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山森林公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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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金山岭长城是否应该转让经营权? 是否所有的景区都不适合进行经营权
转让?
若景区要进行经营权转让,应该怎么
做?
金山岭长城是否应该转让经营权?
从金山岭长城的旅游资源类型和价值两个 方面来分析
金山岭长城地势险要,视野开阔,设防严谨,建筑雄 伟,是我国万里长城的精华地段。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198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无形价值不可估量。金山岭长 城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损失就不可挽回。 然而任何开发或多或少都会对资源造成破坏,对于不允许 有任何破坏行为发生的世界文化遗产----金由岭长城来说, 是不适合采用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的。
山岭长城60%的经营权,期限从1997年到2047年。 随后,光大组建了承德金山岭长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接手了景区的旅游经营。
新公司接手长城管理以后,频频在长城上举办各 种商业活动,却没有多少钱用于长城的维护上,使得 长城面目全非。 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要求: “国有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依据上述法规,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文物部门近两年来多次与金 山岭旅游公司交涉,再三要求归还经营权,但该企业 坚持要求退赔几年间近2000万元的投资,协商曾一度 陷入僵局。经过长达三年的谈判,金山岭长城终于于 2005年9月结束了被公司作为资产经营8年的历史, 管理权回归了政府怀抱,“金山岭长城保卫战” 落下 帷幕。
得出结论:
文化遗产和国wk.baidu.com级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的、 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资源,其无形资产 很难评估,一旦遭到破坏损失也难以估测、 不可挽回。因此,这类景区不适合采用经 营权转让的方式,而应该采用旅游资源国 家所有,政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直接经营管 理, 由当地政府进行监督的模式。
是否所有的景区都不适合进行经 营权的转让?
抵制“长官意志” ,实行科学开 发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相当于国外的国家 公园,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地方政府千万 不能用“长官意志”包办代替,不能只为 在任时的政绩考虑,而是要为子孙后代着 想。对每一个景区的开发,最好先请相关 专家论证,对景区品牌等无形资产做出准 确评价,然后做出科学的规划。在开发过 程中重视资源保护,防止急功近利、杀鸡 取卵的短期行为。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最重要的就是要 提倡规划先行。
科学的规划是旅游资源有序开发,可持续发 展的根本保证.提倡规划先行,规划一经确定,任 何开发商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的 规划,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确保 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开发,经营商短期行 为,掠夺式开发,粗放式经营,忽视保护,从而给生 态环境造成破坏.
对于第1、2类景区来说:
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不开发利用就是极大的浪 费,商业运作不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 最好的开发可以带来最好的保护 。 所以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树立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观,把旅游资源当作 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市场运作.这样一方面 可以加快旅游资源向旅游产品的转化过程,促进当地 就业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能以最好的开发带来最好 的保护;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旅游资源开发,保护资金政 府投入不足的现实背景下意义重大.
从金山岭长城转让经营权的后果来分析
据当地文物部门报告,金山岭长城经营权的转让主要 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开发长城旅游,促进当地经济发 展,同时也便于筹集资金,用于长城的保护与开发。但事 实情况又如何呢? 自光大公司接手长城管理以后,频频在长城上举办 各种商业活动,像“亚洲飞人柯受良飞跃长城”、“城上 婚礼”、“烧烤晚宴” 、“锐舞派对”等。景区为了方 便游人,开山修路,铺大理石板、建索道、滑索、安装彩 灯,这些商业活动的举行和大规模的人为建设,在很大程 度破坏了长城的文物价值。
对于第3类不可进行经营权转让的 景区来说
企业在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过程中,追 求的是利润,企业在利润最大化动机的驱动 下,很容易出现短期行为,掠夺式开发,粗放式 经营,忽视保护,从而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目前在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约束的条件下,开 发商为谋取暴利必定会利用手中的经营权 疯狂赚钱,很难保证资源不被破坏. 所以,对于这类景区最好由国家来经 营、管理和保护。
旅游资源的经营权要依照各景区的具体情况具体 分析,有选择地进行转让。 1.人造景点以及景区的物业、娱乐设施等项目可以 大胆地放开经营权,吸引社会力量。 2.普通的文物、自然资源在慎重选择经营者、严格 保护资源的前提下也可以转让经营权。 3.而联合国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 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资源,其无形资 产很难评估,一旦遭到破坏损失也难以估测、不 可挽回。因此,这类旅游资源最好由国家来经营、 管理和保护。
若景区要进行经营权转让,应该 怎么做?
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和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确认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底线 抵制“长官意志” ,实行科学开发
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和强有力的 监督机制
在坚持资源国家所有,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前 提下,在一个旅游景区内,经政府统一规划后,把开发 经营权剥离出来,通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保护开发, 建设经营,管理协议,授权投资者依法有偿取得一定 期限内(一般是30~50年)的开发建设权,经营管理 权及其收益权,但政要对开发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 要依法进行严格的监管,既保护投资商的合法经营, 又能使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
确认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底线
对于经营权转让的景区, 政府的行政职 能不能有任何的削弱,更不能做任何的转移; 绝不能在核心景区推行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权 转让;对已经开发、成熟的景点以及其他重 要的景点,不允许转让其经营权,不能允许 由一个企业或少数人组成的利益集团去独享 成果,摘现成的桃子;风景区的门票不能让 公司垄断,或者捆绑上市
过去,旅游资源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开发 和经营。一方面,因投资不足,景区开发档次低, 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同时也缺乏保护资金,使生态 环境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它们大多是无偿 使用旅游资源,没有任何风险和压力,缺乏参与市 场竞争的内在动力。这就严重制约了旅游资源的开 发档次和旅游业的发展水平。 另一方面,企业非常注重营销,有利于旅游形象 形成与品牌的树立. 所以,对于这类景区,我们应鼓励其从体制上 进行创新,在坚持旅游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 大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使 资源与资本有机结合,从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从金山岭长城事件 看旅游景区的两权分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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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 王小艳 邱清颜 刘丽丽
案例描述
2005年1月,河北省滦平县境内的金山岭长城标 志性的敌楼“砖垛楼”墙上,钉了3年多的“中国金 山岭长城”7个铜鎏金大字被经营者悄悄拆了下来。 这个并不引人注意的举动,牵出近来逐步升温的一场 长城经营管理权之争,也引起了人们对以长城为代表 的文物开发经营与保护管理体制矛盾的关注。 金山岭长城是明长城最具有代表性的地段之一, 198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0 年代中期开始向游人开放,起初由滦平县政府直接经 营理。1997年12月,滦平县政府决定与承德市财政 局下属国有企业光大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营”, 双方签订协议,光大出资610万元,持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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