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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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修建自住房审批办法

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修建自住房审批办法

县城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服务群众,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昌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筹资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以自用居住为目的的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物的土地上建设住房;改建,是指拆除原有房屋后重新建设。

第三条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川东北民居建设,由村居委会根据当地现状及村民实际需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相邻关系人必须参加),由辖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再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办理。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

优先安排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等建房。

鼓励、引导散居户向中心村(聚居点)或小城镇集聚,盘活存量、节约用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辖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审批。

中心村(聚居点)建设按规划编制用地指标使用方案和建设用地方案,报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农民住房。

第七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

不得以建设农民住房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一)收集资料。

申请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村委会或居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收集申请材料,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相邻关系人必须参加),并张榜公示,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村委会收集申请人的户籍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县城房屋信息情况原件以及村委会审议意见一并上报给辖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

泰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泰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泰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经批准移建使⽤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安排利⽤,并⾃⾏拆除原有⽼房。

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地处理。

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泰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全市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地⾏为,切实提⾼⼟地利⽤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省⼟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宅基地,均适⽤本暂⾏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民政府及其国⼟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宅基地,⼀律采取预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补偿,并⽤定销房进⾏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地转⽤⼿续的⼟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宅基地的,⼀律按有关规定进⾏,⽤定销房进⾏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开发使⽤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安置。

第⼋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建设开发的,由⼟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地后统⼀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补办出让⼿续并按⼟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后⼊市交易。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文本资料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文本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编制战略性规划,用于远景控制。
第三章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规划编制计划。市区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发展和上级要求,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本区域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编制组织和技术准备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规划项目任务书,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服务采购或招标,确定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订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三个阶段,较小的规划项目可分为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二)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区辖区内单独编制的整体城市设计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
(三)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一地块的城市设计可由业主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也可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
第十三条镇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按下列分工进行:
第二章编制分工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规模,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各类园区、风景区的分区规划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为加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建设行为,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建设(包括新建、翻建、扩建、维修等,以下称个人建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区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按城市建设规划分为控制建设区、一般建设区。

控制建设区:南至周山河,西至引江河,北至新通扬运河,东至兴泰公路、新328国道,以及其他因城市、集镇建设需要依法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

海陵工业园区翻身河以北、京泰路以西、浙江路以南、328国道以东区域。

一般建设区:控制建设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控制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修编完善城市或村镇(园区)建设规划,规划未经批准的范围一律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三、控制建设区严格控制个人建房。

在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个人建房。

1.现居住房屋经区建设局鉴定为危房的,可批准原地原规模维修或翻建;2.现有居住用房紧张或因拆迁需异地安置的农村居民,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新建(集中居住区包括已建成且符合规划的住宅区和新规划的住宅区,新规划的住宅区由各街道(镇、园区)拿出方案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符合原地翻(扩)建条件的,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翻(扩)建。

现有居住用房紧张的城市居民按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有关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廉租房的相关待遇。

四、一般建设区个人建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各街道(镇、园区)修编的村镇(园区)建设规划批准建设,但在规划撤并、拆迁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五、各街道(镇、园区)必须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推进居民向城镇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大力兴建农民公寓和农村住宅小区。

小区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安排,逐步做到道路、供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绿化等设施配套齐全,配套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据实分摊,自求平衡。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泰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9日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引导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发展,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泰州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产权登记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民个人建房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组织村民参与公益性建设,维护村容村貌整洁,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改善。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城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主要指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即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城建项目。

第三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第五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应坚持以民生需要为导向,重点投向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资金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六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制度,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

建立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一城四区”城建项目的实施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城建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矛盾。

对相关责任部门、建设主体及参建各方实行考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

并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

第二章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第八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由市住建部门进行社会征集,并与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泰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在征求市政府意见后,按照项目计划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第九条市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市住建部门会商一致后,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制定下年度的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市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2条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第3条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5条结合我市实际,第6条制定本办法。

第7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第8条适用本办法。

第9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10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第11条组织编制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5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区以及拟进行储备第6条土地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第7条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纳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市、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同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其编制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的位置、红线宽度(城市道路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黄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城市绿线)、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紫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2篇)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2篇)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我市办事处、港办事处和湖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从市中心城区北至中伙铺镇街道。

