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的批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渝卫复[2014]58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的批复
(渝卫复〔2014〕58号)
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续展审定的申请收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卫法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考评组对你单位续展申报的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能力进行了现场考核评审。
现根据专家考评组形成的现场考核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和综合性审核结论,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具备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条件,同意你单位从事批准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工作(批准项目见附件)。
二、你单位在从事经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三、此批复有效期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
十日前向我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续展。
附件: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批准项目一览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4日附件
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渝卫[2010]2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2.20【实施日期】2010.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2010〕2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10〕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标准和本规定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活动应当坚持“集体诊断、机构负责、资质管理、标准认定”的原则。
第六条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全市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重庆市卫生局和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区县卫生局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市卫生局设立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全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技术指导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巴南卫计发〔〕号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南区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街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要求,从年月日起取消预防性体检收费。
为确保该项政策落实,满足服务对象免费体检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增加免费体检医疗机构免费预防性体检政策实施后,为进一步方便从业人员体检,缓解免费体检拥挤的矛盾,在全区范围内暂定家机构作为我区免费预防性体检定点机构(详见附件)。
免费体检原则上实行分片管理,服务对象准备相应的资料到所在片区或镇街定点机构进行体检和办证。
二、加强体检人员信息确认为避免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定点机构须对符合免费体检的人员进行信息确认。
免费预防性体检人员范围为在我区从事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和消毒产品的人员。
除以上四类人员外,其它不属于免费预防性体检对象。
体检人员须提供资料如下:(一)首次体检办证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到经营机构所在的街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办公室)填写登记证明。
(见附件)经营地址在龙洲湾、鱼洞、李家沱和花溪街道的公共场所、饮用水和消毒产品从业人员,到巴南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填写登记证明;其余公共场所、饮用水和消毒产品从业人员到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登记证明。
(见附件)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各食品药品监管所和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引导体检人员到分片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原证到期或即将到期从业人员持所在经营机构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健康证(个月内)原件及复印件,到各辖区免费预防性体检定点机构进行体检。
三、工作要求.体检人员必须是在我区的从业人员。
.凡不是以上四类从业人员的一律不得享受免费体检。
.凡属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巴南府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3〕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巴南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本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含疫苗,以下简称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各类药械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药监局的指导下,落实各级政府药械安全应急工作责任,根据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为确保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了《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要求和全国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启动会议精神,在我市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2015年)1.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3.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的比例达到90%以上,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4.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5.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经费预算及使用总资金 1324万元,其中筛查经费586万元,用于11个区县(渝中区、南岸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璧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开县、秀山县、酉阳县)开展免费筛查工作;母婴传播干预经费738万元,用于全市40个区县及北部新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的干预补助。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证件跨区县通办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证件跨区县通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卫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证件跨区县通办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事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3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一批高频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3号)以及“互联网+电子政务”要求,对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跨区县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从2019年12月31日开始,我市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就近受理申请、审批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快递邮寄送达”模式,打破地域限制,网上线下实现跨区县通办和自助查询。
群众可在网上“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或全市范围内选择任意乡镇(街道)及村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实现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少跑快办。
二、实施范围跨区县办理再生育审批、生育登记服务、办理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网上自助查询再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信息。
三、实施模式(一)全程网上办理。
计生便民服务系统全面对接市政府“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线下跨区县通办。
通过“渝快办”统一入口,统一监管,信息双向互动。
(二)自主承诺为主。
减少不必要申办材料,能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相关部门的法定信息(电子证照及其他法定电子证件),不再提交纸质或复印证件材料。
对失信人员需到现场审核证件资料办理。
同时对虚假承诺骗取相关证件的将纳入诚信信用记载。
(三)实行快递送达服务。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予以现场办结(跨市流动、家庭婚姻变动复杂需多地核查等特殊情况除外)。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审验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审验及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渝卫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审验及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审验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医疗机构准入核查(一)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核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进行现场核查,并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和诊疗科目设置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参加。
组织现场核查时,应当分为实地核实和现场抽查两个部分,实地核实主要是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诊疗科目等重点项目进行核实,现场抽查主要针对拟执业医务人员进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急诊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考核。
核查诊所时,主要负责人和拟执业医务人员应当现场接受审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相关核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拟执业医疗机构应向现场核查人员提供医务人员亲笔留样签名。
(二)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的监管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0日内,完成办理本机构拟执业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医疗机构完成执业登记之日起60日内,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机构再次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注册医务人员是否在岗执业,以及落实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相关制度情况。
二、加强医疗机构定期校验(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表彰重庆市卫生系统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的决定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表彰重庆市卫生系统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渝卫[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表彰重庆市卫生系统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的决定(渝卫〔2011〕7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按照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总工会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了评选表彰“重庆市卫生系统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活动。
