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原产地证证书填制规范
各种原产地证填制
各种产地证填制说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填制要点亚太贸易协定证书填制要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E)填制要点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要点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要点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1依照《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背页说明第 1 栏: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 2 栏: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
第 3 栏: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进口商(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 4 栏:应据所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 5 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 6 栏:填写项目号,项目号不得超过20项。
第 7 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 8 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
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
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 9 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 10 栏:若第8栏中的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申明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在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和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中予以明确:第 11 栏:对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应填写毛重(用“千克”衡量)或用其他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
各类原产地证证书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 A (FORM A)填制规范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
正本为绿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
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内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例: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杭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
如ZHEJIANG(浙江)、HANGZHOU (温州)等等。
州)、WENZHOU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
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瑞士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则可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ON/AFTER JUN.26, 2012 FROM HANGZHOU TO LONDON, U.K. BY AIR.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ON/AFTER JUN.26,2013 FROM SHANGHAI, CHINABY SEA V IA HONG KONG, THEN IN TRANSIT TO S WITZERLAND. TO H AMBURG, GERMANY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1.1 证书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G094408000200001G-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09-2009年 440800020-公司注册号 0001-企业流水号1.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
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ZHANJIANG SUN WIN ARTS AND CRAFTS C., LTD. NO.8 BAIPENG ROAD ZHANJIANG,CHINA..3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除欧盟27国、挪威外,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
欧盟27国、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若第二栏进口商国家和第12栏最终目的国都是欧盟国家,则可以与第12栏国家不同,也可以不填详细地址,只填上:TO ORDER。
39个给惠国及输入代码为:欧盟27国(250 法国 France、382 英国 United Kingdom、372 爱尔兰 Ireland、276 德国Germany、208 丹麦 Denmark、380 意大利 Italy、56 比利时Belgium、528 荷兰 Netherlands、442 卢森堡 Luxembourg、300 希腊 Greece、724 西班牙 Spain、620 葡萄牙 Portugal、40 奥地利Austria、752 瑞典 Sweden、246 芬兰 Finland、616 波兰 Poland、348 匈牙利 Hungary、705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Rep、203 捷克Czech Rep、703 斯洛伐克 Slovak Rep、233 爱沙尼亚 Estonia、428 拉脱维亚 Latvia、440 立陶宛 Lithuania、196 塞浦路斯Cyprus、470 马耳他 Malta、642 罗马尼亚Romania、100 保加利亚Bulgaria)、792 土耳其 Turkey、756 瑞士 Switzerland、578 挪威 Norway、392 日本 Japan、36 澳大利亚 Australia、554 新西兰New Zealand、124 加拿大 Canada、643 俄罗斯 Russia、804 乌克兰 Ukraine、112 白俄罗斯 Belarus、398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438 列支敦士登公国Liechtenstein。
各类原产地证证书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FORM A)填制规范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
正本为绿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
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内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例: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
如ZHEJIANG(浙江)、HANGZHOU(杭州)、WENZHOU(温州)等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
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瑞士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则可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ON/AFTER JUN.26, 2012 FROM HANGZHOU TO LONDON, U.K. BY AIR.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ON/AFTER JUN.26,2013 FROM SHANGHAI, CHINA TO HAMBURG, GERMANY BY SEA VIA HONG KONG, THEN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和填制要求
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和填制要求江苏汇鸿中鼎李若宾编一、通用填制要求1、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3、收货方(CONSIGNEE)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
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4、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
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5、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
