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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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

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

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工伤职工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经医疗鉴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对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也有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首先,对于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江苏省规定了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来说,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工伤津贴。

如果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内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工资支付。

这就意味着,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从而减轻了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压力。

其次,对于工伤职工的康复期间工资待遇,江苏省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康复期间工资。

这一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能够继续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有利于工伤职工的身心康复和生活稳定。

此外,对于已认定为残疾的工伤职工,江苏省也规定了残疾津贴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已认定为一至三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残疾津贴。

而对于已认定为四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残疾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重新树立信心。

综上所述,江苏省对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从工伤期间到康复期间再到残疾职工,都有相应的工资支付标准,这为工伤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康复和生活稳定。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未来,江苏省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江苏省职工工伤赔付等级明细表

江苏省职工工伤赔付等级明细表

死亡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死亡赔偿构成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其他亲属Βιβλιοθήκη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里 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补充说明:1、本人工资应当从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基金支付
1-4级保留劳动合同,退出工作岗位,
完全不能自理 享受以上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
=统筹地区上 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职
年度职工月平 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
均工资(元/ 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月)*50% 大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4级
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
本人月工资*16
本人月工资*13
本人月工资*11
本人月工资*9 本人月工资*7
----20万元
16万元
12万元
8万元
5万元 3万元
-----
9.5万元 8.5万元 4.5万元 3.5万元 2.5万元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 行:不足5年的,按照 全额的80%支付;不足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是指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伤人员给予的一系列待遇和补偿措施。

下面是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的主要内容:1. 工伤保险待遇1.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各项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1.2 工伤津贴: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工伤津贴,具体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决定。

1.3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造成残疾的工伤人员,可以根据残疾程度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程度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并按照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确定补助金的金额。

2. 工伤康复待遇2.1 康复费用:工伤人员在康复期内的各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康复训练费、康复用具费等。

2.2 职业康复补贴:对于因工伤致使失业的工伤人员,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待业期间工资作为职业康复补贴,具体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决定。

3. 丧葬费补助对于工伤人员的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

具体补助金的金额由江苏省相关规定决定。

4. 财产赔偿对于因工伤造成工人的财产损失,根据工伤责任认定的情况,由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

如果责任单位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责任单位追偿。

5. 生活补助对于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可以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金,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待遇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待遇标准和申请程序还需根据江苏省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特殊情况和待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工伤赔偿明细表是用于记录工伤事故的相关信息和进行工伤赔偿计算的一个重要工具。

下面是一份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的示例,供参考。

日期:2022年10月10日单位名称:江苏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受伤人员姓名:张三受伤人员工号:2022001受伤日期:2022年10月5日工伤性质:工伤事故工伤部位:左手工伤程度:重伤工伤经过:张三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不慎被机械设备夹住了左手,造成左手多处骨折,经医院诊断为重伤,需要住院治疗。

工伤医疗费用:1. 住院费用:1000元2. 手术费用:5000元3. 药品费用:800元4. 康复费用:1000元5. 交通费用:200元备注:以上费用为实际发生费用,凭医院或药店提供的费用明细和发票复印件报销。

工伤护理费用:1. 护理人员工资:3000元(10月5日至10月10日,每日600元)备注:工伤护理费用由单位根据受伤人员实际情况进行发放,需提供发放记录及相关证明。

工伤误工费用:1. 误工天数:5天2. 误工工资:50元/天备注:误工费用按照受伤人员实际误工天数和工资进行计算,并提供薪资记录和医院证明。

工伤一次性补助金:1. 伤残程度:重伤2. 补助比例:60%3. 一次性补助金:20000元备注:一次性补助金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和江苏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总计:工伤医疗费用:1000元 + 5000元 + 800元 + 1000元 + 200元= 8000元工伤护理费用:3000元工伤误工费用:5天 × 50元/天 = 250元工伤一次性补助金:20000元总计工伤赔偿金额:8000元 + 3000元 + 250元 + 20000元 = 31350元备注:工伤赔偿金额根据江苏省工伤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计算,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

以上是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和调整,以确保准确和合法。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位于美丽的南方,但工伤事故也是不少的,因此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范本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工伤保险伤残等级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1 – 35 条 )

工伤保险伤残等级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1 – 35 条 )

理赔
工伤保险伤残等级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1 – 35 条)
工伤与社会保险
工伤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来自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强制实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其五项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待遇有所不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待遇参照下表。

缴费计算对照表:
社保待遇
工资)养老及工伤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最低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4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2014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201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赔偿中,对于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根据其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

江苏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对于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一级伤残为极轻伤残,十级伤残为特重伤残。

对于不同等级的伤残,其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确定伤残等级时,需由医疗机构进行评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核确认。

其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伤造成的伤残,赔偿标准为,一级至三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补助金,四级至十级伤残,可以选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按月领取工伤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月平均工资的30%至35%,十级伤残为月平均工资的180%至200%。

