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15]21号 关于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台帐的通知
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量保证书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量保证书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bde7535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8a.png)
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量保证书管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量保证书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量保证书管理的通知沪建材质监字[2003]第04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本市准用、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的监督管理,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杜绝建材生产、采购、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不规范行为,决定对建材质量保证书(即质量证明书或出厂检验报告,以下统称为质保书)及施工现场建材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现对实行准用、备案、生产许可或按规定要求复验的建材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建材品种,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以下简称综合台帐,格式见附表)、《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以下简称监督台帐,格式见附表)。
二、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标准、购置合同规定等要求对进场建材按批验收,符合要求的建材方可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验收。
验收要求如下:1、对产品的标志(标识)、外观质量状况等实物特征进行验收;2、对生产厂家(或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准用证防伪复印件、备案证明防伪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质量保证书、送货单等质量证明资料逐件进行审核;3、对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品种规格是否与质量证明资料一致进行验收。
三、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建材进行复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见证取样,代表建材生产单位的人员应到场参与,取样后应及时送检,并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记录在相应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中。
建材所使用的部位应在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中作相应的记录。
建材复验结果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处理情况须在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的备注栏中记录备查。
四、施工现场存贮堆放的建材应标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并注明建材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4f3c4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2.png)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出如下强化管理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严格把关,提高工作质量1、评价、认证不合格报告必须结合实物状况,针对管理体系的缺陷开具,督促企业、项目从管理源头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落实岗位职责。
2、事故项目的认证与其所属企业的评价不得为同一机构。
3、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施工企业或项目同时进行咨询、评价或认证活动。
二、外审认证须适应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特点包含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第一个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进行外审认证。
三、开展监审和回访巩固认证和评价效果1、评价业务应包括初次评价和回访二个阶段;认证业务应包括初访、认证和监审三个阶段。
2、认证后的项目监审次数不应少于每半年1次,不宜多于2次。
监审工作应结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适时进行。
监审时发现安保体系运行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及时取消其证书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3、施工企业初次安全评价合格,可取得初次安全评价合格证。
在初次评价结束二个月后进行回访,且不得少于1次,新企业不宜超过一年,事故企业不应超过半年。
回访合格后方可取得评价合格证书(加盖回访合格章),回访时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四、进一步规范评价、认证人员的行为1、评价员或外审员应持有效注册资格证书上岗。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2231a50c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c6.png)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沪建管〔2015〕903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的通报沪建管〔2015〕903号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5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巡查组共抽查闸北、杨浦、青浦、浦东、宝山、金山、松江、闵行、嘉定、奉贤、黄浦、静安、长宁、徐汇、普陀等15个区41个在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426.6911万平方米,涉及建设单位40家、施工总包企业38家、监理企业28家。
巡查以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主要管理人员法定义务履行为重点,具体检查现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各项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等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抽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状况。
二、总体评价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行为,总体上较为规范。
但是,仍然存在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责;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抽取、制作检测试样及未按图纸、方案要求施工;部分项目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存在无方案施工的现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存在隐患。
三、存在问题(一)建设单位主要问题1、违法发包。
明发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明发商业广场项目;上海粤澳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建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5-2地块商办楼;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绿洲雅宾利花园三期(B地块)2标段等3个项目建设单位涉嫌肢解发包工程。
上海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doc
![上海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doc](https://img.taocdn.com/s3/m/c214de7d33687e21af45a990.png)
上海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1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应不低于本指南附件中的规定。
合同约定的配备标准高于指南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一)专业承包(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按照本指南附件执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配备。
(二)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中施工员、质量员等专业人员的配备,在保证总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工程施工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应及时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11412783d049649b6658a6.png)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沪建管(2014)758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023年上海市安全B证考试题库单选题2
![2023年上海市安全B证考试题库单选题2](https://img.taocdn.com/s3/m/d863c3dc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26.png)
2023年上海市安全B证考试题库(仅供学习参考单选2)101单选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B)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5B10C15D20102单选题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C)。
A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B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C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D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3单选题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H起(B)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A半B一C两D≡104单选题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D)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项目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A半B一C两D≡105单选题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采用数字签章(签名)PDF格式文件为载体,盖有经认证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电子签章,并附有(D).A副本B电子副本C企业电子签章D二维码106单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所属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考核。
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监督检查要点》,(D)检查施工现场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并保留相关记录。
A随机B指定C不定期D定期107单选题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说法,正确的是(C)。
A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续期B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C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D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108单选题市、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对管理范围内的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B)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系统检查工作。
