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以200份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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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

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

第48卷第1期2021年1月Vol.48,No.l January,2021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曾文忠摘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曾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但是由于争议过大而在定稿时被删除。

为了解决合同僵局问题,立法者在《民法典》中完善了排除履行规则的规定。

但是,排除履行规则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情事变更规则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重大事由规则”也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

应当从违约方违约原因是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的后果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约行为的性质构成权利滥用三个方面确立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的适用条件。

用排除履行规则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只是权宜之计,建议时机成熟时在我国民法典修正案中增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的规定。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合同僵局DOI:10.13747/ki.1000-5315.2021.01.011收稿日期:2020-09-15作者简介:曾文忠,男.蒙古族.四川盐源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E mail:****************。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合同编一审稿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人不解除合同对对方明显不公平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这是《民法典草案》一、二审稿规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

草案一经公布,该规则就在民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议。

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的解除权开题报告

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的解除权开题报告

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的解除权开题报告引言: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今社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它的存在维护了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当一方违约的时候,就需要考虑违约方的解除权。

本文将以解除权为切入点,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的解除权。

一、何为违约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一方没有遵守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者义务,就会出现违约情况。

例如,租户未如期交纳租金或房租,或者损坏了房屋设施,而房东也未能按照合同提供承诺的服务等等。

这些都是违约行为。

二、违约方的解除权当出现违约行为后,另一方有权利解除合同,这也就是解除权。

在房租合同中,通常是房东有权利行使解除权。

房东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法律程序来解除合同。

三、房东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行使解除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2. 违约行为属于合同的重大违约;3. 解除合同时另一方还未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些条件对于房东行使解除权至关重要,如果不符合合同规定,就有可能导致解除合同无效。

四、影响违约方的解除权当房东行使解除权时,违约方也会受到影响。

此时,违约方可以选择通过加倍补偿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未能及时补偿,就会面临以下后果:1. 房东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2. 违约方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3. 可能会影响违约方的信用记录。

结论: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方违约会导致另一方行使解除权。

而如何行使解除权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同时,违约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我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避免发生违约情况,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作文案例分析题目(3篇)

法律作文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与合同解除制度的应用。

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某,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某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过户给张某某。

然而,截至2019年7月10日,李某某仍未履行过户义务。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李某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过户义务。

3.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李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李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承担在本案中,李某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过户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李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1)1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2000年律考)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1 C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乙不可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根本违约,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返还财产,即返还已经支付的4万元定金。

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损害赔偿,乙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2 1999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

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

2000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999年律考)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2 D华丰商场交付质量不合格的热水器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华丰商场提供的热水器质量不合格造成张某损害亦构成侵权,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2)案例分析之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案件事实原告为一大型养鱼场,被告为一副食品批发公司。

解除合同的判决书范文

解除合同的判决书范文

解除合同的判决书
一、前言
本案为_(案号)_号案件,原告_(甲方)_,被告_(乙方)_,因_(合同履行事
宜或纠纷原因)_,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二、事实认定
1.(列举具体事实,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内容等)
2.(继续列举相关事实,如各方履行情况、争议焦点等)
三、法律问题
1.(列明争议焦点,需要法院裁决的具体法律问题)
2.(对于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
四、判决结果
1.法院确认_(确认解除合同的事实和依据)_
2.法院判决_(明确判决结果,包括合同解除、返还财产等相关事项)_
五、法律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对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决。

六、裁决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裁定解除_(合同名称)_,并_(裁决其他
相关事项)_。

七、诉讼费用
(填写诉讼费用分担情况)
八、执行期限
判决生效后_(填写具体执行期限)_内,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内容。

逾期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判决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签名及日期)法院盖章:(法院盖章)(注:此处应为文书格式规定,最终请以具体法院规定为准。

)。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案例一:购房合同违约赔偿事件背景:2010年2月1日,小明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小明购买A公司位于某新楼盘的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为150万元人民币。

合同规定小明需在2011年5月1日将全款支付给A公司。

事件经过:2011年4月1日,A公司通知小明,由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住宅交付时间将推迟一个月至2011年6月1日。