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6、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
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7、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填写唛头。
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
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填写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普惠制FORM A的给惠国35个:欧盟25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卢森堡、希腊、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
填写要求:在证书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格式:G083702050790213(十六位)其中,第一个大写字母代表证书类别,数字头两位(08)代表年份,第三位到第十一位(370205079)是企业注册号,最后四位(0213)是流水号。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例:CHINA ARTEX (HOLDING) COPR. GUANGDONG CO.NO.119, LIUHUA ROAD, GUANGZHOU, CHINA必须填写国家CHINA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
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1、日本和加拿大要求有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地址可以为国家或足以判定国别的地名;2、欧盟国家、挪威:可以为TO ORDER。
3、其它国家:应为进口商的国家。
(保持二栏与十二栏的国别一致)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
例:ON/AFTER NOV. 6, 2004 FROM QINGDAO TO HAMBURG GERMANY BY SEA.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
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
例:ON/AFTER NOV. 6, 2004 BY VESSEL FROM QINGDAO TO HAMBUR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运输方式可以使用以下几种表述:1、FROM A TO B BY SEA2、FROM A TO B BY SEA VIA C3、FROM A TO C BY SEA THEN FROM C TOB BY AIR第4栏:供官方使用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各类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讲解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N
新西兰
完全原产:“WO”;
非完全原产: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填“WP”;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的,填“PSR”;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填“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X
新加坡
完全原产:“P”;
非完全原产: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RVC”;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R
秘鲁
完全原产:“WO”;
非完全原产: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填“WP”;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的,填“PSR”;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填“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P
巴基斯坦
完全原产:“P”;
非完全原产: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巴自贸区累计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巴自贸区累计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40%;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F
智利
完全原产:“P”;
非完全原产: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RVC”;
非完全原产:非原产成分小于等于产品离岸价55%,填写“B”加非原产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55%;
非完全原产:使用原产地累计的,成员国成分累计不低于产品离岸价的60%,填写“C”加累计原产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60%;
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一、概述原产地证明书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重要文件,用于证明产品的原产地,以享受关税优惠或符合贸易协议的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制规范,以确保填写准确、规范、合法。
二、基本要求1. 准确无误:填写原产地证明书时,必须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2. 合法合规:填写原产地证明书必须遵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协议,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符合法律要求,并在实际情况下真实可靠。
三、填写规范1. 证明书抬头:在原产地证明书的顶部中央填写“原产地证明书”字样,字体要清晰、醒目。
下方应注明填制日期、证明书编号等相关信息。
2. 收货人信息: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确保收货人能够及时收到原产地证明书。
3. 出口商信息: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确保出口商能够正确填写和签署原产地证明书。
4. 出口商声明:出口商应在原产地证明书上签署声明,声明出口商品的原产地,并且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5. 产品信息:详细填写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并确保与实际出口商品一致。
6. 原产地证明:在原产地证明书上填写产品的原产地信息,包括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等相关信息,确保填写准确。
7. 签署日期:原产地证明书上需填写签署日期,以确保证明书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8. 盖章:对于某些国家或地区,原产地证明书需要加盖相关的机构章或组织章,以增加证明书的可信度和合法性。
9. 签字:填写原产地证明书时,必须由出口商负责人亲自签署,并注明其职务和日期。
四、常见问题1. 如何确保原产地证明书的准确性?答:只有准确填写和确认原产地证明书的相关信息,才能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
出口商应与产品的生产商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可靠。
2. 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答: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产证、出口商注册证明等。
出口商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文件。
中国东盟自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FORM E 证书)共有13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原产地证书号: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
编号规则如下:E+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
例如:证书号E45是备案号为5的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FORM E证书。
注意: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例如:NINGBO XXX GROUP CO.,LTD.ROOM XXX,XXX MANSION,93 XXX ROAD,NINGBO CHINA注意:1.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
