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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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税法知识之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收入的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房地产专用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无论预缴还是清算,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增值额答: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的转让收入扣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 扣除项目金额答:扣除项目金额是指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依法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

4. 税率答:税率是指用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比例,土地增值税实行累进税率,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档征税。

5. 转让收入答: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填空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________。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2.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是________。

(增值额)3.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________。

(累进税率)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________和________。

(单位,个人)5.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________和________。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三、单项选择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下列哪一种行为?(D)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B. 转让地上建筑物C. 转让地上附着物D. 转让农村宅基地2.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以下哪一种?(B)A. 企业利润B. 增值额C. 房地产评估值D. 房地产总收入3.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A)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B. 所有企业C. 所有自然人D. 从事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4. 以下哪种税率形式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B)A. 固定税额B. 累进税率C. 企业所得税率D. 固定百分比5.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C)A. 减少企业负担B. 增加财政收入C.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D. 促进技术进步四、多项选择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ABC)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B. 转让地上建筑物C. 转让地上附着物D. 转让农村宅基地2.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包括(ABCD)A.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B. 促进土地合理利用C. 增加财政收入D. 防止房地产投机3.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AB)A. 转让收入B. 增值额C. 企业的利润D. 企业的总资产4.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ABCD)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B. 转让地上建筑物的个人C. 转让地上附着物的单位D. 转让房地产的个人5. 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ABC)A. 房地产的转让收入B. 扣除项目金额C. 政府的税收政策D. 房地产的使用年限五、判断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是对所有土地转让行为征收的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随着近十余年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国家加强了税收调控力度,与之俱来的完善以往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明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也提上了日程。

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普通标准住宅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点也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面对这样的普通住宅的优惠却无法恰到好处的把握怎样的普通住宅才能达标享受优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是过于笼统简单。

去年,国家在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政策时,统一制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参照标准。

这次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为了统一执行标准,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即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学习土地增值税难点总结

学习土地增值税难点总结

学习土地增值税难点总结土地增值税就是“土地争执税”,这是行业大师们专业表述,根本原因这是地方税种,总局规定的总纲总领,各地针可以自行安排合适合理的具体化规定,甚至导致一个市的区与区有些具体执行尺度都不一样。

通过学习,我总结几个土地增值税难点,不一定有标准答案,但希望对房产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筹划过程有所帮助。

我个人认为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核心就是解决两个问题:1、普通住宅能否符合免税规定2、土增税是超率累进税额,能否将各类别房产增值率降低到综合的安全边际。

这些都需要通过项目利润或现金流量来计算得出的,并且随着项目销售进展及成本的投入变化而变化,项目筹划是动态监控过程,就要看大家各自测算的精确程度了。

一、清算单位项目可以分成几期进行清算,企业当然选择有利的分期。

举例说明,普通住宅分为两期,面积相等,土增税中分别增值率为21%和19%,合并增值率为20%,很显然,合并后通过筹划可以把增值率降低为20%以下(可以免土增税),那么选择合并,要不然,只能选择分期(注:两期普通住宅增值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

其他案例原理其实也都是一样的。

当然,在税法上能不能主动选择分期,大家看相关税法规定吧,我就不复制粘贴了(下同)。

总之在规定基础上,能不能选择分期,再进行测算筹划就是正确的方向。

二、核算对象当清算分期定了后,核算对象成了关键。

无论二分法还是三分法,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车库、商业),这三种类别的房产关键在于产生的增值额是不一样的:1、车库增值额最低,甚至是负的、商业的增值额最高,两者相抵,效果最佳,但有些情况下车库不在土增税清算范围内,那么其他房产项的增值额只能是特别的高;2、普通住宅的增值额能否控制在20%以下,跟成本分配方法、车库成本归集、是否装修都是关联的。

三、(项目、土地、配套)补贴收入项目上土地项目返还款、公共配套补偿金等补贴收入,为显的专业一点,分税种讨论一下:1、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单独作收入,还是冲减成本,都是需要缴企业所得税的;2、增值税:符合缴税条件的需要缴增值税,详见2019年45号文件,一般情况下,房产企业的财政补贴收入都不用缴。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自今年初以来,全国税务机关普遍加大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力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做了具体的界定: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充分体现了了销售合同在确认收入中的重要性。

但国税函[2010]220号没有明确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未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如何界定收入。

笔者认为:对未全额开具发票,且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也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亦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附),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另外,笔者认为: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后发生补、退房款的,应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多退(或抵)少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文开先河地对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或者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土地价值增加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定土地初始价值。

