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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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认定,确保商标能够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下面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1. 长期使用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时之间的。

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力越大,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越高。

2. 广泛宣传原则:商标的认知度应该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很容易地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这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手段来完成。

3.知名度原则: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应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公众广泛拥有,并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稳定的辨识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反映及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确定。

4.保护范围原则:商标的驰名度应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形成,并与相关的特性和品质相联系。

商标的驰名度与商标的注册类别和使用范围有直接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5.声誉和信誉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与其背后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相联系。

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6.国内外宣传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仅应该在国内得到公众广泛认知,还应在国际间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通过国内外宣传、市场拓展、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来提升。

7.公众认可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业内人士的公认和认可。

公众的认可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取。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遵循是确保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商标所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浅析驰名商标制度

浅析驰名商标制度

驰名 商标 的界 定 功能 , 驰名商标 因其所承 载的商品或服务 的质量和企 业信 誉 。 ( 我国对驰名商标概念 的界定。2 0 一) 0 3年 4月 1 7日国家 更加具有了独立的财产价值 , 同时还衍生出了经济功能 。 正因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 第 条将 为如此 , 驰名商标常常成为被侵犯 的对象 。 基于此 , 国际 、 国内 电 名商标定义为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 立法都对其予 以特殊保 护 。驰名商标 的特殊保护 不仅 涉及到 “ 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虽然实定法 上鲜有驰名商标 商标所有人利益 ,更成 为各个 国家争取本 国竞争 者在 国际市 。 的准确定义 ,但学者们对驰名商标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进行 了大 场上享有竞争优势 , 实现最大限度 占领市场 的有效手段 。 量的阐述。 法国学者 Y.- l s Ga认为 , t 驰名商标是指广为广大公众 ( ) 立驰名 商标制 度是我 国与国际接 轨 的重 要手段 。 二 建 所共知且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张俊浩先生认为 , 从一般意义上 我国加入 W T 后 , O 开始全面履行 T P RIS协议规定 的有关内 说, 驰名商标是指公众所知的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 高卢麟先生 容 。为 了与国际接轨 , 兑现 人世承 诺 , 国相继 修改 了《 我 商标 认为, 驰名商标是指某商标经过在贸易中长期使用 , 为广大公众 法》 《 和 商标法 实施 条例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 实施 了 , 所知晓 , 知名度高 , 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可见虽然 目前对驰名 《 驰名商标认定 和保护规定》 ,司法领域也先后出 台一批相 关 商标还未有统一而权威 的定义,但对驰名商标均应具备两个基 的司法解释 , 我国整 个商标立法开始发 生根 本性 的变化 , 对驰 本内涵 , 一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 二是具有较 高的声誉。司法实 名商标 予以特殊保护愈来愈 出现可喜局面 。 践中对驰名商标 的理解一般是指 。在我国特定区域内为相关公 三 、 名 商 标 的 认 定 以 及 我 国 的 规 定 驰 众广为知晓 , 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 ) 一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的相关因素 ( ) 二 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1 . 正确界定“ 相关公众 ” 的范围。 我国《 商标法》 和最高人民 1 . 超越地域范 围的垄断权 。是 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 , 不是 法院 的相 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如何如 确定 “ 相关公众 ” 的范 围 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 ,而是超越本国范 围、 在世界各国 做 出具体明确 的规定 。 