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样被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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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培养法律信仰是指通过教育和其他手段,使人们对法律有深刻理解和坚定的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以下是一些论述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1. 法治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法治理念,使人们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

2. 培养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教育和日常生活中的法制宣传,培养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自律,提高法律意识的水平。

3. 案例教育: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让人们深入了解法律的实施和应用,明白违法的后果和遵法的价值。

4. 基础教育:从小学开始,加强对法律和法治的教育,让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道德。

5. 规范引导: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并积极引导和监督社会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

6. 强化执法: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7. 宣传倡导:通过媒体、社会组织等渠道,广泛宣传法律的正义和公平,鼓励人们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事务。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逐步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同时,也需要推动法律的改进和完善,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以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信仰

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
健全法律体系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 权益。
强化法律实施
加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完善司法救济
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司法独立
01
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信仰有助于维护社会 稳定,使人们能够在一个 和谐、有序的环境中生活 和发展。
法治信仰的内涵
01
02
03
04
法律至上
法治信仰强调法律的至高地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
于法律之上。
公正平等
法治信仰要求公正和平等对待 所有人,不因地位、权力或财
富而有所偏袒。
人权保障
法治信仰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 ,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尊严和
全感。
05
当前我国在培养法治信仰 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

存在的问题
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低
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法律条款和法律原则的 理解不足。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对法律权利和 义务的认识不清。
法治观念不强
一些公民对法治的信仰程度不够,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和尊重度不 足。
法治能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 救济途径,促进公平正义的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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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法治信仰?
从小培养法治意识
家庭和学校是培养法治意识的重要场所。家长和教师应当注重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 ,让他们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
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小事,让孩子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如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破 坏公共财物等。

法律即众之信仰

法律即众之信仰

法律即众之信仰法律,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在特定立法程序下制定的规则和准则,用来调控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性规范。

它不仅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更是一种信仰和精神寄托。

法律即众之信仰,这句话揭示了法律在社会心理和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被大多数人认可。

法律的产生和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的公正性意味着它遵循的是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是对每个人都普遍适用的。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终裁决争议和解决纠纷的准则,人们普遍相信法律能够实现公正。

正因为法律代表了公正和公平,人们才会将其视为一种信仰。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人们对其依赖和信任。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得以有序运行。

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确保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没有法律作为约束和制衡,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普遍认为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

法律是社会各个层面共同遵守的约定,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

法律不仅仅是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一些规章制度,更是一种社会共同意识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法律的内容和原则往往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当人们遵守法律时,他们是在遵循社会的共同规范,表达对社会集体利益和价值的认同。

法律成为了社会共识的象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体现了一种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关注和承诺。

法律是国家权威的象征,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始终与国家权力紧密相连。

法律体现了国家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和管理,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权威。

人们对国家的信任和依赖使得他们对法律有着极高的认同和尊重。

法律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更是国家形象的代表。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健全有效,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的生活幸福稳定时,国家的信誉和威望也会得到提升,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公正性、秩序性、共识性和权威性等众多特征。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表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的使命和责任。

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

法律信仰是个体的一种心灵状态,也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心灵轨迹,是民族法律观念的最突出、最生动的表现。

它是把外在的规则内化为主体的内在法律自觉性,是法治理念在一个民族生活中落地生根的具体体现。

一个社会普遍的、大众的法律信仰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基本指标。

事实上,正是大众的热忱法律信仰才赋予法律以强大的生命力,使法律深植于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深植于一个民族的心灵深处,并成为这个民族机体的活的灵魂。

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观念的一种高级形式,在法治秩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已经指出了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要件,即它是法治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

可以显见的是,在没有形成全民族的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

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制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最终也没有强大的生命力。

这种法制不是真正的法治。

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化为内在的心悦诚服,从个体的信仰演变为大众的普遍信仰,从远离和游离于法律到切近和捍卫法律的生活样式的根本改造,都需要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确立。

中国至今没有确立关于法律的信仰,这与传统相关,与现实的法哲学理念有关,更与我们的日常法律实践有关。

在中国,没有如西方一样的宗教信仰,也显然没有法律信仰的固有传统,这个事实深切地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