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XXX CO., LTD.,LAN GE XXX, F-2000,SURABAYA, INDONESIA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东盟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例如: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 26 May, 2017船舶名称/飞机等(Vessel's namelAircraft etc) : KMCT ULA V. 46S启运口岸(Port of discharge) : QINGDAO, CHINA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 : SURABAYA, INDONESIA第4栏:供官方使用(进口方海关使用)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5栏:商品顺序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和填制要求
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和填制要求江苏汇鸿中鼎李若宾编一、通用填制要求1、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3、收货方(CONSIGNEE)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
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4、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
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5、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
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6、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
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7、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填写唛头。
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
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
各类原产地证证书填制要求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FORM A)填制规范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
正本为绿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
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内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例: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
如ZHEJIANG(浙江)、HANGZHOU(杭州)、WENZHOU(温州)等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
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瑞士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则可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ON/AFTER JUN.26, 2012 FROM HANGZHOU TO LONDON, U.K. BY AIR.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ON/AFTER JUN.26,2013 FROM SHANGHAI, CHINA TO HAMBURG, GERMANY BY SEA VIA HONG KONG, THEN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各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
中国—智利
原产地证书
“P”
1)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填“RVC”;
2)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新西兰
原产地证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WO”
1)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地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填“WP”;
2)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税则号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填“PSR”;
各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
证书名称
完全原产
非完全原产
中国—东盟
原产地证书
“X”
1)符合单一国家原产成分或中国—东盟累计原产成分百分比的,填单一国家或中国—东盟累计原产成分,例如40%;
2)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
“A”
1)符合单一国家原产成分百分比的,填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中国-新加坡
原产地证书
“P”
3)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填“RVC”;
2)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3)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规定的区域价值成份(RVC)的,填“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份的百分比(“PSR”45%)。
中国-秘鲁原产地证书
“WO”
1)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原产地规定的材料生产填写“WP”;
2)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的其他规定,填写“PSR”,若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应注明区域价值达到的百分比。
各类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P
巴基斯坦
①完全原产:填写“P”;
②非完全原产: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巴自贸区累计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巴自贸区累计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40%;
③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各类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
证书种类
证书种类代码
目的国家
原产地标准及其填制
一般原产地证书
C
所有国家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为补充标准。证书上不体现原产地标准。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Βιβλιοθήκη A/G欧盟、挪威、瑞士、土耳其、日本和列支敦士登
①完全原产:填写“P”;
②非完全原产:满足加工清单要求,未列入的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F
智利
①完全原产:填写“P”;
②非完全原产: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RVC”;
③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N
新西兰
①完全原产:填写“WO”;
②非完全原产: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填写“WP”;
③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的,填写“PSR”;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填写“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B
孟加拉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
①完全原产:填写“A”;
②非完全原产:非原产成分小于等于产品离岸价55%,填写“B”加非原产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55%;
一般原产地证填制规则
完整10位完全符合的税则号,参考最相 似税则号后说明,可以选择使用。 对应原则:优惠国和优惠区域完全对应
商品税则号完全对应
优惠制产地证申办流程
原产地证涉及到的日期
1制单日期 2发票日期 3提单/运输日期 4申请签发日期
制单日期
原产地证书上不出现。
默认为制单时的当前日期,且固定不能 修改,原则上不涉及到原产地证的相应 日期规则。
原产地证书上日期的排列顺序
发票日期 申请签发日期 提单/运输日期
原产地证书的计量说明
包装件数 商品计量 度—长度,体积 量—计数 衡—重量
100PCS
加工工序单填写原则
商品是否填写加工工序单的标准: A 原材料含进口成分,即进口成分标志为“W” B 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在《海关122号令》范围
内 在“商品编辑”填写,税则号填写后,系统会
自 动识别并弹出“商品备案输入”的表格。 原材料全部国产,填红色标题部分
原材料含进口成分,需要完整填写
商品的出运外包装 对应的“毛净重标识”
数量
毛重 净重
包装件数和毛净重标识的填写规则
包装件数:数字和单位都填写在“包装件数”栏
目内。如无包装件数,填写数字“0”
毛净重标识:
数量+复数单位填写
毛重或净重栏目内 完整填写数字和单位
包装件数 + 货描
TEN(10)CTNS OF …….