小明同意此变更,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房屋交付期限推迟后,A公司开始提出违约要求。

他们请示了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小明不能按时支付全款并接受交付,他将要赔偿A公司50万元。

2011年6月1日,小明仍未支付全款给A公司,并以项目进展缓慢为由拒绝接受房屋交付。

A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法律分析与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之一违约,使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严重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第八条,小明需在特定日期支付全款并接受房屋交付,否则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明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根据判决结果来看,但凡是购房合同违约都应支付违约金的说法也受到了一些人士的质疑。

律师点评:该案例呈现了一个常见的购房合同违约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房屋交付时间的推迟是由A公司造成的,被告小明拒绝接受交付不再支付全款是合理的。

然而,法院仍然判决小明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偏袒了强势的合同一方(A公司),并未充分考虑到购房人的利益。

购房合同违约赔偿应以合同违约的情况为基础,判断双方责任和损失后,给予合理的赔偿。

总结:这一案例揭示了购房合同违约赔偿问题中常见的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律师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和损失程度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确保双方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购房者应密切关注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违约方解除权

违约方解除权

违约方解除权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或者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被赋予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是违约方解除权。

违约方解除权在维护合同公正性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违约方解除权的定义及适用条件违约方解除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无法履行其义务时,给予对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一般来说,只有在以下情况下,违约方才拥有解除权:1.对方实质性违约:指对方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对方逾期履约:指对方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在逾期期间,违约方可以选择等待对方履行或解除合同。

3.对方无法履约:指对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比如因为倒闭、丧失经营能力等原因。

在此情况下,违约方通常有权解除合同并索取相应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解除权并不是一种单方面的自由权利,其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

二、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通知解除:违约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愿,并指出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通常情况下,解除通知应当以挂号信、传真等书面形式发送,并要求有对方签收或回复确认。

2.当场解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违约方可以当场口头宣布解除合同,且不需要事后书面确认。

比如,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违约方可以当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商品。

3.司法途径解除:当违约方与对方无法就解除达成一致时,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会依据双方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解除合同的裁决。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违约方在行使解除权时都应当慎重考虑,合理选择合适的方式,并确保自己具备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三、违约方解除权的影响和后果违约方行使解除权会对合同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解除合同的效力:一旦违约方行使解除权,合同即被视为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消失。

出租方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解析

出租方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解析

出租方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解析一、案例详情在繁华的都市某某市,某某公司(出租方)与某某商户(承租方)于2022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承租方租赁出租方位于市中心某商业广场的一间商铺,用于经营服装生意,租金每月为2万元,按季度支付。

在合同履行的前两年,双方合作顺利。

然而,自2024年年初开始,由于该商业广场周边新建了多个大型购物中心,导致该商业广场的客流量大幅减少,出租方的整体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降低成本,出租方决定对商场进行重新规划和改造,并于2024年5月1日向承租方发出通知,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限承租方在一个月内搬离商铺。

承租方收到通知后,认为出租方的行为构成违约,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表示,自己为了经营该商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装修和铺货,并且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群体。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将导致自己无法继续经营,前期的投入也将付诸东流。

因此,承租方拒绝搬离商铺,并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予合理的赔偿。

出租方则认为,合同中约定了“如因不可抗力或出租方经营策略调整等原因,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的条款,自己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承租方遂于2024年6月1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装修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

二、详细判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出租方辩称自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了承租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承租方则指出,出租方所谓的经营策略调整并非不可抗力,不能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

而且,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给承租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出租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方的经营策略调整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中违约方解除权问题研究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中违约方解除权问题研究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中违约方解除权问题研究关键词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一、违约方解除权的经典案例有关违约方解除的争议肇始于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以下简称“冯案”)。

该案中,原告新宇公司开发了某商厦,其中一部分卖给上百位小业主,一部分自用。

被告冯玉梅系众多小业主之一,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后新宇公司将该商场自留部分租给其他公司经营,在短短三年时间中两次停业整顿,导致小商户们也难以盈利。

新宇公司认为经营方式错误,欲将独立商铺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

在150户商铺中大部分商铺已同意解除,新宇公司愿意向冯玉梅提供充分赔偿以解除合同,而冯玉梅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新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新宇公司不履行合同,是违约方,但在履行费用过高时,法律不能支持实际履行。