中国所信奉的世俗宗教伦理只是一种内在的而不是如西方那样外在的超越性的信仰。

法律与伦理的合一使得法律不过是俗世的权力行使规则,而不是一种神圣的规则。

从宗教那儿衍生过来的神圣性对于法律之成为信仰的对象是重要的。

正如伯尔曼所说过的,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法律从宗教中获得神圣性是西方的经验,但中国却没有这样的宗教资源可利用。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

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

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

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

”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

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

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

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
9月29日,江苏南京,乘地铁出行的市民们 发现一件新鲜事:地铁站台里的大屏幕上,不 时蹦出一条法律“老赖”的信息,不仅列出了 姓名、身份和大幅照片,还写明了拒不履行法 院生效判决的事实。一个个被曝光的法律“老 赖”,吸引了往来行人围观。
在无锡,法院通过商场大屏幕及公交移 动电视晒出“老赖”信息后,短短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月 就有20多人主动履行近2000万元; 在河南,全省有数千人登上老赖“黑名 单”,其中一部分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2014年,曝光行动升级为惩戒, 经多部门信息联网,“老赖”们在坐飞机、 坐高铁、申请贷款、办信用卡等方方面面 都受到严格限制。
感悟
我们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过了别的国家 上百年的历程,法治观念要跟上发展的速 度,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让法律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让法治成为 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从我们自身 做起,最崇法律最高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 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 民维护。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 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美国法学家哈罗德· 伯尔曼
专家表示,近年来,随着第六个五年普 法规划的施行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我 国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信访不 信法”局面初步扭转,“执行难”问题开 始得到解决。要进一步推动形成“办事依 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 靠法”的良好环境,让法治成为生活方式 和共同信仰。
2004年4月1日清晨,北京市崇文区花市的 一条胡同里,63岁的黄振沄老汉在老屋前插了 一面国旗,又从宪法中摘出一句“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写在木板上放在门口,挡住了前来强拆 的人群。 2014年10月,福建石狮的黄环球老人因为 遭遇强拆,将当地政府、国土资源局和行政执法 局告上法院,一审获胜。

法律能被信仰的理由——以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为视角

法律能被信仰的理由——以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为视角


从 法 的 起 源 来 看 — — “ 始 于 兵 ” “ 源 于社 会 刑 与 法
妥协 ”
中国古代法 ( 以刑为 中心 ) 最初主要形成 于部族之 间 的征战 , 而西方古代法( 古希腊和古罗马 ) 则是 氏族 内部贵 族 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 。1 2 1
( ) 一 中国古代法 的起源——刑始于兵 在 中国古代部落之间经常会发政 , 女不共命。用命 , 赏于祖 , 不 用命 ; 戮于社 , 予则帑戮女。” 从这段引文可以看 出,甘誓》 《 不仅仅是法律, 更是一篇杀气腾腾 的军令 。同时 , 部族征战 不仅是我国古代法籍 以形成的特殊形式 , 也是古代司法机 构产生 的重要 渊源 , 因为在 战时或战后 , 都需要 对违犯军 纪法令及叛乱 者施 以处 罚 ,所 以审判官最先在 军队中产 生, 上古时期的法官“ “ 士” 士师” 大理” 司寇” 廷尉” “ “ “ 等都 是军官 , 后来因为审判 的需要才慢慢演 变为一般 的专职法 官。 正因为如此, 在中国古代 , 法与刑具有同等意义。 如东汉 王充 曾说 :刑 人用 刀 , “ 伐人用兵 , 罪人 用法 , 诛人用武 , 武法不殊 , 刀不异 , 兵 巧论之人 , 不能别也。” 这段话说 明战 争与刑罚或刑法是一 回事 , 二者在本质上相同的 。 ( ) 二 西方古代法的产生——法源于妥协 而古代希腊雅典和罗 马的国家与法是经 由一 条完全 不同于中国的途径形成的 , 它主要是通过 氏族 内部平 民与 贵族 的斗争从 而在 炸毁 旧的血缘 氏族的基础上建立起 来 的 , 内部各阶级互相妥协的结果。恩格斯在谈到这个情 是 况时曾精辟 的指 出,雅典是最纯粹 、 “ 最典型 的形式 :在这 ‘ 里, 国家是直接地 和主要地从氏族 社会本身 内部发展起来 的阶级对立 中产生的。在罗马, 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 自守