在全市卫生系统广大职工中掀起“争做职业道德建设标兵”活动热潮,进一步巩固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加强了全市卫生系统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为激励先进、宣传典型,经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总工会研究决定,授予万州区甘宁镇中心卫生院张中祥等100名同志“重庆市卫生系统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荣誉称号。
同时授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肖谦同志“重庆五一劳动奖章”。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卫生系统广大职工要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奋工作的道德风尚,勤于学习、勇于创新、敢争一流的拼搏精神,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乐于奉献的主人翁责任感,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为推进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重庆市卫生系统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名单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重庆市卫生系统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名单万州区甘宁镇中心卫生院张中祥万州区第四人民医院杜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刘先玲涪陵中心医院黄文碧涪陵中心医院王晓波黔江中心医院赖晓东黔江民族医院神经外科何洪波渝中区上清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秋平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郭剑华江北区精神卫生中心徐淑均江北区石马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芶忠秀江北区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凌玲沙坪坝区陈家桥中心医院曹伟才沙坪坝区中医院苏利容九龙坡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凌辉重庆建设医院张学军南岸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廖春芝大渡口区第二人民医院中医科袁忠玉市第九人民医院超声科韩小容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罗柏生北碚区中医院万鹏万盛区人民医院手术麻醉科王颖双桥区人民医院外科张宏林渝北区人民医院急诊科任启万渝北区中医院内一科胡云长寿区人民医院泌尿外科郭闯长寿区中医院骨科周自力巴南区人民医院陈琼綦江县精神病医院陈咏梅綦江县第二人民医院张强永川区中医院苏公祥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吴冰江津区妇幼保健院程英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内二科龚尤贵江津区中心医院手术室金显蓉大足县人民医院中心ICU 陈勇大足县精神病院曾世周铜梁妇幼保健院张明华铜梁县人民医院儿科蒋守福铜梁县中医院眼耳鼻咽喉科韦祎潼南县中医院外一科 XXX勇潼南县塘坝中心卫生院付汝会璧山县中医院肿瘤科刘显章璧山县妇幼保健院陈维强忠县人民医院内科宋明安忠县中医院秦河峰梁平县人民医院护理部罗桂英梁平县梁山中心卫生院银国琼云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杨巨武云阳县中医院牟卫东奉节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廖杰奉节县妇幼保健院朱圣贵巫山县人民医院王振华巫山县中医院内科潘取蓉开县中医院门诊部黄抗美开县人民医院江与良城口县人民医院妇产科陈学玲城口县中医医院医保科甘国均丰都县中医院内二科夏晓清丰都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张志容南川区人民医院陈峰南川宏仁医院唐容武隆县妇幼保健所曹元秀武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赛斌彭水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冉光强彭水县人民医院外一科冉茂彪彭水县郁山镇中心卫生院检验科谢翠酉阳县人民医院内三科黄涛酉阳县中医医院妇产科刘小平秀山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邓忠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饶和平重医附一院老年科肖谦重医附一院血管外科赵渝重医附二院护理部甘秀妮重医附二院血液科娄世锋重医附属口腔医院李颖新桥医院呼吸内科王长征重庆市中医院皮肤科刁庆春重庆市中医院肛肠科张晓明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高明华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沈洁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创伤科胡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神经内科庞翠华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主任谢国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科程农梅重庆市肿瘤医院徐灵莉重庆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钟晓云重庆市中山医院骨科岳逊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豫林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杨小伶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护理部刘金玉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特检科岳治琴重庆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呼吸二科姜群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心内科刘圣平长安医院内二科韩显文重庆东华医院内二科主任郑远德重庆邮政医院综合病房官磊南桐总医院麻醉科刘祥平重钢总医院普通外科陈应果西南铝医院田洪军。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鉴定程序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鉴定程序
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及时的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当事人在有效时限内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面申请)
当事人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证明材料 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 职业史、既往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诊断鉴定机构收到申请资料 10 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者
材料不全者 通知当事人补充
出具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
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现场调查取证
诊断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日起 60 日内组织诊断鉴定
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鉴定结束 20 日内发送给当事人
诊断鉴定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4、当事人的其他材料
5、健康检查结果(应是按照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要求进行的检查结果)
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注意:1.*4 代表的是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时,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 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渝卫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8日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市卫生健康委或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区县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
第五条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六条市级质控中心人员组成。
(一)市质控中心设置主任1名,原则上设置副主任1—2名,联络秘书1名。
(二)市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渝卫监督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324部队医院,武警总队医院:为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经委2015年第2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立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
各区县应确保辖区内有一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渝卫疾控发[2015]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转变职能要求,规范地方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以下统称《工作规范》)。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等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
要创新思维,抓住机构改革机遇,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对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的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予以应有的履职保障,确保在机构改革中卫生计生系统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加强。
二、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疾控机构和综合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一岗双责”,将食品安全履职与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结合起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优势,树立良好的为百姓健康和饮食安全服务的部门形象。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执行规范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2:重庆市取得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31家序号所在区(县)机构名称资质类别1 渝中区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放射2 南岸区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放射3 南岸区南岸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4 江北区江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5 沙坪坝区沙坪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6 九龙坡区九龙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7 巴南区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8 北碚区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9 北碚区天府矿务局职工总医院粉尘10 长寿区长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11 长寿区长寿化工园区医院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12 大渡口区重庆冶金职防院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13 万州区万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放射14 江津区江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15 涪陵区涪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16 永川区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17 永川区重庆市煤炭工业局职业病医院粉尘18 合川区合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19 荣昌县荣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20 荣昌县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粉尘21 璧山县璧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物理因素22 巫山县巫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23 垫江县垫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24 铜梁县铜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25 綦江县綦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26 綦江县重庆市南桐矿务局总医院粉尘27 开县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28 南川区南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29 大足县大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30 渝北区渝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粉尘、职业中毒、物理因素31 綦江县松藻矿务局职工医院粉尘备注电话在网上查或打114。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渝卫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的通知渝卫发〔2018〕5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 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医疗技术备案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市级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简称质控中心,下同)负责对向我委备案的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采取的形式包括:按照医疗技术管理规范提交评估依据,协助审阅技术备案材料,现场提问、实地查看等。
