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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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明管理制度

公司证明管理制度

公司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证明管理工作,提高证明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司业务运作的正常顺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岗位及员工在公司证明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三、证明种类公司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工资单、离职证明、证件复印件等。

四、证明申请流程1.员工如需办理任何证明,须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并填写证明申请表格。

2.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批后,将申请表格交至公司人事部门进行办理。

3.公司人事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明的制作。

4.证明制作完成后,由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员工前来领取。

五、证明内容和格式1.在职证明: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公司名称、入职日期、担任职务、工作表现等,格式为公司统一制定的模板。

2.收入证明: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公司名称、薪资核算周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格式为公司统一制定的模板。

3.离职证明: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公司名称、离职日期、离职原因、表现情况等,格式为公司统一制定的模板。

4.其他证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证明内容和格式,并由公司人事部门制定模板。

六、证明保密1.公司证明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员工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泄露给他人。

2.公司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严格保守员工个人信息,不得私自提供给他人。

七、证明管理责任1.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员工的证明申请表格,确保申请的合法合规。

2.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证明进行核实和制作,保证证明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员工应如实填写证明申请表格,并按要求领取已制作的证明。

八、违规处理1.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盗用他人证明或违反公司证明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员工如有证明管理方面的投诉或建议,可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公司将及时处理并改进。

九、其他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公司员工对本制度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人事部门进行咨询。

民政资料管理制度

民政资料管理制度

民政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政资料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资料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确保民政资料的安全、保密和完整性;2. 促进民政资料的共享和利用,提高办公效率;3. 便于监督和评估民政工作的展现情况;4. 便于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持和服务。

四、组织架构1.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资料管理部门,负责民政资料的归档、整理和管理;2. 部门设置主管领导,负责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协调;3. 培训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提高资料管理水平。

五、资料管理规定1. 划分资料等级,对不同等级的资料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2. 制定资料管理方案,规定负责人、资料保管地点和使用权限;3. 建立定期检查和审计制度,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4. 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资料应急处理预案,确保资料的安全;5.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数字化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六、资料保密1. 对涉密资料进行严格保管和权限限制,禁止私自复制和外传;2. 建立定期清查核对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和误操作;3. 负责人对密级资料的借阅和使用负全责,保证涉密信息的安全;4. 对于失密、泄密和违规使用资料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七、资料归档1. 对民政资料按照规定的归档标准进行整理和归类;2. 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和保管地点,保证资料的完好无损;3. 制定资料借阅和使用流程,规范资料的调阅和利用;4. 定期清点和整理资料,避免资料混乱和遗失。

八、监督和评估1. 定期进行资料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建立督导制度,监督各部门资料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3. 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九、培训和交流1. 定期组织资料管理培训和交流会议,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2. 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资料管理效率;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共享。

银行资信证明承诺书

银行资信证明承诺书

银行资信证明承诺书尊敬的XXX银行:本人XXX(姓名),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本人目前任职于XXX(公司名称),担任XXX(职位),特此向贵行提出申请,希望贵行能够为我提供资信证明。

本人在XXX(公司名称)工作期间,承担重要职责,并得到公司高层的充分信赖和认可。

在任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工作勤勉、诚实守信,且未曾发生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本人向贵行提出的资信证明承诺如下:一、本人从事正当职业,并持续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在职业生涯中追求诚实守信、价值创造和社会责任感。

二、本人在金融方面具备较强的理解和专业知识,深度了解贵行的信贷业务和相关流程,并承诺在申请和使用贵行的信贷产品时,始终遵守贵行的相关规定和约定。

三、本人在经济方面积累了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管理经验,并积极参与个人财务规划,控制消费、理性投资,并在合理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债务偿还记录。

本人承诺如获准贵行的信贷授信,将按时、足额按照合同要求偿还贷款。

四、本人了解并尊重贵行的信贷决策权,认同贵行根据个人信用评估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授信的权利。

