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侵权法上的医疗特权
论我国医患纠纷中对医务人员权益的保护 英文释文
论我国医患纠纷中对医务人员权益的保护英文释文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in Healthcare Disputes in Our CountryThe healthcare industry is a complex and multifaceted system that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well-being of our society. Within this system, medical professionals, including doctors, nurses, and other healthcare workers, are the backbone, providing essential services to patients and ensuring the overall quality of healthcare.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the issue of medical disputes and conflicts between patients and healthcare providers has become a growing concern, often resulting in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One of the primary challenges facing medical professionals in our country is the increasing frequency of medical disputes and lawsuits. As patients become more informed and assertive about their healthcare rights, the potential for conflicts between patients and healthcare providers has risen. In many cases, these disputes arise due to misunderstandings, miscommunications, or unrealisticexpectations on the part of patients. However, in some instances, patients may resort to legal action even in the absence of clear evidenc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or negligence.The impact of these medical disputes on medical professionals can be significant. They can face emotional stress, reputational damage, and financial burdens as they navigate the legal system and defend themselves against allegations. Moreover, the fear of potential litigation can lead some medical professionals to practice "defensive medicine," prioritizing the avoidance of legal risks over the optimal course of treatment for their patients. This can result in increased healthcare costs, unnecessary diagnostic tests, and a decrease in the quality of care.To address these challenges, it is crucial that our country's healthcare system and legal framework provide robust protections f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This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a multi-faceted approach tha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key elements:1. Strengthening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The development of efficient and impart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such as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an help to resolve conflicts between patients and healthcare providers without resorting to lengthy and costly legal battles. Thes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 can provide a more collaborative andconstructive environment for both parties to address their concerns and reach mutually acceptable solutions.2. Establishing Clear and Fair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 governing healthcare should be designed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rights of patients and the protection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This includes clear guidelines on medical malpractice, informed consent, and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records, as well 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measures to prevent frivolous lawsuits and ensure that legal actions are based on legitimate grounds.3. Improving Communication and Transparency: Enhancing communication and transparency between patients and healthcare providers is essential for building trust and reducing the likelihood of disputes. This can involve initiatives such as mandatory patient-provider communication training, the use of clear and accessible language in medical interaction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grievance redressal systems.4. Providing Legal and Psychological Support for Medical Professionals: Medical professionals who find themselves embroiled in legal disputes should have access to comprehensive legal support and counseling services. This can include access to legal representation, guidance on navigating the legal system, and mentalhealth resources to help them cope with the emotional and psychological impact of such conflicts.5. Promoting a Collaborative and Supportive Healthcare Culture: The healthcare system should foster a culture that values the well-being and professional integrity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This can involve initiatives such as peer-support programs, recognition of exemplary servic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that prioritize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healthcare workers.By implementing these measures, our country can ensure tha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are adequately protected, while also maintaining a healthcare system that is responsive to the needs of patients and upholds the highest standards of care. This delicate balance is crucial for the overall well-being of our society and the continued advancement of our healthcare system.。
