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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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时代虽然是一个人民受苦受难的时代,但是 刑罚却越来越文明了。表现如下: 族诛逐渐受到限制。 肉刑日渐减少。 酷刑日渐减少。 流刑作为死刑与徒刑之间的补充开始确定下来。 同时也有了一些发展。首先是建立了“登闻鼓” 制度,设大鼓于朝堂之外,认为有冤情者可以击鼓 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 革一直使用到清朝;其次,皇帝频繁的直接参与审 判。再次,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经皇 帝批准,才能执行;再次,可能被判重刑的嫌疑犯 的案件,经县审理后,须上报到郡,由郡守派督邮 复核。以上都是诉讼制度的进步。
周的刑罚是我们所能确定的中国历史上最 周 早的刑罚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大辟、膑、宫、劓、墨、鞭、扑、流、赎 九刑,核心是大辟、膑、宫、劓、墨五刑。大辟就是死刑。 执行方法有斩(腰斩)、杀(砍头)、膊(裸体肢解)、辜 (肢解)、焚(烧死,主要惩处杀害父母者),当时中国执 行死刑的一个特色是一般在秋冬行刑;膑,就是剔去膝盖骨; 宫,就是毁坏生殖器,男子阉割,女子通过毒打使子宫垂脱; 劓就是割掉鼻子;墨,指刀划面颊或额头,并涂上墨,也就 是恶意的强迫纹身。西周时代有墨罪、劓罪各一千条(所谓 墨罪,指适用墨刑的犯罪,下类推),剕罪五百条(也即膑 罪),大辟罪两百条,共三千条。那时实行有罪推定,如认 定的罪案有可疑之处,允许通过被告捐献锾来给自己免罪, 数额依被控告的罪行的轻重而定(锾就是铜器)。历史上究 竟是不是就真的刚好有三千条法文,颇为可疑。但赎刑出现
大混乱时代,指耶元220年魏代汉到581年隋朝建立 这361年的时间。这期间的立法状况如下: • 三国时代,蜀汉 “科条”,史称《蜀科》,吴国也制定“科条” 继 续沿用汉代的法律。与它们相比,魏国的立法卓有成效。曹叡 时制定了《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列于律首,起到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提纲挈领的作用。这种 体例一直被后来的封建法典遵守;进一步改革刑罚,使之日渐 文明化。但《新律》把“八辟”引入法律,说明儒家思想对法 制的破坏开始表现出来。 • 西晋修成《晋律》。该律比《新律》更加进步:西晋立法者把 律当作定罪量刑的法典,而把令当作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的法典。 从此令不再是皇帝诏令的简称,而是与律并行的法典。《晋律》 还制定了“杂抵罪”即用官爵来抵罪的规定。成为后世“官当” 制度的雏形。
元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 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 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刑罚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 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其特点: • 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实行民族歧视,公开肯定民族 间的不平等,蒙汉异法、异罚。 • 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 • 元朝法律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允许蒙古贵族占有和 役使大量奴隶,并强化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维护 地主与佃户的不平等关系。
文明的巅峰——隋唐的刑罚制度
隋初法制的显著特点有三:(1)刑罚比前代趋于宽 缓,律文渐从清简;(2)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 制度;(3)加强了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用刑律来作为 实施经济法规的保证。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 在中华法学史上创立了新的里程碑,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 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其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 新: • 自战国、秦、汉起,中经魏晋南北朝,直至隋修《开皇 律》,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 立法所继承。 • 在刑罚上,建立了封建制五刑,《开皇律》去除前代酷刑, 确立了死、流、徒、杖、笞五刑20等。 • 扩大贵族官僚法律特权。
• 秦的刑罚有: 死刑。死刑执行的方法很多。 • 如 具五刑(最残酷的死刑。先刺字,再割掉鼻子,再砍掉左脚和右脚, 再用木板活活打死,再把头割下来悬挂起来。把骨头和肉砸烂,暴露 在刑场上。史书载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枭首(砍头之后悬挂于 木杆上示众的刑罚。嫪毐谋反失败后,参与作乱的有二十余人被枭 首。) 、弃市(在闹市区执行死刑)、族诛、肉刑( 秦国继续使用 周的五刑。并发展出了“肉刑配劳役刑”的新花样。如斩左趾黥城旦, 斩左趾为城旦,黥劓为城旦,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髡钳城旦等。) 作刑(劳役刑)。 作刑是强迫囚犯劳动的刑罚。 城旦,就是让犯人早起作垒城的重活。一般在肉刑之后再处此种刑法。 • 鬼薪、白粲,鬼薪是指男囚犯到山林里去砍祭祀用的柴火。白粲是指 女囚犯挑米 • 司寇,是指驱使男囚犯到边境地区服劳役,并防范外族的入侵。 • 罚作、复作,罚作是指男囚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指女囚犯到官府 服劳役。 迁,指把犯罪者强迫迁移到边远地区居住。 • 赀,包括财产处罚和较轻的劳役。如“赀一甲”和“赀徭三旬”。 • 谇,就是训斥。 • 从上述刑罚看,其实秦国的刑罚并不过分。除了族诛、具五刑等具有 秦国特色的酷刑外,基本上是周刑的翻版。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主 要出在两个方面: •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第二个问题是法外酷刑问题。
唐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 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 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 • 《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礼是确定其一般 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 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 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 得很详细。 •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 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 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 的刑罚中的典范。
• 中国古代十大酷刑 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 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 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 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 种名目。在以上的这些中国古代刑法中, 以宫刑、刖刑、斩首、腰斩、绞杀、梳洗、 烹煮、剥皮、凌迟、车裂等酷刑有中国古 代的十大酷刑之称。而其中又以凌迟、车 裂等刑法最为残酷。
大混乱时代的刑罚