本人同意贵行在提供资信证明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收入状况、就业稳定性等。

同时,本人承诺如有重大变动,会第一时间通知贵行。

五、在未来的个人信用建设过程中,本人将主动与贵行建立紧密联系,并及时提供个人的经济状况信息,以帮助贵行更好地了解本人的信用状况,并真实客观地反映本人的还款能力。

六、本人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利用资信证明进行不正当行为的做法表示坚决反对,本人承诺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贵行的规章制度。

如本人因违反此承诺给贵行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贵行审查并核实本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承诺,并据此为本人出具资信证明。

若有任何需要补充或进一步调查的情况,请随时联系本人。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凡在省内注册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下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四条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五条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和省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拟订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第六条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综合管理职责,研究制订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规则和办法,提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负责实施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和机构的动态监管、年度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的前期审核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相关材料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月、季和年向省政府金融办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分析材料;第七条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本市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业务开展、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省财政投资的省级担保机构由省政府金融办监管;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担保机构含省外担保机构来赣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商务厅依据本部门职责实行并联审批;担保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获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获准设立的外资担保机构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一条担保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一跨省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在省内跨设区市开展担保业务并在机构名称中冠江西省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内开展业务并在机构名称中冠设区市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四在注册地开展担保业务并在机构名称中冠县市、区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五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法人股必须占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且出资占比最大者为法人;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其来源真实合法,严禁虚假出资或开业后抽逃资金;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必须将注册资本金一次性地存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外币资金账户,待机构获准设立后,再转入依法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并在机构设立完成后,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验资询证手续;第十二条设立担保机构除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出资人必须具有持续投资能力;法人投资担保机构的,其存续期必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拟出资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0%;自然人投资担保机构的,其投资须是自有货币资金;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六符合国家、省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七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担保机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和筹建工作方案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四出资人协议;五公司章程及组织结构图,内设各部门职责分工;六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以及重大事件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等;七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九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十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国内银行机构出具的外币存款对账单;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二主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担保机构出资人关联情况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十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五股东名册、筹建工作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十六其他审慎性材料;第十四条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注册住所;五调整业务经营范围;六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外资担保机构在完成变更审批和注册变更后,应及时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设立条件、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二申请前4个季度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三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股东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董事会股东会有关变更决议;三上年度的业绩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申请前12个月的担保业务明细;五申请前6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六调整区域范围和业务范围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七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出资人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的资信证明材料;外资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的,其增资的验资手续与新设相同,减资的在完成变更审批和注册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资金汇出和验资询证手续,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后的银行机构对账单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的验资报告;八申请变更名称的,需提供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九其他审慎性材料;第十七条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省外分支机构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二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申请前4个季度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3倍以上;三符合本办法业务经营的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十八条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三母公司上年度的信用评级报告、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业绩报告;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六母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申请前12个月的担保业务明细;九申请前6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一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十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三其他审慎性材料;第十九条担保机构申请设立或变更的,将设立或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意见;第二十条获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应自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但在筹建有效期内,经筹建人申请,经批准后,筹建期可延长1个月;境外投资人应在批准文件失效的同时,向商务主管部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外汇登记手续和资金汇出审批手续;担保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担保业务活动;第二十一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报批转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准转制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自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第二十二条担保机构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自完成省外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后1个月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省市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解散申请报告;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三清算程序;四债权债务安排方案;五资产分配方案;六其他审慎性材料;第二十四条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的解散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获准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后,将清算报告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凭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到商务主管部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外汇登记手续和资金汇出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责令整改等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担保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解散或被撤销的,各设区市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二十七条担保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二十九条担保机构经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三十条担保机构可以为其他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变相将资本金结汇用于房地产投资、股权并购、证券投资;六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三十二条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第三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三十五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三十六条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一般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第三十七条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三十八条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三十九条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第四十条担保机构严禁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外资担保机构严禁从境外融入资金;第四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第四十二条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第四十三条担保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第四十四条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五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四十七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外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每年按时参加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第四十八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所有协作银行对账单,每年一季度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各设区市应及时将统计汇总情况报省政府金融办;担保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九条担保机构应当按季度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担保机构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十条根据监管需要,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担保机构的违规或风险情况;第五十一条根据监管需要,监管部门可以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担保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违反本办法的,可以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并在拓宽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从严控制;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担保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第五十二条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或300万元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第五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聘请具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省市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第五十六条各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第五十七条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在省政府金融办的指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及人员培训、服务标准制定、情况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相关事务活动;第五十八条监管部门会同征信管理部门组织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信用评级结果由征信管理部门纳入征信系统;同时,在被担保人许可的前提下,征信管理部门应为担保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2021年农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2021年农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欧阳光明(2021.03.07)(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在信贷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象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文件材料,它是信贷工作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农村金融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对各支行、分理处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对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各项合同、协议、文件、函电、账表、记要、记录、发票、法律文书、通知、证件等形态的历史真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农村商行信贷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信贷档案分类第四条信贷档案应分为信贷管理档案和贷款资料档案两大类,即:(一)信贷管理档案:包括:1、信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2、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如《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3、各类信贷业务文件资料、通知、检查反馈等;4、会议记录:信贷工作会议记录、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和贷款风险分类会议记录等;5、各类贷款台帐:“三违”贷款台账、已置换不良贷款台账、贷款十大户台账、新增不良贷款台账等。