各市级质控中心负责的医疗技术清单(试行)见附件1。
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暂由重医附一院负责组织全市有关专家开展此项工作。
二、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评估工作。
市、区县两级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定期收集、分析医疗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反馈。
三、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抽查评分制度。
市、区县两级质控中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质量抽查,按照《重庆市备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检查标准(试行)》(附件2),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医疗技术临床质量抽查工作。
各市级质控中心负责市属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和全市限制类医疗技术(各质控中心负责技术见附件1)的质量抽查;各区县(自治县)质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的质量抽查;市、区县级质控中心每年抽查至少覆盖30%医疗机构。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渝卫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958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 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号57)、《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7号),以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预防性体检工作有序开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严格分步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主动服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为从业人员提供优质的健康检查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
2019年6月30日前,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
自2019年7月1日起,各级疾控机构不再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
二、规范体检,做好管理服务(一)体检机构。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巴南府办发〔2016〕206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6〕20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77号)精神,建立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监管严密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管理(一)全面实行疫苗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使用计划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并分发到各预防接种单位。
第二类疫苗由公民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受种,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采购办法在市级公共交易平台采购,并报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严格规范疫苗销售行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购进、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上述证明文件;接种单位在购进接收疫苗时,应当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上述证明文件,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要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用现金方式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接种单位或接种人员;接种单位不得购进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的第二类疫苗。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巴南府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巴南府发〔202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2年1月26日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基础第一节“十三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成绩第二节“十四五”发展面临的形势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一节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第二节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第三节构建现代医疗服务体系第四节实施科教兴卫、人才强卫战略第五节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创新能力第六节不断提升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水平第七节扎实推进健康中国巴南行动第八节推进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九节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第十节提升卫生健康治理水平第一节强化组织领导第二节完善配套保障政策第三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第四节加强监督评估2021年12月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健康服务需求,加快推动我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重庆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健康中国巴南行动(2019—2030)》《重庆市巴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的精神,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基础第一节“十三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成绩“十三五”时期,我区卫生健康事业以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健康支撑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求,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健康事业稳步发展,为“十四五”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巴南府办发〔2019〕106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45号)精神,加快健全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稳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改革,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7〕35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7〕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平台公司,有关单位:《巴南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16日巴南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传播疾病,加强长效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巴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巴南区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城乡建委、区商务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农委、区交委、区教委、区经信委)等爱委会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
镇街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本底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二、预防和控制第五条各镇街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和个人负责本单位和家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并承担所需费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5〕259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5〕2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巴南区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日巴南区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意见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由不同层级类别的医疗机构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组织体系。
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是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一条重要途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卫体改发〔2015〕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医联体内人才、技术、管理、信息等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不断提高各级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逐步构建分级诊疗的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立、强化责任。
政府对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的投入和管理职责不变,切实维护和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立性质,明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各医疗机构的特色优势。
2.双向选择、自愿结合。
根据业务相关、优势互补、持续发展等要求,各医疗机构通过双向选择、自愿结合的方式组建医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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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的批复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渝卫复[2014]5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
的批复
(渝卫复〔2014〕58号)
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续展审定的申请收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卫法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考评组对你单位续展申报的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能力进行了现场考核评审。
现根据专家考评组形成的现场考核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和综合性审核结论,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具备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条件,同意你单位从事批准项目的职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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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检查技术服务工作(批准项目见附件)。
二、你单位在从事经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三、此批复有效期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续展。
附件: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批准项目一览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
检查技术服务资质批准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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