保护 工业产权 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 《 ( 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都得保护的垄断权 。也就是 当某项商 识产权组 织大 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 的联合建 议》 规定 。 该 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 , 如 部分公 众 ( 即相 关公 众 ) 当包括 , 不局限 于 : 1使 用该商 应 但 () 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 ,且用于相 同或类似 的商 标 的那一 类商 品和 ( ) 或 服务 的经销渠道 中所涉及 的人员 ;2 () 品上 , 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 , 并禁止使用。 这些规定 , 也适用于 经营使用该商标 的那一类商品和 ( 服 务的商业界。就 地域 或) 主要部分系伪造 、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 商标易于造成混淆 的商 范 围而言 , 贸 易有关 的的知 识产权 协议 ( RIS 指 南》 与《 T P) 指 标。 这可以称之为“ 相对保护主义”现 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 出 , RIS成员要考虑有关部 门的公众对该 商标 的知晓程度 , , T P 采用。 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 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 包括在有关成 员域 内因宣传该 商标而达到 的知晓程度 。 驰名 , 《 标所有人 ,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 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商标 的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 2条第 2款指出 :相关公众包括 “ 其驰名商标 ,而且也有站柜台在其它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 与使用商标所标示 的某 类商品或者服 务有关 的消费者 ,生产 名商标 。 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其他 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 中所涉及 2 . 超越先 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除 美国等几个少数 国家外 , 的销 售者和相关人 员等 ” 《 。 驰名商标 的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 申请在先原 则 ;外国人申 关 “ 关公众 ”的界定 已达 到我国加 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的要 相 请的 , 享有六个 月的优先权 , 还 即相 同 的商标 注册 申请 , 册 求。 注 判定商标是否驰名 的主体范 围应以相关公众为标 准 , 相关 商标授予最先申请者 。但对驰名商标而言 , 他人虽 申请在先 , 公众在 商标 的近似性和显著性 中扮演 着极 为重要的角色 。因 也不准注册 ; 即或他人经 申请 已获准 注册 , 驰名商标所 有人 也 此 , 我国在《 商标 法》 未对 “ 相关公众 ” 作出明确界定 的情况下 , 有权在 一定 期限内请求撤 销该注册商标 。这个期限 。巴黎 公 司法 实践 中必须严格 执行法释 『0 23 《 2 0 12号第 8条 的规 定 , 把 约》规定 为 5 ;成 员国还 可以 自行规 定请求禁止使用 的期 “ 关公众” 制在 与商标所标示 的某 类商 品或服 务有关的消 年 相 控 限, 但只能 多于 5年 , 不能 少于巴黎公 约规定 的最短期 限 ; 如 费或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 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经营着 。 果 是属 于以欺诈 手段 恶意 取得 或使 用他人驰名商标 的,则驰 2 于“ . 关 知晓程度” 的正确把握 。 司法实践 中 , 商标法》 对《 名 商标所有人 的撤销 请求权 , 不受期限 的限 制。中国《 驰名商 第十四条规定 不明确 的因素 , 以参照《 可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 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 , 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 5年 内 规定》 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 具体包括 :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 商 () 请求撤销与其相 同或近似 的已经注 册的商标 :同时也规定对 标知晓程 度 的有关材料 ;2 ( )证 明该商标 使用时 间的有关材 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 料 , 商标 的使用 、 册的历史和范 围的有关材料 : ) 明 包括 注 (证 3 二、 驰名商标制度存在的意义 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 的持续 时间 、 度和地理范 围的有关资 程 ( )驰名商标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企业 竞争力的作 料 , 括广告宣传 和促销 活动 的方 式 、 域范 围 、 一 包 地 宣传 媒体 的 用 。驰名商标 是一种无形财富 , 其本身蕴含了巨大的价值 。与 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 () 普通商标相比 ,驰名商标除了表明 自己的商 品或服 务与他 人 标 受保 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包括该 商标 曾在 中国或者其他 国 商 品或服务不同外 , 还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务质量 、 信誉及广告 家 和地区做为驰名商标 受保护 的有关材料 A H R N HN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

审 阶段 提 交了 相应 证 据 , 中 产生 其
于 被 异 议 商 标 申请 日之 前 的证 据
如下 : 119 .9 7年 4月 9日 , 证 商 标 引