(完整版)美国侵权法(中英文)
美国侵权法(中英文)Restatement of the Law,Third,Torts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美国法学会《侵权法第三次重述》Part One: Intoduction of Torts 侵权法概述Part Two: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Rule Sections)第一部分:责任分担Part Three: Products Liability 产品责任Part One: Intoduction of Torts 侵权法概述在美国,侵权法主要属于各州的法律范畴,而且主要由判例法组成。
侵权行为可分为故意侵权行为(intentional tort)、过失侵权行为(negligence or negligent tort)和严格责任侵权行为 (strict liability tort). 对侵权行为的一般救济方法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一定的金钱补偿,在涉及交通事故等领域的侵权赔偿已广范采用了保险赔偿的方式。
Part One: Introduction 基本概念1. The law of tort is still the source of most civil suits in the United States, with damage claims for automobile accidents taking first place. Many circumstances contribute to this: (a) the plaintiff in an American civil suit is ordinarily entitled to try his claim before a jury which will often--and understandably--rely more on human than on legal considerations, for instance when a child has been injured in an automobile accident or through a defective product of a large enterprise;(b) Compensation and damages include not only the actual loss but also the intangible damage. A plaintiff can therefore often play on the human reaction of the jury: for instance, what is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for a permanent disability such as the loss of a limb? (c) American law permits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attorney in the plaintiff’s recovery (contingent fee) which not uncommonly amounts to 25 to 33 percent of the verdict. As a result of all of these factors, a tort action may be a lengthy proceeding, result in large expenses, for instance through honoraria for experts (which may deter the "small "plaintiff from suing at all), and may end in the award of a very large verdict. It is no linger uncommon that a jury will aware a verdict in excess of $100,000. These conditions have been the touchstone for several reform endeavors which will be discussed inmore detail below.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产生的诉讼仍是大多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来源,其中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居于首位。
论医疗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笼统 , 随着 时代 的 发 展 , 技 的进 步 , 会 生 活 新 问 题 的 出现 , 统 科 社 传
的学 说 已经 不 能 够 充 分 解 决பைடு நூலகம்证 明 责 任 分 配 的 例 外情 形 。 后 世 学 者 纷 纷 创 立 不 同 的学 说 , 望 一 举 解 决 证 明责 任 分 配 的 所 有 问 题 。 期
证 明责 任 分 配 的理 论 , 主 要 内容 为 两 项 基 本 原 则 。一 是 “ 告 应 其 原
负举证义务 , 原告不尽 证 明责任时 , 判决 被告胜诉 ”一是 “ 当 应 , 举
的权 益 得 到 更 好 的 平 衡 , 完 善 我 国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指 明 了 新 为 的方 向 。
2 医疗 侵 权 行 为 与 损 害结 果 之 间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法 学 上 的 因 、 果 关 系 不 同于 哲 学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哲 学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是 指 一 个 现 象 必 然 的直 接 的导 致 另 一 现 象 的 出 现 , 一 现 象 叫 做原 因 , 一 现 前 后 象 叫做 结 果 。 对 于 法 律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多 种 学 说 。 如 条 件 说 , 因 说 , 有 原 相
一
证 的义 务 , 在 于 主 张 之 人 , 定 之 人 没 有 证 明 的义 务 ” 两 大 原 存 否 。
则 经 过 历 史 的演 变 , 立 了 “ 告 就 其 诉 讼 原 因 之 事 实 为 举 证 , 确 原 被
告 就 其 抗 辩 之 要 件 事 实 为 举 证 ” 一 般 原 则 。然 而 这 一 原 则 过 于 的
论 医 疗 侵 权 的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错误出生”侵权责任的权利客体探讨
“错误出生”侵权责任的权利客体探讨摘要:”错误出生”是指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因医生的过失,未检测出胎儿的先天严重残疾,或者虽检测出胎儿患有先天残疾,却疏忽大意没有告知孕妇及其亲属,导致孕妇及其亲属误认为胎儿是健康的而选择生出了残疾的婴儿。
残婴的出生不仅给婴儿父母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给他们的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那么问题在于,”错误出生”案件中,医生或医疗机构究竟侵犯了残疾儿父母的何种权益,是否受我国法律所保护?本文主要探讨”错误出生”侵权责任的权利客体。
关键词:错误出生侵权客体知情权“错误出生”是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一个概念,是学者们对英文”wrongful birth”的翻译,也有人翻译为”不当出生”。
