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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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一、法的历史类型: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国家意志的不同对古往今来的法律制度作出的分类。

二、法律体系: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不同的部门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三、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一个落后的状态向一个先进的状态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进步的过程四、渊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以及表现为何种的法律文件形式五、法系: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对现存或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凡是有相容的历史渊源和传统,有相同或相似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就是相同的法律家族,就是法系六、法律方法: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七、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正当的理由的逻辑思维方式八、法律论证: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方法九、法律解释: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十、法律发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找到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即个案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正当的裁判的方法十一、扩大解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作出宽于字面的解释十二、限制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图过于宽大时,对法律条文作出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十三、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承十四、法律移植:特定国家或地区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十五、法律职业: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伦理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十六、法律程序: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行为、方式和关系十七、法的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十八、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十九、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活动简答论述1、法对政治的作用:(1)协调政治关系(2)规范政治行为(3)促进政治发展(4)解决政治问题2、法的哪些方面对正义有促进和保障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使分配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为权利与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权威公正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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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一、名词解释1、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2、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3、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5、法治国家:6、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7、法的历史传统:8、法的要素:组成法律这个系统的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具有个别性局部性多样性差别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

9、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法的创制:11、法的规范性:12、自由:人在意志上对自身的控制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对自身活动和行为享有独立自主权。

不受他人的妨碍。

13、人治: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14、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以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二、简答题1、中国法制创制的原则有哪些?答:1)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2)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3)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2、属于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专属立法权有哪些?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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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范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法律原则的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1、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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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4、法律移植–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引进(区别与法律继承)法律移植的范围:–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和国际惯例5、法律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

指法律的来源、源头。

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分为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物质渊源、法的形式渊源等。

7、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

8、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

10、判例法:是指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的渊源,是先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以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

11、习惯法是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习惯是人们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法。

12、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特点是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不产生新法。

不是立法活动。

任务是将法集中、系统。

13、法的编篆-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和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决定存废,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

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中的矛盾、混乱。

17、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以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地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18、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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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点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意志、行为所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与约束作用,具体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有五个方面:1、法律对于行为人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2、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评价作用3、法律对于人们相互之间如何行为的预测作用4、法律对于社会一般公众的教育作用5、法律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作用二、法律的社会作用有哪些?答: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的社会作用包含维护阶级统治的和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这两个方面,具体而言:1、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体现在:(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如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生态平衡等方面;(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以立法保障劳动条件和调节交易行为;(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总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政治统治的基础在于执行某种社会职能,因此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与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并不矛盾,前者能够促进和保障后者的实现。

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有哪些?答: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观点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主义”,是对法律作用的客观理性认识,具体而言,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主要指法律的概括性、滞后性、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具体性、特殊性和变动性之间的对应困难。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包括哪些?答:法的价值之间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发生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冲突,一般而言,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4、人民利益原则四、法律制定的特征包括哪些?答:法律的制定也称为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法律的活动。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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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背诵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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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背诵重点Parasite2019.1.18第一章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广义的法律•宪法•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大代表)3: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律规则A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授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权利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B 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标准性规则:指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C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调整性原则: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功能在于控制行为的规则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D从法律规则强弱程度分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5:法律原则概念: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分类: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决策、指示、决定及目的、目标。

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

第二章1: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区分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行为调整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过程•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3:法系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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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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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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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一,社会调整的分类1.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内在调整是人们学习一定社会群体的行为规则的过程。

外在调整是通过外部压力是人们遵守一定社会规范的过程。

(根据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人们服从它的原因分类)2.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肯定性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对服从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鼓励,达到促进一定行为的目的。

否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制裁的方式,对违反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惩罚,达到禁止一定行为的目的(根据其给予人们压力的方法分类)3.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来执行,不仅得到正式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的程序。

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来执行,无须专门人员负责。

(根据是否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实施分类)4.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这会调整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依据,是针对具体人,具体情况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只要出现规则所规定的那种情况,就可以反复适用。

(根据是否以普通适用的规则为依据)5.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由自己解决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面通过自己的方式解决冲突的措施,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与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根据是否有第三方干预分类)二.法的作用和职能:法的作用,实际上讲的也就是法的职能,法的职能实际上也就是讲的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类行为或者人类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四.法的创制:法的制定和认可这两种形式统称为法的创制五.法的历史渊源和理论渊源:法的历史渊源通常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或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历史事件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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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二、法学的性质: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五、法理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第一章法一、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进而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了。

