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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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销售代理合同

发展商:[以下简称甲方]

销售代理商:厦门有巢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开发之房地产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本项目),座落于,委托乙方为本项目境内外全程策划唯一销售总代理,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实施销售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涉外销售更应按国家政策法律办事,所签

署合同必须符合法规和程序要求。

第二条:销售代理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销售金额达100%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具备之证件:

甲方: a、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乙方:a、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b、国有土地使用证

c、用地规划许可证

d、工程规划许可证

e、施工许可证

f、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承担之义务:

甲方:1、甲方须委派专人协调销售现场作业,休假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如因客户业务需要须全力配合乙方作业。

2、办理房产售后手续如:合同公证、鉴证、网上预售登记、按

揭、交房、办理户口,乙方配合。

3、于年月日前提供售楼处及售楼处电脑、打印

机、传真、电话、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以及售楼处水电运行

费用。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所列全部设施应归还甲方。

4、负责确定销售合同范本及销售底价(具体以附件一为准)。

5、乙方提供促销广告建议方案,经双方讨论确定后,甲方批准

执行。

6、负责本项目售楼处、样品房之设计、建设、装修工程。

7、负责确定本项目的工程进度(见合同附件二),并确保工程进

度的顺利进行。

8、负责投入广告费(售楼处与样品房之设计、建设、装修、装

饰费用不属于广告费),广告费的投入比例不低于本项目总销

售金额的%。(广告预算发布明细及投入进度表见附件

三)。

乙方:1、承担本项目全程代理销售总策划工作,包括市场调查,行情分析,进行可行性评估、项目经济效益评估等工作。

2、参与项目之规划设计,产品定位及规划方案建议。

3、执行现场售楼处业务操作和组织相关促销活动。

4、承揽本项目房地产代理境内、外销售业务和企划事项。

5、承担平面企划设计费用。

6、负责联系督促业主办理购房合同之鉴证登记手续并督促业主

按时提供按揭材料,并协助办理按揭登记、户口、公证等有

关手续。

7、承担乙方售楼处业务人员薪资、福利待遇。

8、义务为甲方树立品牌。

9、承担售楼处日用易耗品(如电话费、饮用水、文具用品、交

通费等费用)。

第五条:销售面积、价格确定

各单元底价及销售面积明细见附件一。

第六条:购房款付款方式

1、店面:

①一次性付款

保留认购金——10%

签约金——补足至100%

②按揭付款

保留认购金——10%

签约金——至少补足至50%,余款可办理按揭

2、住宅

①一次性付款

保留认购金——10%

签约金——补足至100%

②按揭付款

保留认购金——10%

签约金——至少补足至30%,余款可办理按揭

备注:如客户在购房时对付款方式有其它需求,按客户与甲方协商确认的结果执行。

第七条:销售业绩目标及考核见合同附件四。

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本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销售,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政策、经济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政府部门规定本项目不得在本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销

售,则所列在本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阶段销售业绩认定标

准取消。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甲方义务第3点所列时间提供售楼处供乙方进行销售的,销售业绩相应顺延。

第八条:销售代理费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

1、销售代理费收取标准:

①代理费以成交单元底价(具体以附件一为准)的%收取。

②售出单元金额超价部份(即售出单元价格与该单元底价的差额),

甲、乙方双方分配比例为:甲方分得%,乙方分得%。

③以上①②点以下简称代理费。

④超价是代理费的组成部分,除计算的方式与第①点不一样外,其

他的同第①点的代理费性质一样,乙方仍然应按所分得的金额

开具合法的代理费发票给甲方,以便于甲方作为成本入帐。

2、代理费收取方式:

①乙方代理费于项目开始销售时每三十日请款一次。

②乙方请领代理费的条件:

a.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补足保留认购金为准,乙方先请

领该部分代理费的40%,剩余60%代理费待甲方取得预售许

可证后十日内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

b.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乙方请领代理费的条件为:

如客户采用一次性付款,则以客户付完全部签约金为准;

如客户采用按揭付款,以客户付完全部签约金为准。

c.如客户购买之房产已被甲方交由银行设定抵押,甲方必须于

客户签约前提供银行放行单,如因甲方无法提供银行放行单

导致客户因无法进行合同登记而不付签约金与签约的,乙方

只须收取保留认购金即算完成服务,即可请领代理费并将销

售金额计入业绩目标。

3、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递交的请款单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乙方该部分

代理费。

第九条: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乙方不保证本合同附件四销售业绩目标的执行,并有权按本合同第八条之代理费收取标准收取全额代理费:

1、甲方未能保证本合同附件二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所列投入广告费;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甲方义务第3点所列时间提供售楼处;

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方式支付乙方代理费。

第十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期间,以下行为均属乙方销售业绩,并依本合同第八条所列方式请领代理费:

1、甲方自行出售。

2、由乙方接洽后由甲方成交之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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