6、总行、监稽、人行等上级部门对贷款运作问题稽核意见书、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7、其他与信贷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贷款档案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资料;2、每笔贷款业务资料。

第五条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格监督、定期检查”的管理原则。

证照函件管理制度

证照函件管理制度

证照函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证照函件管理制度,加强对证照函件的管理、使用和归档工作,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部门对证照函件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证照函件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所持有的所有证照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经济合同、经营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文件等。

第四条企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健全证照函件的管理、使用和归档工作,确保证照函件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二章证照函件的管理第五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证照函件管理部门,定期对证照函件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证照函件档案管理体系。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时办理公司的所有证照,及时更新证照信息。

第七条企业应当明确每一类证照函件的保管责任人,建立健全的证照函件台账,做好证照函件的领用、使用和归档管理。

第三章证照函件的使用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单位业务需要和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证照函件,严禁私自调用他人名下的证照函件。

第九条证照函件的使用单位应对证照函件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证照函件的规范使用。

第四章证照函件的归档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据证照函件的保管期限和规定,及时进行证照函件的归档工作,确保证照函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证照函件归档流程,确认证照函件归档责任人,实施归档人按要求进行规范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证照函件档案进行清理,将到期或作废的证照函件进行整理和销毁。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证照函件管理部门所有,并由企业证照函件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解释与修订。

第十四条遵守本制度不仅是对企业法律法规的遵守,更是对企业整体形象和运营秩序的负责。

要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时生效。

资信证明管理制度

资信证明管理制度

资信证明管理制度一、概述资信证明是企业在商业交易中评估其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对资信证明的管理,提高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本公司制定了资信证明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资信证明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申请、审核、发放和存档等环节。

三、申请资信证明1. 客户申请:客户在需要资信证明的时候,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注册信息、近期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

2. 内部申请:公司内部部门如需为其他企业申请资信证明,需填写内部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理由。

四、资信证明审核1. 审核程序:申请资信证明须经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2. 审核标准:审核人员应根据公司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主要考虑客户的行业背景、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等因素。

3. 审核结果:审核人员将根据审核结果,给出相应的资信等级,并记录在资信证明上。

五、资信证明发放1. 发放程序:审核通过的资信证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给申请人。

发放方式可以是电子版或纸质版,根据客户的要求确定。

2. 发放内容:资信证明上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文件的编号和签发日期等必要信息。

六、资信证明管理1. 存档:公司应在资信证明发放后,将其备份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存档。