这个更高的标准被称为“高级法”(High Law)。

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法与其他的行为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与某些行为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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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定义我国法学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将法定义为: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识,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五个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5、揭示了法的主要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二、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社会规范;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四、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的法规(五)规章(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P101)(1)法律汇编(法的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的主要特点是:A、法律汇编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法律汇编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类排列方法,如按部门法、文件制定机关、文件颁布的年代顺序等。

B 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

(2)法典编纂(法的编篡)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便攒成具有完整机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

法典编纂的基本特点是:A 法典编纂是法的创制的形式之一;B 法典编纂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必须讲求高度的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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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本体:它是法最初的形态,是反映着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要求的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思想关系,即被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被一定的国家权力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关系,总成为法律关系。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好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法的渊源类别:(一)成文法①规范性法律文件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③国际法(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①习惯法②判例法③惯例7、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8、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9、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10、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与方法:(一)原则: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二)方法:①依法裁决②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③进行备案与审查11、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13、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要观点:①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②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1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

法理学重点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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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章节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的法律不存在(奴隶制法律产生) 2.奴隶制法律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公证审判、法官职业化) 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丰富了法学理论宝库,但不够完备。

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成较早。

(罗马法)第二章法的运行(法的运行的机制) 1.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给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2.法的制定,需要采用科学的民主立法程序。

(宪法)第三章法的价值(法的功能) 1.法的价值概念:法对特定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控制,从而对该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作用的属性。

2.法的基本价值的层次性:人类社会有两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即自然秩序的维护和人的自由发展。

3.法的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即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和满足法的基本价值。

4.规范法律价值的实现:就是将某一法律规范内含的价值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实现规范所规定的价值的一种活动。

第四章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所来源或者从属于的特定法律部门或者特定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的渊源的构成: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法律规范和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打上深深的农业社会的烙印,并且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轻视甚至蔑视“下民”的人权,但是它相对于同时代西方的文化,却又表现得更为自信、宽容和开放,其显著特征就是接纳吸收了外来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又以批判的眼光,总结、继承和超越外来法律文化。

封建时期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儒家的天命观和君权神授说、法律神权主义、德礼合一、法律无为主义和仁政思想等,另外还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黄老之学的民本思想,杨雄的“为人者,莫重于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等等。

法理学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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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概念: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3、法的产生:(1)根源: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组织(2)标志:a、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b、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划分c、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3)产生背景1、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生产力的提高,促进私有财产的发展,从而出现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解决争端的方式逐步演变为强者对弱者、富人对穷人、有权者对共有财产的赤裸裸的、野蛮的占有、掠夺;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这种自愿解决争端的形式也为由第三方强制解决的方式——审判或仲裁所补充。

2、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在氏族组织解体的过程中,氏族首领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氏族首领的权力变成了一种压制性的权力。

3、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在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和文化的变化。

4、习惯、习惯法、成文法:5、法的外部特征: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B、法律这种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C、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摄于关系的D、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6、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观)(1)法是一种意识形态。

属于思想范畴,是人的意志,不是社会关系,是立法者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规定的行为规则,是一定意志的体现。

(2)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

(3)法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而非其中个别人、个别集团的任性,但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过统治阶级内部和外部的斗争。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2、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客观)法的物质根源、物质制约性。

法理学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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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

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3、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4、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5、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相等同,如公民保卫祖国的责任、遵纪守法的责任、国家机关执法的责任,等等。

法律责任(狭义)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种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7、法律职业:具有线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特征:法律职业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一种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维护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

8、权利和权力:9、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0、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1、权威性制定2、社会实效(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二)阶级性(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普遍性(四)权利义务性(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六)可诉性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表现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一般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1、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1、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公式: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通过对法治实践环节与形式要素的完整把握,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2、法的本质: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是人们的行为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

3、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的思想核心: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步形成,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被董仲舒等人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成为封建社会的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4、法律最终决定因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5、法的效力:广义说它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的普遍约束力,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民事主体双方协议或单方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狭义上说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

