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远程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远程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远程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远程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我省于2005年3月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远程继续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89号),正式启动了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开展中小学教师远程非学历培训的试点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该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果,得到了广大教师的认可。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我省中小学教师远程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远程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1、开展中小学教师远程继续教育,是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迫切需要,是有效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利用网络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对广大农村教师开展大规模、高效率培训的有效途径。

2、开展中小学教师远程继续教育,可以有效缓解教师工学矛盾、降低教师学习费用;也可以使广大教师平等地享用优质的课程资源和高水平、高质量的学习辅导;有利于增强教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教学和学习意识和能力;有利于推广学校校本研修和教学科研工作的成果与经验;也有利于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确保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秩序进行。

3、开展中小学教师远程继续教育是对进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手段。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教师〔2016〕724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教师〔2016〕7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有关中小学校,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师〔2014〕93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持续深化教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研制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管理协调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要及时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对新时期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意见》作为对各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监管和考核的标准和依据;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组织专题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把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做好2016年全省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使广大教师理解、支持并参与到改革中来,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各单位在《意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教育处。

师范教育处联系人:李社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绵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范性学时量登记办法

绵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范性学时量登记办法

绵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范性学时量登记办法
1 / 3
说明:
、同一活动(成果),只按最高学时计其一项(次),不得重计或累计。

、试用期内的教师每学年须完成学时的继续教育规范性学时,其余教师每学年须完成学时的继续教育规范性学时。

、学时登记均须提供原始凭据。

若系复印件,须由培训机构签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从年起,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范性学时登记以此文件为准,以前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范性学时登记办法>的通知》(绵教发[]号)文件
2 / 3
3 / 3。

2017学时认定细则

2017学时认定细则

2017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按市人社发(2016)188号、市人社发(2017)48号文件精神,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现就做好2017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参加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人员近五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360学时。

(1)继续教育学时计算起始时间:2012年1月一2017年10月(截止日期以证书日期为准)。

(2)公需课培训每年必须完成学习不少于24学时,近五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3)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时近五年不少于240学时。

其中:市级以上不少于96学时,校本培训不多于72学时。

二、专业课继续教育级别判定。

1、市级以上培训:国培、省培、市培,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及市教育局各处室、市人社局各处室、省市培训基地培训项目计做市级以上培训(认定时以培训证书印章为准)。

跨区县培训按市级以上培训对待。

2、区级培区县教育局、区县人社局、区县教育局各科室、区县人社局各科室组织的各类培训均计做区县级培训。

跨校培训按区级以上培训对待。

3、校级培训:校本研修学时计算以学校相关证明及支撑材料为准三、认定细则学时认定以证书或文件为主。

具体要求:1、证书或文件注明学时数的,按实际记载学时数计算;2、证书注明学习天数的,学时数二天数X 8学时;3、证书注明学分的,学时数二学分X 8学时;4、证书同时注明学习天数、学分或学时数的,学时数计算就低不就高;5、行业组织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提供主管部门文件);6学历进修的,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的,考试成绩合格,每门课认定15学时;7、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证12小时。

有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学时;论文2000字以上的,另加8学时。

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证8学时。

有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时;论文2000字以上的,另加6时。

8、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前5名每人每年分别认证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前3名每人每年分别认证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鄂教师[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的通知(鄂教师[2012]1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为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第7号令)、《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3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及“湖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省本级集中培训学时登记工作。

市(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并对所辖县(市、区)教师培训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抽查。

县(市、区)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同时对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学时登记进行年度审查,建立本级教师培训档案。

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及远程网络培训学时登记,受理校外培训登记,建立本校教师培训“台帐”。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金坛市教育局文件
坛教人字…2011‟7号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
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1年起,我市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通过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

2.从2011年起,申报初定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申报晋升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每年所取得的《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

3.2011年申报晋升中学高级(小中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需要《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2012年起申报者均需提供。

4.如何参加培训,需注意哪些问题,请登录“金坛人事人才”网,点击“专技职称”栏,查阅相关文件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师公共科目继续教育通知
抄送:常州市教育局,金坛市人社局。