统一规划建房的安置点。

乡村居民点是指在规划区内的农民实行集中安置。

第二条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扩建、改建自用住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规划审批及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设置三个规划管理派出机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用地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负责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在规划区乡村居民点内购地建房;严禁农民将自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严禁乡村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为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乡村居民点管理要求第五条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的选址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由各乡镇、办事处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经选定的乡村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乡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依据。

第六条对已经明确需要拆迁腾村归并的村庄和零星分布的农民住房。

该村庄内只拆不建。

农民现有住房如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在乡村居民点内建房。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依托原村庄进行建设或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乡村居民点。

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及村民意愿,划定居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必须在该居民点现场进行公布。

乡村居民点的规划一经批准。

第七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所需宅基地。

第八条规划区内的农民在乡村居民点内按规定程序建设自用住房。

使用未利用土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____平方米。

农民建房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____平方米。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第九条申请条件(一)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规定的乡村居民点内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1无房户;2因子女已达到婚龄。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泰州市区房改文件

泰州市区房改文件

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日期】1999/01/20【颁布单位】泰政发[1999]21号【失效日期】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公布,希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1日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8月30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应急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做好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居民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居民宅基地是指居住用房和附属用房建筑占地、庭院、家前屋后少量绿化用地。

第四条城乡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土地所有权者统一安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城乡居民宅基地安排的原则:(一)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拟撤并的庄台内建房;(二)坚持节约用地和合理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提倡建造公寓式住宅;(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审核报批建房用地,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管理宅基地;(四)确需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家用地转用手续,然后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凡原住宅符合规划,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原地根据规划可以增加宅基地翻扩建或翻建楼房的,一律不予批准易地翻扩建。

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确需易地翻扩建房屋的,在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必须先拆除老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并落实好复垦利用措施后,方可由职能部门交地放样。

确需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必须出具申请,说明理由,落实保证措施,由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办、居委会)同意,报乡(镇)国土资源所批准。

新屋建成后老屋拒不拆除的,则依法处罚。

易地翻建的地点,如果涉及他人承包地以外的土地,由村组会同当事人根据住宅规划协商调整;协商不成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变更安排。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确需跨村组建住宅的,必须由相关村组根据等量等质、就近集中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明确土地产权关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村组申请宅基地:(一) 服从规划建设,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二) 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子女已达婚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的;(三)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侨眷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四) 世居本村组的城镇居民。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的村民住房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第八条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制度。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行村民住房建设:(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二)不符合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三)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四)村庄建设规划、村民居住小区规划未编制完成的;(五)已列入拆迁范围或在规划、文化等部门划定的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六)新建房屋不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村民居住点内的;(七)拆旧另建新房而未交出原有宅基地的;(八)有非法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九)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或有其他闲置住宅的;(十)村民建房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泰州市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泰州市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泰州市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泰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图纸设计、标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不得使用不规范名词,对使用不规范名词标注的图纸可不予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分为计容建筑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其他建筑面积。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一切建构筑物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均纳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大于米)的用于非停车、设备用房的;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等于米的,不管用途如何),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上述所称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以规划条件给定的地面标高为参照。

(三)坡地建筑被地形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1/3的,该层全部计入容积率;超过1/3、不足2/3的按该层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超过2/3的该层不计入容积率。

(四)除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及大型会议室(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外,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层高H≤4.5米。

若层高H>4.5米,按H/×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虚拟)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低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米。

层高超过的部分,按高度/标准层层高×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虚拟)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泰政规[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用房是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民政救助、社区警务、人口计生、卫生健康、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社区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公益活动和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活动等。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条社区用房规划由市和各市(县)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各社区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

第四条社区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并注重功能配置。

第五条规划部门应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中、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按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规划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把关;分期建设的小区社区用房建设应优先实施,按规划一步到位,集中设置;已交付使用的社区用房不得变更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同意。

第六条住房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组织社区用房施工,确保质量,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和属地街道(镇)对社区用房的建设进行验收;社区用房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社区用房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规定,将社区用房无偿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管理、社区居委会使用。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市、市(县)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搞活土地二级市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和泰州红旗良种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有关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乡(镇)设立国土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国营、集体场圃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证明其权利的法律凭证。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土地抵押、出租等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出租、抵押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姓名)、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名称(姓名)、地址发生变更和批准用途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原土地证书、证明材料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因《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关于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个人建房的几点思考