北魏制定了律法,史称《北魏律》,这部法律 是在拓跋宏统治时期制定的。该法律在刑名、 罪名、刑罚原则方面都有新的发展。成为隋唐 法律的渊源。而同时也体现出了当时儒家思想 对刑法制度的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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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来自百度文库大事件
一言难尽的秦刑
• 秦国靠法制战胜了其他华夏国家,统一中 国。但是严密的法网和苛刻的法律,残酷 的刑罚,又激起了六国旧民的极大仇恨, 终于使秦朝十五年而亡。秦朝是中国历史 上最被诅咒的朝代之一,后世(包括紧接 着的汉朝)对它的法律的评价往往偏颇, 甚至有不实之词。很幸运的,1975年 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 墓中发现了大量载有秦国律令的竹简,使 我们能够脱离后世的种种夸大之词,直接 了解秦的法律。
伟大的飞跃——汉朝的刑罚制度
• 汉初,继续沿用战国和秦的刑罚制度,刑罚以肉 刑为主。 • 耶元前167年,废除肉刑!原先,中国的刑罚 以野蛮残忍为其特点,废除肉刑,这在人类史上 是从未有过的创举。对于习惯肉刑的中国人来说, 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 然而,在汉朝确立了儒家的独尊地位后,法律出 现了一个荒唐规定:晚辈亲戚不得控告、告发长 辈亲戚,否则要受处罚(谋反、大逆除外)“欺谩 ” 、“诋欺”、“诬罔”-------三个罪名可以说是汉官的 第一杀手
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 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 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 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 三、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 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 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 点。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 密相连。
明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 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 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 罚。 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 在刑律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以严法整饬吏治,重典治赃官 明朝刑罚制度的残酷,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 后期,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激化的必然反映。 明朝统治者想用残酷刑罚来巩固统治,却事与愿 违,反而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
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 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 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 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 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凌 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 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 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 刑。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 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 车裂
宋
•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刺配刑 2、凌迟刑3、折杖法 • 宋政府在修订《宋刑统》时,将《建隆折杖法》 编入《名例律》“五刑门”,将《建中折杖法》 附于“五刑门”之后。自此以后,臀杖、脊杖 和“决重杖一顿处死”即“杖杀”便成为宋代 刑罚中的正刑。《折杖法》的实施,使宋代刑 罚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宋刑统》所规定的 五刑体系名存实亡。 • 与唐代相比,宋代刑罚明显趋于严酷,主要表 现在配刑的广泛适用和凌迟刑成为常用刑。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王 湘 婷 朱 丹 丹 申 屠 云 慧
组 员 :
夏商周——刑罚起源阶段;
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 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 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夏商没有发现成文法,社会上执行的是 习惯法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 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在西周,大概是真的。
天下大乱时代的刑罚
春秋期间,各华夏国家一般沿袭周法和自 己原有的习惯法。 但在公元前536年,发生了一件大事: 郑国执政子产,把适应当时实际的法律, 铸在鼎上。对外公布。这是中国古代第一 次公布成文法。在此之前,中国所有的法 律都是秘密法,秘密法这玩意儿,便于贵 族暗箱操作,以便根据自己的欲望,任意 适用和解释法律,对人民却没有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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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475年,战国时代开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 恐怖的时代和最辉煌的时代之一。各个华夏国家的战争逐 渐达到疯狂的顶点,最终由秦国实现了最彻底的“总体 战”。但是封建制度开始确立。铁农工具逐渐普及,诸子 各家的思想也渐渐完善。其中,以法家对中国法制史的贡 献最大。新兴的法家提出了法制的四大原则: 1。以法制国。 2。无论什么人犯法,级别多高,多么富贵,除了国 君及其近亲属,都按法律处罚。 贵贱同法。 3。制定成文法,并公布出来,使广大人民都知道法 律内容。 4。即使对轻罪也用重刑。 在战国时代,这样的法制是十分必要的。在战国时代, 除了秦国的律,成文法中以魏国丞相李悝主持制定的《法 经》最为精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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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清的刑罚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朝的法律 制度基本相同。 清朝的刑罚制度也根据加强镇压的原则,在沿用“答、杖、 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又有许多新的创设: 1、迁徙,即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籍。 2、充军,是较流刑重、死刑轻的一种刑罚。 3、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比 充军又重。 4、凌迟,原写作陵迟,本意指缓慢的斜坡,后世将凌迟用 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其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 人处死。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达3600刀),最后剖 腹断首,使犯人毙命,故凌迟俗称“千刀万剐”。 5、枭首,对罪大恶极之人斩头而悬挂木杆或城楼上。 此外,清刑罚还使用累犯加罪,自首减罪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