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关系(权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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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宪法关系

第七章宪法关系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 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 律制约、政治制约、 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 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 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 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 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 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 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 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 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 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 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上述违宪事件, 上述违宪事件,虽然违背了当时的宪法条 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文,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可称之为 良性违宪。 良性违宪。 环顾西方,良性违宪的事件亦不罕见, 环顾西方,良性违宪的事件亦不罕见, 美国宪法史上就有这样的例子。 美国宪法史上就有这样的例子。 例如林肯总统平叛释奴的法令。 例如林肯总统平叛释奴的法令。十九世 纪六十年代美国内战爆发, 纪六十年代美国内战爆发,原美国宪法规定 的一套复杂的立法程序不能适应平叛战争时 期的紧急情势的需要。因此林肯提出, 期的紧急情势的需要。因此林肯提出,宁愿 由总统在有限的范围内违反一条法律, 由总统在有限的范围内违反一条法律,也不 愿因无法镇压叛乱而使政府崩溃, 愿因无法镇压叛乱而使政府崩溃,以致全部 法律均无法执行。 法律均无法执行。
二、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两方主体间政治力量 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推动宪法关系发展的根本政治动力

请问宪法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请问宪法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宪法请问宪法关系的主体是什么?【解答】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介入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力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权力义务承担者的范围非常普遍,公民、外国人、法人、国度、民族、国度机关、社会集团等都在某个或某几个范畴享受权力、承担义务,但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则是公民与国度。

(一)公民在立宪国度以前的各种政治社会形态中,占社会大多数的人始终没有成为政治关系的完全主体。

只要在政治关系发生历史性变革之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呈现的人才真正成为政治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并以公民的名义介入到政治关系之中。

人在身份上的变革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二)国度国度是一切政治关系的主体,但并非一切国度都是宪法关系的主体。

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度是近现代以来其内部构造和外部形式发生了严重变革的民主国度。

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度主要有以下特性:一是法定性。

国度在宪法关系中的位置由宪法和法律肯定,宪法和法律划定了国度在社会政治生涯中的权力才能和行为才能,以及国度、国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权力行为的严厉程序;二是宪法赋予国度对社会及其成员以政治强迫力;三是由于国度机关既是国度的代表,又是国度权力的载体和体现,因此国度机关是国度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三)其他主体由于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称普遍,因而通过宪法规范承担宪法权力和宪法义务的主体众多。

在宪法关系中,公民一国度关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种宪法关系和其他各种宪法关系主体。

这些派生出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度机关、民族、政党和好处集团等。

三国法什么是当事人的内国法?【解答】内国法是解决冲突规范的一个名词,按照系数公式确定。

如单边冲突规范就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直接指明适用法院地的法律就是内国法。

刑法1. 如一罪剥夺政治权利3年,另一罪剥夺政治权利4年,能否像罚金刑一样相加,执行总和的刑期即剥夺政治权利7年呢?【解答】根据刑法第69条第2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数罪并罚不仅包括主刑之间、附加刑之间的并罚,也包括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

中国宪法中的权力秩序

中国宪法中的权力秩序

所谓权力秩序,就其静态意义而言,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权力结构;就其动态意义而言,就是组成共同体之权力体系各分子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一个成文宪法国家,不管是静态的抑或是动态的权力秩序都是以宪法为基础的。

因此,解读一个国家的权力秩序,首先必须解读其宪法。

反过来说,解读一国宪法,实际上首先就是解读其权力秩序。

一、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国家与社会在中国宪政体制中,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属于第一序列的权力形态,其所对应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最为重要的宪法关系之一。

〔1〕由于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在支配对象上的同一性,因此,在特定的社会物理空间范围内,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之间呈反向比例关系,即统治权力愈大的社会,自治权力愈小。

在其现实意义上,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不断向社会分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自治权力迅即扩大,国家统治权力则逐渐收敛,并从无限走向有限。

(一)统治权力作为一种集合性权力,统治权由统权与治权两个基本要素构成,其中统权(the power of govern-中国宪法中的权力秩序江国华*内容摘要:宪法是国家权力秩序的基础;从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存在着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力、意思性权力与执行性权力、全国性权力与地方性权力四对权力关系。

如果说这四对权力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中国宪法权力秩序的基本内核,那么理顺这四对权力关系,并保持各对权力之间的某种程度上的动态平衡,则构成了未来中国宪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