浅论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

浅论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

浅论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李海剑摘要:法律信仰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古今中外围绕着法律能不能被信仰的辩论似乎永远没有停止过。

肯定者认为法律应心悦诚服、虔诚的被尊重、被信仰。

否定论者认为既然法律的社会实效不总是尽如人意、令人满意的,那么法律被无条件的尊重、信奉就是盲信。

笔者认为法律可以被信仰。

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是我们的一个目标、一种理想、是一个过程。

虽然它距离我们还有一段距离,但这正是我们不断靠近它,追求它的空间潜力。

因此,现如今我们探讨怎样培养对法律的信仰这个话题仍不失它本身所具有的意义。

签于此,笔者借助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有关社会行为的分类理论在此探讨如何培养国人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 传统法律型信仰工具合理型法律信仰价值合理型法律信仰、合法型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近年来理论界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理论,即法律可以信仰吗?如果法律不可以信仰,我们再来谈法律的信仰,似乎就缺少一种理论前提,显得很荒谬。

否认法律信仰的人,认为信仰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服从,是一种虔诚的精神追求,就像西方人信仰基督耶稣一样。

而对法律的这种“信仰”我们还做不到[1]。

笔者不赞同上述理论,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当然也包括对基督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

笔者认为西方人对基督的信仰不是不存在任何质疑的、无条件的绝对信仰,西方人在面对无法摆脱的困惑的时候也不是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耶稣身上,而且实践也让他们明白耶稣基督不会也不可能帮他们“搞定’所有的事情,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所以,笔者想说的是,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是我们的一个目标、一种理想、是一个过程。

虽然它距离我们还有一段距离,但这正是我们不断靠近它,追求它的空间潜力。

因此,现如今我们探讨怎样培养对法律的信仰这个话题仍不失它本身所具有的意义。

签于此,本人想就如何培养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做一点小探讨在对以往的法治理论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了只有良好的法律、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国家的强行推进,并不能建立法治;法治的精神蕴含于法律信仰,法治建立的关键也在于法律信仰[2]。

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作者:姜明安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18期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构成法治要素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且这种“良法”必须被国民所信奉,所遵循。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依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循法律”?③显然,伯尔曼所主张的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是指对良法的信仰。

综上观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必须被国民信仰,且被国民信仰的法律只能是良法。

而一个国家的国民有良法可依、可循,且国民都信仰良法,遵循良法,这个国家就是法治国家了。

既然作为国民信仰的法律只能且必然是良法,而国民普遍信仰和遵循良法就构成法治,那么,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就是对法治的信仰。

国民为什么要信仰法治,因为法治优于人治,法治能限制公权力的膨胀、滥用、腐败,为国民提供民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提供平等、安定、可预期的秩序,提供环境、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没有法治,人们就要面临和经受很多苦难、灾难。

过去人类在几千年的社会里,受人治之苦、之难已经是够多的了。

人类从自己的经历、经验里应该深深感受到法治对自己的意义、价值,人们信仰法治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

我们的许多国民,包括一些担任国家公职并不信仰法治: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信访不信法。

有些国民,虽然在一些时候、一些场合也依法、守法,遇事通过法律途径、法律方式解决问题,但他们并非相信和信仰法治,他们依法、守法,走法律途径、循法律方式办事,只是在一定时候、一定场合迫不得已做出的选择,或仅将之作为一种博弈的策略。

只要有非法律途径、非法律方式可选择,并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他们会首选其办事和解决他们的问题。

如何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作为政法的一名学生,很快我就想到了“法治信仰”,这是出自政法的“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这16个字也是西法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规格。