国内外学者对于”错误出生”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此类案件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赔偿范围的局限性、合同相对性等特点,故而认为适用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错误出生”案件中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
要认定”错误出生”案件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分析在此类案件中,医方所侵犯的”权”到底侵犯的是残疾儿父母的何种权利,是否为我国侵权法所保护,即”错误出生”案件侵权责任的权利客体是什么?侵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也称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或为权利或为利益。
但并非所有的权利或利益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理论上对侵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存在以下两种理解:一为广义说,该说认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应作广义的解释,即只要是既存的法律体系所明确承认的权利都属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至于侵权法保护的利益则是指规律社会生活的公序良俗及保护个人法益的法规所包括的一切利益[1]。
二为狭义说,该说则认为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仅指人格权、物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2]。
笔者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因此,”必须通过对侵权行为做扩张解释:侵害的’权’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而且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3] “。
侵权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展符合诊疗规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在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易于理解,如何界定过失是本条的主要着眼点。
“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上的重要概念,即注意义务。
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是界定过失的基准。
各国侵权责任法中注意义务的内涵大同小异。
英美法对注意义务的一般解释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在侵权法中,如果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反了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依照本条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
一个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诊疗水平,并非完全能够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所涵盖。
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作出事后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实施事后证明是错误的行为。
然而,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唯结果论。
关键要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
因此,本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才公平合理。
英美侵权法
五、医疗失当
第五讲 严格责任(上)
一、严格责任的历史、分类和理论
二、侵扰
三、火责
四、动物致害
五、替代责任
第六讲 严格责任下
一、Rylands v. Fletcher 规则
二、危险财产(结构/房屋)责任
三、危险物责任
四、缺陷产品责任
第七讲 补遗
一、名誉损害
二、欺诈和不实陈述
三、经济侵权行为
英美侵权法课程详细信息
课程号
02939991
学分
2
英文名称
Anglo-American Tort Law
中文简介
侵权行为法在英国和美国法中是一个基础性的、传统性的和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着独具特色的法律规则体系和法律原则,以及多样性的法律学说。从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上讲,对原告来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为其受到的损害提供一种补偿;从被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保护他的一种行动的自由;从社会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防止一般的损害行为。侵权行为法提供一种法律的私法救济,与保险法、社会法、刑事伤害补偿法,以及各种健康服务性质的国家福利法一起,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赔偿。本课程涉及如下具体的侵权诉讼形式以及相应的各自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对动产的不法侵害,对人身的不法侵害,侵扰,名誉损害,过失法,成文法的侵权责任,危险房屋的侵权责任,瑕疵产品责任,严格责任,动物致害的责任,家庭侵权责任,经济侵权责任,欺诈和有害的谎言,滥用法律诉讼等等。在此基础上,本课程还会进行法律理论上的探讨,其中包含有侵权法的道德理论、侵权法的政治学理论、侵权法的经济学理论,以及侵权法的女性主义理论意)
1,殴打(battery)
2,威胁(assault)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个国际大国,美国一直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其侵权法体系相对完善。
本文将深入理解美国侵权法,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美国侵权法的运作和应用。
一、美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美国侵权法建立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基础上,主要包括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和侵犯隐私等方面。
其基本原则如下:1. 侵权主体: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政府机构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仅仅限于直接复制他人作品或商标,包括传播、展示、制造、销售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3.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从业者责任。
直接责任主要指侵权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从业者责任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为实施者提供助力或者创造侵权条件的投入方。
4. 损害赔偿:如果侵权成立,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并有可能获得双倍甚至更高倍数的赔偿。
二、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美国侵权法的应用,我们选取了两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音乐版权侵犯在美国,音乐版权侵犯案件较为常见。
例如,近年来许多数字音乐平台和在线音乐商店因未获得音乐版权而涉嫌侵权。
根据美国法律,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散布、复制并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均视为侵权行为。
实际案例中,一家在线音乐商店未获得一首流行歌曲的版权,但仍在平台上销售该歌曲的数字音乐文件。
版权所有者发现了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该在线音乐商店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该商店支付经济赔偿,同时下令停止销售侵权音乐。