关键词:权力秩序软权力硬权力意思性权力执行性权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是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宪法能力研究”(项目编号:[2009]002)的研究成果。

〔1〕同所有人类共同体一样,国家产生并依存于社会。

国家所根植的土壤培育了家庭和教会、公司和工会、学校和俱乐部。

若所有人类集合体都是为了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而组织起来,那么国家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机构,就必须满足普遍性的需要。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学论文题目: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5)国际法学院班级:一班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摘要】佘祥林一案,将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置于一个相当敏感尴尬的位置,作为被公民权利赋予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压榨时,公民该如何处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该何去何从。

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功能是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研究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本源上明确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国家权力必须受公民权利制约,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佘祥林案1994年1月19日,佘祥林精神失常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在妻子失踪不久之后,佘祥林家附近打捞起一具由其妻家属指认确定的女尸。

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

11年来,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嫌疑人不断翻供,于是佘祥林被不断转押各级法院。

被判刑程度不断调整,受当时“命案必破”的影响,对佘祥林更是动用了刑讯逼供。

2005年3月28日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张在玉的突然出现使佘祥林案渐渐水落石出。

佘祥林于同年4月13日被无罪释放,案情得以昭雪,然而十年韶光被耗在监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国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前的地位如何,这两者又是什么关系。

佘祥林在押期间,遭遇无数非人待遇,在寻常人看来似乎只是罪有应得的下场,然而即便有过错,那么在押嫌疑人仍旧有人权,更何况罪刑法定,受被类推下的刑法制裁的“嫌疑人”佘祥林的人权应当受到保障。

我们讲公民权利,不得不论及的就是人权。

公民权以人权作为来源和基础,是法定化了的人权体系,是人权得以保障实现的重要途径。

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学》学期作业题目:论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班级:行政管理学号: 01031023姓名:郑霄峰日期: 2013年11月【摘要】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仍存在时时被侵犯的危险。

究竟如何认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二者的平衡,对于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制约平衡一、对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一)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1.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者地位决定的“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权力行使,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对立法有创制权和否决权。

权利制约权力的论点将普遍的公民权利作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人民主权思想表明,权力源于公民自然权利的部分让渡,权力的运作必须以保证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指向,权利优于权力。

这就厘清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本源关系。

基于这样的逻辑,当国家权力以任何方式行使了社会契约所未授权的不允许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越权,这时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权力行使也是无效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也有责任抵抗、反对、制止这样的行为。

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是:
(1)政治民主原则:政府形式由人民自由选举,权力属于人民。

(2)和平发展原则:维护全球和平、促进发展,推动国际法治和多边主义。

(3)法治原则:执行宪法,遵守法律,尊重人权,落实社会主义制度。

(4)社会主义原则:社会分工、社会主义劳动、社会公平正义。

(5)统一原则:坚持国家一体,构建统一、开放、共享的新型国际关系框架。

这些原则之间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它们主要归结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建立、国家统一、和平发展、政治民主、人民和谐融洽等六大原则。

这六大原则必须相互协调和促进,体现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原则。

宪法权利篇

宪法权利篇

1976年,“克雷格诉博伦案”中,美国某州法律规定, 禁止将3.2度的啤酒出售给21岁以下的男子与18岁以下 的女子。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该州法律违宪。 1979年“奥尔诉奥尔案”,联邦最高法院废除了一 项批准给妻子而不给丈夫发放赡养费的州法。
1982年,“密西西比州立女子大学诉霍根案”中,联 邦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否决了州立护士学校只收女 生的政策。
一般认为:权利指的是由法律规范所认可的,表现为法律关系中一 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不一定行为的 一种资格。
1、权利存在于双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中 2、权利是由现有法律规范所认可了的 3、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是可能性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1 公权力尊重公民基本权利(防御性权利)
周女土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将此案诉至湛河区人民 法院。 2006年2月8日,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8日 对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分行劳动争议案——“退休 性别歧视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香华的诉 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的决定符合现 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周香华认为被告为 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 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 支持。
河南省信阳市委、市政府下发《信阳市关爱女性实 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一共40条,分别从女性出生、上学、就业、 就医及养老人生中的5个方面,对妇女儿童政策进行 细化和量化,为女性制定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优惠 措施。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类中专、职业学校时, 笔试总成绩加两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公 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 分的2%加分”。