再次,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根据江苏省《意外伤害赔偿条例》的规定,赔偿标准为,一级至三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15至25万元,四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25至60万元。

同时,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为30至60万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江苏省的规定,其他省份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面对工伤或意外伤害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申请赔偿。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求助。

总之,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对于受伤残影响的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对于受害者的一种经济赔偿,更是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希望各位在面对伤残赔偿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盐城市工伤赔偿标准

盐城市工伤赔偿标准

盐城市工伤赔偿标准盐城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致使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需要进行医疗、康复、护理以及实行技能恢复训练等各项费用的合计,并对蒙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制度。

以下为盐城市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赔偿待遇范围盐城市工伤赔偿待遇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工伤津贴、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建立伤残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补贴费等。

二、工伤医疗费1. 从参保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医院及以下医院统筹支付。

住院医疗期间的费用,按照30%报销,个人自付70%。

2. 盐城市工伤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

三、工伤康复费根据工伤职工的医疗需要,为其提供康复治疗,康复费由工伤职工所在的盐城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所需康复治疗的诊疗方案和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四、工伤护理费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费由参保单位所在地中级以上医院提供护理服务的医院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

五、工伤津贴在工伤职工的医疗期满后,如经鉴定,以工伤职工医治后仍然不能继续工作,领取工资,或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月收入比离退休工资低或者不满80%的,可享受工伤津贴。

六、伤残津贴工伤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的,依次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鉴定机构结论以及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情况,按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进行支付。

八、建立伤残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补贴费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支付。

总的来说,盐城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涵盖了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各类津贴和一次性补贴等方面,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受伤后的医疗和经济待遇。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金额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2013-01-28 16:57:52)转载▼标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赔偿南京工伤律师南京工伤标准南京市工伤(亡)的职工及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致残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50970元计算;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77.1岁计算。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江苏苏州2011人均寿命约80.39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江苏省的规定: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按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 30 24 18 12 6六级30 25 20 15 10 5七级24 20 16 12 8 4八级18 15 12 9 6 3九级12 10 8 6 4 2十级 6 5 4 3 2 13、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目前约3000元)。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4、工伤医疗期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伤残鉴定前恢复期护理费。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支付。

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012至2014年社保缴纳基数比例一览表

2012至2014年社保缴纳基数比例一览表

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
20.00% 9%
420 189 42 10.5 12.6
8% 2% 1%
168 42 21
2100
2% 0.50%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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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合计 905.1
32.10%
674.1
11% 43.10%
231
缴费基数从1910元上调为2100元,其余比例未变。
1794
2% 0.50% 0.60% 33.10%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一览表(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
项目 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 小计 合计 832.76 缴费最低 基数 (元) 单位 20.50% 9% 单位应缴金额(元) 391.55 171.9 38.2 9.55 11.46 622.66 11% 43.60% 210.1 个人 8% 2% 1% 个人应缴金额(元) 152.8 38.2 19.1
1910
2% 0.50% 0.60% 32.60%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缴费基数仍是1910元,养老单位比例由20.5%下调至 20%,总比例为43.1%,其余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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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一览表(从2013年7月1日至 2013年10月)
项目 缴费最低 基数 (元) 单位 单位应缴金额(元) 个人 个人应缴金额(元)
31.50%
733.95
10.50% 42.00%
244.65
生育从0.6%降到0.5%了
第 5 页,共 13 页
第 6 页,共 13 页来自第 7 页,共 13 页
第 8 页,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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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下面是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

1. 工伤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工伤赔偿金由雇主支付,金额为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15倍。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时未满一年工资、工伤程度为轻微或者属于反常工伤,则赔偿金不低于其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三个月。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赔偿金最低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当工伤程度为轻微伤或者属于反常工伤时,最低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最高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

2. 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支付,但不得超过当地工伤医疗费支付标准的限额。

3. 工亡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致死,其家属有权获得工亡抚恤金。

工亡抚恤金金额为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30倍。

同时,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将工亡抚恤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给职工的直系亲属。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致伤残,其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有所区别。

具体标准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总之,以上是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

根据不同的情况,工伤赔偿金、工伤医疗费、工亡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有所不同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核算。

2012至2014年社保缴纳基数比例一览表

2012至2014年社保缴纳基数比例一览表

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
20.00% 9%
420 189 42 10.5 12.6
8% 2% 1%
168 42 21
2100
2% 0.50% 0.60%
905.1
32.10%
674.1
11% 43.10%
231
缴费基数从1910元上调为2100元,其余比例未变。
个人 8% 2% 0.50%
个人应缴金额(元) 186.4 46.6 11.65
2330
0.50% 0.60% 31.60%
10.50% 42.10%
244.65
980.93
失业个人由0升为0.5%,单位从1%升为1.5%了。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一览表(从2014年10月开始) 缴费最低 基数 (元)
项目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一览表(从2013年11月至 2014年1月) 项目 养老 医疗 失业 2100 工伤 生育 小计 合计 863.1 0.50% 0.60% 31.10% 10.5 12.6 653.1 10% 41.10% 失业个人由1%降为0,单位从2%降为1%了。 210 缴费最低 基数 (元) 单位 20.00% 9% 1% 单位应缴金额(元) 420 189 21 个人 8% 2% 0% 个人应缴金额(元) 168 4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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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单位应缴金额(元)
个人
个人应缴金额(元)
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 2330
20.00% 9% 1.50% 0.50% 0.50%
466 209.7 34.95 11.65 11.65
8% 2% 0.50%
186.4 46.6 11.65
第 4 页,共 13 页