土地初始价值是指在土地转让或者再开发利用之前的土地评估价值。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拍卖、竞价或者评估等方法进行确定。

其次,确定土地转让价值。

土地转让价值是指土地在转让或者再开发利用之后的市场评估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采用土地评估师的专业评估结果。

然后,确定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转让价值减去土地初始价值的差额。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额体现了土地在利用过程中增值的部分。

最后,根据土地增值额计算税费。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

所以,通过将土地增值额乘以30%,即
可得到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举个例子来说明计算方法。

假设某个土地的初始价值为100万元,通过再开发利用后,土地的转让价值为200万元。

那么土地的增值额为200万元减去100万元,等于100万元。

根据税
率30%,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0万元乘以30%,等于
30万元。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比如地区差异、政策调整等。

所以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结合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计算。

总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土地初始价值、土地转让价值以及税率来确定的。

通过计算土地增值额,并根据税率进行计算,可以得到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随着土地利用的增加,土地增值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土增税问题解答

土增税问题解答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省局根据现有税收政策规定,在搜集整理近年来各地遇到的各类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基础上,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0月14日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一、如何认定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的规定核定其房地产转让价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人民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三)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一)收入确认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位、车库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

2.对售房附赠车库、车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不再单独将车库、车位分割出来单独计价;若合同中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则车库、车位的价格作为非普通住宅收入。

(二)成本确认的问题无论车库、车位是否拥有产权证,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了收入,则销售收入一并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车库的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车库、车位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三、土地招投标佣金、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列房地产开发成本还是房地产开发费用?"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土地增值税例题以及计算过程

土地增值税例题以及计算过程

土地增值税例题以及计算过程在这个世界上,土地就是那一块宝贵的“金矿”。

说到土地增值税,大家都知道,它可不是随便计算的,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

那么,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土地增值税的例题以及计算过程,保证你看完后能清楚明白。

1. 土地增值税基本概念1.1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首先啊,土地增值税就是对土地升值部分征收的税款。

简单来说,就是你买地的时候,地价很便宜,但等你卖的时候,地价涨了,你就得为这涨的部分交税。

听上去有点像“买涨不买跌”的感觉,对吧?1.2 增值部分怎么计算?这就像是你买了一个便宜的破旧玩具,后来把它修好了,卖了个好价钱。

增值税的计算就是根据这个“差价”来收税的。

增值税的具体计算要考虑到土地的原始价值和出售时的市场价值。

2. 计算过程详细讲解2.1 确定土地原值先来看看原始的土地价值。

假设你买了一块地,买价是50万元。

这块地的原值就是50万元。

2.2 确定土地销售价格然后,你把这块地卖了,卖价是120万元。

那么,这里有个关键点,就是确定这个销售价格。

2.3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就是销售价格减去原值。

例如,120万元(销售价格)减去50万元(原值),那就是70万元。

这70万元就是你增值的部分。

2.4 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比较简单:增值额× 税率。

一般情况下,税率是30%。

所以,你的增值额70万元× 30% = 21万元。

这21万元就是你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3. 实际应用例子3.1 举个例子更明白假设小张买了一块地,原值是80万元,后来地价涨了,卖价是200万元。

那么,增值部分就是200万元 80万元 = 120万元。

按照税率30%计算,小张需要缴纳120万元× 30% = 36万元的增值税。

3.2 考虑各种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计算中,还要考虑一些费用,比如交易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可以从增值额中扣除,从而降低应纳税额。

