小微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推进小微授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xx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小微授信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授信业务是指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放的用于生产和投资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是建立小微授信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小微授信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针对小企业客户数量多和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坚持“风险可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的原则。

第五条小微授信业务依据“大数定律、价格覆盖风险”核心科学理念,按照“专业化、专门化”的管理原则,紧紧围绕“二圈两链”的目标客户定位,践行“批量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实行差别化风险管理政策。

第六条对从事小微授信经营管理的相关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有关管理要求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主体及条件第七条小微业务授信主体小微业务授信主体包括: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一)非法人组织个体经营者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已发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虽未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内部控制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内部控制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内部控制制度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为满足民众的小额信用需求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其授信业务是其主要业务之一、为了保护企业利益、规范业务操作,有效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对授信活动的监督。

二、授信流程概述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流程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料审核-风险评估-授信决策-合同签订-放款管理-贷后管理等环节,下面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描述。

1.客户申请:申请信息由授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包括核实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

3.风险评估:根据收集到的申请资料,授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以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4.授信决策:授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客户授信,并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等。

5.合同签订:授信部门向客户发放授信合同,并要求客户签署,在合同中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

6.放款管理:资金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金额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放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7.贷后管理:贷后部门进行还款监控,及时跟进客户还款情况,在发现异常情况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提供还款指导等。

三、内部控制措施1.授信申请审核制度2.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统一的风险评估标准和模型,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3.授信决策制度设立授信委员会或授信决策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确保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业务约定和合同签订制度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明确责任,避免纠纷和风险。

5.放款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划拨流程,确保资金的及时、准确划拨,同时记录相关信息以备查验。

6.贷后管理制度设立贷后监控和催收团队,定期进行还款情况的核对,及时跟进异常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客户沟通协商,提供还款指导等。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管理。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合理定价,切实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贷业务审批管理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审贷委员会制度,明确信贷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信贷审贷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风控专业人员组成,具有决策权。

第七条信贷审贷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决定各类信贷业务的审批,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确保审批决策的公正、公平、合理。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清晰明了的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并及时更新,确保审批操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章信贷业务风险管控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检测等措施,确保信贷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测算模型,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风险等级,进行合理定价。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客户征信信息查询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核实和信用评估。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数据分析、风险测控等手段,提前识别和防范潜在信贷风险。

第四章信贷业务管理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贷合同管理制度,确保贷款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后管理,建立完善的贷后监控机制,及时跟踪和催收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防范逾期和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信贷业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的开展,有效降低信贷风险,提高贷款回收率,制定本信贷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

二、信贷申请及审批程序1.客户填写借款申请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情况、借款用途等相关资料。

2.小额贷款公司分析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

3.小额贷款公司审核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借款申请及授信额度。

4.贷款审批通过后,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

三、信贷额度1.小额贷款公司对每位借款人设定最大信用额度,不得超过其还款能力评估结果所支持的最高金额。

2.信用额度可以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情况等进行调整。

3.客户提前还款后,信用额度可以进行相应的增加或调整。

四、利率1.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市场利率、客户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2.贷款利率应当及时公布,并与客户签订合同确认。

五、还款义务1.客户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履行还款义务。

六、还款方式1.客户可以选择按月还款、按季度还款、按年度还款等方式进行还款。

2.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客户协商确定还款方式,确保客户还款便利。

七、逾期还款处理2.逾期还款超过15天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上门催收、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追偿。

3.逾期还款的客户,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将逾期信息上报征信系统进行记录。

八、风险控制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体系。

2.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回收情况分析,不断优化风险管理策略。

九、保密义务1.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十、违规处罚1.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XX小贷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小贷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户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金融监管要求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实行授信管理;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客户信用程度、偿还能力和合理资金需求,核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风险总量。

第四条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对客户授信作出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授信对象、品种及基本条件第六条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纳入授信管理,包括以下对象:1、法人客户。

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2、非法人客户。

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其他经济组织。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街道、村办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4、自然人客户。

包括农户、农村专业户。

第七条最高授信额度,是指经分析、测算,并按程序审批,公司有条件的、能够把控的客户总体信用风险的额度;最高授信额度,并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对客户授信总量中,分别由以下信用品种的额度构成:1、流动资金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3、经批准的其他信用业务。

