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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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
教基[1995]17号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要建设一批重点中学,这对于推动中学教育,乃至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80年以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遵照国务院批准原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加强了重点中学的建设,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显著提高,为办好普通高中提供了经验,为高等院校培养了大量合格的新生,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大批人才奠定了基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国家教委决定在2000年以前分期分批建设并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和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对于加速人才培养,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带动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示范性高中的建设,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调动示范性高中的积极性,深化教育改革,发挥示范性高中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作用。
二、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应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策,办学思想端正,加强德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素质与办学条件好,办学有特色,学生德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和高等院校对学生的评价好,学校的管理水平高,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有较高声>的普通高级中学。
三、我委制定的《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是引导各地加强示范性高中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也是评估验收示范性高中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和评估细则,报我委基础教育司备案。
四、根据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我委将于1997年前后,分三批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教委申报的示范性高中校数,由我委根据各地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数和办学水平确定并下达。
申报的步骤是:先由学校自评、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标准》的,再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报国家教委,经评估验收后正式公布。
五、申报示范性高中学校所在县(市、区)必须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验收合格;必须有对薄弱高中扶持、改进的积极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必须有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得申报。
六、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包括办学卓有成效的侧重升学预备教育、实行分流教育、侧重就业预备教育的高中和特色高
中等。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这些高中进入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行列。
七、对国家教委公布的示范性高中实行定期复查,不搞“终身制”。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当地政府和学校加以改正;对少数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示范性高中的称号。
附件: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
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为在全国有计划、分步骤地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含独立高中和以高中为主的完全中学),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是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策,办学思想端正,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素质和办学条件好,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高,办学有特色,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社会和高等院校对其毕业生评价较好,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有较高声>的普通高级中学。
第二条示范性高中在加强德育工作、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勤工俭学等方面对其它一般普通高级中学起示范作用;在师资培训,设备使用等方面发挥基地作用。
第三条学校高中班数一般不低于18个,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
第四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和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25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30平方米。校舍建>面积,城市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10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12平方米(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
第五条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各类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设施、设备、仪器、标本、模型、挂图等。有保证学生一人一组或>人一组进行实验操作的条件。有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教师的演示实验与学生的分组实验开出率为100%。有微机室、语音室和电教室。
第六条有足够使用面积和设施的图书馆。教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分别按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和学生总数的20%设置。藏书量为每生50册以上,报刊种类达到150种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达到300种以上。音像资料、计算机教学软件的数量和种类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有懂业务的专职图书、资料管理人员。
第七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位于城市市区的学校有300米环形跑道,位于市郊、县城和农村的学校有400米标准环形跑道;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器材。有条件的学校要有体育馆或风雨操场,游泳池或滑冰场。
第八条学校卫生室的器械与设备,要达到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Ⅰ档配备标准;要有必备的常用药物。
第九条学校布局合理,校园整洁、优美,环境体现教育性;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校园生均绿地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校园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物;卫生、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等设施完备;学校附近无污染源,保证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条有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学校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添置等专项经费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通过政府拨款、校办产业创收、社会及个人捐资助学等多种>道,使经费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并保证生均公用经费的逐年增长。
第十一条校长任职条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人员精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力)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精通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业务,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勇于开拓。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办学效益。学校管理手段现代化。学校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十三条有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并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育思想端正,为人师表,业务能力较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其中高级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0%以上;部分教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