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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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主要业务范围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并购重组、资产评估等。

第三条公司地址公司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为[办公地址]。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企业形式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股东公司股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

第六条董事会1.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

2.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有一个董事会主席。

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成员通过选举产生。

4. 董事会主席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代表权。

5. 董事会决议需符合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过简单多数董事的同意。

6.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召集。

第七条监事会1.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2.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 监事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可以享有股东大会的特权。

4.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议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5.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人民币,已缴纳[已缴纳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九条财务年度公司财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股权变更第十条股权变更的限制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股东不得将其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

第十一条股权转让手续公司股东有意转让其股权的,应如下进行:1. 通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国企章程模板

国企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旨在明确国有企业的性质、宗旨、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监督机制和党建工作要求,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其宗旨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本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本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其组成、职权、任期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企业设立党委(或董事会领导下的党组织),党委(或党组织)在本企业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本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战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本企业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

第四章监督机制第十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十一条本企业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及时报告企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党建工作要求第十三条本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条党组织对本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讨论。

第十五条本企业应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第十六条本企业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第四章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东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会议第四节董事长第五节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监事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信息披露第十一章劳动人事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银资产英文:BOC Financial Asset Investment Co., Ltd.英文简称:BOC Asset Investment第三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C座15层,邮编:100010。

第四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邮编:100818。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并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国有企业章程

国有企业章程

国有企业章程1.本章程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规范国有企业的设立、组织构架、管理机构、管理模式、职能职责、监管制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2.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国家社会主义财富,是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支柱,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概念1.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其法人标志表示的企业,该企业的财产受国家所有,由其法人代表国家行使经济权利。

其中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合伙企业、国有法人企业等。

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受委托,负责国有独资企业财产的管理的公司。

三、组织构架1.国有企业的组织构架应由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主管、其他管理人员和法人联络员等组成,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重大投资项目;监事会是董事会的顾问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董事会及总经理关于企业发展的决策、实施及其他方面的行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实施经营计划;财务主管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定企业财务策略,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其他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内部不同部门的日常管理,实施经营策略;法人联络员建立国有企业与政府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构架应由董事会、主管领导、金融团队、投资团队、财务团队、法律团队等组成,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定;主管领导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决定;金融团队负责金融相关事务,包括策划投资组合、评估投资机会、就投资机会给予建议,监测企业运营情况;投资团队负责对企业实施投资,协助企业提升经营效益;财务团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报告;法律团队负责监督公司与外界实施的投资行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四、管理机构1.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应由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主管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董事会负责讨论和决定公司董事长和经理的任命、重要事项的决定以及与投资有关的事项;监事会应定期报告董事会,提出关于公司经营的建议和意见,发现公司法律和行政上的违反行为;总经理制定和实施董事会决定的企业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财务主管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定企业财务策略,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其他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内部不同部门的日常管理,实施经营策略。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特定情况制定,并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是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本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称为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注册地址位于x。

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x。

第四条公司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经营,自主创业,勇攀高峰,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方面作用,为股东、员工、社会创造财富和价值。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本公司遵循股份制度,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平等。

股东的权利包括:(1)表决权;(2)分红权;(3)购买新股权的优先权等。

股东的义务包括:(1)根据注册资本认缴出资;(2)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3)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本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1)修改本公司章程;(2)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长、董事和监事;(3)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4)决定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设有注册地的地区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或由董事长委托代表主持。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该发出从召开股东大会之日算起的30日内。

第八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外部联系工作。

董事长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九条公司的组织架构如下: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第十条董事会由5至9名董事组成,其中必须有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基本经营管理制度;(2)选举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3)批准公司年度计划、预算和决算;(4)审议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项目。

国有企业章程范本

国有企业章程范本

国有企业章程范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样本【1】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 (本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成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住所。

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 路_________号。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企业自定)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________,地址。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号。

投资额__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万元,实物________万元,工业产权____万元,非专利技术________万元,土地使用权________万元。

第四章投资者职权第八条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行使职权并作出决定。

(一)任免公司董事长;(二)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发行公司债券;(六)公司转让出资并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七)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解散、破产和清算;(八)对公司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九)其它。