此外,法院还可能判决制裁金作为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案例二: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另一类常见的侵权案例。
美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免受他人在同类或相关类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的侵害。
实际案例中,一家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来售卖某种特定产品,并建立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但后来,一家竞争对手也开始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标识来销售类似产品。
中国与英美,侵权行为法比较
中国与英美,侵权行为法比较政法学院法学1111 伊春尽管看完了这本博大精深的《英美侵权行为法》,但我不得不说我还不太能理解其中的精髓。
因为无奈,我只能试着把它和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的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相比较,试着加深我的理解,让我从中洞悉我未知的侵权法的世界。
我将从所处法系、立法类型、以及内容等三方面来比较两者的差异。
所处的法系不同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非法典化的判例法,没有成文的民法典,但是在其法律的体系中,侵权行为法是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
同时,英美法系的民法没有债法总则的概念,因此,不考虑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协调问题,也没有必要与合同法之间的共同之处进行平衡,侵权行为法就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
英美法系的这种做法,使侵权行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更有助于凸现侵权行为法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更好的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职能。
中国的侵权行为法(称法见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以及为了更加直观反映中国与英美的异同,故作侵权行为法)并没有按照大陆法系的做法,将侵权行为法置于债法之中。
虽然将其置于债法之中符合侵权行为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本质,那就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基本规则适用债权法的原则。
但是在20世纪中,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十分迅速,内容的外延不断拓展,变得越来越庞杂,尤其是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上不断发展变化,成为现代社会调整利益关系,保护人的权利的极为重要的法律部门。
徐爱国教授的《英美侵权行为法》为我们展现了侵权行为法作为英美法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无限魅力。
首先,英美法系赋予侵权行为法以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的独立地位,就使侵权行为法不局限于债法的限制,而是在债法的指导下充分地展示了自身的特点。
其次,英美法系给予侵权行为法发展空间,可以按自身的规律充分发展。
再次,英美法系中的侵权行为法获得了独立表演的舞台,这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人民的保护伞,恶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价值取向——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8条
政 沾 论
Zh n a Im n e g F a Co g
No. 5 Oc . 0, 0 9 t1 2 0
【 文章编号】 0 1 0
7 (090—0 1 7 420 )5 7—0
医疗侵权 证 明责任 的价值 取 向 *
— —
兼评 我国《 侵权责任法( 草案) ( 》 二次审议稿) 5 第 8条
治疗行为有重大失误以致造成病人身体健康受伤害
应 鉴 于患者一 方举证 的 困难 性 , 如何提 升受 害人在 者 , 由加 害人—— 医师 就其 行为无 过错 及该行 为与 医疗 损 害赔 偿诉讼 中的攻击 防御能 力 , 其是如 何公 损 害之 间无 因果关 系承担 证 明责任 。其 主要理 由是 , 尤 致 平合 理地 分配双 方 当事 人 的证明 责任 , 以实现 法律 的 医师 因其治 疗失误 行 为 , 使过 错 及 因果关 系 不 明 ,
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 对医疗侵权 实行 双重证 明责任 倒置 , 学界 和社会公 众 中掀起 了赞成和反 在 对两种针锋相对观 点的 交锋 , 20 而 08年 l 2月《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权责任 法( 草案 ) ( 次审议稿 ) 5 》二 第 8条基本 上废
除 了对 医方过错 的证 明责任倒 置。在 医疗侵权证 明责任分配立法价值取 向问题上 , 存在 着正义与 自由的冲 突、 正义
王 国征
( 中国社会科 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2 ) 070
【 内容摘要 】 对医疗侵权证 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 针 无论是英 美法 系的 美国还是 大陆法 系的德 国和 日本都采取相 关
措施和方法, 以减轻甚至免除患者对 医方存在 过错 以及损 害与过错之 间存在 因果关 系的证 明责任 。2o 年最 高人 oi
浅议英美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
归 责 原 则 由不 论 加 害 人 是 否 有 故 意 、 失 都 要 承 担 过
的传 统 侵 权 法 上 的 侵 权 责 任 也 是 一 种 结 果 责 任 , 即
“ 害人不 论 有 无 故 意 或 过失 , 一 样 承 担 损 害赔 加 都
偿责 , 即只要有 加 害行为并 产生损 害结果 时 , 亦 就
必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到 了严 格 责 任 的 晚 期 , 责 任 的 理 论 基 础 逐 渐 其
责 任 , 展 为 加 害 人 若 能 证 明 自 己无 过 失 就 可 以 免 发
“ 果 责 任 ”。 结 在 美 国法 上 的情 况 与 英 国 法 大 致 相 同 , 所 谓 其
R ln s V. l th r一 案 所 确 立 的 原 则 的 具 体 y a d F ec e
内容 为 :在 自 己 土 地 上 , 其 土 地 进 行 非 自然 的 利 “ 对
摘
要: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的一个 重要概念。本文从早期的严格责任入 手, 对严格 责任 的历史发展进行 了概
述, 并对“ 拉依 朗茨对费莱彻原则” 进行 了介绍 , 也将其 与大陆法系 的“ 过错 责任” 无 进行 了比较, 在使 人们 深入 了 旨 解英美法系 中的严格责任。
关键词: 严格责任 ; 无过错 ; 因果关 系
用过 程 中 , 有 一旦逸 出会有 害他人 的物体 的人 , 拥 对 于 因该 物 体 的 逸 出 而 造 成 对 他 人 的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 该 案 件 的背 景 为 , 告 让 承 揽 人 在 自 己 土 地 上 ” 被 建 造 蓄 水 池 。 承 揽 人 在 施 2 中发 现 预 定 蓄 水 池 底 部 1 2 的地 面上 有 几个 坑 道 的 痕 迹 , 道 也 被 土 石 堵 塞 。 坑 但承揽 人并 未采取 特 别 的调 查 和 工程 措 施 , 原样 就 完 成 工 程 。 而 被 告 并 不 知 道 坑 道 的 事 情 。蓄 水 池 开 始 蓄 水 后 , 于 水 的 压 力 冲垮 了 原 来 堵 住 坑 道 的 土 由 石 , 流 通 过 底 下 的 坑 道 冲 到 了另 一 地 区 , 原 告 的 水 即 煤 矿 , 原 告 带 来 了 很 大 损 失 。在 这 一 案 件 中 , 然 给 虽 被 告 并 没 有 任 何 过 失 , 是 /. 法 官 布 莱 克 本 根 据 但 N审 已有 的动物饲 养者 责任及 “ 法妨 害 ” 任 , 定 被 非 责 判 告 人 承 担 损 害赔 偿 的 责 任 。 接 受 对 此 判 决 上 诉 的 上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医疗损害责任
❖ 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 的义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是 否必须经过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实施抢救,以往法 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规定不明。
