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业服务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很好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为入孵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4、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为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8、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9、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服务;10、为入孵企业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创业服务中心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根据服务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市科委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科技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目标与业务范围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信息与咨询服务。
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2.技术服务。
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3.培训服务。
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4.创业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本文档制定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运营管理职责1. 基地管理方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2.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创业项目评估和筛选机制,确保入驻项目的质量。
3.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和培训,帮助入驻项目解决问题和提升能力。
4.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创业项目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入驻项目的落地情况以及使用基地资源的情况。
5. 基地管理方应与相关企业、投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项目提供资源对接和融资支持的渠道。
四、入驻条件和流程1. 入驻项目应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2. 入驻项目应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相关材料,并通过专业评估和筛选。
3. 入驻项目需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4. 入驻项目需按照基地管理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地,并按照规定使用基地资源。
五、服务和支持1.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办公场地和设施,为入驻项目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入驻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和业务问题。
3. 基地管理方应组织和支持创业活动和交流,提供合作机会和资源对接平台。
4. 基地管理方应协助入驻项目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项目的发展和成长。
六、退出机制1. 入驻项目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通知基地管理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2. 入驻项目退出后,基地管理方应帮助其顺利过渡,并完成相关的结算和协助工作。
七、法律责任在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中,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文档由基地管理方制定,经各方确认并严格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提供参考。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一、孵化企业入驻申请入驻对象: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不到2年新创办的小企业;2、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或具有上市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有较强研发能力,行业内有一定带动作用的规模企业创办的研发中心。
申请入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对单纯从事中介、技术服务、贸易的企业不予接收;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3、企业的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4、企业产权明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5、不损害资源、破坏或污染环境;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入驻程序:1、企业提交入驻申请材料:入孵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孵化计划书;项目可研性报告;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申请人及企业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2、企业入驻评审(1)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组织专家评审:从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业绩)、创业团队、主要产品及在研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等三个方面进行评审;(3)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进行最终核准。
3、与拟入驻孵化企业签订相关孵化协议(1)签订《孵化服务协议》(2)签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二、孵化企业考核1、入驻时间半年以上的孵化企业均应参加考核,每年一次。
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孵化企业入驻以来的总体发展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主要产品先进性和市场情况、研发能力和工作配合度等五个方面。
3、通过考核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房租优惠;未通过考核的企业予以整改,半年后重新考核,仍不通过的,将对其终止培育,解除孵化协议,收回孵化场地。
四、服务及优惠1、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发挥自身团队专业化孵化服务的优势,进一步整合有效资源,为孵化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呈审稿)运营单位: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3 年12月18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一、入孵标准 (1)二、入孵评估 (2)三、在孵服务 (4)四、退出机制 (4)五、毕业标准 (5)六、毕业流程 (6)七、跟踪机制 (7)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为使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效率运作”原则,本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入孵标准、入孵评估、在孵评估、退出机制、毕业标准、毕业流程、跟踪机制等七个方面的孵化器管理办法,为孵化器的运营提供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支持。
孵化器委托“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机构” )。
孵化器运营机构将从企业申请入驻开始,即建立入驻企业项目库,并本着服务晋江本地产业升级发展的要求,根据孵化器产业定位及发展目标,对入驻企业项目严格筛选审核,优胜劣汰;同时,建立企业在孵评估机制、毕业机制和退出机制,合理利用现有空间资源,有效调动孵化器企业流动,实现孵化器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入孵标准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2、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 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00 万元;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数据齐全;4、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晋江产业发展导向及园区产业定位方向。
同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5、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6、在孵企业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7、单一在孵企业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600 平方米,特殊情况可经研究批准后适当增加;8、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 个月,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孵化期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园公司”)会同孵化器运营机构研究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期一年,延长期内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并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3-2、孵化器入孵及退出管理办法
XXX入孵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健康发展,依据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孵化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众创空间、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公司等高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是指所有达到XXX入驻标准,并与苏州派诺思企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苏州派诺思企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XXX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
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第五条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XXX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5、企业租用XXX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河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实施《 国家 中长期科学和技
第七条
地级 以上 ( 地级 ) 含 城市 建立
术发 展 规 划纲 要 (0 6 2 2 年 ) ( 发 2 0 - 00 》 国 [ 0 ]4 . 2 5 4 号 以下简称《 划纲 要》 , 0 规 )营造 激 励自主创新的环境 ,加快 科技成 果转化 , 培 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展 高新技 术产业 , 规 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 理 , 促进其健康
维普资讯
科技企业孵化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的 认定 与 管理
20 0 万元 ;六 )企业租用 创业 中心孵化场 地 (
面 积 低 于 10 平 方 米 ; 七 ) 企业 从 事 研 究 、 00 (
第一条
达 5 0 元 以 上 , 有 10 元 以 上 的 固 定 资 0万 且 0万