宪法重点

宪法重点

2012 宪法重点一、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语义性宪法划分标准:宪法的实施效果规范性宪法: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名义性宪法: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语义性宪法: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二、联邦宪法、州宪法划分标准:在联邦制国家里宪法实施的范围大小州宪法:基于州范围内的人民的意志产生的,仅仅在州的范围内有效的宪法联邦宪法:基于联邦范围内的人民的意志产生的,在整个联邦范围内均为有效的宪法。

三、人民主权原则定义: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国家主权归属于社会全体。

体现: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间接的代议制、直接的形式);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四、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主权: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关系:1、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2、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3、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五、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定义: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历史发展:古罗马、古希腊(分权)→洛克(立法、行政、对外)→孟德斯鸠体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表现为各种国家权力在政权机构中和宪法上的地位不完全相同1、美国:三权分立;2、英国:议会至上;3、法国:行政权优位制;4、中国:民主集中制。

六、宪法效力的适用(一)宪法效力与国家权力宪法效力最直接的体现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行使的依据与限制)1、宪法效力与立法权:约束体现:①宪法规定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基本原则,规定立法的程序,对立法者的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②在法律位阶上,宪法处于最高层,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一章 宪法关系与宪法规范

第一章 宪法关系与宪法规范
一般来说,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种类: ①确认性宪法规范: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国家 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 ②禁止性宪法规范:集中体现宪法法的属性。 ③ 权利性与义务性宪法规范; ④程序性宪法规范:包括直接与间接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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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①规范性与政治性 ②组织性与限制性 ③最高权威性与相应制裁性 ④相对稳定性与适应性 ⑤历史性与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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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规范
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国 家生活在基本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和行为准 则的总和。既可存在于宪法之中,也可存在 于宪法性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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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1)逻辑结构
①条件(或称假定)是指宪法规范中指出适用法律规范 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②模式(或称为处理或行为模式)指宪法规范所规定的 行为规则部分。 ——核心要素 ③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 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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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基本精神
①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系的必然要求 ②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与方式
3)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 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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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社会关系பைடு நூலகம்(宪法关系)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的内部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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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1、不定项选择题 1)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一样, 是由下列哪些选项的内容组成()
A、条件B、假定C、制裁D、处理
2)我国1982年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 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条规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下列 中的哪一类() A、禁止性规范 B、确认性规范 C、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D、程序性规范

第七章 宪法关系

第七章 宪法关系

三,宪法关系的其他主体 1,国家机关 , 2,民族 , 3,政党 , 4,利益集团 ,
第三节 宪法关系的内容 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一,权利 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 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 (一)权利 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 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 (二)权利 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 式. (三)权利 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 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 位的体现. 位的体现. (四)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 的基本形式. 的基本形式. (五)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 展.
[思考题 思考题]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 , 因素? 因素? 2,简述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简述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3,为什么说权利权力的关系是宪法关系的 , 基本内核? 基本内核?
思考与练习
1:下列属于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是( A宪法现象 B宪法行为 C宪法发展规律 D宪法作用 )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 基本精神 (一)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 系的必然要求. 系的必然要求. (二)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 的重要补充. 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 一,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二,宪法权利行为 三,宪法权力行为 四,违宪行为
(3)但是,甲的观点没有揭示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上的特 但是, 但是 殊性.宪法固然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殊性.宪法固然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其他法律也以保 障公民权利为依归.宪法的特殊则在于, 障公民权利为依归.宪法的特殊则在于,它的保障作用具 有根本性, 有根本性,这主要体现在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公 民权利上.因此,严格地说, 民权利上.因此,严格地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 书.乙只谈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不谈其落点——保障公 乙只谈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不谈其落点 保障公 民权利,有违宪法的旨趣;而且这里的"制约" 民权利,有违宪法的旨趣;而且这里的"制约"一词似乎 只看到了权力与权利这对矛盾体的矛盾方面, 只看到了权力与权利这对矛盾体的矛盾方面,而忽略了其 统一的一面.因此, 民权利, 统一的一面.因此,如果把障公 民权利,有违宪法的旨 而且这里的"制约" 趣;而且这里的"制约"一词似乎只看到了权力与权利这 对矛盾体的矛盾方面,而忽略了其统一的一面.因此, 对矛盾体的矛盾方面,而忽略了其统一的一面.因此,如 果把以上两种观点结合起来,我们似可得出这样的结论: 果把以上两种观点结合起来,我们似可得出这样的结论: 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成为公民权 利根本保障书的最重要途径.