❖ 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 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 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 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对58条第1款的认识:是对过错的认定或证明。规 定为一种“过错推定”的情形不妥。
❖ 支持者(支持58条第1款为过错推定者)举例证明: 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义务人员可能采取 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是合 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王胜明: P284;王利明P602)
❖ 2、诊疗义务
❖ (1)抽象的注意义务:
❖ 借鉴:日本最高法院1961年2月16日在东大医院 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明确,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 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 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 务”。
❖
❖ 对于“最善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 1969年2月6日在国立东京第一医院脚癣放射 线皮肤癌一案中做了进一步阐释:作为医师, 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并在依当时的 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 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
❖ 再如:医生叮嘱服药期间不得吃辛辣食品。 ❖ 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包括:对患者伤情的准确判断;治疗措施的合理、 适当;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将紧急救治措施造成 的损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医疗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探讨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3期(总第117期)蛔IⅡl al of岫胁y Sc h∞l of cPc压e ngzhou M ur I i c i pal com i tt∞N o.3,2012(sm,117)法学研究医疗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探讨漆思瑶(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医疗行为如果负担了过重的潜在的侵权的可能性,则不利于其充分行使救死扶伤的责任。
实现对患者和医疗机构利益的平衡,是医疗侵权相关立法重点关注的问题。
必要且恰当的做法是:明确医疗侵权责任确定时的因果关系层次和每一层次采用的判断方法,在实际的诉讼中采用过错责任为原则并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关键词: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一670l(2012)03—0072—04医疗侵权行为中,由于医师的不法或过错行为对患者所遭受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医疗机构需要对此损害结果承担替代责任。
“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连接医疗违法行为和医疗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是判断受害患者一方医疗损害事实与医疗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联系的客观依据,以及确定实施医疗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对受害患者诉求所依据的损害事实是否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之一”【¨。
本文将初步探究在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相关制度应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平衡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利益的问题。
一、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有多种学说。
尽管存在众多学说,因果关系的判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或者阶段——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其中的具体判定方法又存在着多种学说可供选择。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主要是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判定.虽然其中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价值判断,但德国法学家认为,当一个判断标准超越了个人的价值判断并成为以大多数人的一致的价值判断为其客观性和妥当性的“公准”时,因果关系便转化为客观的事实一‘。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财产权等。
在美国法律中,侵权行为被认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角度探讨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在美国法律中被定义为违反了他人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了四个要素:违反了合法权益、过失、因果关系和损失。
对于被侵权的一方来说,他需要证明被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对方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在美国法律中,侵权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别:侵权行为和严重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了名誉侵权、隐私权侵犯和财产权侵害等。
名誉侵权指的是通过诽谤、诬蔑等手段对他人的声誉造成损害。
隐私权侵犯则是通过侵犯他人的个人生活、家庭和通讯私密权利来达到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财产权侵害则包括了对他人财产的非法侵占、盗窃等行为。
严重侵权行为是指那些对个人安全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重罪。
这些行为除了会面临刑事惩罚,也可以对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美国法律中,一旦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几种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和公开道歉等。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需要向被侵权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犯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避免继续对被侵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公开道歉是指侵权人需要在合适的媒体上公开向被侵权人道歉,以修复其受损的声誉。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决定发放禁制令,以保护被侵犯者的权益。
禁制令是指法院对侵权人发布的命令,要求其停止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如果侵权人违反禁制令,可能会面临罚款、强制执行以及其他进一步的法律制裁。