当然,16字精神也是很深刻体现了我校“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这对一代一代的政法人我们有很好的敦促作用。

通过一个学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我们更加深入地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基本要求。

尤其是从内容上来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对于这些内容的学习,我进一步地加深了对法治信仰的认识,并产生了一定的思考。

应该说,从宏观层面来看,党的十八大报告已经是概括的非常到位了。

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这都是报告的原文,全部摘抄了,因为概括的很精到,所以不便修改,更加重要的是跟法治信仰这个主题是相关的。

当然,上面的是当从高度上概括了法治社会的建立与维护,这里我就再从主管方面谈谈我的简单认识。

主要是从简单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来进行分析。

法治信仰是什么?用一种充满激情与理性的口吻来表达,法治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对法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

浅谈法律信仰与法律权威的确立

浅谈法律信仰与法律权威的确立

浅谈法律信仰与法律权威的确立一、法律信仰的确立信仰之于法具有内在性。

所谓信仰指对某种主张或对某物的信奉和尊敬,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法律信仰可以说是人们自觉自愿把法律奉为自己行为准则的一种内心确信,信仰不是依附在法律之上的可有可无的一张皮,在某种意义上信仰是法的内在要素之一。

可见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要素和精神内核。

法律信仰的确立依赖于法律的内在判断力和内在的凝聚力的形成,这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守法层面。

一内在的判断力所谓判断力,即法律通过其严密的逻辑结构,告知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不得如何行为,从而反映主体的现实需要,表达主体对于体面生活和幸福生活的向往。

法律信仰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于法律制度和社会现象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的认识、评价和追求,此为法律判断力的体现。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育法律信仰根植的土壤即法律内在的判断力首先必须确保良法生成。

良法的制定是法律信仰确立的首要条件。

1.要民主立法:由于我国是法律现代化,在外部环境的冲击下,由于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引起法律领域的革新,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现代化过程,属于外源型的现代化。

因此我国的法的现代化是立法主导型的,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出现,但是即便有了先进理念的法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取向是否也同步进步呢事实证明,那些与民意不符的法律,在施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阻力,甚至很难推行,比如北京等各大城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起来就很困难。

因此,应注重吸收更广泛的主体参与立法活动,反映和维护主体的需求、动机和价值选择。

2.要科学立法:立法要反映客观实际,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在进行科学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立法。

同时注重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比如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反映《婚姻法》中,确立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

以此增加民众对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的认同感,奠定法律信仰的坚实基础。

二内在的凝聚力凝聚力是社会群体成员之间为实现群体活动目标而实施团结协作的程度,所谓群体,包括家庭、朋友、单位、集体、民族、国家等人的集合。

16法律与信仰的关系

16法律与信仰的关系
2、 二元论在过去的九百年统治了西方的思想界,二元论几乎渗透到所 有分析之中,当然包括法律与宗教。主观与客观、本质与存在、人与 行为、精神与世俗以及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都是二元论的表现。
3、西方人的法律情感绝不是单独产生的,他完全是宗教文化的产物。西 方人把法律看得那么神圣,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如此的系统化、哲学化 ,原来这是一种历史的造化,一种文化的繁衍。
lawhaswork伯尔曼法律不宗教内容思惱1法律宗教内涵2两者关系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赋以法律精神斱向法律获得尊重的神圣性3两者共性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4西斱法治的历史渊源伯尔曼法律不宗教的内容思惱1法律丌仅是一套觃则还是分配权利义务幵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秩序
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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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思(一)
1、中国没有宗教。“中国是个本质上缺乏宗教的国家,不 仅上层社会没有,全体人民都没有。”(罗素)
2、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生的制度、准则,如何能唤起 我们对终级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激发出我们 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和激情?我们并不是失出了对法律的 信任,而是一开始我们就不信任法律。因为它与我们5千 年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之久长的文化格 格不入。
7
缘由(二)
4、世俗的法律是控制权力的规则,它需要人来执行,而信 仰却掌管着心灵。
5、宗教与法律的互动不是融合。但不是融合——专制。
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结尾处的预言:“没 人知道将来会是谁在这铁笼里生活;没人知道在这惊人的 大发展的终点会不会又有全新的先知出现;没人知道会不 会有一个老观念和旧理想的伟大再生;……这个文化的发 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 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 我们人类既需要法律也需要宗教)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精品论文】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精品论文】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这句箴言对我们的法学家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