在 酒 类 商 品 上 被 商 标 局 认 定 为
驰 名商 标 的驰 名商 标证 书 。 21 9 .9 5年 4月 1目的 《 山西 日
『 髓 蓄 船
案例
I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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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公 司 ) 册 的驰 名 商标 , 注 且被 异 议 商 标 与 引 证 商标 指定 使 用 的 商 品或 服 务在使 用 范 围 、 用方 式 等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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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主 张 其 第 1 7 7 4 5 1号 “ 杏花 村 、
专 用权 期 限 至 2 1 0 3年 2月 2 8日。 杏 花 村 汾 酒厂 注 册 人 名 义 几 经 变
更 , 为杏 花村 汾 酒公 司 。 现
已具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被 异 议 商
标 的主 要 认 读 部 分 为 “ 花 村 ” 杏 ,
与 杏 花 村 汾 酒 公 司 的 引 证 商 标 一 的主 要 认 读 部 分 、引 证 商标 二 文 字相 同 , 属于 近似 的标识 。故 本 案 的焦 点 问 题在 于 非 类 似 商 品 上提 出 注 册 申请 的 被异 议 商标 是 否 会 误 导 公 众 ,致 使 杏 花 村汾 酒 公 司 商标 权 益可 能 受 到损 害 。对 于混 淆 、 导 可 能性 的判 定 , 当综 合 误 应
括 预 定 旅 馆 ) 旅行 安 排 等 服 务 上 、
的注 册 和 使 用 , 导 公 众 , 害 杏 误 损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合同范本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程度较高,并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认定结果根据程序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商标在相应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上的影响力;(三)商标的专有性和独特性;(四)其他与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决定等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公示环节: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四)决定环节:在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公众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

第八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不得撤销或者改变,一经认定,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益和待遇。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九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维权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十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度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驰名商标,保护其良好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驰名商标的含义具体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含义具体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含义具体是什么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有哪些区别?相信⼤家对这些商标概念有⼀些模糊,那么这⾥就来说说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之处,⼀起随店铺⼩编来了解下吧!驰名商标的含义具体是什么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为知晓并享有较⾼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强、知名度⾼、信誉度好、影响范围⼴等特点。

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来说不仅是⼀项知识产权,更是⼀项重要的财产权。

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察五个⽅⾯的因素:⼀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看该商标使⽤的持续时间;三是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是看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其他因素。

当然,在认定⼀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

著名商标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商⾏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个⽅⾯去衡量和界定:⼀是该商标⾃核准注册之⽇起连续使⽤期满三年;⼆是使⽤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三是使⽤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该商标注册⼈有健全的商标使⽤、保护和管理措施。

知名商标知名商标⼀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地(市)⼯商⾏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作。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但⼀般应考虑以下⼏个⽅⾯的内容:⼀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是使⽤该商标的商品覆盖⾯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业中位居前列;三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业中领先;四是注重对商标的⼴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的知名度;五是使⽤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六是近三年内⽆违法经营⾏为。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一、驰名商标是指什么?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驰名商标需要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认定是实施保护的前提。

下面就驰名商标具体的认定主体,标准以及方式等作如下讨论:1、认定主体的限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清单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清单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清单一、认定条件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档所有人要有法律诉求,需要相关部门以其扩大保护。

然后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档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可通过下列4条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提出异议,同是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商标,不予核册申请;2、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公申请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为认定;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所需提供材料详细清单:第一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企业的发展变更过程的证明材料。

1、企业发展简况介绍(主要包括设立时间、发展历史、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制度、人才管理、产品质量执行标准、销售团队的介绍、广告宣传形式及投入的介绍等);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理案件中可 以对驰名商标做 出认定, 以上公约和规定可 以看出, 从
驰名商标制度 的产生是基于保护的需要 , 制止侵权行为, 只要商标达
到驰名的标准和程度 , 应该获得相应的保护。 就
但是, 在实际生活中, 相关地方和企业为了追求名牌效应 , 了获 为 得“ 驰名商标” 这一金子招牌, 也纷纷通过司法认 定程序来获得驰名商 标的称号, 从而增强地方和企业 的知名度 。 这显然有违设立驰名商标 靠, 往往“ 中生有” 恶意制造证据 , 无 , 虚构商标侵权案件 , 借司法权力 之手, 将本不出名的商标 , 打成“ 驰名商标” 2o 年 。  ̄ o 2 福建泉州市政府 下发 了《 泉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争创驰名 、 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工作的 通知》 该通知第 五项规定:凡 获得全 国驰名商标 的企业, , “ 有市政府给 予表彰 , 由市财政一次性发给奖金 10万元” 在短短的几年 内, 并 0 。 泉
商家不 能离开具体案件说 自己的商标是驰 名商 标企业 吧“ 驰名商标” 作为至高无上的荣誉进行广泛宣传 的行为 , 违背了“ 一案一认 定, 认定

