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主要指标评分细则2014版(二、三级及基层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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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主要指标评分细则

4.门诊静脉用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7%。10

每超过1%,扣

0.3分。

1.口腔医院不超过2%,肿

瘤医院肿瘤专科门诊不超

过2%,肿瘤医院综合科门

诊不超过7%,妇女儿童医

院儿科门诊不超过15%,

妇女儿童医院妇产科门诊

不超过7%,妇产医院(含

妇幼保健院)不超过

10%,精神病(含所有心

理卫生疾病)精神病专科

门诊不超过1%,精神病

(含所有心理卫生疾病)

综合科门诊不超过5%

2.计算门诊抗菌药物处方

比例,作为分母的同期处

方总数是不包含饮片处方

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10

每超过1%,扣

0.3分。

口腔医院不超过50%,,

精神病医院不超过

10%,妇幼保健院20%;

妇女儿童医院按2013年

卫生厅的责任状执行

6.急诊患者静脉用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10

每超过1%,扣

0.3分。

口腔医院不超过30%,肿

瘤医院肿瘤专科门诊不超

过3%,肿瘤医院综合科门

诊不超过25%,妇女儿童

医院儿科门诊不超过

30%,妇女儿童医院儿科

门诊不超过10%,妇产医

院(含妇幼保健院)不超

过12%,精神病(含所有

心理卫生疾病)精神病专

科门诊不超过3%,精神病

(含所有心理卫生疾病)

综合科门诊不超过20%

7.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10

每超过1%,扣

0.4分。

口腔医院不超过70%,精

神病医院不超过5%,肿

瘤医院不超过40%

8.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7%10

每超过1%,扣

0.4分。

9.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10

每超过1个

DDD,扣0.2分

精神病医院5DDD以下,

肿瘤医院30DDD以下;

妇女儿童医院按2013年

卫生厅的责任状执行

10.Ⅰ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不超过30%。10

每超过1%,扣

0.1分。

注:1. 未说明此项项目未开展且未上报数据者,此项倒扣10分;

2.每项总分10分,扣完为止。

3.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同级排名管理。

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主要指标评分细则

4.门诊静脉用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7%。10

每超过1%,扣

0.3分。

1.口腔医院不超过2%,肿

瘤医院肿瘤专科门诊不超

过2%,肿瘤医院综合科门

诊不超过7%,妇女儿童医

院儿科门诊不超过15%,

妇女儿童医院妇产科门诊

不超过7%,妇产医院(含

妇幼保健院)不超过

10%,精神病(含所有心

理卫生疾病)精神病专科

门诊不超过1%,精神病

(含所有心理卫生疾病)

综合科门诊不超过5%

2.计算门诊抗菌药物处方

比例,作为分母的同期处

方总数是不包含饮片处方

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10

每超过1%,扣

0.3分。

口腔医院不超过50%,,

精神病医院不超过

10%,妇幼保健院20%;

妇女儿童医院按2013年

与卫生厅的责任状执行

6.急诊患者静脉用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10

每超过1%,扣

0.3分。

口腔医院不超过30%,肿

瘤医院肿瘤专科门诊不超

过3%,肿瘤医院综合科门

诊不超过25%,妇女儿童

医院儿科门诊不超过

30%,妇女儿童医院妇产

科门诊不超过10%,妇产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不

超过12%,精神病(含所

有心理卫生疾病)精神病

专科门诊不超过3%,精神

病(含所有心理卫生疾

病)综合科门诊不超过

20%

7.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10

每超过1%,扣

0.4分。

口腔医院不超过70%,精

神病医院不超过5%,肿

瘤医院不超过40%

注:1. 未说明此项项目未开展且未上报数据者,此项倒扣10分;

2.每项总分10分,扣完为止。

3.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同级排名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主要指标评分细则

注:1. 未说明此项项目未开展且未上报数据者,此项倒扣10分;

2. 每项总分10分,扣完为止。

3.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同级排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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