存档时间一般为五年,过期的资信证明应及时销毁。

2. 查证:其他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查询资信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查证,并提供准确的信息。

3. 更新和撤销:若客户的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有权利对其原有的资信证明进行更新或撤销,并相应地通知申请人和相关企业。

七、违规处理1. 如果发现工作人员在资信证明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比如为不符合资格的企业发放证明或故意篡改证明内容等,公司将视情况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 客户如有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误导审核人员的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其资信证明,并在相关渠道进行公告,以维护其他企业的利益。

协会证书管理制度范本

协会证书管理制度范本

协会证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证书的管理,提高证书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保障会员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发放的证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奖项证书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完善协会证书的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真实准确,限制证书的伪造和盗用,提升协会形象和信誉。

第四条协会证书的种类、发放标准、管理流程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

第二章证书发放管理第五条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入会时间、培训记录等,以便核实发放证书资格。

第六条会员如需申请证书,应当提供符合资格的证明文件,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发放证书。

第七条协会应当设置专门的证书管理部门,负责证书的发放、记录、储存和查询工作。

第八条发放的证书应当加盖协会公章,并注明颁发日期、有效期或奖项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会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书,不得私自涂改或篡改证书内容。

第十条证书发放管理应当及时、精准,不得有违规操作或泄漏会员信息的情况发生。

第三章证书核验与查询第十一条协会证书应当具有一定的防伪措施,防止证书的伪造和盗用。

第十二条公众及相关机构对协会证书的真伪有疑问时,可向协会证书管理部门查询核实。

第十三条查询核实应当注明查询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核实结果及时间,并由协会证书管理部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查询核实结果一经查明为伪造或盗用,协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证书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协会证书管理部门负责协会证书的管理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协会理事会对证书的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应当及时查漏补缺,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证书。

第十八条会员有义务保护证书的安全,避免证书的遗失和盗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证明函管理制度

公司证明函管理制度

公司证明函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证明函的出具和管理,确保证明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证明函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等出具的各种证明函。

三、证明函出具
1. 证明内容:证明函应明确证明内容,包括个人身份、工作经历、业务往来等。

2. 出具部门:证明函由公司人事部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具。

3. 审批流程:出具证明函前,需提交相关材料至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证明函格式与要素
1. 格式:证明函应采用公司统一格式,包含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要素:证明函应包含出具证明的部门、证明内容、证明对象等信息。

五、证明函的保管与使用
1. 保管:证明函一经出具,由人事部或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2. 使用:证明函原则上不得随意复印或转借他人,确有需要时,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六、证明函的补办与作废
1. 补办:如证明函丢失或损坏,需重新申请出具,并按原审批流程办理。

2. 作废:如证明函内容不实或已不再有效,由出具部门负责作废,并登记存档。

七、违规处理
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

2. 如有虚报、谎报等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制度变更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变更,公司将及时通知员工。

九、制度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适应我行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的证明其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数量及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的业务。

资信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客户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业务。

第三条已挂失或用于质押、被国家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存款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及资信证明业务。

第四条办理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

(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业务检查;负责提出业务需求,组织业务系统开发、测试和业务培训;负责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综合管理。

(二)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与系统优化。

(三)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存款证明格式分四种格式:《单位存款证明(时段)》(附件1)、《单位存款证明(时点)》(附件2)、《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附件3)、《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附件4)。

资信证明书格式分有贷户和无贷户两种(附件5、6)。

第八条《单位存款证明(时段)》和《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从开证日至未来某段时期的存款账户余额情况,《单位存款证明(时点)》和《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情况。

本行均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资信证明书分两种,一种为在银行有信贷业务,一种为在银行无信贷业务,根据申请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出具。

怎么写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怎么写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怎么写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明确制度的目的,即确保公司所有证书的有效管理和合法使用。

同时,界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证书管理的部门和个人。

二、证书分类与管理责任
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将证书进行分类,如营业执照、行业资质、员工资格证书等,并指定相应的管理部门或责任人。