因此,法院允许新宇公司在支付充分赔偿的前提下解除合同。

在这一类案件中,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请,其目的有二。

其一,消灭违约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冯案中”因独立商铺式经营模式的失败,由被告获得商铺所有权已经无法实现原先所期待的经济利益,原告需要从合同义务(转移商铺所有权)中解脱出来,而解除合同的后果就是原告无需再负担合同义务。

其二,违约方得请求返还对标的物的占有。

在该案中,原有的经营模式被证明失败,原告只有将已交付但未过户之商铺收回,方能实现经济上的统一经营目的,若不消灭合同效力,被告对标的物系基于合同的有权占有,原告无权请求返还。

二、经典案例带来的思考关于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作为非违约金的救济方式之一,只能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

笔者认为,从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内容来看,司法实践倾向于为违约方设置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违约方解除租金合同案例

违约方解除租金合同案例

违约方解除租金合同案例违约方解除租金合同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租房作为居住方式。

而租赁市场也随着需求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篇违约方解除租金合同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背景在某市,有一名李先生,于去年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5个月的租房合同,月租金为3000元。

合同中规定,租期自去年12月1日起至今年1月31日止。

然而,到了去年12月20日,李先生因私人原因,提前解除了租房合同,并收到了一封写着“合同已终止,不再继续履行”的邮件。

此时,李先生并未与房产公司取得联系。

合同纠纷直到今年1月20日,李先生收到了房产公司的追讨函,内容显示:因李先生违反合同规定,提前解除了租房合同,并造成了房产公司的经济损失,现要求李先生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李先生看完追讨函后,十分震惊,因为他一直认为自己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解除合同的,对于房产公司的要求,李先生坚认无法接受。

房产公司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根据合同内容,李先生解除了合同,并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产公司,这是对合同的不尊重,也是对双方感情的不重视。

房产公司还表示,李先生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名誉和经济的损失,因为李先生没有履行应有的诚信,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了不良影响。

双方协商面对房产公司的追讨,李先生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觉得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是,李先生和房产公司开始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经过多次协商,房产公司同意了李先生的赔偿方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产公司不再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但要求李先生承担房产公司因他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案例分析从这起违约方解除租金合同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问题: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充分沟通,导致产生误解。

房产公司认为李先生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产公司,而李先生则认为公司并未给出充足的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不公平。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20)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王俐智 孙学致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争议与《草案》第353条第3款二、客观条件:“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抉择 (一)“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双重构造的批判 (二)“目的不达”优于“不能履行”三、价值条件:权利滥用、合同僵局与显失公平的取舍 (一)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难以构成权利滥用 (二)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合同僵局 (三)显失公平及其判断标准四、程序条件:诉讼解除程序 (一)诉讼解除程序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二)诉讼解除程序相比于通知解除程序的优势五、结论:《草案》第353条第3款之完善建议摘要 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也有共识,其关键在于具体条件和程序的设计。

《合同编草案》第353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双重构造模式既无比较法依据,又与我国既有规则相悖,且易造成适用的混乱,不能履行的单独构造不能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主要争议情形问题,唯有目的不达的单独构造能消解上述问题。

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权利滥用要件,但因其构成合同僵局而违反效率价值;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只满足显失公平客观要件,故其表述应当修改。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限制符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性,相比通知解除,其有利于公正、有效地解决相关争议。

关键词 不能履行 目的不达 权利滥用 显失公平2018年9月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公布以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相关条文内容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其中尤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的讨论为·18·王俐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论违约方解除权

论违约方解除权

115当代思潮论违约方解除权黄雅蓉(湘潭大学 湖南湘潭 411100)摘 要:合同僵局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甚至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多数合同僵局的情况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德国法上抗辩、抗辩权消灭对待给付制度也不能解决所有合同僵局案件。

赋予违约方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符合效率违约理论,能够解决合同僵局。

因此,有必要将《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解释为包括违约方在内,赋予违约方解除权。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权;合同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特定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