资产管理公司的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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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英文名称:[Company Name]简称:[Abbreviation]第三条本公司住所:[住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四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五条本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描述]第二章股东和股权第六条本公司股份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每股金额为[每股金额]元。

第七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三)按照章程规定分配利润;(四)依法转让股权;(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三)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会和监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职权。

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投资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万元。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姓名(名称):_____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住所: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出资时间:_____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六)在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国有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单独出资,由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是出资人(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22年最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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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最新公司章程 word 电子版XX 公司章程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公司从事运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第五条公司名称:第六条公司住所:安庆市宜秀区五横乡 XX 村(社区)第七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九条公司具体职责为: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水面资源;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产生方式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XX 村(居)清产核资结果中的资产总值,本村(居)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造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一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为元,债权总额元,债务总额元,其中可量化经营性资产净额为元。

第十二条本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所有,变成员为股东。

第十三条本公司可量化经营性资产金额全部按成员个人股量化到个人,不设集体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章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章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大唐集团。

英文全称:China Datang (Group) Corporation,简称:China Datang,缩写:CDT。

集团公司的法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华实大厦。

第三条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

集团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按国家规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

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关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

经国务院同意,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

集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集团公司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亿元(具体由财政部核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积极利用国内外资本,加快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增强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集团公司主要经营以下业务:(一)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一、我国AMC发展现状(一)成立背景我国于1999年起陆续成立了四大全国性AM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工农中建四大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在完成不良资产处置的使命后,原四大AMC自2010-2016年间经原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全部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了拥有银行、信托、券商、基金、消费金融等全牌照类型的金融控股集团。

2020年3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0﹞107号),同意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更名为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6个月内完成转型工作。

若进展顺利,其即将成为自1999年四大AMC成立以来的第五家全国性AMC。

(二)业务范围范围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经营、投资和处置;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银行、信托等金融服务,以及境外投融资等国际业务。

以中国华融为例,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是不良资产经营业务。

主要包括: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商业化买断的政策性债转股业务;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子公司开展的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子公司开展的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殊机遇投资业务;及子公司开展的基于不良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二是金融服务业务,依托多金融牌照优势,通过多项金融服务平台形成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如,通过华融证券和华融期货开展证券和期货业务;通过华融金融租赁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通过华融湘江银行开展银行服务业务;以普惠金融为宗旨发展消费金融业务。

三是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作为业务延伸和补充,开辟了财务性投资、信托、私募基金、国际业务等业务版块。

(三)股权结构除去转型中的中国银河之外,传统四大AMC的股权结构特点是由财政部主要持股,大型国有企业、社保基金参股,且财政部在四大AMC股权结构中占股过半,是具有控制地位的大股东。

最新国有有限公司章程(含党建、工会)

最新国有有限公司章程(含党建、工会)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五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决策者。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确定公司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十)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十一)组织公司清算;(十二)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有企业章程

国有企业章程

国有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中文全称:国有XXX有限公司中文简称:XXX公司公司英文名称:XXX.第三条公司住所:XXX市XX区XX路X号,邮政编码XXXX。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亿X仟X佰万元。

第五条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条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总支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第十一条公司经营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XXX公司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从事XXX 等经营活动,服务于国家XX产业发展需要,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XXX公司的业务指导和公众监督,执行XX有限公司的有关重大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X(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XXX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XXX(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傲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XXX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办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推行出资人职责,公司紧张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XXX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办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赞成,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其他经济构造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XXX 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不实出资下的连带责任性质探究