总结好啦,了解了这些内容后,你是不是觉得土地增值税计算并不那么复杂了?关键在于弄清楚原值、销售价格以及增值部分,然后按规定的税率来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作者: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二是只有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分期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5、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处里,如果补偿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确定的补偿面积,如何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拆迁时以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在新建房补偿拆迁房交付时,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计入转让收入;如果实际以新建房补偿的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超过部分的面积按企业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6、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但不包含转让税金,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转让收入怎样确定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先按以下方法计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合同约定转让价格÷1-受让房替转让方承担应纳税收的税率之和;以此方法计算的转让收入合理的,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7、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没有取得货币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8、一次性获取土地使用权,但是分期分批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扣除项目中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9、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否可以作为成本扣除纳税人对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额无论会计上如何处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价评估费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1、纳税人取得土地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可否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纳税人取得土地的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如果其金额与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一致,并且取得了土地出让金合法票据,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作为扣除项目;1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地补路”的方式取得土地,但是该单位支付修路款时,取得的是政府部门财政收据,支付修路款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中或政府的其他文件中包含“以地补路”方式取得土地的内容,如果道路是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并且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代付了修路费用,向代付单位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可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如果道路是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施工,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则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3、对于以地补路工程的项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担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考虑到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管看似无偿取得了土地,实际上取得的土地是承担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而获得的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但是应当核实所发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并有相关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协议为依据;14、房地产企业将一些工程尾款挂在应付账款上以保证工程质量,这些应付账款可否计入开发成本;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如果合同约定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符合合同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并且开具了发票,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所以,如果不能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16、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是否可以扣除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等费用是与工程招标相关的费用,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有关成本,并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扣除;17、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装修成本如何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如果在计算转让收入时,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计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的,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并可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如果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则装修费用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包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间接费是否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能包含在开发间接费里;19、纳税人缴纳的规费可不可以作为扣除利息和管理费用的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费,如果按会计制度应当计入取得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应当作为计算扣除利息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20、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企业总机构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项目之间的利息费用划分不清,如果所发生的利息和管理费、销售费用总额低于10%,如何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21、纳税人购买土地和房产时所缴纳的契税,如何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土地所缴纳的契税,按财务制定计入有关的成本,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22、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制度对违约金作为营业处支出处理的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2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综合楼,1-4层是商业用房,5-20层是住宅,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计算,住宅为负增值,商业用房为正增值且数额很大;住宅的负增值能否抵减商业用房的正增值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财税200621号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对此也有规定,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由发改委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普通标准住宅是否与其他类型的房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除普通标准住宅外,同一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房不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24、已核定项目如何适用核定征收率已核定征收项目如果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清算条件进了核定征收清算的,其未售部分继续销售的,按清算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25、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前期项目已核定征收,后期项目如何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因此,前期项目已核定征收,后期项目也应该核定征收;25、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屋收到的预收款,是否要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屋收到的预收款,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即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清算;26、项目清算时未售部分的成本、费用、税金如何扣除未售部分的将来的成本、费用、税金、预征税款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清算时未售部分预征的税款不得扣除;未售部分在销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其成本、费用;未售部分销售时已预征的税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予以扣除;27、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企业想享受增值额不超过20%增值额免税的普通标准住宅,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8、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车库等,是否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济适用房车库等,其面积并入经济适用房面积,其合计数未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的,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其合计数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的,所转让房产与车库等均不作为经济适用房,不应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29、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母公司以土地进行投资给子公司进行资本增值,母公司购入土地时价值500万,按800万作价投资,在投资时母子公司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子公司取得土地后向工商和建委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用来建造科研大楼,大楼建成后用于自用或出租,是否交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时,子公司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子公司当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以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今后如果转让房地产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重点问题及优化对策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重点问题及优化对策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重点问题及优化对策扶建禄(海南兴业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海口570105)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及其意义进行阐述,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审核、各项收入的审核、重点内容的审核四个方面,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优化对策。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问题;优化对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全面提升,给房地产开发带来了良好条件的同时,也给其发展提出了一定考验。

从房地产企业自身角度而言,在获取一定效益的同时,也会承担税务,也是房地产企业中一项重要支出,将会给企业效益获取带来一定影响,针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怎样才能在税法范围内减少税费,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已成为重点思考的内容。

基于此,房地产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对相关税法税制有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减少不必要的税额出现。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及其意义从土地增值税清算自身角度来说,主要指纳税人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标准和土地增值税政策,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支付土地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结算房地产项目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行为。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由税务部门统一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因为受到房地产成本确定的等因素的影响,不能精准核算出土地增值税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方式,在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办理相关结算工作以后实现清算,做到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需要明确清算部门,清算部门不同将会使得清算结果存在差异,所以精准明确清算部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增政策口径解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增政策口径解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一)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1、问:清算单位如何确定?房开企业自行分期的能否分期清算?答:根据《细则》第八条、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清算单位是由发改委(计委)、经发局审批的项目或分期项目,以发改委(计委)、经发局的立项批文为准。

2、问: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答:根据《细则》第八条、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

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二、普通标准住宅与普通住宅认定标准1、问: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根据苏地税发[1995]103号、财税[2006]141号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房、落实私改房等。

2、问: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三、扣除项目确认方面1、问:代收费用具体指什么?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答: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代收费用,指的是县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土地增值税法试题及答案