术创 业服务 中心 , 以下 简称创业 中心 ) 以 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 培 业家为宗 旨的科技 创业服 务机构 。 创业中心 是国家创新体 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 是区域创
新体系的重要核心 内容。
第十 三条 国 务院科技 行政 主管部 门
每年将 对国家高 新技 术创业服 务 中心进行 考核 ,对连续2 年达 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 业服务中心 , 将取 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
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政 策 与措 施
第 五条
创 业 中 要建 立适应 社会 主
社会提供50 0 个以上的就业机 会) ( 创业 ; 八)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为高新技 术企业 ;
要 (0 6 2 2 年 ) 2 0 - 0 0 )的若干配 套政 策的通 知》 国发[0 6 6 , ( 2 0 ) 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 化器( 也称高新技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服务中心对入孵企业的管理,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创业服务中心对入孵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入孵企业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四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管理入孵企业。
第五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入孵企业管理经验交流会议,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第六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为入孵企业提供优质的创业空间、设备和服务资源。
第七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对入孵企业进行定期的服务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帮助入孵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第九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与入孵企业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需求和问题,并及时给予反馈。
第二章入孵操作第十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出台入孵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入孵企业的资质要求和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与入孵企业签订入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向入孵企业提供入孵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商业模式设计、创意孵化等。
第十三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协助入孵企业完成合法注册,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入孵企业技术培训和知识分享。
第十七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开展创业竞赛、项目路演等活动,为入孵企业提供展示和推广机会。
第三章入孵管理第十八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派专人负责入孵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入孵企业的监督、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入孵企业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系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入孵企业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对入孵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制定创业服务评价指标,对入孵企业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院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基础条件和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需求,以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基地为目标,搭建产学研交流合作平台,构建区域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提升,更好地孵化和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区科技创业创新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中心职能第二条中心功能定位为:(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二)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孵化基地;(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中试基地;(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保障基地;(五)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六)区域特色产业支撑发展中心。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良好形象的科技型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驻企业(院所)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驻企业(院所)提供以下服务:1、为入驻企业(院所)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2、为入驻企业(院所)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物业管理等服务;3、为入驻企业(院所)在研发过程中遇到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4、为入驻企业(院所)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评审、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为入驻企业(院所)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6、为入驻企业(院所)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六条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招商、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有关工作由区科技局管理和指导。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及管理工作,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亦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具有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创业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创业中心的认定工作;各省辖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创业中心的具体服务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新型科技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我省创业中心建设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注重发挥各地科技、人才及产业资源优势.在苏北地区,重点支持区域综合性创业中心建设;在苏南及沿江地区,重点支持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工业设计、新材料、环保等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建设.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七条申请由省认定的创业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地方政府重视创业中心建设,已制订扶持创业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创业中心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2、创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配有专门的招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专家且服务配套设施齐备,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当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发、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 .doc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有效的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职能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岳普湖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重要的组成板块。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电子商务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创新、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电子商务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密集型的,具有很好形象的电商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三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心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申报符合自身的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4、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举行免费的电子商务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8、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网络使用及卫生、安全等服务;9、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三章入孵企业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型: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承担科技企业成长期天使投资的作用而设立。
第三条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服务创新、促进创业、滚动发展"的原则。
二、资金的来源、用途与支持方式第四条孵化资金的来源:1、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孵化资金的增值部分;3、其它各类社会资金。
第五条孵化资金支持对象为固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及中心分园区内的入孵企业。
主要用途为:1、落实科创中心有关优惠政策;2、支持入孵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过程等;3、项目评估、咨询及有关表彰奖励等费用。
第六条孵化资金采取下列支持方式:1、周转使用:为企业技术、产品开发提供一年期内的小额短期借款;2、融资担保:为企业一年期内的银行贷款提供资金担保;3、贷款贴息: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业化进程;4、无偿资助:支持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产品试制、产品检测、市场准入认证等费用的补助;5、资本金注入:对创新起点高、市场竞争力强,可在短期内实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作为资本金投入。