该条规定的“当事人”从文义上看,既可解释为仅指守约方,也可解释为包括违约方在内。

传统观点认为,解除权是债务人出现履行障碍时守约方的救济手段,债务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而获得解除权。

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出现合同僵局时违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纠纷案”(以下简称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在守约方不愿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支持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之后,也有法院裁判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

因此,有必要探讨探讨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解除权如何行使。

违约方解除权的必要性合同僵局有待解决。

合同僵局是指出现合同不能履行、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合同履行费用过高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的情况,且上述情况是由于违约方的过错所致,此后债权人虽有权解除合同但不行使解除权使违约方承受极大的损失。

首先,合同不能履行时,如果守约方不行使解除权,合同的拘束力会给违约方甚至守约方带来不利影响。

此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人受制于合同拘束力不能无负担地开展新交易,合同继续存在已经没有积极意义。

其次,债务人违约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时,要么强制执行违约方的其他财产,要么由他人代替履行,要么直接由实际履行变为损害赔偿,即合同关系转变为损害赔偿关系,此时合同应解除或合同终止。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并无法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义务,就产生了所谓的“违约方”。

在此情境下,另一个未受损害的合同方往往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权利即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权利的法律性质、行使条件及其对合同双方的影响。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允许合同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双方权益而赋予的,使受害方能够及时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同时,这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违反合同义务。

三、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1. 违约行为发生:必须有明确的违约行为发生,即一方未能履行其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2.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常,合同的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同一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3. 通知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

这既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4. 合理期限:在解除合同之前,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以纠正其违约行为。

只有在对方无法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时,才能行使解除权。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1. 对违约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味着违约方将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此外,其声誉和信用也可能受到损害。

2. 对受害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使受害方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然而,这也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重新寻找供应商或合作伙伴,造成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 对其他相关方的影响:如合同涉及第三方或关联交易,则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能对其他相关方产生连锁反应和影响。

因此,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际操作和应用,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在某年某月交付房屋。

《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

《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

《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违约方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这一法律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是对解除合同的主体权利的讨论。

探讨违约方解除合同权利的合法性、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该研究将对我国解除合同的理论研究发挥重要作用。

并据现有法律空缺以及实践中可能造成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议;最后在结论部分,牢牢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及相关规定,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研究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

关键词: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概述(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提出我国最近颁布的《民法典》中第580条规定,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即违约方有权依法或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权利主体是“当事人”,一般理解为既有遵守合同的一方,也有违反合同的一方。

但实际上违约方解除合同权的法律法规或者合约规定所带来的后果及适用仅限于违约方。

若违约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则其行为会直接消除合同的权利义务。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限制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应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具体法条如下:《民法典》第580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其中第2款规定的违约方解除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大突破。

这是基于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从法律层面上提出了一条走出合同僵局的新出路。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研究路径(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实践中的困境第一个困境是法院判定合同能履行,但合同履行不公平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还能否适用违约方解除合同权的困境。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它为各方的商业活动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

此时,另一方往往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探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含义与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要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

2. 一方违约: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守约方无法实现其合同权益。

4. 非违约方已履行其义务:在行使解除权之前,非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效果1.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常需要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说明解除的原因和依据。

2. 法律效果:一旦行使了解除权,合同即告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以某建筑工程合同为例,甲方为发包方,乙方为承包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因材料供应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经甲方多次催促仍未改善。

此时,甲方有权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解除与乙方的建筑工程合同。

甲方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违约金等。

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与例外虽然法律赋予了守约方合同解除权,但并非无限制的。

在某些情况下,守约方可能无法行使该权利。

例如:1. 存在免责事由: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的,守约方可能无法行使解除权。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违约方司法解除权)诉讼评注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违约方司法解除权)诉讼评注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违约方司法解除权)诉讼评注刘子赫
【期刊名称】《云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23()1
【摘要】《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

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

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

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

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总页数】13页(P118-130)
【作者】刘子赫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2.合同僵局的司法破解——基于民法典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分析3.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否定论
——评《民法典》第580条4.违约方司法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以《民法典》第580条为分析对象5.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实证分析兼评《民法典》第5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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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展开