土地增值税法试题及答案

土地增值税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A. 土地所有者B. 土地使用者C. 土地出让方D. 土地受让方答案:C2.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A. 10%B. 20%C. 30%D. 40%答案:B3.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A. 土地出让金B. 土地转让收入C. 土地评估价值D. 土地使用权价值答案:B4.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A. 预征B. 一次性征收C. 分期征收D. 按年征收答案:B5. 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是:A. 10万元B. 20万元C. 30万元D. 40万元答案:B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A. 土地转让B. 土地出租C. 土地抵押D. 土地出让答案:A D2. 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条件包括:A. 国家机关转让土地B. 个人转让住房C. 企业转让工业用地D. 土地被征用答案:A D3.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A. 差额法B. 比例法C. 定额法D. 累进法答案:A B4.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机构是:A. 税务局B. 财政局C. 土地管理局D. 房产局答案:A C5.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A. 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日B. 土地转让收入实现之日C. 土地转让登记之日D. 土地转让完成之日答案:B 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税。

(对)2.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错)3.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固定的,不随增值额的多少而变化。

(错)4. 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固定的,不会根据地区经济状况调整。

(错)5.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分期征收。

(错)6.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转让收入。

(对)7. 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条件包括个人转让住房。

(对)8.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差额法和比例法。

(对)9.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机构是税务局和土地管理局。

最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详解及会计处理

最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详解及会计处理

最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详解及会计处理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

概括的说,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或: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具体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

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

(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二、掌握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三、确定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

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

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

四、确定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标杆地产集团 -税务管理中心-土增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标杆地产集团 -税务管理中心-土增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三)风险特征与审核资料
风险特征 与审核资

风险 特征
清算单位确定错误或分期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清算单位擅自合并进行清算
审核 资料
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批文,此处所称“国家有关部 门”一般是指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审批局等)
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证、 项目总平图、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2.对于销售比例超过85%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 或自用的,查看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审核项目是否竣工验收;查看 测绘报告、预销售许可证、公共配套验收或移交资料,审核确定是否有未测 绘的建筑面积,可售面积是否计算准确;结合房源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 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销控表,审核确定已售面积 是否超过可售面积的85%,如未超过85%,查看租赁合同、“固定资产”账 户、房源表、销控表等资料,结合实地查看未售房源,确定未售部分是否已
第二部分 征税范围、清算单位、清算条件
与清算对象
一、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的界定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修改情况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
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 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 扩大纳税
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得 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 人与征税
三、清算条件
应清 算条 件
清 算 条 件
可清算 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 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 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讲解》

《土地增值税清算讲解》

《土地增值税清算讲解》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省局将出台具体的结算办法,因该项工作任务重,结算工作较为复杂,税务干部必须熟练掌握土地增值税相关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为此,市局决定就春训时机,对该项业务进行间要讲解。

(因省局细则未出台,相关程序、具体操作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本次讲解以土地增值税已明确的政策及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为主)。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要理解和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内容,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土地增值和土地增值税。

所谓土地增值,是指某块土地因为周围环境的变化或者内在设施的完善,导致该土地在供求因素影响下,发生地价上涨而形成的升值,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凭借其政治上的强制权力,参与国有土地增值税收益的分配的一个税种.具体讲,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及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

(二)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特点归纳起来四个方面:第一、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的转让环节征收,转让一次就征收一次.这一点与营业税有些类似。

第二、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以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来计征。

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有类似地方。

第三、土地增值税在征管上采用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作为一种客观的标准或参照的标准。

这一点与财产税有一定的共性。

第四、土地增值税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出台的一个税种,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具有特定的开征目的。

因而这个税又是一个特定目的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房地产企业清算范围(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谓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的具体内容。

《条例》的第二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即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交换意见回复范文

土地增值税交换意见回复范文

土地增值税交换意见回复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员]:你们好!收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交换意见,那我就开始唠唠我的想法啦。

一、关于增值额计算方面的意见。

1. 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你们提到[具体扣除项目,如开发成本中的某项费用]的金额计算可能存在疑问。

我们仔细核查了相关凭证,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有根有据的。

就拿[举例说明某项成本,比如建筑材料采购]来说,我们保存了详细的发票,发票上清楚地写明了金额、供应商等信息。

而且在计算的时候,我们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的范围进行统计,没有多算一分钱,也没有把不该算的算进去。