金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发录入:耿卫俊校对:练庆宏共印:5份。

荆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荆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荆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动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完善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促动教师专业化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干部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湖北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的在职教师(含试用期新教师、教辅人员,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均属于学时登记管理对象。

第三条在职教师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总学时不得少于360学时。

培训周期内每位教师必须完成很多于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

新任教师必须完成120学时的试用期培训学时登记,其中集中培训很多于60学时;班主任每五年须接受很多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很多于72学时。

第四条教师参加各类集中培训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市、县、校三级管理体系。

市教育局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制定规划,制发管理考核方案,负责继续教育组织协调工作;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市教师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学时登记的指导工作和继续教育的科研工作,具体负责市直教育单位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和学时登记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县级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县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本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校本培训的管理、考核和学时登记工作;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组织管理、考核工作,校长是校本培训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指派专门的继续教育管理员负责全校教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及档案管理。

第六条集中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制度。

各级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年初将年度拟展开的培训项目报同级教育局审批。

经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畴。

第七条各级各类学校依据上级政策、学校发展以及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组织展开校本培训工作。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绵阳市教体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涪城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条: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对象全区中小学在职、在岗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时规定要求(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依据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统筹管理之规定,凡列入继续教育学时的培训活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或授权的单位、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二是纳入教师年度培训计划的校本研修活动。

(二)、继续教育学时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一,在“十二五”期间,各类教师必须完成360学时的全员岗位培训任务。

其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有计划组织的规范性培训占60%以上学时(每学年必须完成规范性培训不少于45学时)。

新录用教师在上岗前要完成120学时的新教师培训任务。

学时不足者均为当年继续教育不合格。

新教师在试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时者延期转正,其他教师完成的继续教育年度学时作为教师职称评审、教师职务聘用、年度考核、评优选模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当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超过规定学时部分的不得移做下年登记。

(四)、凡借调人员,其继续教育登记由借调所在学校将其资料转原所在学校统一登记。

第三条:继续教育活动列入登记的范围(一)规范性培训登记范围1、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市级培训机构记发的学时按照市教体局规定执行)。

2、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高等院校组织的业务培训。

3、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学研究(教研活动、教育教学竞赛、学术研讨会、课题研究、专题讲座、公开课、教研课、示范课、名师带徒以及送教活动等)。

关于做好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证书验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证书验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证书验印工作的通知各镇(处)教育办公室,局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工作,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根据《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师训字〔〕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教育体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教师进行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证书验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及学分数本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时间自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均以培训发证时间为准。

(一)类学分校本培训。

包括全市统一开展的班主任全员性校本培训和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行开展的培训两部分。

全年校本培训共登记学时,学分(类学分)。

各学校可根据教师参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学习态度等情况评定出每位教师具体的学分。

(二)类学分.提高学历层次培训。

参加教育硕士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教师登记学时,学分;经成人高考或自学考试(含中小学教师助学自考)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教师登记学时,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

参加青岛市级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以培训证书为准,没有证书的登记标准可参照《青岛市级教师培训学分折算表》(见附件)。

参加胶州市级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以培训证书为准,没有证书的登记标准可参照《年胶州市级教师培训学分折算表》(见附件)。

.新课程培训。

参加年山东省暑期新课程远程研修培训的教师、指导教师和研修组长达到合格标准,登记学时学分。

.其他培训。

()参加胶州市教育发展论坛培训合格,天登记学时学分,半天登记学时学分。

()信息技术、普通话及教师职称业务考试培训。

参加人社局或全国计算机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的教师登记学时,学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计学分。

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师登记学时,学分;参加年普通话测试并取得二级乙等以上证书的教师登记学时,学分。

()专业技能证书。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取得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登记学时学分,高级登记学时学分。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的教师。

第二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

第四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五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六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认定24学时。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七条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

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

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

第九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4学时。

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7月19日以粤教继〔2013〕2号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2.接受远程教育;3.校(园)本培训;4.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5.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6.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四条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

教师每年应当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第五条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

教师专业科目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

个人选修科目由用人单位审核学时。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活动,按项目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不含公需课),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培训内容(如跟岗学习、下企业实践等)与其本专业相关,可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

第八条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所读院校出具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当年度学时。

其中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与从事专业不对口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鲁教师函〔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