四、个人隐私权保护在美国法律中,个人隐私权被视作一项基本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美国妨害法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
美国妨害法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王明远1.概述英美法中的“妨害”(Nuisance),乃泛指对他人土地利用或享有等权益的各种间接性、非排他性的干扰现象,包括煤烟、灰尘、臭气、噪声、高热、阻碍阳光、污水、电流以及对土地利用造成不便的其他类似侵扰等,至于其性质,总体上乃属于侵权行为之一种。
由于环境侵权的成立并不以土地及相关权益受害为要件,环境损害也不以干扰性的妨害为限,同时妨害并不限于环境侵权,其他如在道路旁边堆放石头致影响通行、开设赌场或妓院致影响邻居心理安宁等,也属于“妨害”,因此环境侵权和妨害并不能完全等同。
但妨害概念所包涵的现象甚为广泛,现代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侵权,往往表现为扩大化、严重化的“妨害”1。
这就使得“妨害”成了环境法领域中最为常见的侵权诉讼案型2。
可以说,在“妨害”概念下,允许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救济的公共妨害部分以及私人妨害,与“环境侵权”大体相当。
而以保持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冲突性利益之间的平衡为其意旨的妨害法,也被侵权法学家Fleming描述为“普通法对环境保护的贡献”3。
妨害可分为公共妨害(Public Nuisance)和私人妨害(Private Nuisance)两种。
根据美国法律协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所编的1976年《侵权法(第二版)重述》,所谓公共妨害(第821B条),是指对一般大众公共权利的不合理干扰,所谓私人妨害(第821D 条),是指非以侵犯他人土地的方式而干扰他人私有土地的使用和享有的利益。
此外,还有一些就其结果而言既是公共妨害又是私人妨害的侵权行为,称为“混合妨害”(Mixed Nuisance)。
说它是公共妨害,是因为其损害多数人或社会的利益;说它是私人妨害,是因为其同时造成对私人权益的特别损害。
而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现象往往同时影响所在地区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构成公共妨害,也可能会影响某些特定人的特别权益而构成私人妨害4。
美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探讨
美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探讨近年来,美国医疗事故责任法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医疗事故责任法是指为了保护患者利益及维护医疗行业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责任的成立和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或其他医疗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失误、疏忽或错误,导致患者的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的发生可能是因为医生的技术不足、操作不当或诊断错误等原因。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成立在美国,医疗事故责任的成立是依靠以下几个要素: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疏忽或错误行为,患者遭受了身体或财产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直接由医生行为引起的。
医疗关系是医疗事故责任成立的首要条件。
患者必须能够证明他们与医生之间存在直接的医疗关系,例如签署医疗服务协议或接受医生诊疗。
医生的失误行为必须是通过专业判断得出的,并且该行为必须是在正常情况下会被视为错误的。
最重要的是,患者必须证明医生的失误直接导致了他们的身体或财产损害。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在美国,医疗事故赔偿主要分为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两部分。
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其他由医疗事故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些费用需要被医生或医疗机构全额赔偿,以补偿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非经济赔偿包括痛苦、痛苦和痛苦等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损失。
这种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因为痛苦和苦难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主观的。
不同的州在非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可能有所不同。
此外,美国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医生的行为被证明是故意或有恶意的,法院有权裁决额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这种惩罚性赔偿旨在制止医生滥用专业权力或故意侵害患者利益。
总结起来,美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确保了患者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医务人员的职业权益。
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将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并根据损害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美国医疗保险法规
美国医疗保险法规美国医疗保险法规是指由联邦政府制定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旨在为美国公民提供可负担得起的医疗保险服务。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对于美国的医疗保健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影响着数以百万计的美国人的生活。
一、美国医疗保险法规概述美国医疗保险法规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当时美国政府通过《医疗保险协作与修正法案》(Medicare and Medicaid Act)建立了现代化的医疗保险机制,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医疗保险的保障。
此后,美国医疗保险法规不断演变和完善,涵盖了各个年龄层次和收入水平的人群。
二、美国医疗保险法规的重要性1. 保障人民的医疗保健权益美国医疗保险法规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个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计划,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必要的治疗和护理。
2. 缓解医疗费用压力医疗保险法规对于降低个人和家庭的医疗费用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医疗保险的覆盖,个人和家庭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或减免,从而减轻了财务上的负担。
3. 促进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提升美国医疗保险法规对于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要求严格,鼓励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这一方面可以保证病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整个医疗保健行业的发展和提升。
三、美国医疗保险法规的主要内容1. 医疗保险计划分类美国医疗保险法规将医疗保险计划划分为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和私人医疗保险计划。
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包括了由政府资助和管理的Medicare和Medicaid等计划,而私人医疗保险计划则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
2. 医保市场的设立和管理美国医疗保险法规要求在每个州设立医保市场,通过这些市场个人和家庭可以购买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计划。