关于上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
![关于上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https://img.taocdn.com/s3/m/753fbf86ad51f01dc281f1bc.png)
关于上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沪建建管[2009]61号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 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的工作程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原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符合《通知》范围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为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凭证领证和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现延期至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依据《通知》,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如下:(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六)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七)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八)建筑焊割(操作)工。
三、申请办证和备案申报材料符合《通知》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申请领证或凭证领证时,应按下列要求递交申报材料:(一)首次申请领证2、身份证复印件;3、应知应会考试合格证明;4、初中(含)以上文化学历证明件复印件;5、上海市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6、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二)凭证领证1、《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原本市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当场核验);4、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三)外省市《操作资格证书》备案2、身份证复印件;3、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4、《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四、申请办证和备案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ddcf006a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4c.png)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工地安全管理台帐)是用于记录和管理工地安全管理的各项资料的目录。
其中包括重大/一般危险源及措施清单、重大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清单、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等。
这些资料都是为了确保工地的安全生产而必要的。
工地安全管理台帐中还包括了安全监制、中小型机械作业人员名册、合格供应商名录、工程项目合格分包方名册、分包方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等资料。
这些资料的记录和管理,可以帮助工地管理人员更好地掌握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此外,工地安全管理台帐中还包括了各种验收记录表,如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表、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记录、门型脚手架验收记录表、模板支撑悬挑验收记录等。
这些记录表的使用可以确保工地安全防护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有效避免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地安全管理台帐中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资料,如动火许可证、安全防护设施措施验收记录表等。
这些资料的记录和管理,可以帮助工地管理人员更好地掌握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总之,工地安全管理台帐的建立和管理,对于确保工地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只有做好这些资料的记录和管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
年龄。
工种: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2.安全生产法则、标准和法制观念;3.本单位施工过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4.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5.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主要内容包括:1.过程项目施工特点及现场的主要危险源分布;2.本项目(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常规知识、注意事项;3.本工作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4.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5.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理和安全疏散知识;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https://img.taocdn.com/s3/m/bb4cb972cf84b9d528ea7a88.png)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应不低于本指南附件中的规定。
合同约定的配备标准高于指南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一)专业承包(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按照本指南附件执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配备。
(二)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中施工员、质量员等专业人员的配备,在保证总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工程施工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应及时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第五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869c32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9e.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沪建交[2011]970号•【施行日期】201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1〕970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市场劳务分包企业持证人员情况摸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市场劳务分包企业持证人员情况摸底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530d9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b3.png)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市场劳务分包企业持证人员情况摸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市场劳务分包企业持证人员情况摸底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针对本市建筑市场劳务分包企业持证人员数量普遍不足的现状,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建筑业务工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决定自10月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分包企业人员达标情况的摸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2007年7月1日前取得上海及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的在沪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二、检查内容劳务分包企业其自有技术工人的工种、数量及等级工的比例配置情况、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约情况、信息卡、岗前培训、健康体检执行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本次摸底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区县建管部门和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核查、市安质监总站抽查三个阶段,检查要求如下:(一)自查阶段:2007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18日,各劳务分包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10月18日前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劳务企业情况表、劳务企业务工人员持证情况表(见附表一、二)、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向以下管理部门报送:1、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
2、有沪办的外省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报送至各省市沪办建管处。
3、无沪办的外省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报送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管理三科(联系人:茅国平,联系电话:64437079)。
(二)核查阶段:2007年10月31日前,各管理部门对所辖或所属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持证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应少于企业数量的30%,并将核查情况填写建筑劳务企业核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三)上报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管理三科。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机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机](https://img.taocdn.com/s3/m/94abc0b9daef5ef7ba0d3c87.png)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安质监[2008]第0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发布日期】2008.05.15【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8]第046号)各区、县、专业质监站:《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制定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细则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监督人员等级评定、考核办法》(沪建安质监[200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督人员系指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监督人员实行分级制,分为特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实习质量监督工程师四个级别。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本市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章监督人员主要职责第五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执行监督组负责制度。
2021年上海市平安监理再教育温习整理(花10小时)
![2021年上海市平安监理再教育温习整理(花10小时)](https://img.taocdn.com/s3/m/0eb2e6ba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3d.png)
2021年平安监理再教育温习整理(花1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一、(多项选择)制定本法。
