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案件管理工作对提升案件质量的作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案件管理工作对提升案件质量的作用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执法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201X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各省、市、县检察机关也相继成立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为了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提升办案质量与诉讼效率,案件管理应坚守职能定位,综合运用事中审查和事后评查的直接手段,充分借助检察官执法档案和检察业务考核的间接手段,为推动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提升发挥积极效用。

一、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质量管理没有形成体系

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真正形成一套完整、科学且符合检察发展规律的管理理论及实践体系,从而也无法形成普遍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质量管理主要通过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主诉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的具体管理,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这种管理机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从管理的阶段上看,注重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对案件质量的事前预测、事中矫正等救济功能发挥得不够,不能有效预防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二是从管理的性质上看,过于注重行政化管理,忽视司法属性管理;由于基本上靠管理者的行政权力,导致随意性大,因而管理的质量与力度取决于管理者个人的素质。

三是从管理的表现形式上看,注重线性管理,忽视横向制约及现代管理民主化的基本要求。

(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不够到位,备案审查制度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使这项制度的功效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并且备案审查制度主要是事后监督,时效性不强,监督的力度不大。二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案件的监督没有落实到具体案件上;有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三是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着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由于案件统计不实直接误导上级检察机关和领导对办案态势的评估和决策。四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缓慢,监督管理手段落后;上级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不够,影响对下指导的力度。五是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检察实践来看,初查、立案、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撤案、不起诉、起诉等关键环节,其决定权都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承办人、承办部门只能服从领导,几乎不可能提出异议,更无法制约行政领导权;但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对任何案件都能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严格按程序办事,还要做大量工作。

(三)案件管理缺乏规范性

案件管理缺乏规范性突出表现在:一是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存在执法的随意性;一方面是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有些程序性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有的办案人员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办案程序规范,往往凭经验处

理程序上的问题,而不是依靠程序规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导致不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二是案件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少地方检察院尚没有建立起办案流程管理机制,使得办案人员对办案本环节应当做些什么、做到哪种程度因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而心中无数,一些重大案件的办理进度、办案质量等情况,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无从知晓,进而无从及时、有效地对办案工作进行管理,办案流程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四)错案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以来,适用《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对错案进行确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寥寥无几;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办案机制除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外,其他各办案环节的责任难以明确,办案各环节责任分散;如一起案件多人参与承办,承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经过集体讨论认可,检察长也同意承办人意见,但该案最终被确定为错案,应当由谁来承担错案的责任难以明确,致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案件质量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案件管理工作的意义

案件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指“检察机关为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建立以案件质量管理为核心、以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为手段,对动态的办案过程、静态的案件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控,以及强化办案质量考核评估、协调监控各项机制而构成的有机系统”。案件管理部门是内设的综合性业务机构,主要履行“管理、监督、服务”职能。一般来说,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案件的进出口,统一管理法律文书,

统一管理涉案款物,统一管理办案流程。即对案件受理、办理、结案等办案流程进行跟踪,对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期限进行预警,对重要诉讼环节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管理。统一开展案件质量综合管理,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统一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以及统一管理检察官执法档案等等。由于良好的内部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顺畅流转的基础,因此对于加强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它有着如下意义:

1、开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实施案件集中管理,就是依托案件集中管理系统,严密各项业务工作的运转程序,强化执法规范的刚性约束力,进一步从制度管理层面维护程序流转。

2、开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是确保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途径。实施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突破案件的分散管理模式,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提高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从监督管理层面确保案件质量。

3、开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推动检察业务建设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

实施案件集中管理,不仅有利于凸显检察一体化的检察职业属性,从整体上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还有利于厘清案件的业务办理与综合管理、条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