5.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提升学历(学位)的学习活动。

三、学分登记方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1.证书登记可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分别享有查询、登记、认定、统计、检索等权限。

四、学分计算办法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面对面集中培训项目,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项目开班通知和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学时数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1学分。

成都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doc

成都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doc

成继教(2013)3号关于2013年成都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审证颁证的通知市直属学校、市管民办学校:各区(市)县教研室、教培中心(进修校):成都市教师发展研究所2013年审证颁证工作即将开始,请各(市)县按照《成都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文件精神,在总结2012年学时报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本年度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学时登记有关事宜(一)集中培训1.市直属学校:各学校教师将学时证明交由学校登记员登记,登记时要求出示原始依据。

登记员需进行原始依据的查验,无误后方可登记在“成都市中小学继续教育网”上(成都市教师发展研究所将不定期抽查网上登记情况与原始依据是否相符,抽查中发现未按要求登记的学校将取消学时认定)。

2.各区(市)县学校:各学校教师将学时证明交由学校登记员登记,登记时要求出示原始依据。

登记员需进行原始依据的查验,无误后方可登记在“成都市中小学继续教育网”上(成都市教师发展研究所将不定期抽查网上登记情况与原始依据是否相符,抽查中发现未按要求登记的学校将取消学时认定)。

(二)校本研修➢市级教师发展基地学校:1. 市级教师发展基地学校于6月20日以前,将培训计划、花名册(用Excel表格统计,应包括序号、教师姓名、任教学科、任教学段、学时等信息)及培训总结(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上交所在区县培训机构。

各区县留存一份,另一份汇总后统一上交成都市教师发展研究所审核,直属学校直接上交成都市教师发展研究所。

相关电子文档还需上传到“成都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2.经成都市教师发展研究所进行网上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定40学时。

➢各区(市)县教师发展基地学校:1. 各区(市)县教师发展基地学校于6月20日以前将培训计划、花名册(用Excel表格统计,应包括序号、教师姓名、任教学科、任教学段、学时等信息)及培训总结(各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后,上交各区(市)县教师教培中心(进修校)审核,电子文档上传到“成都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有效促进教师终身学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十二五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持有教师资格证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市(县区)教研部门、电教部门、少年(宫)活动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和师训中心等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年度登记考核管理制度,五年一个周期不少于360学时。

其中新任教师当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适应性培训,新任校长任职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他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2学时。

第四条国培、省培项目培训,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或结业证书认定相应学时。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组织或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机构(院校)颁发的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学时。

没有标明学时的,每天按8个学时的标准登记。

评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比例不高于当次培训人员的10%)的教师,可登记当次培训规定学时的125%。

第六条与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小学教师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初中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高中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学习期间,凭大专院校出具的年度成绩(或学时)证明予以登记48学时,三年有效。

参加自学考试凭单科合格成绩单办理学时登记,每学科当年计24学时。

—第七条参加任职学校的校本研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核合格后,每位教师每年可认定不超过48学时。

第八条由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应聘,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授课教师,按实际承担学时的两倍予以登记,全年不超过72学时。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细则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细则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细则(试行)时间:2013-4-22 下午 02:25:57 点击: 75核心提示:请按文件相关规定,规范、准确折算学时。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细则(试行)根据《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川教师...请按文件相关规定,规范、准确折算学时。

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细则(试行)根据《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川教师〔1997〕24号)和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市教师〔2003〕12号)及《德阳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使用《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德教人〔2008〕111号)的文件精神,针对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实际情况,本着“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切合实际”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细则。

一、登记对象及学时规定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完成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新教师每学年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每学年规范性培训学时、灵活性培训学时各占50%(旌阳区教师培训中心规定: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

当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超过规定学时部分的不得移做下年登记。

3、职员、工人、年满55岁的男教师、年满50岁的女教师须参加培训登记,但对学时任务不作要求。

4、学时统计时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登记的范围1、规范性培训:1) 由德阳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及以上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继续教育内容的培训,中小学全员岗位素质培训、业务培训、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专题培训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中心学校、局属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计算与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黄冈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定于近期开展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市直有关单位人员。