毛净重标识
G.WEIGHT 100MT N.WEIGHT 900000KGS (数字和单位)
区域性优惠制原产地证 申办流程说明
优惠制产地证申办流程
1. 查询商品是否属于该国家的优惠区域 2. 查询该份优惠证的所属优惠类型 3. 申报商品 4. 填写生产商数据 5. 申报已通过审核的商品的优惠制原产
原产地证明书填写方式
1、证书的填制:第一栏(Exp 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
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
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
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
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此栏留空。
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
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
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
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
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要求
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要求第1栏:出口方(Exporter)1)此栏应填打出口商的全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名称;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应当包括——国家名称+企业所在市名称+街道名称+门牌号码。
2)为避免引起歧义,出口企业的名称不得填打英文缩写。
3)该栏应填打出口商即申请单位自己的名称,不得填打申请单位内部所属机构或者申请单位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分支机构名称。
4) a、若货物经境外转口,信用证要求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或地区)时,应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字样,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b、若货物经大陆境内转口,应在出口商后面填写英文“O/B”字样,再加上转口商的名称和国内地址。
5)CO如需办理阿根廷领事馆认证,此栏需填写出口方的详细地址、电话及传真。
第2栏:收货方(Consignee)1)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和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的收货全栏留空,在此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 C 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
2)如果信用证要求在原产地证第2栏上注明“付款商”名称时,可以在收货人后面填写英文“A/C”或“VIA”字样,然后再填写付款商名称、地址、国家,不得直接填写付款商名称。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若为快递运输方式的,需提交正式的出口报关手续材料)和运输路线。
运输路线必须注明装运港、抵运港,装运港必须在中国境内(不能从香港起运),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此栏运输路线的起始地点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的具体地点(不包括港澳台),应当表述“具体起始地点+国家名称”,不能笼统地只填写国家或港口名称。
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和填制要求
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和填制要求江苏汇鸿中鼎李若宾编一、通用填制要求1、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3、收货方(CONSIGNEE)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
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4、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
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5、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
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6、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
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7、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填写唛头。
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
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填制规范
普通原产地证明书(CO)填制规范普通原产地证明书(CO)填制规范一、前言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CO)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贸易凭证,用于证明商品的原产地。
CO的正确填制对于顺利完成贸易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非常重要。
本将详细介绍CO 的填写规范,以便给各位贸易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CO填制概述1. CO填写地点CO的填写地点通常是在贸易双方国家范围内的原产地地区。
填写地点应在的左上角注明。
2. CO填写日期CO的填写日期应准确反映出填写时的具体年、月、日。
3. CO有效期CO的有效期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填写时需仔细查阅当地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应的合同条款,确保填写的CO在有效期内。
4. CO填写方式CO可以手写填写,也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打字机等方式进行填写。
填写时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字号,确保清晰可读。
三、CO填写详解1. CO申请人信息CO申请人是指提交CO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填写时需准确填写其名称、地址、连系方士等信息。
2. 出口商信息出口商是指将商品出口的企业或者个人,填写时需准确填写其名称、地址、连系方士等信息。
3. 商品信息商品信息是CO的核心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原产国等内容,填写时应准确无误。
4. 运输方式和路线填写商品将采用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包括运输工具、航班号或者航次、出发地和目的地等信息。
5. 付款方式填口货款的支付方式,如预付、信用证等。
6. 报关单号及日期如已有报关单号和日期,需填入CO中。
7. 相关证明文件如有其他与商品原产地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检验证书、企业自我声明等,需在CO中注明,并在附件中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四、附件清单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附件1:CO模板示例2. 附件2:CO填写指南3. 附件3:CO填写要点汇总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原产地:指商品真正的产地,通常以其最后一次经过实质加工的地方为准。
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例如: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 & Trading Corp.No.40,Fucheng Road,Beijing,ChinaV ia Hong Kong Daming CO. LtdNo.656,Guangdong Road,Hong Kong第二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
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通过海运,于2009年7月1日由广州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GUANGZHOU TO HONGKONG ON JULY 1,2009,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VESSEL”,或“FROMGUANGZHOU TO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后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
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无唛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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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FORM A)填制规范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
正本为绿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