每个类别的证书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证书的申请、更新、保管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

三、证书申请与更新流程
详细描述证书的申请和更新流程,包括必要的文件准备、审批流程、申请时间安排等。

强调在证书到期前足够的时间内启动更新程序,避免因延误导致的证书失效。

四、证书保管与归档
制定证书的保管规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保管方式,以及对于重要证书的备份要求。

同时,建立证书的归档系统,确保所有证书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证书使用规范
规定证书的使用场合和方式,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转发或公开证书信息。

对于外部合作或客户展示等特殊情况,应设立严格的审批流程。

六、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明确违反证书管理制度的后果,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纪律处分。

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每次违规行为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七、监督与评审
设立监督机制,定期对证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审。

通过内审或外审的方式,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八、制度的修订与更新
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业务的调整,证书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制定制度修订的流程,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结语。

协会证件管理制度

协会证件管理制度

协会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证件的管理,保障协会证件的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成员、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对协会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协会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证、工作证、财务证、评审证、荣誉证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协会证件的申领和使用第五条协会证件的申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严格审核,确保证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申领协会证件的人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领。

第七条协会证件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协会的规定,不得超越使用权限范围,也不得私自转让或出租。

第八条协会证件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办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协会证件的使用期内,证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私自涂改、损坏或遗失,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并重新办理。

第十条协会证件的使用期内,证件持有人应当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证件从事违法犯罪等活动。

第十一条协会证件的使用期限内,证件持有人需要放弃证件的使用资格,应当主动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手续办理。

第三章协会证件的管理第十二条协会证件的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证件相关信息,确保证件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协会证件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证件的审批、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协会证件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证件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证件的数量和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协会证件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证件的使用情况,并对违规使用证件的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理。

第十六条协会证件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件丢失、损坏和补办的应急处理程序,并及时跟踪处理。

第四章协会证件的使用纠纷解决第十七条协会证件的使用纠纷,应当按照协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第十八条协会证件的使用纠纷,可以通过协会内部协商、调解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九条协会证件的使用纠纷,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及时向管理机构作出书面申诉。

印证管理办法

印证管理办法

印章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印章、资信证件、介绍信(委托证明)及权属性证明管理,保证印证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印信的种类和管理第二条印章的种类和管理(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合同专用章等由行政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施印并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

(二)公司在银行各种预留印鉴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施印并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

(三)各部门印章及各类专业印章,分别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施印并登记。

第三条资信证件的种类及管理资信证件中的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司章程,公司更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 卡,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产权证明,由行政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介绍信(委托证明)的管理公司介绍信由行政部统一制作,行政部主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保管并出具。

第五条权属性证明的种类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证明、产权证明、出资证明、房产证明、股票等权属性证明,由相关部门办理后,交行政部统一收存,并指定专人登记造册、保管。

第六条印章的制作、启用和收缴(一)公司所有印章均由行政部统一制作。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需制作印章时,应提出申请,经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制作。

(二)所有印章制作完成后,须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备案手续,经行政部下达启用通知后方可启用。

行政部对印章启用日期和印模进行备案,并永久保存。

(三)撤销部门印章以及因业务调整不再使用的印章,应立即交行政部收存、根据情况保存一定时间并经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三章印证的使用第七条使用步骤(一)用印步骤1、经办人须事先填写《用印申请审批表》,并按审批权限,经部室负责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履行登记手续,在《用印登记簿》上如实填写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经办人等项内容。

由法定代表人直接签字的文件用印可不填写审批单,但需提供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文件原件由行政部确认、登记并复印存档备案。

信息档案资料使用管理制度模版

信息档案资料使用管理制度模版

信息档案资料使用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及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的使用,确保其安全、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给相关人员使用。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相关人员在使用信息档案资料时必须遵守。

二、管理原则1.信息档案资料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秘密保密工作。

2.信息档案资料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的业务需要为前提,严禁私自使用或外传资料。

