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以200份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作了相应规定,并赋予了守约方合同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违约方能否提起合同解除权未予明确,实践中争议较大。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以“履行费用过高”为依据,以“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开创了先例。

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这是最高审判机关用于指导审判的规范性意见中首次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进行规定,但因条文列明的适用条件较为原则、宽泛,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依然存在认知标准不一的现象。本文以200份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旨在观察实证案例裁判情况,探讨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理依据及认定条件,为完善解除权相关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一、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裁判现状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以“违约方解除合同”为关键词,限定案由为“民事”,得到1116份民事判决书。同时按照年份由近至远,兼顾法院级别由高至低排序,再通过案件逐个浏览,排除了与“违约方解除合同”无关的案件后,共得到200

个民事判决书作为本文分析样本。在200个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案件中,有146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54件为驳回,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被支持的比例达到了73%。(一)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事实理由

从收集的200个分析样本来看,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无非有两种:

一种是在诉前即以口头、书面或行为(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搬离房屋、退还钥匙)等方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这类案件中,往往是守约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种是违约方以各类事实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分析样本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事实理由一般分为三类:违约方经营决策因素(决策失误、成本不足、资金困难、经营模式调整等);政策或市场规划影响(停止建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房产被认定为危房);因其他原因导致履约不能(违约方进入破产程序、运输合同中标的物灭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消防证、存在安全隐患、标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受方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等)。

(二)裁判倾向

200个分析样本中,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共146件,占73%,驳回违约方解除合同,判决应继续履行的共54件,占27%。

200个分析样本中,分别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8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96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3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10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5件、买卖合同纠纷8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件、租赁合同纠纷14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件、运输合同纠纷2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件、委托合同纠纷1件、合同纠纷9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1件、股权转让纠纷1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4件、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纠纷1件、物权保护纠纷1件、银行卡纠纷1件。具体见下表:

将裁判倾向与案由结合来看,可以发现,违约方起诉要求合同解除的案由,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而这些纠纷具有商业性及长期性的特点,合同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盈利,但因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可能会发生某些在订立时无法预料等不确定情形,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违约方为了追求损失最小化选择解除合同。

(三)裁判依据

1 . 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条文适用情况

200个分析样本中,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有146个案例,笔者对146个案例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法院适用《合同法》第110条的数量最多,共138个,占支持总数的94.52%。其余依次为《合同法》第107条、《合同法》第6条、《合同法》第94条、《合同法》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具体见下表:

2 . 驳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条文适用情况

200个分析样本中,法院驳回违约方解除合同有54个案例,通过整理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与上文中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相同的是,均引用了《合同法》第110、107、94、60、6条,不同之处在于有部分案例中还引用了《合同法》第8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该条文旨在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统计数据具体见下表:

对于合同的解除与否,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第94、107及第110条规定。其中第94条规定于《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排除第五项特殊法定解除后,可以归纳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根本违约四种情形,具体情况各异,但实质相通,均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1项与第4项明确指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实质;第二项若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根据合同的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目

的,该合同目的肯定不能实现,此项情形的发生时间为合同履行届满前;第三项的延迟履行,实质与第二项预期违约相同,也为不履行主要债务,但发生时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综上,违约解除的核心即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于《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除了特定的几种情形发生时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其他情况守约方都可以要求实际履行。这两条相结合说明实际履行是对守约方最首要的救济方式,但特定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

(四)裁判理由

1 . 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理由

针对146个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例中所阐述的裁判理由,结合前文中的事实理由分类,经统计整理,支持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履行不具有可行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94条及第110条第1款中“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该理由主要出现于前文中因政策或市场规划影响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履约不能(违约方进入破产程序、运输合同中标的物灭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消防证、存在安全隐患、标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受方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等)的情形。笔者还注意到,也有部分案例中将违约方资金不足也认定为“继续履行不具有可能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2)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10条第2款中的“履行费用过高”,具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