《中国宪法》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中国宪法》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利、社会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普通主体享有的 权利与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宪法性权利、刑事 权利、民事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等。
三、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与概念
1、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英国的宪法性文件;美国 宪法;法国宪法;魏玛宪法;二战以后的宪法。
2、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 3、基本权利的特征:基本权利确立公民的宪法地位, 是一种个体抵抗国家权力的权利体系;基本权利是 权利体系和宪政体制的核心价值;基本权利是实定 法意义上的权利形态;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 性;基本权利的综合性。
三、人权条款与国家保护人权义务
1、国家尊重的义务 2、国家保护的义务 3、国家满足或确保的义务 4、国家促进的义务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第一节 人权与权利概念
一、人权概念
1、人权含义的发展 2、宪法文本上的人权表述 3、宪法文本中人权的含义 4、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5、我国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含义 6、宪法文本上规定人权条款的意义
二、权利概念
1、权利概念的历史发展 2、权利的含义 3、权利的基本特征 4、权利的基本分类:法律权利与基本权利;政治权
第三节 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与 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设定方式
1、列举式及其利弊 2、概括式及其利弊 3、折中式及其利弊 4、特殊方式
二、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保护方式
1、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根据 2、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争议 3、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与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 权利保护
第二节 基本权利主体与分类
一、基本权利主体
1、公民 公民的含义、公民资格的取得、公民与国民
的关系、公民与人民的关系 2、外国人
外国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与局限性 3、法人

论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

论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 trait L egal Science No.2(Sum No.56)论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翟明煜,林哲森摘要:分权学说长久以来被视为近现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理论和原则,对于分权理论与实践的认识,一直是宪法学研究的难点。

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了横向分配,但是这些横向权力之间并不存在强有力的互相监督与制约。

鉴于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在国家治理中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权力的运作,应当在国家机构权力的运作中适度加入互相制约的成分,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制约机制。

关键词:分权;权力制约;任期制;国家权力中图分类号:D9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072-06在我国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运作上,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对“三权分立”理论的争论。

赞同者,认为“三权分立”是通往宪政之路的不二法门,是宪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反对者,视“三权分立”为洪水猛兽,弃之如敝履;当然也有的学者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找到一条中间道路,但是对“三权分立”所表达的态度似乎又相当暧昧,不置可否。

这其中,又有不少学者将分权与制衡混为一谈,本文旨在通过进一步澄清分权与制衡的区别来探讨我国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模式。

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关系(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收稿日期】2013-03-19【作者简介】翟明煜(1982-),男,河南南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1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林哲森(1977-),男,福建闽侯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1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72表大会,国家机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中央国家机构具体的权力分配如下图所示: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国务院总理从《宪法》文本上来看,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但是国家权力显然并不是由全国人大一个机关统一行使的,而是通过宪法将不同性质的权力分配给了不同的国家机构。

宪法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宪法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一、宪法与其本权利(一)基本权利的内涵1.权利:(1)权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规定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未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2)权力的重要特性: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第二,权力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第三,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基本权利: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

德国称其为基本法。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和基本权利2023年修宪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基本权利,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80年代之后,理论上逐渐对人权的理念发生了转变。

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23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23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

由此看来,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与法定性(1)固有性:自然法学法定性:实证法学(2)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基本权利(专制)------法律实证主义(3)天赋人权----自然法思想。

(4)无论是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5)一方面要认可法律的固有性,再分析法律的法定性的对的与否。

(6)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互相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固有性)和受制约性(法定性)3.普通性和特殊性(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1.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2.各种主体(1)一般主体。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拟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特殊主体。

即法人与外国人。

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3)特定主体。

(4)关于“集体权利”(四)基本义务的宪法含义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的责任。

其中,前者成为作为义务,后者成为不作为义务。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上)宪法与宪政是现代国家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总纲。

而宪政则是指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体制。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探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宪法是宪政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基本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总纲,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宪政则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体制。

可以说,宪法为宪政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行使方式,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保障。

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宪政就无法进行。

其次,宪法是宪政的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确保了政府和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限制,为公民提供了保障措施,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规定了宪政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对政治体制和政府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与此同时,宪政也是宪法的实施。

宪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它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宪政具体包括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宪政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责任性。

宪政的实施不仅是宪法规定权力的行使过程,更是宪法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制约。

此外,宪法和宪政还相互促进和约束。

宪法促进了宪政的发展和完善。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了宪政的目标和方式,为宪政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

