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 引言 • 特别纳税调整的依据和原则 • 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范围 • 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 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关联关系日 趋复杂,为防范和打击不合理的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有必要 对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进行规范。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关联方收取 的利息金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关联方收取 的利息金额、利率、结息期等,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 相关资料。
一般反避税调整
1
一般反避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 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 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税收的 稳定性。
定义与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
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未按 照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税务机关有 权对其进行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 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遵循的原则。
02 特别纳税调整的依据和原 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应当注重交 易的实质,而非形式,以 防止避税和税收流失。
反避税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应当防止避 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和 社会公正。
03 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范围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方包括关联企业、关联人等。 特别纳税调整主要针对关联交易中存在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问题进行调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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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特别纳税调整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9﹞27号
【发文日期】2009-02-03
【实施时间】2009-0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三日。
一、特别推荐《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之一 总则、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分解
特别推荐:《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之一: 总则、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TPPERSON按:2015年9月17日星期四上午,税总官网正式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全文共计16章168条,超过31000字,比原有《试行办法》增加11000多字,而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无形资产、关联劳务及利润水平监控等三章。
为了方便大家对这份大篇幅的征求意见稿进行阅读理解,TPPERSON特整理了修订对照表并进行了简要对比分析分享大家,表格中标红的文字是变化的内容。
鉴于征求意见稿内容太多,今天推送之一(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申报及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特别提醒大家: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大家如有任何建议可以一起沟通探讨并可将意见汇总后反馈给税总。
TPPERSON的联系方式为tp@,谢谢。
(温馨提醒:转载麻烦务必注明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申报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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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特别纳税调整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9﹞6号
【发文日期】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并按规定提供给纳税人。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纳税人设法合理避税。
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前言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国的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所得税法第41-48条,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123条)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此外,上述有关条款亦为中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
《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内容上整合了旧所得税法体系下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并同时废止了国税发[1998]59号(“59号文”),国税发[2004]143号(“143号文”)和国税发[2004]118号(“118号文”)等文件。
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表明了国税总局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1.1适用性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9(000)02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0页(P25-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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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我国反避税进入新阶段 [J], 钟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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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英文版.doc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Special Tax Adjustment (Trial)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文号:国税发[2009]2号Document Number: Guo Shui Fa [2009] No. 2颁布时间: Promulgating Date: 01/08/2009 01/08/2009实施时间: Effective Date: 01/01/2008 01/01/2008效力状态: Validity Status: 有效Valid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the "Income Tax Law"), the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n the Income Tax Law"),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s (arrangements) signed by and betwee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governments of relevant countries (reg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axation agreements"),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tax adjustments.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全面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全面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 年 1 月 8 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及意义一、我国反避税工作现状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 1987 年 11 月深圳经济特区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1988 年 1 月 4 日以“(87)财税外字第 376 号通知”将上述暂行办法转发全国参照执行)被视为我国正式开展反避税的起点。
之后,我国逐步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构筑起我国反避税制度的框架。
在2008 年以前,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仅限于转让定价领域。
早期的转让定价调整工作处于积累经验的探索阶段,调整力度不大。
1991-2004 年,我国转让定价调整结案 7604 户,补税约29 亿元,户均补税约 38 万元。
2005 年 3 月,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结案两个环节对各地案件进行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实现了全国案件调查的规范统一,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也促进了各省市税务局之间、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2005 年转让定价调查结案 361 户,弥补亏损 11. 85 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2.03 亿元,补税 4.6 亿元,户均补税 127.42 万元。