3.信息档案资料的使用应遵守保密规定,必要时需要经过授权方可使用。

三、使用权限的授权1.所有使用信息档案资料的人员必须事先获得相关部门或管理人员的授权才能使用资料。

2.授权人员应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对使用人员进行合理授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使用人员在使用文件资料前,应仔细核对授权范围,确保自己有权使用该资料。

四、信息档案资料的获取方式1.使用人员可以通过内部网络系统、文件柜、归档库等途径获取信息档案资料。

2.对于有特殊需要的使用人员,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获取相关资料。

3.凡涉及到秘密的信息档案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获取和使用。

五、信息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1.使用人员在使用档案资料时,要注重保护档案,确保其安全完整。

2.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档案内容,如有必要,应提交申请给相关负责人,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

3.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拷贝、复制档案资料,如有需要,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申请。

4.使用人员不得将档案资料外传或提供给非授权人员,如有需要,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供。

六、异常情况的处理1.如发现档案资料遗失或破损,使用人员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做好相关记录。

2.对于怀疑档案被盗或泄露的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七、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档案资料使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保证员工了解并遵守制度。

2.单位应安排信息档案资料使用管理的培训课程,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

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

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公司是一个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组织起来的实体,它是一个经济性的组织,依法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现其从事商业活动的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在现代社会,企业经营的良好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企业规范经营活动、提高经营效率的重要手段。

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和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保障员工的权益。

二、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规范员工的行为,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员工违规行为。

只有规范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才能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

2. 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公司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 保障员工的权益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员工在公司内部的权益得到保障,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

4. 强化公司的管理水平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建立标准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公司的管理水平。

三、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的内容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权利义务、公司成员的权益等内容,是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的基础。

公司章程一般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

2. 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是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的规定。

人事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公司内部的人事工作,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 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是公司证明开具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薪酬调整等方面的规定。

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管理条例《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中广网北京10月14日消息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3日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稿全文如下: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法人及其他组织征信业务实行区别管理。

第五条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认证证书管理制度范本

认证证书管理制度范本

认证证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保障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可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认证机构颁发的各类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证书、人员资质认证证书等。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制定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并建立认证证书管理部门负责认证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证认证证书的合法、合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颁发和管理的记录档案,做到记录真实、完整、可考察,以备查验审计。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的追溯机制,确保认证证书的真实、有效,且可追踪。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领域的具体特点,细化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维护和解释权归认证机构。

第二章认证证书的颁发第八条认证证书的颁发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要求,认证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规定性文件颁发证书。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通过注册资质人员评审、现场审核、文件审查等方式,对被认证对象进行认证评价,评估其是否符合认证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认证证书应当明确标明被认证对象的名称、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认证标准、认证范围等信息,并由注册签发人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认证证书应当具备防伪措施,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未通过认证评价的被认证对象颁发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颁发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周期对持证者进行审核和监督,以保证认证证书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认证证书的管理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证书登记、审核记录、年度审核记录等,以保障认证证书管理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认证证书进行复审,以确认被认证对象是否继续符合认证标准和要求。

单位证明管理制度

单位证明管理制度

单位证明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规范单位的证明管理工作,提高证明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证明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明确证明的种类和标准,提高证明的准确性和可信度;2.规范证明的办理流程,提高证明的办理效率;3.强化证明的管理监督,防止证明的伪造和滥用。

三、证明的种类和标准1.单位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就业证明、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学历证明、居住证明等;2.单位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捏造、篡改和虚假。

四、证明的办理流程1.证明需由本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批;2.申请证明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填写《证明申请表》;3.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初审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4.办理完毕后,由申请者签收证明书,并注明领取日期。

五、证明的管理监督1.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应对证明办理流程进行监督和检查;2.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应定期对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和核实;3.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发现证明的伪造或滥用行为,应立即停止办理并进行追责处理。