浅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展开

浅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展开摘要作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核心争议问题之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几经删改后出现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

然而是否有必要规定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该条款是否是学界热议的违约方解除权,赞成反对者均有之。

但无可否认的是,《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明确了在出现违约后的一定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请求摆脱合同拘束的机会,请求主体并不限于非违约方。

该规定虽然源自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在个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贯彻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但其同样需要在我国《民法典》中确定理论定位,且不得与现有民法体系产生根本性冲突。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除合同僵局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起草时,二审稿一度在合同分编第353条(即现《民法典》的第563条)规定了第三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尽管学者对该条看法不一,但其将违约方纳入法定解除的主体却是不争的事实。

但在讨论后,几经删改恢复,该制度于几番修改后出现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虽有所保留,已与《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甚至最高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制度相去甚远。

学界对该条款的解读也各不相同,首先在定义上就并无统一的名词表述该制度。

该条文又与近几年讨论颇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息息相关: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肯定观点者从效率、司法实践经验、道德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解读1;否定论者也从合同法的道德性、体系性、政策取向等角度针锋相对2,其中,有学者引入合同僵局的概念诠释该条款的必要性3,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僵局并不会出现4。

为便于讨论,本文仅从文义缩略的角度将该制度称呼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至于其具体定性等问题,将在下文中进行探讨。

最高院合同解除权典型案例9篇

最高院合同解除权典型案例9篇

最高院合同解除权典型案例9篇▌一、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获支持裁判要旨:一、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二、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XY公司诉冯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合同通知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关于解约条件的约定,亦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民一终字第18号▌三、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若合同是因一方违约解除,守约方除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若守约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号:(2015)民提字第162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四、一方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实际并无解除权,另一方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间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异议,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裁判要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责任答辩状范文

违约责任答辩状范文

违约责任辩论状范文辩论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辩论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辩论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

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识别和辩论。

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辩论权。

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

这一过错也影响了辩论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

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承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

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

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承受了质证。

这是很遗憾的。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辩论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按照公平的原那么,我请求:(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辩论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

(三)、请求在辩论期内允许辩论人补充证据。

(四)、在辩论期内,如果辩论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辩论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辩论人和第一被告(Wy)之间在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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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作了相应规定,并赋予了守约方合同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违约方能否提起合同解除权未予明确,实践中争议较大。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以“履行费用过高”为依据,以“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开创了先例。

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这是最高审判机关用于指导审判的规范性意见中首次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进行规定,但因条文列明的适用条件较为原则、宽泛,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依然存在认知标准不一的现象。

本文以200份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旨在观察实证案例裁判情况,探讨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理依据及认定条件,为完善解除权相关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一、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裁判现状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以“违约方解除合同”为关键词,限定案由为“民事”,得到1116份民事判决书。

同时按照年份由近至远,兼顾法院级别由高至低排序,再通过案件逐个浏览,排除了与“违约方解除合同”无关的案件后,共得到200个民事判决书作为本文分析样本。

在200个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案件中,有146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54件为驳回,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被支持的比例达到了73%。

(一)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事实理由从收集的200个分析样本来看,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无非有两种:一种是在诉前即以口头、书面或行为(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搬离房屋、退还钥匙)等方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这类案件中,往往是守约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另一种是违约方以各类事实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

分析样本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事实理由一般分为三类:违约方经营决策因素(决策失误、成本不足、资金困难、经营模式调整等);政策或市场规划影响(停止建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房产被认定为危房);因其他原因导致履约不能(违约方进入破产程序、运输合同中标的物灭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消防证、存在安全隐患、标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受方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等)。

(二)裁判倾向200个分析样本中,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共146件,占73%,驳回违约方解除合同,判决应继续履行的共54件,占27%。

200个分析样本中,分别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8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96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3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10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5件、买卖合同纠纷8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件、租赁合同纠纷14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件、运输合同纠纷2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件、委托合同纠纷1件、合同纠纷9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1件、股权转让纠纷1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4件、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纠纷1件、物权保护纠纷1件、银行卡纠纷1件。