2008 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 174 户,结案 152 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5.5 亿元,补税入库 12.4 亿元,户均补税达到 815.79 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DOC 70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DOC 70页)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个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2.02
•【字号】闽地税发[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
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26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85号)同时停止执行。
对各级地税机关从事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申办、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OO九年二月二日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略)。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_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_试行_
(接上期)第四十九条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 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五十条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Continued)Article 49: The APA is applicable to the associated trans- actions with a continuous term for 3 to 5 years starting from the second year that the enterprise submits the formal application.Signing on the APA has no influence on the transfer pricing investigation and adjustment on the associated transactions, which occurred during or before the year in which formal ap-plications were made.If the associated transactions in the filing year or prior years are identical or similar to those covered in the APA, af- ter the enterprise's application and the tax authorities' approval, the transfer pricing principle and calculation method of the APA may be applied to evaluate and adjust the associated transactions which occurred during or before the year of the application.Article 50: The enterprise shall submit the contract-sign- ing intention to the tax authority in written form before its for- mal application of APA. According to the enterprise's request in writing, the tax authority may hold pre-filing meetings with the enterprise concerning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APA and the feasibility of reaching APA, and shall keep the APA meeting minutes. The pre-filing meeting could be held in anonymous way.(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年度关联业务往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表证单书表证单书1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不号:□□□□□□□□□□□□□□□填表讲明一、按照本方定预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四、填表符号:“√〞表示有此功能风险,“×〞表示无此功能风险。
表证单书2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不号:□□□□□□□□□□□□□□□填表讲明一、按照本方定预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亏损以负号“-〞填列。
三、本表按年度填写。
四、企业支付境内外关联劳务费、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或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对方企业名称及支付标准,须加附注讲明。
五、企业关联境内外交易、非关联境内外交易的本钞票费用计算分摊方法,须加附注讲明。
表证单书3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不号:□□□□□□□□□□□□□□□企业负责人签名:填表日期:填表讲明一、企业应按照本方法第四章的可比性分析要求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可比性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或修改。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表证单书4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所属年度〔〕使用讲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调查人员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进行审核认定时使用。
三、“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认定标准逐条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并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截了当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到达25%以上,或者双方直截了当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到达25%以上。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正>国税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
【总页数】14页(P13-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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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我国反避税进入新阶段 [J], 钟边
3.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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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
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
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
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
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关联交易相关表格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表证单书1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表说明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四、填表符号:“√”表示有此功能风险,“×”表示无此功能风险。
表证单书2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表说明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亏损以负号“-”填列。
三、本表按年度填写。
四、企业支付境内外关联劳务费、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或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对方企业名称及支付标准,须加附注说明。
五、企业关联境内外交易、非关联境内外交易的成本费用计算分摊方法,须加附注说明。
表证单书3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B1企业名称: B2企业名称:填表说明一、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可比性分析要求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可比性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或修改。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表证单书4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所属年度()使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调查人员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进行审核认定时使用。