这些医保市场的管理以及计划的审核和监督由各州政府负责,同时也受到联邦政府的监管。
3. 医疗保险补贴和援助为了帮助低收入人群和特殊群体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美国医疗保险法规设立了医疗保险补贴和援助项目。
试析医疗机构对“错误出生”的侵权责任
试析医疗机构对“错误出生”的侵权责任摘要:曾经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一名妇女诞下了具有先天型智力障碍的男婴,而在此之前的一些列产前检查中,医院都表示此胎儿非常健康。
随后,廖氏夫妇便以医院侵犯其”终止妊娠权”将其告上法庭。
之后频繁出现类似案件。
由于案件请求权基础的不同,其审理和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果也不相同。
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思考,医疗机构在此类案件中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怎样的责任配置才能在当今医患冲突的现实背景中达到更理想的效果。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关键字:错误出生侵权责任医疗机构胎儿的”错误出生”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在孕前检查中的过错未能准确检测出胎儿的状况,而导致孕妇未能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使出生的婴儿不健康或者是残疾。
随着我国妇幼保健水平的提高以及优生优育观念的深入人心,这样的情形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引也并不少见。
由于请求权基础各式各样,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统一。
一、”错误出生”中的法律问题梳理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基本存在两种法律途径: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将”错误出生”放在侵权法中,作为过失侵权行为概念下的具体类型。
二是在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常常首先考虑适用合同法来解决,以合同的不完全给付为依据判决被告向原告做出赔偿①。
(一)《侵权法》中请求权分析1、从胎儿的角度看。
如果说是侵犯了胎儿的权利,那么最可能的就是侵犯了胎儿的健康权或身体权。
但是,这却触犯了法律上最基本的逻辑前提。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如果医疗机构孕前检查的过失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话,那么其侵犯的还不是法律上真正意义上的”人”,这样责任更无从谈起;另一种说法是,侵犯了胎儿的出生权。
但这在法理上没有任何的基础。
因为谁也不能说先天不健全的孩子就不能来到这个世界上,从生命伦理上讲,一个个人的诞生就已经决定了他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的合理性。
所以,在我国从胎儿的保护上是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 xx-02-12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那么的规定。
目前,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同时,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
可见条例表达的是过错责任原那么的思路。
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当举证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这项司法解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产生等同于过错推定原那么的适用效果。
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大体有三种意见。
有的认为,医疗侵权责任一般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
医疗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其本身往往具有侵害性,即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亦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如果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将会给医疗机构带来过重的负担,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
有的认为,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并受到患者体质特异的局限,简单地采用过错推定,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可能会阻碍医学的开展,最终是对患者不利。
有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那么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继续保存。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医疗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如果不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来说,打医疗官司实在太难。
医学文书根本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只要医疗机构在证据上采取一些对患者不利的措施,患者将毫无方法。
有的提出,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以及特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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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总第196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6论英美侵权法上的医疗特权韩冰(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医疗特权是医患关系由传统的医生家父主义向绝对患者中心主义转变过程中的残余物,是对患者绝对中心主义的必要矫正,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
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界定应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相结合的方式,并且应当对医疗特权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
我国《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绝对的告知义务,过于僵化,建议立法对英美法上的医疗特权制度进行借鉴。
[关键词]侵权;告知;医疗特权[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2-0076-03所谓医疗特权,是指当医生认为特定信息披露在医疗上为不当处理时,为避免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潜在损害,医生得故意保留该信息不予披露。
医疗特权使医生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得以豁免,是有关医疗专业过失诉讼中重要的抗辩理由之一。
医疗特权是在充分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对专业判断的有限保护规则。
传统上,医生在医患关系模式中居主导地位,医生诊疗行为只须符合专业标准即为合法。
大多数患者心甘情愿地将自己无保留地交到医生手中,医生对于诊疗行为具有广泛的权力。
晚近以来,患者中心主义被提出,家父主义让位于患者自主和决策分享机制。
医生须对即将采取的诊疗手段及其预期利益与潜在损害,向患者充分告知并进行公开讨论。
患者中心主义强调患者的知情权在诊疗过程中的绝对价值,“告知后的同意”成为医疗诉讼中的重要诉因。
但是,患者自主权的绝对化并未给患者带来真正的利益。
医生可能会畏手畏脚,趋于保守;患者则有可能在冗长的程序事项中贻误治疗时机。
其实,在医疗过程中,医生有义务以其独立最佳判断促进患者福利,选择最合适患者的治疗方法。
医生在认为披露诊断或预防上的信息会给患者造成压力或损害时可选择不予披露。