具体见下表:将裁判倾向与案由结合来看,可以发现,违约方起诉要求合同解除的案由,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而这些纠纷具有商业性及长期性的特点,合同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盈利,但因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可能会发生某些在订立时无法预料等不确定情形,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违约方为了追求损失最小化选择解除合同。

(三)裁判依据1 . 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条文适用情况200个分析样本中,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有146个案例,笔者对146个案例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法院适用《合同法》第110条的数量最多,共138个,占支持总数的94.52%。

其余依次为《合同法》第107条、《合同法》第6条、《合同法》第94条、《合同法》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具体见下表:2 . 驳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条文适用情况200个分析样本中,法院驳回违约方解除合同有54个案例,通过整理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与上文中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相同的是,均引用了《合同法》第110、107、94、60、6条,不同之处在于有部分案例中还引用了《合同法》第8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该条文旨在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统计数据具体见下表:对于合同的解除与否,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第94、107及第110条规定。

其中第94条规定于《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排除第五项特殊法定解除后,可以归纳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根本违约四种情形,具体情况各异,但实质相通,均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1项与第4项明确指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实质;第二项若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根据合同的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该合同目的肯定不能实现,此项情形的发生时间为合同履行届满前;第三项的延迟履行,实质与第二项预期违约相同,也为不履行主要债务,但发生时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

综上,违约解除的核心即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规定于《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110条规定,除了特定的几种情形发生时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其他情况守约方都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这两条相结合说明实际履行是对守约方最首要的救济方式,但特定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

(四)裁判理由1 . 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理由针对146个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例中所阐述的裁判理由,结合前文中的事实理由分类,经统计整理,支持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继续履行不具有可行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94条及第110条第1款中“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该理由主要出现于前文中因政策或市场规划影响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履约不能(违约方进入破产程序、运输合同中标的物灭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消防证、存在安全隐患、标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受方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等)的情形。

笔者还注意到,也有部分案例中将违约方资金不足也认定为“继续履行不具有可能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2)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

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10条第2款中的“履行费用过高”,具体表述与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1]说理部分相一致。

(3)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并且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该理由主要出现于租赁合同中,与第(2)点理由相呼应,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经营严重亏损时,法院倾向于支持解除合同。

(4)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部分案例中与《合同法》第110条第2款中“不适用强制执行”相结合,该理由主要出现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长期性合同履行中,法院考虑到房屋等不动产标的的使用价值,避免因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而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浪费,以违约方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有关“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2]其解答内容指出,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其实质上与此点价值体现相一致。

2 . 驳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理由笔者对法院驳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54个案例的裁判理由进行分析提炼,结合前文中的事实理由分类,可以看出,驳回理由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风险由违约方自行承担,无法作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依据。

事实理由主要见于前文中违约方经营决策因素(决策失误、成本不足、资金困难、经营模式调整等)。

在这些案例中,法院认为商业风险不应转嫁由守约方承担,且上述因素也不是违约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故认为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应继续履行。

(2)未满足《合同法》第110条例外情形的构成要件。

如在原告冉卫东与被告何宗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中,合同约定原告将标的房产转让给被告,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原告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法院认为“查封行为仅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当查封解除时,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为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对违约方的原告冉卫东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对于金钱债务,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中并未赋予违约方对于金钱债务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为支持价款或者报酬,仅有在第110条规定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时才有例外情形。

此外在少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只有守约方才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110条属于违约责任条款而非合同解除条款,规定了在合同权利义务未终止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几种法定情形下,无法要求对方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只能主张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二、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理分析(一)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解读从近代契约模式到现代契约模式也发生了些许转变。

近代契约模式关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认为合同仅是矫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不关心社会财富的总体情况。

[4]现代契约模式则认为,以形式自由为中心的近代契约模式忽视了分配上的正义,着眼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引导。

然而,无论是以矫正正义还是分配正义作为价值基础,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都不违背上述公平正义原则。

首先,对守约方而言,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未限制守约方的权利。

相反,合同出现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恰恰是由于守约方不行使解除权,致使合同处于长期不稳定、不平衡的状态中,才赋予利益相关(很可能是损失持续扩大)的违约方进行法律救济,在此基础上并没有损害守约方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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