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

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

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国家统计局2024年1月17日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821元。

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年×20年=1036420元。

全国统一标准,没有地域之分。

2.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个标准每年会有变化,具体金额需根据当地统计数据确定。

3.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具体比例如下:-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4. 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具体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95%、98%和100%。

五级至十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80%、85%、90%、95%和100%。

6. 工伤休假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

工伤等级赔付对照表

工伤等级赔付对照表

工伤等级赔付对照表
工伤等级赔付对照表将工伤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赔付标准。

以下是具体的赔付标准:
1.一级工伤:本人工资的90% × 27个月(或本人工资的100% × 24
个月)。

2.二级工伤:本人工资的85% × 25个月(或本人工资的90% × 22
个月)。

3.三级工伤:本人工资的80% × 23个月(或本人工资的85% × 20
个月)。

4.四级工伤:本人工资的75% × 21个月(或本人工资的80% × 18
个月)。

5.五级工伤:本人工资的70% × 18个月(或本人工资的75% × 16
个月)。

6.六级工伤:本人工资的60% × 16个月(或本人工资的65% × 14
个月)。

7.七级工伤:本人工资的50% × 13个月(或本人工资的55% × 12
个月)。

8.八级工伤:本人工资的40% × 11个月(或本人工资的45% × 10
个月)。

9.九级工伤:本人工资的30% × 9个月(或本人工资的35% × 8
个月)。

10.十级工伤:本人工资的20% × 7个月(或本人工资的25% × 6
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付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付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在处理工伤赔偿时,应按照当地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江苏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五年二月三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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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期 间
《社保法》38条、39条 《条例》30条 《办法》22条 《意见》05条、06条
医 疗 终 结
五至六 级待遇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 助金
《社保法》38条、39条 《条例》36条 《办法》23条、24条
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 助金
X<20周岁 五级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系数 六级 七级 5-30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本人工资 九级 十级 七级 9个月 7个月 基金 (76岁-终解时年龄)*1.0*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76岁-终解时年龄)*0.8*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36个月 用人单位 36 30
《社保法》38条、39条 《条例》37条 《办法》23条、24条
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 助金
丧葬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享受;1至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
因 工 死 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 配偶 本人工资
20倍 基金 40% 30%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社保法》38条 《条例》39条 1、停工留薪期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发放
供养直系亲属 抚恤金
其他亲属 孤寡老人 儿童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社保法》是指《社会保险法》(2010年通过,自2011年实施) 《办法》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年实施)
《条例》指《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公布,2010年修订) 《意见》指《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06号)
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 目 待
计算基数
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 护理费 医疗费用 伙食补助 普通公共交通出行 外地就医 交通、食宿费 非普通公共交通出行 康复费用 辅助器具 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 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一级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一至四 级待遇 每月伤残 津贴 二级 三级 四级 本人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每月 伤残津贴 五级 六级 本人工资 五级 六级 五级 70% 用人单位 60% (76岁-终解时年龄)*1.4*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金 六级 (76岁-终解时年龄)*1.2*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盐城为75岁)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终解合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可每年调整 90% 85% 基金 80% 75% 18个月 基金 16个月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可每年调整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规定标准 基金 按国家规定标准 50% 40% 30% 27个月 25个月 基金 23个月 21个月 一次性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 工资,但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社保法》38条 《条例》35条、69条 《办法》36条 基金 劳动能力鉴定委确定;按月计发 《条例》34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确定;安装假肢、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条例》22条 政府确定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条例》30条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 位(严禁解除或终止)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 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 提出)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 或者合同到期终止)


标准
≤12月 用人单位 100% 100% 20元/天 基金 150元/天
支付渠道


法律条文
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般不超过上年度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一般有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规定报销(实践中的做法)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含外地就医)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0≤X<30 30 25
30≤X<40 24 20
40≤X<50 18 15
50≤X<55 12 10
55≤X<60 6 5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八极
七至十 级待遇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 助金
八极 九级 十级 七级
参考上述五、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 (76岁-终解时年龄)*0.4*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76岁-终解时年龄)*0.2*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X<20周岁 4-24个月 24 八极 九级 十级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系数 3-18个月 2-12个月 1-6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18 12 6 20 15 10 5 16 12 8 4 12 9 6 3 8 6 4 2 4 3 2 1 20≤X<30 30≤X<40 40≤X<50 50≤X<55 55≤X<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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