第九条对客户授信,应当分别符合法人类贷款、个人类贷款等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提供授信:1、国家或地方政府禁止、限制或未经批准的产品生产、项目建设或经营活动;2、授信用途不符合金融信贷政策或监管规定;3、授信对象不具备授信主体资格,或不符合相关规定;4、不具备授信的条件。

第三章授信流程第十一条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

第十二条对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其评级、授信工作,按规定进行后随业务流程一并审批;存量客户授信,与年度客户信用评级同步进行、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授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授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授信制度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授信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授信制度,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授信对象即客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公司客户;农户、自然人统称个人客户。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公司授信基本条件1、公司客户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持有特业许可证,个人客户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等;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3、资信状况较好,信用记录较好,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4、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较好,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6、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供授信:1、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建设项目未取得有效批准文件,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2、从事有价证券,期货投资,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或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用于财政性支出的;4、无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客户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5、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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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授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授信制度,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授信对象即客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公司客户;农户、自然人统称个人客户。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公司授信基本条件
1、公司客户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持有特业许可证,个人客户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等;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
3、资信状况较好,信用记录较好,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较好,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6、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供授信:
1、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建设项目未取得有效批准文件,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2、从事有价证券,期货投资,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或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用于财政性支出的;
4、无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客户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5、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级与统一授信管理
1、客户信用评级是授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是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客户的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据以评定其信用等级;
2、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本公司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授信管理制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的有条件的信用总量,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
3、对符合特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在授信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信用;
4、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合理需求、承担风险能力和本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5、公司客户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信用评级管理和统一授信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规定授信业务种类
1、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
2、使用性质:贷款。

第七条贷款方式:公司贷款分为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等。

第八条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

1、授信申请事项需附以下基本资料: (1) 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贷款卡、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的特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2)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 经中介机构审计或有权部门核准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新建企业的验资报告,信用查询及资信证明,需要的担保等有关资料;(4) 本公司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受理申请是公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基本条件的应予受理。

3、调查是已受理的申请,公司应及时组织调查或评估论,提交调查或评估报告,报告要客观、准确反映客户或项目的真实情况,调查须采取实地调查并辅以其他调查形式,额度较大的授信应实行双人调查并指定主调查人。

4、审查是审查人员对调查或评估报告等资料应认真审核,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措施,并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审议或审批。

5、审议与审批是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6、签订合同是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须签订用信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7、提供信用是用信前应经有权审批行进行出账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用信手续,向客户提供信用.未达到用信条件的不得用信。

第九条授信后管理包括提供信用后直到信用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

(一)用信后检查授信业务发生后,客户管理人员要对客户资金使用,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担保等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分析经营效益,授信风险,偿还能力等变化,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问题. 授信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
时报告,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二)客户维护授信发生后,仍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授信后的金融服务,包括了解客户需求,制定服务方案,提供结算,理财,代理,保函,咨询等服务,形成持续发展的合作关系,培育稳定的优良客户,同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及时限制,逐步淘汰劣质客户。

(三)到期处理信用到期前,客户管理人员应做好催收工作, 通知客户按时偿还信用本息.对不能按期收回的应分类处理,贷款按下列原则处理,其他信用业务按单项办法规定处理。

1、展期.对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且生产经营项目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能按时足额付息的贷款,经客户申请可批准同意展期.具体以单个业务品种而确定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2、借新还旧.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周转性贷款,经客户申请,可批准同意借新还旧,具体以单个业务品种而确定是否可以办理借新还旧。

3、转入逾期管理.客户未申请展期,借新还旧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则转入逾期进行管理。

4、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另有规定除外。

5、展期或借新还旧,应有助于降低贷款风险。

(四)风险预警授信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应重点对客户高层管理人员、资金账户,财务报表,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政策、客户资信,风险分类等进行监测与分析,识别风险信息,作出风险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五)风险分类与违约处理本行贷款实行五级风险分类法,即根据贷款的潜在风险程度,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其中后三者为不良贷款。

贷款机构对已发生的各项贷款业务,应按规定标准,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分类,授信客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的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以及依法起诉等措施。

(六) 档案管理是指公司在授信业务活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分析价值的各类授信文件,它是对授信活动全过程
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授信运行资料档案。

公司应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保密性原则建立和管理授信业务档案。

第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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