对于[对方提出的可能多计扣除项目金额的另一项内容],这部分其实是有特殊情况的。

当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详细解释特殊情况导致费用增加,如因政策调整导致某项环保措施增加成本],所以这部分费用的增加是合理合规的,并不是无中生有。

2. 评估增值的处理。

你们觉得评估增值部分有些模糊。

我们当初进行评估是因为[阐述评估的合理原因,如土地取得时间较早,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也是正规且有资质的。

评估报告里明确列出了评估的方法、依据以及增值的具体计算过程。

我们可以再提供一份详细的评估报告解读给你们,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请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来做进一步的解释。

二、税率适用问题。

1. 项目性质与税率档次。

你们认为我们适用的税率档次可能不对,觉得我们的项目更倾向于[对方认为应适用的项目性质]。

但实际上,我们的项目从规划、建设到销售,各个环节都符合[目前适用税率对应的项目性质]的特征。

比如说,在规划上,我们的项目主要是[描述项目规划符合现有税率适用的规划特征,如住宅为主且配套特定商业比例等];在销售对象方面,也是针对[说明销售对象符合现有税率适用情况,如普通居民为主]。

所以按照规定,我们适用目前的税率是没有问题的。

可能看起来我们的项目有一些地方和其他项目类似,容易混淆,但就像双胞胎也有不同之处一样,我们这个项目在关键的界定要素上是完全符合现用税率的要求的。

土地增值税交换意见回复范文

土地增值税交换意见回复范文

土地增值税交换意见回复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员]:你们好!收到你们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交换意见,那我就竹筒倒豆子,跟你们唠唠我的想法。

一、关于增值额计算方面。

你们提到我们在计算增值额的时候,某些成本的扣除可能存在疑问。

我得跟你们解释解释,我们那些成本可都是实实在在花出去的银子啊。

就好比那个[具体成本项目,如建筑工程成本],我们请的施工队都是按照市场行情给的钱,有合同有发票,明明白白的。

当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我们还多花了点钱在[具体高质量施工方面],这可不是乱花钱,是为了让这块地开发出来的东西更值钱,所以在计算增值额的时候把这部分成本扣除是合情合理的。

不过呢,我也理解你们的谨慎。

你们指出的可能存在模糊的地方,我们又重新梳理了一遍相关的凭证和文件。

像[被质疑的某个成本细项],我们已经重新核对了计算方式,发现确实有个小错误,应该按照[正确的计算依据]来计算,这样算下来的成本扣除额会更准确,增值额也会重新调整为[调整后的增值额数值]。

二、税率适用的疑问。

你们觉得我们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可能偏高或者偏低。

我给你们举个例子就明白了,就像我们这个项目,看起来好像增值额挺高,但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市场的突然火爆才带来的增值。

我们开发这块土地的时候,可是冒着很大风险的,那时候市场行情还不明朗,我们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就像一场赌博似的。

如果按照你们最初的想法调整税率,那对我们来说就有点像在伤口上撒盐了。

但是呢,我也知道规则就是规则。

经过我们仔细研究相关政策,我们发现我们之前对于[影响税率的某个特殊情况,如土地用途的认定]可能存在理解偏差。

按照正确的理解,我们的项目其实更符合[正确的土地用途分类],这样一来,适用的税率应该调整为[调整后的税率数值]。

这就好比给我们重新定了个位,我们也认,毕竟按照准确的政策执行是应该的。

三、征收范围界定的讨论。

你们对我们项目中一部分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提出了疑问。

我们当时觉得那部分应该属于征收范围,是因为[阐述之前认为属于征收范围的理由,可能基于某种开发关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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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解答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有偿转让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按属地征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辖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税款,以国土房管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资料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此之外,其他的房地产转让由纳税人按月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五、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六、计算增值额时的扣除项目
计算增值额时包括下列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七、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方法一、分级逐级距计算。

分级逐级距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然后各级距应纳税额相加之和,就是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步: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公式: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分别计算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如下表:第四步,将各级的税额相加,得出总税额。

方法二、查表法。

查表法就是用求出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直接查对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然后按照计算公式求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第二步同上述分级逐级距计算方法;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九、减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二对开发销售安居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安居房是指原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住房,以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直接发售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

(三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减免规定:1.个人将购买的普通标准住宅再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五年以上的(含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十、征收方式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的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的按销售收入的1%预征,转让其他房地产的按销售收入的0.5%预征,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税款。

(二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自建房地产的,按转让收入扣除法定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税款。

十一、清算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财务会计结算,结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申请和经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的清算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对预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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