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赔偿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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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康复费

职工发生工伤,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就医或康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其确认方可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二、伙食补助费

(一)广东省标准: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二)深圳市标准: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每人每天70元。

三、交通、食宿费(深圳)

(一)市际交通费:凭据报销。

1.交通工具标准: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2.超过前项规定标准的,按前项规定标准报销。

(二)市外就医地交通、食宿费:按转入市外医院前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该两项合计支付标准为每天350元。

四、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中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二)停工留薪期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

1.由所在单位派人护理;

2.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四)其他

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内回用人单位上班的,其停工留薪期仍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确定,劳动者请求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实际工作期间工资的,不予支持,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一支持。

五、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费用

(一)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限于普及型产品。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请

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应予支持。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关于辅助器具安装费用及更换周期的意见为依据,计至工伤职工70周岁止。配制机构出具的标准超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标准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标准确定。

六、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津贴(一至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1.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计发。

2.标准: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条件: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五至六级伤残职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标准: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1.条件:五至六级伤残职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标准:

3.其他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遭受二次以上工伤,且都取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主张每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应全部支持,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按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精神损害赔偿

(一)条件: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按伤残等级进行确定。

(二)性质:非工伤保险待遇性质,属民事侵权赔偿,不诉不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标准: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增加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10万元。

八、工亡待遇(包括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社平工资(36324元)。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亡事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576880元(28844元的20倍),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故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亡事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623900元(31195元的20倍))。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经批准产生的交通、食宿费及安装、维修、更换康复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加重,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加重后的等级标准支付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十、其他

(一)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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