三、管理职责第七条科创中心职责:科创中心承担孵化资金的管理工作,依照孵化资金管理制度,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并提出孵化资金安排建议,签订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实施和孵化资金使用进行监理,对入孵企业建立信用考评体系,建立入孵企业信誉等级制;执行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孵化资金项目监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八条设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分管局长、计财科、高新科、科创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
印发《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文号:国科发火字[2005]15号发布日期:2005-1-13执行日期:2005-1-1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第四章扶持与促进措施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对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也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
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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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业服务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很好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为入孵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4、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为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8、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9、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服务;10、为入孵企业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创业服务中心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2、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药品,中药,化学药,轻工、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
3、材料产业: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
4、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包括自动化机械设备及装置,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试制。
5、节能与环境保护产业:包括高新节能产品、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污染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噪声防治设备的研究、开发、试制。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企业:l、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设立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2、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领域内具有具体的研究开发项目或拥有高新技术成果;3、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研究开发团队;4、拥有科研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5、具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
第八条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2、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3、遵守与中心签订的各项协议:4、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批准程序第九条入孵企业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1、入孵申请书;2、科技创业计划书;3、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4、开发项目的查新报告和知识产权证明(原件);5、申请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个人简历及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受理创业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
申请书、科技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创业服务中心,并登记在册。
第十二条审批在受理入驻申请后,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第十三条办理入孵手续申请者在接到入孵通知后,可到创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以下入孵手续:1、签订入孵合同,缴纳相关费用;2、办理企业名称核准;3、办理工商注册手续4、办理税务登记手续5、设立银行资金账户第五章考核办法第十四条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 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十五条评估考核程序**创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内容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五个方面。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创业服务中心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七条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
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入驻企业在企业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项目进展不正常企业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2、在园区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入驻园区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3、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未能按时向创业服务中心上报季、年度《孵化器企业发展信息调查表》和《孵化器企业工作计划目标总结》或《孵化器企业发展信息调查表》和《孵化器企业工作计划目标总结》所反映的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5、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水电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十八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财务报表3、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5、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及企业资质、荣誉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7、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8、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入孵企业除了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1、科技人员带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来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种子资金。
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及研发开发的价值确定支持额度,一般在5-10万元以内;2、市科技局对入孵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以倾斜,在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承诺地方给以匹配;3、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凡注册资本在5 0万元以下的入孵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1 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三年内全部到位;4、三年内孵化中心房租减半优惠。
留学人员领办的企业另外给予25平方米的三年免费使用房。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中心有权终止合同:1、违反国家的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2、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内无关的商业活动;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严重违反管理办法、中心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5、不履行创业种子资金合同或违反创业种子资金合同;6、没能在创业服务中心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研项目不实施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7、没按规定交纳应缴电费等各种费用:8、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规孵化企业,责令整改不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物业管理费按标准价收取。
第八章入孵企业的毕业第二十二条孵化企业的毕业孵化企业经过三年孵化,合格毕业者,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配备了基本的各种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含管理、研发、营销等)须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2、具备一个以上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并具有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3、具备了基本科研开发和专职管理、销售人员对外;4、企业已建立起一套管理制度,管理较为规范;5、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或融资能力;6、特殊行业或产品应通过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
第二十三条入驻创业服务中心的企业经孵化培育三年期满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经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应向创业园提出“毕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准予毕业,应从创业园迁离;2、第三年最后一个季度前未向创业园提出“毕业”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能达标的企业,第四年起作为一般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待遇,年底前应迁离本创业园:3、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项目,三年内无法完成的企业,可以提出申清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在批准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企业经孵化培育毕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进高新技术区,谋求更大发展的,由创业服务中心与高新技术区衔接,高新技术区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尽快实现产业化。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白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