公司股东不实出资下的连带责任性质探究
第 25卷第 4期 2010年 8月
研 究生 法 学
Graduate Law Review.CUPL
V01.25 No.1V Aug.2010
公 司 股 东 不 实 出 资 下 的 连 带 责 任 性 质 探 究
张 艳 凯
[摘 要 ] 根据 《公 司法》及 其 司法解释 规 定 ,不 实 出资股 东和 公 司设 立 时其 他 股 东应就 补足 出 资和清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连 带责任”应是“有主 次关系的补 充性连带责任”。在连带 责任 人 内部 ,不 实 出资股 东承担 严格 责任 ,其他 股 东承担过 错 责任 。 当无 过错 其 他股 东 因不 实 出资股 东无力补足出资或偿还公司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时,其有权持 已合法履行连带责任 的凭证直接请求 原 判 法院作 出允许 其行使 追偿 权 的裁 定 。 以此 为基 础构 建 的 内部 求偿 权 模 式有 利 于债 权人 和 无过错 其他 股 东利益 的平衡 。
张艳凯 ,清华 大学法学院商法专业 2009级硕 士研 究生(100084)。 [1] 鉴于《公 司法》就有 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 有限公 司的规定 并无 实质差异 ,为论 述便 利 ,本文将把有 限责任公 司 中的该 问题作为理论分析的背景 ,并将在分析成 熟之 际将 结论推及 股份 有限公 司。
一 、 股东不实 出资下“连带 责任 "何处去?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实出资的规定直接见于第 31条和 第 94条 第 2款 。即 “在 有 限责任公 司(股份 有 限公 司 )成 立 后 ,发 现作 为 公 司 出资 的非 货 币财 产 的实 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限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的股东(发起人 )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 其他股东(其他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1]除此之外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以下简称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22条第 2款规定 :“公司财产不 足 以清偿 债务 时 ,债 权人 主张 未缴 出资 股东 ,已经 公 司设立 时 的其 他股 东 或者 发起 人 在 未缴 出资范 围 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 民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应依法予 以支持”。通过上述法条不难发现,在股东不 实 出资 的情 形下 ,已履行 出资 义务 股东 要 和 不 实 出资 股 东在 不 实 出资范 围 内就 补足 出资 和偿 还 公 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笔者发现就股东出资不实下的责任承担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非完全统一。 下文将 从孙 杏原 案 和长城 乌鲁 木齐 办事处 案判 决结 果 的 区别 谈起 对此 进行 论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章程为规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中文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hina Great Wall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CGWAMC")。

第二条公司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第三条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经营、处置、回收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财政拨入的营运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

第六条公司应利用所予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七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财政部的财务监管,公司的证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一)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二)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三)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四)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五)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六)直接投资;(七)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八)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九)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十)资产及项目评估;(十一)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十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

第十条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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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章程
为规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中文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hina Great Wall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CGWAMC")。

第二条公司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第三条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经营、处置、回收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财政拨入的营运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

第六条公司应利用所予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七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财政部的财务监管,公司的证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二)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
(四)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直接投资;
(七)发行债券,商业借款;
(八)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九)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
(十)资产及项目评估;
(十一)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
(十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

第十条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国农业银行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剥离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按规定报财政部认定。

第十一条对已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及债务人由对中国农业银行的负债转为对长城公司的负债,由长城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长城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实施重组。

第三章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出资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者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额100亿元,由出资者全额拨付。

第十三条出资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受国务院委托,审议、修改公司章程;
(二)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受国务院委托,就公司的合并、兼并、变更、分立、股份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五)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出资者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出资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如实缴纳出资额;
(三)不得侵害公司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出资者必须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公司总裁
第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公司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总裁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其职权。

公司总裁、副总裁由监事会提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定后由国务院任免。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裁。

第十六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三)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和奖惩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国务院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在监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国务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总裁承担下列责任:
(一)因公司内部管理原因造成重大损失;
(二)公司经营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三)公司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总裁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六)未经国务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监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向出资者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监事会由十一人组成,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成员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审计署、中国农业银行代表、外部专业人员、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代表组成。

财政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代表、证监会代表、审计署代表和中国农业银行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派出部门委派或者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公司外部专业人员担任的监事由监事会提名和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主席任免。

监事会主席由财政部代表担任,副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的代表担任,并由国务院任免。

第二十一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总裁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监事会决议经全体出席会议监事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
(二)对修订公司章程提出建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四)检查公司财务,审查公司财务报表;
(五)对公司总裁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任免及奖惩建议;
(六)对总裁、副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提议召开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研究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监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泄漏公司的秘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六章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经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业务量较大、不良资产集中的地区设立若干办事处。

办事处根据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对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设在北京,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具有投资银行功能。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职员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划转的工作人员和社会招聘的各类专业人员。

实行全员合同制,并按市场化原则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财政部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解散:
(一)生存期结束;
(二)出资者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股份化等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生存期暂定为10年。

根据需要,经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生存期可提前结束或延长。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监事会批准。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司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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