宪政则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实施,确保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政的实践不断推动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同时也对宪法进行实际操作和检验,进一步加强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也存在相互制约。

宪法对宪政的发展和实施有着明确的约束,规定了政府和政治体制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

其他主体
1.国家机关:以国家代 表身份或以自己名义 2.民族:一定数量的公 民主体资格的集合反映 3.政党:公民集体行使 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的组织方式 4.利益集团:既可纳入 公民范畴,又可作为一 种机制
第三节 宪法关系的内容
一、基本内核:权利——权力关系
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 法律关系 ↓ ↓ 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关系 (一)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 (二)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三)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四)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五)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第七章 宪法关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宪法关系概述 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一节 宪法关系概述
一、概念 亦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 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 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二、性质和特征 (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 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和现实化。 (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 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 之间的价值关系。
三、重要补充:国家权力相互制约(横向制约)
权力配置→权力制项内容
(一)宪法通过基本义务条款授权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 以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 (二)在宪法所授予的权力范围内,国家机关也可以通过其 日常活动对公民权利进行必要限制

论宪法与国家的关系——从宪法产生与发展的角度

论宪法与国家的关系——从宪法产生与发展的角度

质上的特性。形式上的特性有二: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宪 法的修改异于普通法律。实质上的特性即宪法的内容有三: 个 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 系; 宪法的修改。按照这一标准去衡量, 上述论证表明古代已有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至于说只有近现代宪法才规定了公民权 利, 并以此作为区分古代宪法与近现代宪法的依据, 更是无法成 立。这个问题, 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从逻辑上说, 权力是与权 利相对应的, 只有国家权力而无公民权利或者只有公民权利而 无国家权力是不可想象的。从历史经验与现实生活来看, 权力 与权利的对立( 它是国家与社会成员的对立的法律表现) 与冲突 直贯穿于阶级社会, 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是法律生活中最 基本的矛盾。尽管权力在与权利的争斗中总体上处于上风, 但 权利从来就没有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体系中消失过。即便是 在奴隶社会, 据考证, 奴隶也享有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 仅从宪法的外部法律特征来看, 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宪法已包含 了近代宪法的基本特征。至于近现代宪法的精神即限制国家权 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众所周知, 英国的《 自由大宪章》《 、权利法 案》 等宪法性文件就包含了上述内容。有学者指出, 近现代意义 上的“ 宪法” 是此前调整政府关系的规则长期发展和积淀而成的 结晶, 而不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还有学者认为, 如果不对宪 法概念的内涵作过于狭隘理解, 可以说“ 宪法作为人们有意识地 处理个人与国家、 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并 非目前通说所认为的 那样产生于近代, 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因为近代以后用宪法这种法律形式所规范的那些根本问题, 从 普遍的意义上讲, 并非是近代以后的人类才面临的, 而是有了人 类社会, 特别是国家产生之后就实际地存在着。 ” 因此. 仅仅以根本法为关键词去界说宪法, 并以此区分古代 宪法与近现代宪法, 说明宪法的产生是不够的, 最多只能说明宪 法的外在特征, 不能揭示宪法的实质。比较合理的做法是仍延 用根本法一词来说明宪法的外在特征, 用法权取代阶级作为定 义项关键词来说明宪法的实质, 并进而说明宪法与国家的关系。 引进法权取代阶级作为另一个关键词的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 法