有人认为,医疗特权产生于医生在医学伦理上对患者健康所负义务与在法律上对其所负告知义务的冲突。
也有人认为,医生不仅须关注患者的生理健康,也同样须关注其心理和精神健康。
笔者认为,医疗特权是医患关系模式由单边的医生家父主义向绝对患者中心主义转变过程中留存的残余物以及法律发展与社会生活相互作用、不断调适而产生的反弹物的混合,它的覆盖范围反映了医学专业行为标准与患者人权保护两种方向相反的利益主张在边界划分上的模糊性。
一、医疗特权的范围医疗特权是在对严格的“告知后同意”的弊端进行纠正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是对患者绝对中心主义的矫正。
但它仍维持对患者自主权予以尊重的基本理念,而不是向传统医疗“家父权主义”的回归。
这里所谓的“特权”强调的是其例外性而不是至上性。
因此,仍须对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作出必要限制。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即使对被视为“创设案例”的Canterbury v.Spence一案,学者亦是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法官裁判意见表明,只要系争信息构成对患者的“威胁”,即无须披露。
也有人认为,法官在该案中暗示,适用医疗特权的标准是信息披露是否会“阻碍合理决策”。
还有人认为,只有在披露信息可能造成的损害“如果不是致病(pathohlogical)的,也必须是严重的(severe)”的情况下,才能免于披露。
可以看出,由“威胁”到“严重损害”存在重大的程度差异,而所谓“阻碍合理决策”更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判断标准。
所有这些说法,都未能对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作出有力澄清,如此一来,就会给医生留下过大的裁收稿日期:2011-07-12作者简介:韩冰,上海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法。
67量空间。
基于以上学说的模糊性和有限性,Van Oosten 细化了适用医疗特权的理论,将其类型化为六种较为具体的情况:第一,披露会危及患者生命或影响其身心健康;第二,披露令人困惑或惊惧,可能会妨碍合理决策的作出;第三,披露会带来焦虑或悲痛,可能会妨害介入疗法的结果;第四,患者已经濒临死亡,披露是不人道的;第五,披露的风险大于或等于介入疗法的风险;第六,披露会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①这样的列举当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但它对于医疗特权适用范围的类型化发展无疑是一个推动。
医疗个案的具体情况不胜枚举,只有以这种概括加类型化的方法,才能较全面地涵盖各种不应告知的情形。
医疗特权的范围除了可以从正面列举外,还可以从反面通过排除规定予以明确。
首先,若告知只是可能引发轻微损害,则不宜发动医疗特权。
只有在征询告知或经告知可能产生较大损害时才可提出医疗特权而不予告知。
有人甚至主张,只有为征询告知可能产生直接导致死亡的危险时才可以提出医疗特权,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显然过于苛刻了。
其次,不能仅因患者可能会作出“不适当”的决定而发动医疗特权。
因为所谓医生的合理医疗决定总能被认为是代表患者的意愿,或者患者只能在事先列明的有限“合理”选项中作出选择。
再次,医疗特权也不能对患者应有的选择权越俎代庖。
医疗特权的意旨在于基于人身生理特质的复杂性赋予医生自由专业判断的权力。
但这种权力只有建立在患者自主决定的基础上才具备正当性。
不能滥用医疗特权对抗告知义务,从而使患者决定权流于形式。
因此,对于存在可替代方案的背景信息,医生应以患者可理解的方式充分予以告知,供其选择。
例如,不接受手术而采取保守性治疗措施,不接受新研发、进口、昂贵药物而改用传统、国产、低廉药物,不在此医院本医师就医而改从彼医院他医生就医等。
最后,医疗特权不能以对健康有利为由,剥夺患者对余生的安排权利。
在一些患者被诊断罹患绝症的病例中,医生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会对患者精神造成巨大打击,甚至意志崩溃,不利于病情的稳固。
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有策略地向患者告知。
健康上的正负并不是患者利益的唯一指标。
相反,在余生不多的情况下,患者如能知晓自己的病情,早日在有能力的条件下安排自己的余生,以及对身后事项作出安排,才更符合尊重其人格自主的本意。
至于因告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更策略的告知方式、更人性的心理辅导、更周全的看护制度来克服。
二、适用医疗特权的限制基于医疗特权发动标准的模糊性,为防止其在实践中被滥用,有必要对适用医疗特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首先,发动医疗特权的举证责任在医方,医生必须证明不披露特定信息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医生须就上述Oosten 所列情况以及患者自主权可能受到的损害等情况作出综合衡量。
这一举证责任并不那么容易满足,因为大多数法官认为,医疗特权不应当被轻易援用,否则就会“将披露义务完全吞噬”,而法官的这种倾向性态度足以让医生们在动用医疗特权时有所克制。
其次,如果患者主动要求医生披露特定信息,医疗特权通常不能援用。
因为此时患者已经通过其请求行为暗示其对自主性的重视,医生对披露的利害关系进行权衡时必须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而不能对其自主性作一般性的推定。
当然这条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披露确定对患者构成巨大威胁,保留信息还是会得到法庭的认可的。
第三,医生须评估特定时间患者对信息的需求与接受能力,考虑患者的个性特征和临床记录,依此决定适宜的披露方式。
医生应谨慎地回答所有提问,努力减少负面效果;仔细倾听和回应患者所需,增进医患关系,防止患者蒙受就医压力与不适;不能因倾泻式的告知可能造成患者不安就豁免所有的告知义务,此时医生须就应以何种方式告知进行合理评估,这种评估可能比较困难,但却是在最后不得已援用医疗特权前所必须认真考虑的。
第四,不存在完全的信息披露豁免,医生至少应告知患者其所拟实施的治疗程序的基本性质和结果。
当认为暂时不应披露时,仍须继续关注和观察,选择适当时机予以充分披露。
豁免的正当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披露在延缓至适时后仍应作出。
对此应作出明确的计划,以避免无限制保留。
美国2006年6月伦理与司法委员会《关于医疗特权:对患者信息保留的报告》中指出:“医生应在潜在有害信息可获知前,就考虑披露问题,鼓励患者就接受医疗信息作出抉择”,②“医生应按患者的需要、期待及偏好剪裁其披露内容”,③“为尊重患者自主权,医生应向所有患者提供接受相关医疗信息的机会,向患者询问其愿意接受信息的具体范围及接受方式,医生应尽可能地满足77①②③F.F.W.van Oosten ,The So -Called “Therapeutic Privilege ”or “Contra -Indication ”:Its Nature and Role in Non -Disclosure Cases (1991)10Med.&L.31at 32.E.Patterson ,Therapeutic justification for withholding medical information :What you don ’t know can ’t hurt you ,or can it Nebraska Law Rev.1985;65:721.W.Weston ,Informed and shared decision -making :The crux of patient -centred care.CMAJ.2001;165(4):434-9.这些偏好”。
①最后,有些患者希望保留特定信息,有些希望家庭成员参与决策,或由家庭成员代理,医生须尊重其意愿。
医院须向病人的配偶、亲属或关系人披露并征询其意见。
医疗特权的使用涉及医生及病人的权益,为避免争议,宜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三、我国法律关于医疗告知义务豁免的规定及评述上述英美法国家医疗特权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医患关系的实际状况及其变化的反映。
医疗特权理论的发展,反映了法律对于医患之间就告知与自主的博弈与协调的态度更易,也代表着对于这一问题的最新立法趋势,因此可以为我国立法所借鉴和参照。
我国有关医疗告知义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承认了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享有知情权保留的特权,并认为此种保留是“一种对医疗正义的误解和歪曲”。
但笔者认为,对上述立法进行规范性分析,并不能得出我国现行立法认可对知情权保留的结论。
上述立法中但书的措辞与其说是对前半段所宣示告知义务的豁免和否定,毋宁说是在认可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对该义务的履行方式及效果所提出的进一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