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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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阅读:关于品德心理结构的不同看法

阅读:

“二分法”、“二分法”和“四分法”的品德结构

在心理学史上,提顿斯(Tetens)在沃尔夫(C. WoIf)的官能心理学的基础上,创始了认识、情感和意志的“三分法”。康德(I.Kant)是提顿斯的三分法的继承者,他以“知”、“情”、“意”为纲的《纯粹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实践理性批判》等哲学著作,不仅构成了他的“批判哲学”的体系,而且也构成了他的心理学的体系。从此,“知”、“情”、“意”就被确定为心理结构的主要成分,即所谓心理过程的“三要素”或三种心理过程,而对“知”、“情”、“意”三要素的揭示,也构成了心理学的主要内容。

在这三分法的基础上确定的品德结构,就是把品德看成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统一体。目前国际流行的心理学文献,也大都采用这种观点。正如美国品德心理学家雷斯特((T.R.Rest)所指出的:“纵观品德的研究,一般都是将它分为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美国传统的品德心理学持以这样的观点;前苏联的品德心理学基本上持以这样的观点;我国教育心理学界大都也持以这样的观点。

心理学中的“二分法”,即把心理看作是由认识和意向(或认识和行为)两种成分所构成的整体。实际上,二分法仍是包含三种心理成分,提出二分法的心理学家并不否定情感成分的存在,只不过在情感的归属上与三分法有点差异。在这种二分法基础上确定的品德结构,往往将品德看成是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的统一体。前苏联的一些教科书,就是这么分析的。美国有些品德发展心理学家的研究,主要也是围绕着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的发展而开展研究

的。

所谓“四分法”,只是将“意志”过程分为“意志”和“行为”两种成分,于是心理结构则成为“知”、“情”、“意”、“行”的统一体。这种四分法,在普通心理学里并不常见,然而在品德心理学中却还是比较流行的。在这种四分法基础上所确定的品德结构,所包含的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四种成分。这种提法,在我国较为多见。这不仅反映了我国心理学家对“意志”、“行为”、“习惯”等心理现象的见解,而且也体现了我国心理学家对中国古代心理学思想的继承。例如,韩进之教授等编著的《德育心理学概论》,就充分肯定“古代孔丘在他言论中所述的‘知’、‘情’、‘意’、‘行’四种成分”的正确性,强调“品德的基本心理结构包含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四种成分”。这里,作者既对品德结构的四种成分作了科学分析,又批判继承地分析了孔子的《论语》中所包含的丰富的“知”、“情”、“意”、“行”的品德结构的心理学思想和教育思想。

品德结构的“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只是对于界定不同的研究起了作用,按本质而言,这种成分的划分并不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其共同的一点,就是强调心理结构,强调的是心理过程,都认为品德是由知、情、意三种心理过程的道德成分所组成的,品德心理学分别从认识、情感、行为(包含意志训练、行为表现及习惯养成)三个方面研究品德的形成和发展。

阅读:中国心理学家李伯黍关于道德发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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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黍的道德认知发展研究探讨了哪些问题?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李伯黍教授同他的合作者在全国范围内协作进行了一系列道德认知发展的研究[1]。他的研究主要分五大类: 第一,检验皮亚杰的模式,同时对它进行一定的修正和发展。

皮亚杰关于儿童道德判断研究的每一课题,几乎都被世界各国的心理学者重复验证过。验证的结果表明,皮亚杰的结论具有普遍性意义。由于皮亚杰的研究对条件控制不太严格,大多数为自然状态下的观察;研究设计上也不周密,实验环境的安排带有随意性;所得出的数据也未作统计检验,为此,李伯黍等在研究设计上把实验的情境加以周密的组配,根据组配表编制对偶的故事,用这些故事测验儿童;然后对研究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把质化为量,把抽象化为具体,把主观化为客观,这样说明性就增强了。这是对皮亚杰研究方法的改进。

第二,关于中国儿童青少年道德观念的发展研究。

李伯黍等先后在儿童的公私观念、集体观念、友爱观念、分享观念、利他观念以及儿童的责任观念、爱祖国观念、公益劳动观念、爱劳动观念和对社会关系的方面研究了我国青少年儿童在道德认知发展上的特点。