1为了增强平安生产工作2避免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4增进经济社会持进展。
二、(多项选择)平安生产工作应当1以人为本2坚持平安进展3坚持平安第一4预防为主5综合治理的方针。
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治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平安生产治。
五、(单项选择)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被调派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治理。
劳务调派单位应当对被调派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育和培训。
六、(单项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习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7、(单项选择)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利用新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平安设施设计负责。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鼓舞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
1二、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和主体工程同事设计同事施工同事投入生产和利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3、处五万以下罚款的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一、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1责令停止生产2限期补办延期手续3没收违法所得4并处5万以上下的罚款。
上海市平安生产条例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平安生产领域改革进展的意见。
一、(判定)目标任务到2021年平安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操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二、明确地址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1坚持党政同责2一岗双责3齐抓共管4失职追责。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2015年6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工地及人员的公示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2015年6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工地及人员的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c5e01add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74.png)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2015年6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工地及人员的公
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公布日期】2015.06.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关于2015年6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工地
及人员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交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沪建交[2009]1552号文)的要求,现对2015年6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工地及人员(见附表一、附表二)进行公示。
记分工地及人员将列为日常监督、各类专项整治、综合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记分工地及人员所属企业应加强对相关工地的管理指导,提高工地日常自我管理意识和水平。
附表一:《2015年4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工地名单》
附表二:《2015年4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人员名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d82201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52.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沪安监规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沪安监规科〔2015〕3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3号),经我局推荐的2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列入2015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目录见附件,详细内容及任务书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
为组织和推动好项目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符合国家科技研究开发政策和技术方向,与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紧密相关,研发所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二、请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发目标和任务,并将任务书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5月30日之前报市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将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
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应将有关验收材料及电子版报市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
四、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市安全监管局将支持承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大力提升本市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
附件:1.2015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目录(上海部分)(略)2.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11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84ff1aae518964bce847c90.png)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维护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实名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建设工程及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本市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实名制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各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定区域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日常推进和协调监管。
受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实名制监管的建设工程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建筑业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招投标监管、定额编制、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本市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托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开展,并与相关委办局、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形成互联共享、统筹通用的运行管理模式。
实名制系统实行现场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和工地现场管理信息关联比对。
具体包括:劳动合同信息与进场人员信息关联,人工费与工资支付数据关联,人员现场考勤与银行卡工资发放数据对接,市场准入和实名信息关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台帐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5]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二年治理行动和《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要求,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确保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现将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台帐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与市政工程(非交通类)在建项目,施工企业(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
关键岗位是指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取样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等。
二、台账内容
(一)人员情况表
1.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一)。
2. 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二)。
3. 填写要求见表格说明。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的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企业对各岗位人员的任命文件。
(四)人员的证书复印件。
三、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1. 总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单位的台账建立,并对岗位人员配置、人员变更及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管理责任。
2. 总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将所有台账报送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岗位人员配置、人员变更及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3. 《人员情况表》上列明的人员应当是本企业的自有职工(有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
企业变更人员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撤离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该人员负责的工程内容已验收完成;⑵工程处于停工状态。
4. 施工现场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如实记录人员的出勤情况。
凡文件资料上需要签字的,必须由相应的岗位人员实施,其他人不得代签、冒签。
四、监督要求
1. 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台账建立作为春节后开工检查的重要内容,并确保在3月30日前所有受监工程全部建立台账。
2. 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着重检查施工现场各岗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人账相符、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对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安全员配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
附表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情况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附表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
(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通用)
报建编号:
1.本表从项目管理机构建立起启用。
2.已变更的人员不得删除,新增或变更人员连续填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