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

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

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为缺乏“力度”,孤独地与不信仰法的社会奋战着,显得那样无奈。

“以德治国”的口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也同时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 [2] .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 [3] ,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4] .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释法学必然将走向新的兴盛,这是否预示着新的一轮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将到来?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为前提或代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

法律被信仰

法律被信仰

法律被信仰法律是一种信仰,政治社会主义国家以国家最高意志形成的统治规则,它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的存在和信仰是紧密相关的,无论是制定法律的政权还是执行法律的司法机关,都必须信奉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法律的信仰下,社会获得了一种秩序和保护,人们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使社会更加安宁有序。

首先,法律作为一种信仰,具有权威和普遍性。

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其背后的国家意志和公众的认可,它不仅具有行政机关的命令性,还具有法庭的裁决权。

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它适用于每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和权力大小。

法律信仰使人们无法逃避法律的制约,保障了每一个人的权益。

其次,法律信仰是社会公正和民主的体现。

法律是平等的,它起着充当黑白法官的角色,保证公正与公平。

法律信仰使得人们在司法体系中接受公正的审判,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自我辩护。

法律信仰还促进了民主,它赋予了人们行使自己权力的机会,并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此外,法律信仰使社会形成一种秩序和稳定。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种规则和准则,使人们可以遵循和遵守。

法律的信仰与法治社会的建立紧密相关,它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作和有序发展。

没有法律的信仰,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人们将自私自利,无法共同进步。

法律信仰还能够保护个人权益和人权。

法律确立了一系列的权益和自由,保护人们不受虐待和歧视。

通过法律信仰,社会能够追求正义和人权,打击不公平和不平等。

然而,法律的信仰也面临一些挑战。

法律的秩序和稳定需要人们的共同信仰和遵守,但在现实中,存在着对法律的怀疑和违反。

一些人可能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刻意违反法律,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一定总是公正和合理的,部分法律可能具有片面性和不完善性。

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信仰,社会需要持续审查和改进法律制度,确保其更加公正和合理。

总之,法律被信仰是保持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法律的信仰赋予了法律权威和普遍性,是社会公正和民主的体现,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同时也保护了个人权益和人权。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导向的体系,它的存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并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成为人们共同信仰的对象,因为它代表了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成果,具有重要的道德、伦理和文化价值。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法律为什么需要被信仰。

首先,法律的存在与信仰是息息相关的。

信仰是一种信任和尊重的表现,只有对法律的信仰才能让公民和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法律需要被信仰,因为只有信仰才能使人们遵循法律规范,以秩序和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活动。

当人们内心深信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时,他们会更愿意遵守法律规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法律的信仰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信仰法律意味着个人、集体和国家都将在法律框架下行事,并相互尊重彼此的利益和权益。

通过信仰法律,人们能够在相互尊重中处理矛盾和纠纷,以和平与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信仰的呈现使得社会各方更容易建立互信,增进相互理解和共同合作,进而促进社会团结和稳定。

此外,法律的信仰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基石。

法律的存在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信仰,将人们对公正与合理的追求集中起来,确保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适用的。

只有对法律的信仰,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益,防止滥权和侵犯,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此外,法律的信仰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和合作的环境,鼓励创新和进步。

只有对法律的信仰,才能使人们相信他们的权益会得到保护,他们的努力会得到公正的回报,从而激发创造力和社会进步的动力。

同时,法律信仰还能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促进社会规范的形成和遵守,塑造社会价值观和精神风貌,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和道德观念。

综上所述,法律需要被信仰是因为它与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公民权益以及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紧密相关。

法律的信仰能够使人们遵守法律并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促进社会和谐与团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