简述宪法关系的内容

简述宪法关系的内容

简述宪法关系的内容
法律分析:
我国宪法关系内容:
1、宪法权力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
2、宪法权利关系,主要是公民之间应享有的权利关系;
3、宪法权利和权力关系,主要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本和源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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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内 容的简示图
民族区域 自治的内容
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 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 自治权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人民代表 大会
人民政府
邓 小 平 会 见 撒 切 尔 夫 人
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的 政权交接仪式
江 泽 民 主 席 和 桑 帕 约 总 统 握 手 澳 督 韦 奇 立 在 降 旗 仪 式 后 澳门回归,中国国旗在会场扬起来。 澳门回归,中国国旗在会场扬起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造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选举产生代表大会
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 统一行使权力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一) 全国人大 1、性质与地位 2、组成与任期 3、职权 4、工作方式 5、工作程序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与地位 2、组成与任期 3、职权 4、工作方式 5、工作程序
政 党 制 度
一、政党与宪法
(一)、政党的性质 )、政党的性质 (二)、政党的宪法地位 )、政党的宪法地位
1、宪法明确规定政党的地位 2、制定专门的政党法 3、以其他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党 4、以宪法惯例的形式明确政党的地位
政党是否承担违宪 责任? 责任?
(三)、政党的作用 )、政党的作用 (四)、政党制度类型 )、政党制度类型
国家权力配 置的两种方 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 央与地方这间相互权力关系, 央与地方这间相互权力关系,它所体现的是国家权力 在纵向上的划分关系
政权组织形式类型: 政权组织形式类型:
政体
君主制
共和制
专制君主制
立宪君主制
议会制
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
一、经济制度 宪法第6 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宪法第6条: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
1、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 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 2、集体所有制 3、非公有制 二、文化制度 物质文明、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
总统制半总统制来自委员会制人民代表会 议制
议会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 条规定, 第2条规定,“中 条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 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 机关是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 国 现 “中华人民共和 国是工人阶级领 工 人民 国
国 国
行 《宪 法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人民民主专政的构成: 人民民主专政的构成:
工人阶级(领导阶级) 工人阶级(领导阶级) 农民阶级(阶级基础) 农民阶级(阶级基础) 知识分子(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知识分子(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其他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与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敌对势力与敌对分子(专政的对象) 敌对势力与敌对分子(专政的对象)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行政长官 )、双重法律地位 双重法律地位: (1)、双重法律地位:既是特别行政区首 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长,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任职条件 (2)、任职条件 )、产生与任期 (3)、产生与任期 )、职权 (4)、职权 2、特别行政区政府 3、立法机关 4、司法机关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制度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辖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负责外交事务 负责防务 任命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 紧急状态决定权 基本法修改权 基本法解释权
高度立法自治权 高度行政自治权 司法独立与终审权 高度的财政独立权 对外事务的处理权
民革
•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
台盟 九三
民盟
民建 民进 农工党
致公党
(三)、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
1、政治协商的含义 2、政治协商的组织 3、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 4、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 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会议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第二单元思考题: 第二单元思考题:
1、宪法关系的主体 2、我国国家性质内容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造 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组成与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 5、我国政党制度内容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政治领导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思想领导 组织领导
(二)、多党合作 )、多党合作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图
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 批准省 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国务院批准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省、 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 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 决定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 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联邦制
邦联制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 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现行《宪法》 条第3款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 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 条第3款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我国现行《宪法》 31条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条规定,
人大代表究竟代表谁?人民 人大代表究竟代表谁? 需要什么样的代表? 需要什么样的代表?
如何认识与评价中国的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 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组织制度 工作制度 监督制度
制度的完善
代表选举的完善
代表的完善
代表构成的完善 代表素质的完善
国家结构形式类型
国家结构模式
单一制
复合制
权力篇) 宪 法 关 系(权力篇)
一、宪法关系主体
二、宪法关系客体
三、宪法关系内容
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
内 容 体 系
国家与国家权力
一、国家与国家性质 二、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 三、国家权力及其配置 四、政党制度
教 学 目 标
宪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家权力, 宪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 利。宪法基本制度设计过程的实质是政府权 力与公共意志的形成。 力与公共意志的形成。通过本专题内容的学 在系统掌握基本理论的前提下, 习,在系统掌握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了解我 国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 国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理性分析我国宪法 基本制度的真实状况, 基本制度的真实状况,积极思索我国宪法基 本制度的完善对策。 本制度的完善对策。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 国家统一领导下, 国家统一领导下,依 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 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 方,设立自治机关,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行使自治权,实现各 族人民当家作主和管 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 一种政冶形式。 一种政冶形式。
中国选择有其特色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 式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要求。 式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要求。
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区分为自治州、 自治县、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 自治州分为县、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 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 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 律规定。 律规定。
国家权力及其配置
一、国家权力
1、权力的主体 2、权力的内容 3、权力的本质
国家权力 是国家机关所掌握和运用的权力
二、国家权力的配置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设立国家权力 机构, 机构,在这些国家权力机构之间进行权力配置并 规定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 规定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它所体现的是国家权力 在横向上的划分关系。 在横向上的划分关系。
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 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 轮和麦稻穗, 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 五四” “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 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新中国的诞生。 新中国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首都是一 个国家法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 个国家法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是 一个国家的政治中心。 一个国家的政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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