三、“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认定标准逐条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并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颁布时间:2009-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00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之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之二表证单书7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税结〔〕号:经对你企业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进行调查,未发现你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及其实施细则第条的有关规定,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调查,未发现企业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时使用。
三、本通知书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五、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被调查企业,一份送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一份由税务机关调查部门归档。
表证单书8协商内容记录记录人员: 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共页第页税务主谈人员(签章): 企业主谈人员(签章):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企业协商调查调整方案,并征询企业意见时使用。
二、本记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三、本记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
企业主谈人员应由企业法人代表参加,若法人代表不能参加应委托其他人员参加,并出具法人代表委托书给税务机关。
四、本记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
在记录的起始部分,税务主谈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知企业主谈人员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
五、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
对于企业主谈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
对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税务主谈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六、协商结束,应将记录交由企业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企业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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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输成本
13.市场经营环节(零售或批发)
14.交易日期及时间
五、经营策略
1.企业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2.多元化经营程度
3.风险规避
4.对政治变动的评价
5.对现有及计划实施的劳动法规的影响
6.市场渗透计划
7.其他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的因素
企业负责人签名:填表日期:
2.生产和工艺设计
(1)进行哪些设计
(2)谁设计产品
(3)技术归谁所有
(4)谁开发了原有工艺
(5)设计费用谁来负担
(6)设计有无实质性成果,预期收益如何
(7)有无成本分摊协议
(8)有无申请专利
(9)谁承担设计风险
3.包装和标签
(1)进行哪些包装
(2)是否有关联企业代包装
(3)是否委托第三方代包装
(4)包装费用谁来负担
3.产品关联销售给谁
4.谁收到订单
5.谁开具发票
6.谁承担市场风险(产成品价格波动)
(二)存货
1.存货存放在哪个企业
2.谁控制存货水平
3.谁承担存货费用
4.谁承担存货风险
(三)运输
1.谁安排产品的运输
2.谁支付运输费用
3.谁承担运输风险
(四)安装与售后服务
1.谁提供售后服务
2.谁承担服务费用
3.谁承担风险
填表说明
一、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可比性分析要求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可比性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或修改。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表证单书4
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五、管理和其他服务
(一)一般管理
1.是否存在完整的管理功能
2.是否承担管理费用
3.是否承担管理风险
(二)定价政策
1.谁决定产品定价
2.谁决定定价政策
3.谁承担风险
(三)融资
1.向谁借款
2.是否支付利息
3.向谁贷款
4.是否收取利息
5.融资费用谁承担
6.有无借贷协议
7.谁承担财务风险(汇率和利率波动的风险)
(2)商标和商誉的专利权归谁
(3)商标和商誉的使用权归谁
(4)有无商标商誉使用协议
(5)支付或者收取多少费用
(6)是否收取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7)特许权使用费的内容,比例
(8)谁承担相应风险
(二)生产
1.采购
(1)采购了哪些材料或者半成品
(2)向谁进行采购
(3)谁安排采购计划
(4)谁行使采购功能
(5)采购费用谁负担
4.谁承担营销风险
(二)营销手段
1.谁决定采用何种营销手段
2.谁支付营销费用
(三)商标和商誉
1.商标和商誉的专利权归谁
2.商标和商誉的使用权归谁
3.有无商标商誉使用协议
4.是否收取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5.谁决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内容,比例
6.谁承担相应风险
四、销售和分销
(一)销售和分销
1.谁制定销售计划
2.销售费用谁承担
2.谁设计产品
3.技术归谁所有
4.谁开发了原有工艺
5.设计费用谁来负担
6.设计有无实质性成果
7.预期收益分配给谁
8.与关联方有无许可协议
9.与第三方有无许可协议
10.有无成本分摊协议
11.有无申请专利
12.谁承担设计风险
13.对产品的设计及修订有无投入
14.是否为独一无二的无形资产
(三)包装和标签
1.是否有关联企业代包装
3.可获得性和供应量
(1)产品生产量多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不同供货量对可比性有无实质性影响,如有能否消除
(二)劳务的提供
1.劳务的性质
(1)提供何种劳务
(2)有无协议
(3)费用谁来承担
2.劳务的范围
(1)参加劳务分摊协议的成员都有谁
(2)协议中费用如何分摊
(3)实际费用如何分摊
(三)无形资产的转让
1.交易形式(如使用权许可或销售)
2.是否委托第三方代包装
3.包装费用谁来负担
4.有无成本分摊协议
5.有无申请专利
6.有无完全自主权
7.谁承担包装风险
8.与关联方有无许可协议
9.与第三方有无许可协议
(四)质量控制
1.谁决定质量控制形式
2.谁决定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程序
3.谁负责质量控制
4.谁提供质量控制技术和设备
5.费用谁来负担
6.有无成本分摊协议
—
—
—
(21)支付境内关联企业劳务费
—
—
—
(22)支付境外关联企业技术使用费
—
—
—
(23)支付境内关联企业技术使用费
—
—
—
(24)支付境外关联企业商标费
—
—
—
(25)支付境内关联企业商标费
—
—
—
(26)支付境外关联企业其他费用
—
—
—
(27)支付境内关联企业其他费用
—
—
—
支付关联企业费用合计
—
—
企业负责人签名:填表日期:
7.有无申请专利
8.与关联方有无许可协议
9.与第三方有无许可协议
10.谁承担质量控制风险
二、生产
(一)采购
1.谁安排采购计划
2.谁行使采购功能
3.采购费用谁负担
4.采购决定是否需要关联企业批准
5.是否向关联企业采购
6.是否向第三方采购
7.谁承担市场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
(二)生产设备和计划
1.谁采购生产设备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
表证单书1
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B1企业名称:B2企业名称:
分类
调查项目
A企业
B1企业
B2企业
一、研发
(一)核心技术研发
1.是否有关联企业代研发
2.是否委托第三方代研发
3.谁拥有研发所有权
4.谁拥有研发共享权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四、填表符号:“√”表示有此功能风险,“×”表示无此功能风险。
表证单书2
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xxxx年
境外
关联交易
6.有无成本分摊协议
7.有无申请专利
8.谁承担质量控制风险
(四)存货
1.存货存放在哪个企业
2.谁控制存货水平
3.谁决定如何控制存货水平
4.谁承担存货费用
5.谁承担存货风险
(五)运输
1.谁安排产品的运输
2.谁支付运输费用
3.谁承担运输风险
三、营销
(一)营销策略
1.谁进行市场调查
2.谁制定营销策略
3.谁具体负责营销
四、经济环境
1.企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
2.产品处于何种发展阶段
3.企业所处地理位置
4.市场规模
5.市场竞争程度(如垄断、寡头、完全竞争等)
6.买卖双方相对竞争地位(有无讨价还价能力)
7.替代商品或劳务的可获得性
8.特定区域内的供求水平
9.消费者购买力
10.政府制定的市场规则的性质和范围(有无优惠政策)
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B1企业名称:B2企业名称:
可比因素
分类
调查项目
A
企业
B1
企业
B2
企业
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
(一)有形资产的转让
1.产品的物理特性
(1)产品类目
(2)产品有何特殊性以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2.质量和可靠性
(1)产品质量如何
(2)面向何种消费人群
5.研发费用由谁来负担
6.研发有无实质性成果
7.预期收益分配给谁
8.与关联方有无许可协议
9.与第三方有无许可协议
10.有无成本分摊协议
11.有无申请专利
12.谁承担研发风险
13.谁在研发中处于较高地位
14.是否为独一无二的无形资产
15.研发活动是否能获得竞争优势
(二)生产和工艺设计
1.在设计中有无自主能力
(11)营业利润=(8)-(10)
(12)营业利润率=(11)/(1)
(13)其他业务利润
(14)投资收益
(15)补贴收入
(16)营业外收入
(17)营业外支出
(18)利润总额=(11)+(13)+(14)+(15)+(16)-(17)
(19)总利润率=(18)/(1)
支付关联企业费用情况
(20)支付境外关联企业劳务费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资产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或专有技术)
3.保护期限和程度
4.使用该资产的预期收益
二、功能风险分析
(一)研发
1.核心技术研发
(1)进行哪些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