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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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证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是以成交合同为基础和前提的。然而,信用证又是独立于成交合同的,因此,审证,首先要了解和熟悉有关合同的各项内容,才能够迅速、准确地将证审好,并在最短的时间发现证中的错误,及时通知开证人修改。

信用证的条款繁多,各证又不尽相同,我们审证就可以采取“提纲挚领”的方法,针对要点进行审核和判断,不使信用证的内容有所遗漏。

将信用证所有的条款归纳起来,一般有下面几项内容:

1、信用证性质及有效性。

·按照开证程序来看,有开证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这是与本证有关系的四个方面。还有信用证的性质和编号。这里所说的“性质”是指是否为“跟单”信用证和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这两点而言的。

·信用证存在暂不生效或变相可撤销条款问题,表现在要凭开证申请人确认样品后信用证才能生效或要等开证申请人得到进口许可证后再通知生效。此条款对见证投产来说,带来困难,一是装期紧;二是尚未生效,生产难安排,出运有困难。

·信用证效期的国外到期问题。一是转让信用证基本都规定国外到期;二是不少开证行规定自己是议付行,只考虑其自身安全,对受益人造成风险和不便。

·转让信用证虽投保出口信用险,但有些条款最终出现不符,使信用险失去保障作用。

·背对背信用证引用转让信用证的免责条款,表明是形式上的背对背信用证,实质上的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单据议付需凭开证行另行通知,方可议付。这表明信用证尚未生效。

·信用证条款多处自相矛盾,难以操作。这表明信用证无法正常执行,必须立即修证。

·备用信用征规定受益人要求开证行付款必须提供开证申请人的检货合格证书的回折,否则不予付款。该条款完全违背《UCP500》和《ISD98》关于备用信用证开征行对受益人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如果开证申请人提货后,始终不提供检货回执,受益人就无法得到款项。

·部分信用证和部分T/T,由于电汇部分的款项不到位,货物装船出运,容易被客户仅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就取得单据,提走整个款项的货物。

·信用证多次转让达“四次”,最后变成应得款项转让书(Assignment of proceeds或Assignment of claims)。这是境外转让信用证的最终受让人(Assignee)不便于或无法再将转让信用证出让(Transfer)给我外贸公司,只得用应得款项转让书代替转让信用证。外贸公司在转让书中的关系人相当于供应商,境外受让人即转让信用证最终受益人变为出口商,外贸公司需获款项必须满足两点要求:(1)议付单据符合转让信用证;(2)当转让信用证第一、第二或最终受益人得到款项后才能部分转让给外贸公司。如果议付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或最终受益人未获得款项,我外贸公司也将不获付款,而且退单也很困难,因为这里有一个免费放单环节,出具应得款项转让书的银行要求外贸公司同意免费放单给转让信用证最终受益人,由他持全套单据在转让信用证通知行办理议付。外贸公司不同意免费放单就无法进人信用证议付程序,因此。对外贸公司来说风险很大。

2、信用证的金额和发货数量。这二者要一致,要注意币制和金额是否正确。

3、信用证的“单据”条款。要审查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我方是否可以出具,有无错

误,是否与有关规定相抵触。

·信用证规定议付用非货权凭证(如:CARGO RECEIPT)或空运单等,货权难控制。

·1/3或2/3或3/3提单自寄客户条款,投保信用险后,因其他条款出现不符构成信用险失效,只好放弃自寄提单,担保不符。

·FOB价格条款项下的指定货代或指定国外船公司,造成货权失去控制。

·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THROUGH BILL OF LADING)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提单收货人、通知人、装期、目的港凭开证行另行通知,造成出运时非常被动。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船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信用证规定需提供客检证。既有一般客检证的问题,即无附加条件的客检证;也有特殊客检证问题,即开证申请人指定人签发,且签字要与银行留底文件或指定验货人的护照或证书上的签字一致。开证人很容易通过这条提出不符点。

·信用证显示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all risks of loss or damages whatsoever causes arising,此条款要求综合险或不论什么原因引起的损失都在赔付范围,这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可能出具带有这样条款的保单。

4、信用证项下应发的货物。要注意合约号、货名、规格、以及包装等要求。

5、信用证的运输条款。包括:装运期、装运口岸、到货口岸以及运输方式等。

6、信用证的议付条款。这是指议付方法及开证人对受益人的支付保证条款。这个条款是对银行方面的业务而言的。

7、信用证的特殊条款。这是指除上述条款以外根据每笔业务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的条款。这项条款的内容往往比较复杂,审证时应特别注意,尤其要当心软条款。

·有客户利用加工贸易为其推销来料、来件等。然后在开出信用证时掺合无法使之单据相符的软条款,以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或扣减工缴费或成品款。

·信用证规定为通关验货须先免费放单或无单放货绐开证申请人。这等于让我们交出货权。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迟发货将被罚款,最高罚款比例是信用证金额的10%,最低也要3%,该条款规定出运的时间是强制性的,延误就遭罚款,这种条款要去掉,因为出运不及时的因素很多,有的难以避免,客户抱怨可以理解,但要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行事,如果我们不删除这种条款,一旦接受或忽略,操作不慎未赶上装期,客户就能通过开证行扣款处罚。不过我们也该检查一下,在供货环节上是否真的存在问题,不然客户为何使用如此严厉的处罚。

记住这七条,审证时,信用证的条款就不容易遗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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