有 但是 , 这个司法认 定具 有个 案性, 离开 州市拥有 了 10多件驰名商标 。在全 国各城市驰名商标排名榜 中仅 高的知名度 , 比较好 的声誉 , 5
12 9 5年《 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 公约》 就要求成员国对于未注册 的驰 名商标 予以保护, 9 4年 由关 贸总协 定各成 员签署 的 T IS协议进 19 RP

步加 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巴黎公约》 《 适用的是防止消费者混淆
的“ 混淆理论” 而 T I S , R P 协议在混淆理论 的基础上 , 将驰名商标的保 护扩及 到“ 淡化理论”制止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 使用与注 册驰名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 淡化驰名商标 指示商品来

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有哪些

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有哪些

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有哪些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商标中可以说驰名商标是其中最好的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条件也是十分苛刻的。

而对于申请人来讲,若想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话,最好是能够事先了解清楚▲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有哪些,做好准备,才能比较顺利的将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有哪些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二、驰名商标认定证据材料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一)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相近似时,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驰名商标认定的四条途径

驰名商标认定的四条途径

一.有名商标申请的四条门路当前,我国公司申请“有名商标”有 4 条门路可走: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 年 10 月 16 日认定广蒙 1476867 号 M+ 蒙娜丽莎 +MONLISA+图形注册商标为有名商标)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察经过的商标,在获取注册商标证书以前,商标局先前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内任何人都能够以合理的原因提出异议。

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能够同时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是有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商标争议是指某公司以为已经获取注册的商标入侵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

在提出撤除对方商标的同时,能够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有名商标。

3、在商标打假中认定哪个商标假如被冒充,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特别热销的。

正是鉴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假如发现有冒充这个商标的行为,就能够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该商标为有名商标的要求。

4、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2006 年 12 月 28 日佛山中院认定广蒙1476867、3263410、3406138 号注册商标为有名商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纠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葛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恳乞降案件的详细状况,能够对涉及的注册商标能否有名依法作出认定。

”四种门路的优弊端:1、在商标异议中申请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前提条件:一定有和要申请“有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像的商标正处在通告期中。

难点所在:在通告期内能够作为异议对象,而又切合自己申请“有名商标”条件的目标商标,概率特别之小。

假如特地申请注册,有两个关卡:1、申请注册难度比较大,直接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而没法进入通告期。

2、即便能进入通告期,从申请到通告,这个过程将有两三年的等候过程。

(时机成本大)长处: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能够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先期花费相对较少。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商标审理标准)第二部分商标审理标准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此标准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印发,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及审理商标案件时执行。