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内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例: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
如ZHEJIANG(浙江)、HANGZHOU(杭州)、WENZHOU(温州)等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
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瑞士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则可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ON/AFTER JUN.26, 2012 FROM HANGZHOU TO LONDON, U.K. BY AIR.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ON/AFTER JUN.26,2013 FROM SHANGHAI, CHINA TO HAMBURG, GERMANY BY SEA VIA HONG KONG, THEN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补发”证书时,此栏显示“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显示“DUPLICATE”字样,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同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第5栏:商品顺序号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
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MACAO, HONG KONG, TAIWAN);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N/M 或NO MARK)。
如唛头中有图形,此栏打上(SEE ATTACHMENT),用附页加贴带图形的唛头。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 等),不能笼统填写“PACKAGE”。
例:ONE HUNDERD AND FIFTY(150)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
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填“ELECTRIC FANS”(电扇)。
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结束符下的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1.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2.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土耳其和日本,填“W”,并标注产品的四位数HS品目号,如“W” 94.04。
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性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3.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4.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四国, 填“Y”,并标注非原产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48%。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5.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台”、“打”等。
例:1000SETS。
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则需加注N.W.(NET WEIGHT)。
例如:N.W.625KGS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JUN. 12,2013发票号码、日期必须按正式商业发票填具。
第11栏:签证当局的证明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HANGZHOU,CHINA JUN.12,2013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加盖签证印章。
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12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生产国横线上填“CHINA ”(证书上已印制)。
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
凡货物运住欧盟二十七国境内的,进口国不明确时,可填EU。
此栏填打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证书一律不得涂改,也不得加盖校正章。
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填制规范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采用A4规格白纸,证书用纸应质量优良,每平方米重不少于25克,尺寸为210X297毫米。
证书一式三份,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配套。
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各栏填制要求如下:1.证书右上角为原产地证书附件编号。
该栏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即: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号码后加“A”(A 即为 ANNEX 之意),例如:G123333*********A。
2.证书编号下方“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书该原料用以制造编号为___________的原产地证书所列之产品签发国_____________”中前栏填写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号,例:G133333*********,后栏填写签发国,例如: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证书左边栏目填写该批出口商品的品名和数量。
例如:出口商品为SEVEN HUNDRED (700) CTNS OF CONNECTOR ELECTRIC WIRE 145 SETS4.证书右边栏目填写用于该批出口商品中从日本进口原料的品名和数量。
例如:从日本进口原料为TAPE:90M。
5.左下方为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签证日期。
例如:HANGZHOU, CHINA FEB.23, 2013。
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印章。
此栏的签证地点、签证日期、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手签应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11栏一致。
6.右下方为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填打申报地点、申报日期,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注册的中英文签证章。
此栏的申报地点、申报日期、申报员手签和中英文印章应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12栏相同。
7.若证书有多页,则注明:PAGE 1 OF 2,PAGE 2 OF 2,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和申报单位的申报员仅在最后一页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采用全国统一的证书格式,一正三副。
正本为浅兰色水波纹,以长城图案作为暗影,第一、第二副本为白色,第三副本为黄色。
证书用英文填制。
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证书号栏: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不得重号。
第1栏出口方: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
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示例: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 LTD NO.656, GUANGDONG ROAD, HONG KONG.第2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当信用证规定收货人留空时,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不得留空。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VIA或ON BEHALF OF,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
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示例:FROM SHANGHAI, CHINA TO HONG KONG ON JUN.26,2013,THEN IN TRANSIT TO ROTTERDAM, NETHERLANDS BY SEA 或 FROM SHANGHAI , CHINA TO ROTTERDAM, NETHERLANDS BY SEA VIA HONG KONG.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第5栏签证机构使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补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发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