论法律在现代社会如何被信仰

论法律在现代社会如何被信仰

论法律在现代社会如何被信仰(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当前,我国法律繁多而社会秩序依旧缺乏,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并未引起人们的”好感”。

对于法律信仰命题的研究,学界存在两种误区;构建能使人们对之产生信仰之情的法律很有必要但却任重道远。

标签:法律信仰;法律权威;公众参与;民意1 法律信仰的误区“法律信仰”这一命题在中国的引入并获得绝大多数学者一致认可,应该说是肇始于伯尔曼的警句“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or it will not w ork”。

在伯尔曼的感召下,许多学者竟相为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而奔走疾呼,试图将“对法律之信仰”作为医治当前法律在人心目中“式微”的良药,以期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这是理解法律信仰的误区之一。

导致人们与法律疏离的绝非信仰的丧失或人性的堕落,在人们内心深处,依然对法律带给他们秩序、安全、自由和公正寄予厚望(否则无法解释他们对法律如此“关注”这一事实),只是“行动中的法律”远不能满足他们的这一预期。

因此对法律的指摘标示着人们理性的进步、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强化,而不是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不敬。

理解法律信仰的误区之二是否认法律可作为信仰的对象,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张永和教授。

他并不是简单反对大多数学者所呼吁的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而是认为法律不能被信仰,因为“信仰(纯粹意义上的)是个体的内心体验”,信仰者基于信仰的行动是由已被内化的信念所驱使,故它是不屈不挠、奋不顾身、完全自发的生活实践;而法律的实现是基于一种外在的强制力,不能成为一个人内在的信念,只能是一种权威,一种外部世界强加给人的精神压力,对权威的接受并不等于内化,因而权威不可能成为信仰,只能要求人尊重和遵守。

另外,“信仰的对象只存在于彼岸世界,是神圣的、普适的、绝对的”,即法律作为“必要的恶”无法享有神圣性,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无法具有普适意义,转化为具体法律条文的公平、正义理念也永远都是相对的,因此法律不具备信仰的资格。

法律如何被信仰

法律如何被信仰

法律如何被信仰班级:2017级学号:20170005012 姓名:张照基法律如何被信仰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原始的宪政标准:第一,必须有良法;第二,良法必须被社会普遍的信仰。

伯尔曼对于第二个要素进一步的说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人们为什么要信仰法律?西方人的法律信仰事实上正是从中世纪神学的教育而来。

中世纪教父学的领袖圣·奥古斯丁通过人精神的运动和石子自由下落的运动的类比,来阐释自由意愿所引起的灵魂运动是自愿的。

神学对于法治的间接促进法治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治也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过程。

作为前法治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及其经院哲学对于法治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法治是神学大一统异化的结果。

因此,法治精神中所包含的若干哲学思想,正是从其神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信仰主义基督教禁止崇拜偶像,而主要是崇拜一种抽象的神。

按照奥古斯丁的“三位一体”学说,基督教的崇拜不应有任何世俗功利化的色彩,这成为基督教徒的信仰主义传统。

而当人们失去对基督教的信仰之时,人们信仰了自由意志,并信仰按自己意志所制定的宪法。

中世纪的另一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则更加明显的具有了后世自然法的思想倾向。

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也即人类的关系,我们得自然理性之光方以判别善恶。

法则是由自然法得来,为了防止人作恶,从而使人们享受太平、有德行的生活。

由于自然法,使人得以正当地占有某一特殊权利,或可以做某一特殊行为,如果人完全具有了这种权利,就可以称之为每个人自己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包括自由权、财产权和要求偿还所欠债务的权利。

按这种逻辑,这些权利既源自自然法,出自本性,所以便与生俱来;这些权利既源自自然法也就超越制定法,因而是不可剥夺的;这些权利既源自自然法,理性乃人人共有,所以自然权利也就是人所共享的。

在西方,这种信仰和认同正是在中世纪这个黑暗年代,某种程度是由神学带给公众的。

为什么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为什么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为什么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作者:暂无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4年第12期关键词:法律的权威《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律权威的根本源泉,为维护法律权威指明了根本途径。