六、证明的保管和归档1.单位应对已办理的证明进行统一编号和归档,并保存备案;2.证明的保管应符合保密等级要求,严禁泄露给未关联人员;3.证明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七、责任制度1.单位负责人应对全面负责单位证明管理工作;2.单位负责人应对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3.证明申请人应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承担责任。

八、附则1.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凡本制度有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执行。

以上《单位证明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需要更改,请及时与人事部门联系。

资信证明管理制度

资信证明管理制度

****公司股份公司发****号资信证明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公司资信证明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三、资信证明的种类及保管部门资信证明中的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加盖工商局备案章的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介绍信、商标证书等由***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资信证明中的(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资信证明中的房屋所有权证由***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资信证明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统计登记证正本、副本、各种资质证明由***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四、资信证明的使用1、各部门使用公司资信证明须填写《资信证明使用申请单》(见附件),经部门经理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申请单到资信证明的保管部门领用。

2、如遇特殊情况,未经领导签批但必须领用时,须经主管领导电话授权同意,事后由经办人办理补签手续.3、提供人须将《资信证明使用申请单》编号后留存。

4、提供人须履行登记手续,在登记本上登记时间、事由、批准人、申请人、适用范围、有效期、申请单编号等项内容,并在登记本上“提供人”项下签名.5、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时,资信证明保管部门须在复印件上标明提供日期,限定使用范围、有效期,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6、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7、资信证明保管人离岗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五、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资信证明使用申请单×××年××月××日共印 13 份附件:资信证明使用申请单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信证明使用申请单。

证明函管理制度范文

证明函管理制度范文

证明函管理制度范文一、概念和背景证明函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明函的管理和使用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证明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证明函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范虚假和滥用证明函的现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主要内容和原则1.证明函的分类和规定2.证明函的申请和发放对于证明函的申请,应明确申请者的条件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申请渠道和程序。

对于证明函的发放,则要求发放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准确、合法的证明函。

3.证明函的管理和存档在证明函发放后,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存档制度。

管理制度要求发放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证明函,防止遗失或被他人冒用。

存档制度要求发放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证明函进行归档,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实需要。

4.证明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为了避免虚假和滥用证明函的现象,应加强对证明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对于个人证明函,应审核申请者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于机构证明函,应审核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的真实性。

5.证明函使用的限制和约束为维护证明函的合法和正确使用,应制定相应的限制和约束。

例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证明函;严禁以虚假证明函获得不正当利益;严禁将证明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三、意义和作用建立和实施证明函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为证明函的合法和正确使用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有效防范虚假和滥用证明函的现象。

2.提高了证明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了各类证明函的假冒和伪造。

3.便于单位和个人查询和核实证明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4.加强了对证明函的管理和存档,便于日后的查询和追溯,提高了证明函的效力和可信度。

四、建立和完善证明函管理制度的措施和建议为了建立和完善证明函管理制度,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和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证明函的申请、发放、管理和使用的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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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股份公司发****号
资信证明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资信证明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三、资信证明的种类及保管部门
资信证明中的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加盖工商局备案章的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介绍信、商标证书等由***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资信证明中的(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

资信证明中的房屋所有权证由***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资信证明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统计登记证正本、副本、各种资质证明由***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四、资信证明的使用
1
1、各部门使用公司资信证明须填写《资信证明使用申请单》(见附件),经部门经理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申请单到资信证明的保管部门领用。

2、如遇特殊情况,未经领导签批但必须领用时,须经主管领导电话授权同意,事后由经办人办理补签手续。

3、提供人须将《资信证明使用申请单》编号后留存。

4、提供人须履行登记手续,在登记本上登记时间、事由、批准人、申请人、适用范围、有效期、申请单编号等项内容,并在登记本上“提供人”项下签名。

5、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时,资信证明保管部门须在复印件上标明提供日期,限定使用范围、有效期,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6、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

7、资信证明保管人离岗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五、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信证明使用申请单
×××年××月××日
共印 13 份
2
附件:资信证明使用申请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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