关于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个人建房的几点思考

关于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个人建房的几点思考关于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个人建房的几点思考某某市是某某州委、州政府所在地,全州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十一五”以来,某某市紧紧抓住一系列重大历史机遇,以某某中心城市建设为核心,着力加快实施城镇化开展战略,城市规划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

同时,由于城市规划的前瞻性和实施的滞后性等原因,城市开发过程中也伴随产生一些矛盾,在城市规划区〔核心区〕范围内实施规划管理与个人建房需求即是当前亟待调和的矛盾。

本文是在对当前某某城规划区〔核心区〕申请个人建房根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根底上,对这一矛盾进行了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一、当前规划区〔核心区〕申请个人建房根本情况“十一五”以来,某某市大力实施城镇化开展战略,加快城镇化进程,城市规划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

截止2022年底,某某城建成区面积26.5平方公里,城镇人口27万人,城镇化率55.2%,城市道路200余公里,城区绿化面积797.6万平方米,完成旧城改造城市房屋拆迁面积30余万平方米。

一座交通便利、居住舒适、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某某东南中心城市和山水园林型宜居城市正在形成。

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规划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参与资源配置,提供公共决策与公共效劳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是各个部门开展工作和落实政策的重要根底,对加快城镇化进程和促进市域经济开展具有重要的根底性指导作用,而城乡规划管理又是各工程按规划要求有序建设,实现政府推进城市化进程既定目标的有力保障。

但由于规划建设的实施、城市化的推进是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往往需要数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

因此,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规划区〔核心区〕范围内各村〔片区〕个人建房的刚性和改善性需求比拟迫切,群众向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映及申请个人建房的数量与日剧增,在城市规划区〔核心区〕范围内实施规划管理与个人建房需求不可防止地成为亟待调和的矛盾。

通过调查了解,目前某某城规划区〔核心区〕范围内个人申请建房根本情况为:〔一〕从规划区范围来看。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建房的管理。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其他规定,保障建房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管理,配合管理部门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章建房程序和审批第六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设用地。

第七条个人建房应当依法申请规划许可,并且在建房前获得相应的建造许可。

第八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建筑施工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建房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申请验收,并获得合格验收证书。

第三章建房质量和安全要求第十一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与安全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结构稳固、材料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应当保证电气设施、供水设施、供暖设施等基础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应当合理规划消防通道和设置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建设,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个人建房应当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建房人应当负责个人建房的管理,保障建房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房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可要求个人建房的建房人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对个人建房的不合规建设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个人建房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二十二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建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人建房不符合建造许可证要求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拆除重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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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六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 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的村民住房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 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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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行村民住房建设: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不符合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
(三)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四)村庄建设规划、村民居住小区规划未编制完成的;
(五)已列入拆迁范围或在规划、文化等部门划定的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六)新建房屋不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村民居住点内的;
(七)拆旧另建新房而未交出原有宅基地的;
(八)有非法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
(九)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或有其他闲置住宅的;
(十)村民建房未办理用地手续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禁止、控制建设范围内,村民住房原则上不得翻建。

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经批准,可以在原址、按法定面积不超过原面积进行修建,但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建房申请;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四)拟建新房位置图;
(五)村民委员会意见;
(六)危房翻建的,应当提供危房鉴定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和建设控制地带危房翻建的,还应当提供文物保护部门的审批材料;
(七)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村民办理建房规划手续的审批程序:
(一)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公示后(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报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二)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规划相关分局受理并会同国土、住建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原宅基地情况以及拟建新房位置、面积等相关内容;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示有异议但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可由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行协调,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按上述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按1:执行。

下列建筑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遮挡建筑原为危房,系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修建的;
(二)被遮挡的建筑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
(三)被遮挡的建筑为非居住用房或是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

第十四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需要申请延期的,应在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房户应当向市规划局相关分局申请验线,规划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第十七条? 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规划分局申请核实。

规划分局应当及时组织核实。

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民个人建房的巡查、监管,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村民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民住房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市规划、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

工作人员在村民建房申请、审查、审核、批准以及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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