目录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2)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10)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 (15)四、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 (23)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27)六、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30)七、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 (39)八、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 (44)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浅议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浅议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名商 标认 定 和 管理 暂 行规 定 》 驰 中规 定驰 名 商 标
上 的 注册 受 阻 , 大地 阻碍 了 “ 凯 ” 片进 入 美 国市 极 乐 胶
场 ,9 9年初 ,商标 局应 该公 司请 求 及 时认 定 “ 凯 、 19 乐 LC Y ( U K ” 胶卷 、胶 片 )为 中 国驰 名商 标 。现 在 ,乐 凯 “ LK ” U Y 商标在 美 国的注 册 已获成 功 。 2在商 标注 册 的审查 程 序 中 , 标局 针 对驰 名商 标 . 商 本身 的独 创性 和显 著性 的强弱 , 别确定 其跨 类保 护 的 分 范 围。如对 “ 台” “ 茅 、 五粮 液 ” “ 尔” “ 、海 、全聚德 ” 显著 等 性很 强 的商标 ,基 本上确 定 了在所 有类 别予 以保护 ; 而 对“ 东风 ” “ 极 星 ” “ 城 ” “ 、北 、长 、 中华 ” “ 凰 ” 显著 性 、凤 等 较弱 的商 标 , 确定 在相 关类 别上 予 以保 护 。商标 审查 则 员根 据 此 范 围 , 以个 案原 则 , 他 人将 与这 些 驰名 商 标 对 相 同或 近 似 的商标 申请 注 册 的 , 以驳 回 , 回理 由是 予 驳 他人将 这些 驰名 商标 在非 类似 或相关 商 品上 申请 注 册 , 将会 导致 对该驰 名 商标 的淡化 , 而使驰 名 商标权 人 的 从 合法权益 受到损 害 , 容易在社 会上 产生不 良影 响 。 3在企业 名称 登记过 程 中 , . 要求各 级企业 登记部 门, 对他 人将驰 名 商标作 为企业 名称 申请 登记 , 易引起 误 容 认 的 , 予 核 准 。已经 核 准 的 , 驰 名商 标 所 有人 的请 不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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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对驰名矗标的保护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根据 “ 动保护 、 被 个案处理” 的原则 ,
注; 国际上受到特殊保护; 能在 可以遏制他 J作出认定。至此 ,我国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 规定 了合乎 WT O规则和 《 巴黎公约) )关 人将驰名商标 、名牌注册为 公司名称 ; 还 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可以避免他人将 驰名商标注册域名 ; 驰名 1
标可 以受 到跨类 保护 ,可以对 抗恶意抢 标 纠纷案件时 , 以对 注册 商标 是否驰名 可
现行 商标 法)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及 于驰名商标 “ 被动保护 、 个案处理 ” 的保
护原则 。认 定和保 护规定》 驰名商标 也 《 对 采取 了 “ 被动保护 、个 案处理 ”方式 ,改 变 了 暂 行规 定》 “ 以主动认定为主 、 被
被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 定) 下简称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 ( 但当驰名 商标 遭到侵权主张保护时 , 动 《 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二 条规定 , 名商 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下简称 《 ) 驰 ( 域名 认定要经过一个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 要 需
) 人民法院 审理 很长的时间 , 给不法者提 供了利 用他人驰 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 纠纷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 ,
商标 法实施条例》 也规定 了相应 驰名商标 提供的保护 虽然是消极被 动的 , 标 ,通常是 指那些 在市场 上享有较 高声 施行的 《 20 年 认定 但其 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洼为 目 誉 、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 , 并且有较强竞争 的 内容 。 0 3 国家工商局颁 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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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Li尺 Ay I , E
法 理 探 究
谈司 定 商 的 与 法认 驰名 标 不足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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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如何判定?
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
(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
(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2、认定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根据下列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材料;
(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
(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证明;
(7)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
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
(9)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或市场占有率。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及出具的证明、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
(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2)该商标获奖情况;
(13)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材料。

4、该商标使用商品/服务的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有销售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支持。

证明申请人经济指标的企业年度报告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年报应提交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纳税额应当有税务机关证明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支持。

5、当事人应提交该商标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载体等证据,用以证明该商标宣传的广告费用、形式载体、持续时间、覆盖范围等情况。

6、申请人应提供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商标使用商品/服务已在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经营。

7、上述证据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证据为限,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证据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8、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

对请求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不能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申请人已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该商标在市场上确实享有较高声誉,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可以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该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或者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为前提,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宣传活动,亦为该商标的使用,与之有关的材料可以作为判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据。

9、用以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据材料,按照商业惯例,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10、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已被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如果
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可以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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