二、登记时限
1月1日——12月31日(跨年度培训项目按培训结束日期纳入当年度登记)。

三、登记程序
1、宣传政策(3月上旬)。

各学校组织学时登记管理员学习有关政策,作好学时登记业务培训。

印制《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个人申报表》等相关表册资料,召开教职工大会布置学时登记工作。

2、个人申报(3月中旬)。

教师个人填写《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个人申报表》,并向所在学校提交培训单位发放的《学时登记卡》或《培训结业证书》、个人学习笔记、听课笔记、论文发表刊物、获奖证书等相关原始凭据。

3、学校登记(3月中旬)。

各学校学时登记管理员根据教师提供的申报材料核算学时,填写学时汇总表。

并将申报材料整理装入到教师继续教育档案。

4、公示上报(3月下旬)。

学校将学时汇总表在校内公示一周。

在此期间若发现错登情况应及时更正。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将学时汇总表报送至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5、市局审定(4月上旬)。

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对各校报送的学时数据进行审核,并按申报人数的10%随机抽查学时登记情况(集中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审定后,统一打印并发放“学时登记年卡”,并在《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张贴学时登记卡,加盖学时登记专用章。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学校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任务,校长要负总责,全程参与学时登记工作,确保学时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黄冈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和《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让广大教师明确开展继教学时登记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坚持标准,依规核算。

各学校要认真领会省市继教学时登记有关政策,统一标准,务求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集中培训凭正规教育机构颁发的《学时登记卡》或《培训结业证书》及市教育局教管科核准的培训项目予以登记,非正规教育机构颁发的学时证明或凭据不得采用。

认真审核教师提交的学习笔记、听课笔记、教案、论文发表刊物、获奖证书等原件,对照《非集中培训学时折算标准表》进行核算统计。

3、规范登记,完善档案。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时登记的程序,把握好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地进行。

要建章立制,实行专人管理,登记数据准确、规范、安全,提升工作质效。

要为每位老
师建立继续教育专档,专柜存放,定期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完善档案。

每年学时登记结束,及时更新学时登记台账。

附件:
1、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个人申报表
2、非集中培训学时折算标准表
3、市县级集中培训一览表
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
5、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计算与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6、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汇总表
市教育局
附1
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个人申报表
附2
附3
县级集中培训一览表
附4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
(鄂教师〔2012〕1号,摘录)
第一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集中培训须在年初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年终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培训情况。

各培训单位须在培训通知中标明培训学时并切实采取措施达到承诺的时间与标准。

中小学校依据学校教学实际与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组织
校本培训,校本培训年度计划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培训的学时登记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培训业务管理机构转发的培训通知及学员“结业证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

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

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将教师培训的原始资料、证明材料等纳入教师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附5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计算与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鄂继教〔2016〕1号,摘录)
一、我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凡纳入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必须建立继续教育电子档案。

二、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三、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培训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2、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部门(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3、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

4、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培训。

5、经同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

6、经同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同意,县级及以上一级学术团体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

四、集中培训必须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部门(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或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或县级及以上一级学术团体依据业务职能举办。

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或县级及以上一级学术团体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必须在培训前将需求分析、立项说明及实施方案报同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将实际执行课程安排、绩效报告及学员名单报同级继教中心(培训机构)备案。

未经批准或训后报备材料不全的,不得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五、教师参加培训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
远程网络培训按照课程计划所设学时进行登记。

六、集中培训的学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按培训通知的规定,据实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2、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按培训通知的规定,据实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3、县级及以上一级学术团体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减半登记集中培训学时,其他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

4、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培训,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的,登记集中培训学时最高不得超过120学时。

超过部分,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

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不得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5、由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承担的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教师工作坊研修等混合式培训。

其集中面授环节学时按集中培训据实登记;网络研修环节学时按集中培训减半登记,每一单项登记的集中培训学时不得超过40学时,周期内累计登记的集中培训学时不得超过100学时,超出部分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校本研修学时按非集中培训登记。

七、非集中培训学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1、中小学校依据学校教学实际与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组织的校本培训,据实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

校本培训年度计划需在年初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培训机构)备案。

2、由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的后续网络研修阶段培训学时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

八、校长(园长)参加校长(园长)培训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与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性质一致。

十、本意见试行期为两年。

附6
麻城市2016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签名):填报日期:2017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