为什么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呢?这是因为:第一,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

法律的权威首先取决于法律是否科学合理。

任何法律,如果条文内容不科学、不合理,必然不会成为有权威的法律,或者说不会获得法律的权威。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意志最终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所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是检验法律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而法律是否呼应人民诉求、是否反映人民利益、是否体现人民意志、是否满足人民需要,则直接决定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

概言之,法律是否科学合理,人民群众具有很大的发言权。

应把反映人民需求、符合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作为实现法律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途径和要求。

如果法律脱离实际、脱离人民需要、远离甚至背离人民愿望,肯定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满意,这样的法律就不会是科学合理的法律。

因此,取得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就要求法律必须反映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反映人民诉求、反映人民意志。

做不到这些,法律就不会得到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就不会具有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使法律得到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法律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

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

作者: 谢晖
作者机构: 宁波大学法律系
出版物刊名: 学习与探索
页码: 89-96页
主题词: 法律信仰;信仰对象;法律信念;法信仰;神灵信仰;价值认同;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主观条件;正义性
摘要: 人类史上的法律信仰经历了习惯法信仰、宗教法信仰和世俗(国家)法信仰三个历史时期。

并非所有的法律都被信仰,唯有具备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三要素的法律才有可能成为主体信仰的对象;而且由于现代法律既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价值基础、真理基础、行为操作基础和道德基础,又在确立法治原则的现代社会显得更加突出,因而使得法律作为最权威、最首要、最基本、最普遍的信仰对象具有了现实性。

当然,主体信仰法律还需要具备从利益感受、价值认同到法律信念之三个主现条件。

只有主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运用权利、遵守义务,才能把内在的法律信念与外在的法律行为完善地结合起来,形成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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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范愉【关键词】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点击次数】2161【阅读次数】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这句箴言对我们的法学家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

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

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

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为缺乏“力度”,孤独地与不信仰法的社会奋战着,显得那样无奈。

“以德治国”的口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也同时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2]。

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3],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4]。

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释法学必然将走向新的兴盛,这是否预示着新的一轮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将到来?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为前提或代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

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

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

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

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5]面对着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问题,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

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西方的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我们并不陌生,当研究西方法律制度时,决不可忽视宗教的重要意义[6]。

韦伯在其《儒教与道教》一书中,分析了中国的宗教与西方的不同,并指出这是中国何以无法滋生现代资本主义及法律观念的重要原因。

然而,伯尔曼则认为世界各国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本质上并无不同,“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任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其目的的部分是为了使人具有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激情。

……古代中国也是如此,只是换了一种方式。

那里,法律被看做是必要的邪恶,不过,它又辩证地与儒教的礼仪、修养及新儒家的祖先崇拜和皇帝崇拜有密切关系。

在苏联,神圣观念与正义观念的相互依存也是事实,……在所有已知文化当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的相互作用” [7]。

伯尔曼并不怀疑,即使在中国,法律也曾被信仰(或者程度不同),而这种信仰借助的乃是儒教及传统的伦理。

伯尔曼的这本小册子自从上世纪80年代被译为中文之后,在法学界广为流传。

同时流传的,还有译者梁治平先生的精彩的前言: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

梁先生精辟地概括了作者的基本观点之后,提出了他本人的论断:二元论从来不是我们的传统。

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说,“它们不是法律,反倒是压制法律的东西”。

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

……我们的文化的独特性还表现在政治的道德化上面。

……体现于此种道德化的政治当中的“政教合一”,实较西方历史上的“政教合一”更为广泛和彻底,也更加不容易消除。

就此而言,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论,而是破除一元论;不是综合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裂隙,而是重新创造出一种法律,重新创造出一种宗教,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与宗教[8]。

梁治平先生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

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

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

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

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标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

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这样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 [9]梁先生的忧虑也是我们的忧虑。

无论看上去多么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础,不能唤起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又怎能产生对它的信仰?然而,我们又不能不对梁先生以破除一元论创造新的法律与宗教的“神话”表示怀疑。