第三,儿童青少年道德认知发展的跨文化的研究。

他们在公正判断、惩罚判断、公私判断、行为责任判断等道德发展上进行了民族差异的研究。

第四,影响儿童青少年道德认知发展的因素研究。

李伯黍认为影响道德发展的核心因素是认知,当然,社会的、文化的、种族的、性别的、宗教的以及教育和训练等等因素都对儿童青少年的道德认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五,关于品德结构的研究。

品德结构实质上是一个统整的道德价值结构。儿童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接受新的道德价值观念,此价值观念被有机地组织之后,就构成了一个统整的道德价值结构。

道德价值结构的统整性就其内容和形式的相互作用上,反映着道德结构的内容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引起标志着道德思维、道德情感和道德决策的形式上变化;而一旦反映着品德结构的形式发生阶段性质的变化时,整个

结构的内容就会具有相应的新的内容。

根据初步的探索性研究,他们认为,道德价值结构是人们进行道德判断、道德推理和道德行为决策的基础,它兼含知、情、意、行四方面的意义,所以,学校道德教育应该着重促使儿童青少年发展一个既具有丰富而正确的道德内容,又具有较高道德推理形式水平的道德价值结构,并使之得到有效的应用。

阅读:中小学生爱祖国观念的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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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爱祖国观念的发展研究

我国学者陈会昌对儿童爱国观念中报效国家方面的内容进行考察[1],指出儿童到了初中阶段才开始明确报效祖国的观念。研究采用情境故事对学生进行调查,材料如下:

刘加伟经过刻苦学习,考上了赴美国留学的研究生。经过三年努力,他终于获得了高能物理学博士学位。毕业后,他的美国导师劝他留下来继续搞研究,告诫他,中国的落后的实验室条件会妨碍他发挥特长,继续取得成就。他很想回国,为国家效力,但又想,回国后会影响自己在学术上继续前进。再说,许多中国人留在美国,不是也能给祖国出力吗?他的思想很矛盾,不知怎么办才好。请问,刘加伟该留在美国,还是该回到中国来工作?为什么?

经过对学生回答的编码和水平划分,发现初中生开始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有了不同于小学阶段的、本质的理解,表现出明确的报效祖国、热爱祖国的情感。其典型的回答如“为了国家,应该舍得牺牲自己”、“刘加伟应该把所学的只是用到祖国的四化上来”、“祖国好比父母,她的养育之恩是不应该忘记的”。另外有31%的初三学生更是达到了明确的爱国主义水平,表现出对祖国的真诚、由衷的爱,表达出“不论祖国多穷,也是自己的母亲,应该忠实于她,对她有赤子之心”的信念。而在初中之前,小学生们的判断或者出于朴素的乡土观念和客观条件,如“刘加伟应该回国,因为他的家在中国”;或者只能初步理解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如“中国人必须为中国效力”、“留在美国把知识学好,可以为中国做更大的贡献”等。

阅读:美国心理学家斯陶布(E.Staub)的社会行为理论对亲社会行为的解释

美国心理学家斯陶布(E.Staub)的社会行为理论对亲社会行为的解释[1]

斯陶布在进行过许多教育性实验后认为:

1.亲社会价值取向则是利他和不伤害别人的个人目的。人的社会价值取向越强,在特定情况中助人目的被激活的可能性就越大,做出的助人行为就越多,而目的激活的程度与目的的重要性有关。

2.亲社会行为存在着三种影响目的选择的动机源:一是作为利他的无私行为的动机源,其目的在于帮助他人,是以他人为中心的;二是以规则为中心的道德取向为特征的动机源,目的在于坚持行为的规则或原则;三是移情。前两者统称为社会价值取向。具有利他取向的人目的更易于被特定情境所激活,因而更有可能产生助人行为。具有道德取向者,一般会在合乎规范或原则的情况下作出帮助,若认为对方罪有应得则不会去帮助,至少不会去伤害人。

3.移情的敏感性通常能助长助人行为。它取决于三个条件:①原始移情,即由他人的不安所引起的情绪反应;②对他人的积极评价,即认为对方是值得同情和帮助的人;③自我概念,即对自己是什么样的人有确切的认识,才有可能对与自己相似的人作出反应。自我概念影响移情,移情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自我到他人的延伸。缺乏精确的自我概念就难于以助人的方式扩展自我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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