俩个角度理解:1)强制与保障2)价值与功能。

6、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生效、终止、溯及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的空间效力(本国领土、地区性)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法的对人效力(属人,属地,保护)或对象效力意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7、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立法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制定的法的效力的等级就越高。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8、法系划分工具: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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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体正义为主要容的法律规的总称。

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

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者在其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法律原则的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1、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性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一国哪个或哪些机关有权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是不同的。

(3)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法的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也具有客观性。

二、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一)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比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制统一原则即涵盖了非常广泛的容。

(二)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本身因负载诸多价值,故社会发生重大变迁而亦能保持不轻易改变。

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社会调适能力,而法律规则通常容易发生改变。

如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等(三)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四)适用方式方面的区别1、当原则与原则冲突时需要权衡对比,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

2、原则与规则冲突时,规则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而且一般都会适用原则。

3、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

也就是说,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既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法律程序的特点:1、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2、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

3、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

4、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

5、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6、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现代化的特征:1、法律变得更加密集。

2、法律变化的速度不断加快。

3、权利话语成为主流法律话语。

论述题:法律演进的基本规律:(一)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是最终决定和推动法律的演进与发展的力量(二)法律的演进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三)容上体现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与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转型过程(四)根本的动力的确在于一个社会部需求的增长、进化和发展,但同时也离不开外部环境因素的外在推动(五)在形式上,从自我确证的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的多法律体系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演进、发展过程(六)在具体途径上表现为:继承、借鉴和创新(七)在推动力上:是重要因素法律演进的途径可以抽象概括为演变、突变和质变三种。

演变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继承;突变的表现形式包括法律移植和法律改革两种形式;而质变的表现形式我们称之为法律革命,按马克思的解释就是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二、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突出问题(一)统一性问题司法改革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牵涉因素纷繁复杂,需要强有力的统一协调指挥。

(二)计划性问题庞大繁杂的司法改革需要周密的计划安排,以保证司法改革的目的性、规性和有序性。

(三)系统性问题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政治体制、司法制度和审判工作均处于一定的系统中,受到系统外相关因素的制约。

司法改革的理性模式应是系统性的创新和完善。

三、司法改革的目标取向社会转型对我国司法改革影响深刻,尤其表现在司法改革宏观目标的选择上。

目标具有决定司法改革基本走向和制度选择的作用,当前,司法改革最关键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明确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确定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

我国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制度的整体现代化。

四、司法改革的现代理念现代司法理念的涵十分丰富,包括司法的独立、中立、、公正、公开、效率、廉洁、职业化、终局性以及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诸多容。

以现代司法理念指引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当前应迫切需要处理好以下三方面关系:(一)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职权配置、司法保障、司法官员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才能形成“一盘棋”的格局,才能协调和凝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实现、平等、程序公正、依法行政、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条件。

(二)国情与伪国情充分考虑司法国情是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必须克服所有司法国情都要照顾的片面认识。

强调司法国情,绝不能把落后的观念和做法冠之以司法国情,用伪国情来阻碍司法观念更新和司法制度创新。

五、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和方法当代中国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是走反思性司法改革的道路。

为了保证我国司法改革在新的历史阶段取得突破性进展,就必须对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司法改革实践进行客观回顾和全面检视,在改革的理念、主体、目标、体制、模式、方法等多向度上进行审慎判断和深刻反思。

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对照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反思30多年司法改革的实践和做法,去伪存真,汰劣选优,按照统一性、计划性和系统性的要求,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最后应当指出,“法律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

”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司法改革的系统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不断进行总结和反思,始终把握中国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

只要我们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出发,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实行渐进式改革,并注重司法改革的策略、方法与步骤,就一定能够构建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一定能够实现司法制度整体现代化的目标。

法律移植:一、法律移植的概念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二、法律移植的理论(一)法律移植否定论“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孟德斯鸠(二)法律移植肯定论三、法律移植的必然性★(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三)法律移植是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容(四)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四、法律移植的实践(一)存在的情形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二)法律移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注意国外法(供体)与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2、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3、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4、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权独立行使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产物。

在我国,司法权独立行使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坚持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在当今中国,司法权不仅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通过这些种类多样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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