那么,我们今天应该怎样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怎样才能被信仰?法律规则或是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符号和象征(法袍和法槌之类),本身是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的,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事物发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

只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任,而评价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标准,不仅是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而且往往来自法以外的社会评价体系,例如宗教传统、道德、舆论、社会效果等等。

从信任到信仰往往需要借助某种超验的信念,然而今天,我们的法律从形成到运作中,似乎都没有了超验或先验的价值标准,无论是共产主义、儒家学说、自然法则或是社会通行的习惯,那么,对法律的信仰从何而来呢?民意和立法程序也许可以成为正当化的标准,然而,即使经过正当程序,如果法律的标准与社会民众的价值标准和正义标准相距甚远,当法律与情理永远处在冲突对立的状态时,民众决不会自然地产生对法的信仰的。

而基于功利,在法律能给他们带来利益时,从民众到政府都会很高兴地将其视为一种工具;反之,如果法律不符合其利益时,他们就会自然地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

久而久之,法可能就只剩下了“力度”和规则,成了被法律家们玩弄于股掌之上的技巧,成了书本上的教条,成了单纯获取利益或权力运用的工具或武器。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

道德与宗教并非同一种社会规范,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天然的联系。

“惯常的公式是,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10]。

道德是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桥梁,没有宗教的堤坝,道德难以形成势能,一旦失范,往往一溃千里。

而没有道德基础,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线。

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由于儒学主张的道德伦理教条同时兼有宗教教义的意义,故被称之为“儒教”。

中国法与宗教似乎并没有多少联系,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看法,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

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

或许,今天我们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必须首先从找回我们的道德开始,尽管道德的重建比法制的建立更加艰难。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永恒话题。

没有人否认它们的本质区别,但二者之间的联系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

《牛津法律大辞典》是如此论述法与道德的联系的:“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

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

如果某项实在法的规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违反道德的,那么,该项规定就很有可能不为人们所遵守。

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衡量法律好与坏的标准是它与道德信条的关系。

首先,注重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或者说是法律推论的基本前提;这些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包括:例如性关系,对妇女儿童和动物的关照,拯救和维护生命,避免伤害他人等。

第二,道德要求影响对法律的解释。

道德要求也许不构成法律要求,但它却可以阻碍对赔偿的反要求。

第三,法官在确定法律标准时,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公正多以符合道德为基础……不仅如此,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

[11]立法的民主参与就是为了创制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和愿望的“良法”,这样才能使法律成为为大众所认同的、能够身体力行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就是特定时期民众认同的价值和道德标准。

在法律的具体运作中,民众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也应该[1]与法律判断的结果大致相当。

在关乎每一个人利益的婚姻家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与道德标准的契合尤其重要,而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是对这种契合度的检验。

如果法律的标准与民众的道德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民众固然可以适度修正自己的道德标准;然而,如果二者落差过大,就会加剧法律与社会的冲突和隔阂,使法律规避行为增加,最终损害法制的权威。

另一方面,从司法民主性的要求看,法律家的专业思维并非不能与民众的常识相互沟通,民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和评价也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12]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平衡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该是立法者的使命;但现实生活却经常把这样的难题提交到法官面前。

毫无疑问,法官在办案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正确适用和解释法律,而不能仅以道德或社会舆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然而,在立法出现空白或矛盾时,法官就不得不依据经验法则或道德良知作出判断和利益平衡。

在处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事纠纷之时,道德和习惯等社会规范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渊源。

应用道德标准做出判断,即使对于当代法治社会的法官也并非绝对的禁忌。

近代法典编撰完成初期那种将法律与道德、立法与法律适用截然分开、不可逾越的界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功能的扩大,已经逐渐为实践所淡化甚至填平。

在理念上,也早已超越了这种机械的藩篱。

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从的单纯的道德原则开始,继而进入到私法领域,成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当代,它又不容置疑地渗入到了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被逐步接受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

我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确实从来没有人怀疑过法官有这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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