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一、教学内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以我国《经济法律基础》教材为主线,涵盖第一章至第四章,具体内容包括: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经济法律行为与经济法律责任2. 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与民间投资的法律制度3. 第三章: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4.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二、教学目标1. 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理,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2. 培养学生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认识,提高学生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
2.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PPT,教学案例材料。
2. 学具:教材,《经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案例分析手册。
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经济法律案例,引发学生对经济法律的兴趣,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2. 教材内容讲解:详细讲解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3. 例题讲解: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例题,引导学生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解答。
4. 随堂练习:针对讲解的内容,设计一些练习题,让学生即时巩固所学知识。
5.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一些实际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6. 课后作业:布置一些相关的作业题,让学生课后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根据教学内容,设计相应的板书,突出重点,简洁明了。
七、作业设计1. 题目:《经济法律基础》课后作业,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总论.doc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注意 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注意 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 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 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 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知识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注意 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 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发明为事实行为。
【注意 3】《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不再强调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01经济法总论
本章教学内容:共5节
1.1 经济法基础概述 1.2 经济法的地位、体系、原则 1.3 经济法律关系重点 1.4 经济法基础知识重点难点 1.5 经济纠纷解决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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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济法基础概述
• 一、法学基础 • 二、法系分类 • 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及内涵 •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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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部门被分为公法和私 法两大部分。
– 公法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 总和,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
– 私法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如民法、商 法和家庭法。
– 法律部门:在公法和私法两大门类之下,法律又被分为很多更为 具体的法律部门。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
行政法作为公法,其调整的是具有隶属性的经济关 系,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公权对私权的侵扰, 而作为生产经营者也不希望象行政法这样的法律 形式对他们赖以生存的平等条件造成过多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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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理论原因
•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市场之手”理 论存在的缺陷;
• 德国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又重新宣传国家必须对 经济进行干预,从而促使德国产生了以经济法命名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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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与政策的关系
• 政策是指党的政策,而法则是国家的法,所以法与政策的关系; 实际上反映着国家与党的关系。
– 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党的政策则不具有这种属性。 – 法具有规范性,是规范了的政策,它以明确、肯定、具体的规范形
式为人们规定了行为的准绳,使人们能预知、能执行、能监督、能 检查。
第1章经济法总论1.
➢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 第四节 诉讼时效 ➢ 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法的涵义、特征与形式;理解和体
会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把握法人、代 理、等概念和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为 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 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 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 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
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 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 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 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 确认。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 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 围的,则不具有参与相应经济法律关系 的主体资格。
➢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 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5、经济法体系: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 理法、经济活动法
➢ 经济组织法:企业法律制度,包含企业法、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涉外企业法
➢ 经济管理法: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 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包含:计划和产 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基本建设、金融证券和外汇、 会计和审计、标准和计量、产品质量和价格、土地和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国家在经济管理 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自然经济时期诸法合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0”控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此时,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采用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第一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的标志。
4.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合为一体小结: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2.政治上,国家政权即推动本国大企业的向外扩张,又要立法保护本国市场的正常经济生态,防止个别大企业对国计民生的操纵。
3.学术上,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
4.思想上,人们对于要求政府承担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1.计划经济时期2.市场经济时期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学界对此有多重表达方式。
2.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关系。
①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退伙的效果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 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 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九、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案情】 甲、乙共同出资合伙买了一头母牛共同喂养,共同使用,次年母牛生下了 一头小母牛。后甲、乙两人因他事发生了矛盾,乙赌气再也没有照料过牛,两头 牛均由甲一人照料。甲、乙二人一直没有提及这两头牛的归属问题。几年后,两 头母牛在甲精心喂养下又生了两头小牛,至此,甲已喂养了四头牛。因为草料不 足,甲日渐年迈,再加上老母年又有伤人伤物的坏毛病,于是甲便决定将两头牛 卖掉。在农贸市场,丙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这两头牛。甲没有将老母牛的毛病告 诉丙,第二年春耕时,丙赶着两头牛下地干活,老母牛突然挣脱缰绳逃跑,丙及 其子丁便在后边紧紧追赶,老母牛踢伤了在后追的丁,踩坏了戊精栽培的龙柏树 苗,为此丁花去医药费200元,赔偿戊的树苗款50元。 丙担心以后再出现类似事故,便决定干脆把两头掉都卖掉算了。春耕过后,丙 便将这两头牛赶到农村集贸市场上出卖。在集贸市场上买菜的乙正巧碰致到市场 上卖牛的丙,乙认出了丙的两头牛系其与甲共同饲养的牛,便向丙谎称都买了, 乙遂将两头牛牵到家中,丙随后跟到乙家中要钱,不料到家以后,乙却说:“几 年前,这两头牛是我和甲共同饲养的,这两头牛各下了一个牛犊,现两个牛犊归 甲,这两头牛就归我了。“丙则认为,这两 头牛是其从甲手中花5000元购得,现 这两头牛归自己所有,如乙想要牛,应退回其购牛所花的5000元并赔偿老母牛伤 人毁物所花费的250元。乙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还牛,丙遂起诉人民法院。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二)诉讼 1.概念 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 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 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考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分类 1、调控、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总局等。 2、受控、受制主体:企业和个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和规制主体——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因此,一般是依据 宪法和法律取得。 (2)受控和受制主体——主要依据民商法取得。 (四)主体的行为 1、调控和规制主体——调制行为:
2.受控和受制主体——对策行为——包括: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调制权 ,即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 ①调制立法权: 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 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 关的立法。 ②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 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 时,有一些部门既有宏观调控权又有市场规制权, (2)义务 ①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②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③调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行使,也不得放弃。 2、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市场对策权 包括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 (2)义务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思维导图
1年
海上运输赔偿、海损分摊、海上拖航+1
除人寿外其他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
请求给付保险金,知道保险事故日+2年
2年
特殊规定
商业责任险,自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日起算
五
4年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5年
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知道保险事故日+5年
定义
中止发生或存续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 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满6个月时效期满
民事诉讼范围且办理法定手续
公开审理
公开姓名、案由、时间、地点
公开审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商业秘密,离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
当事人多
七
不适用情形
起诉时被告失踪
国家、社会利益
简易程序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 其他
民事诉讼时效期3年,另有规定除外
债务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一般规定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 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性侵,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起算
自受到侵害之日20年,法院不保护,特殊情况可延期
期间确定
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可延长 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
可采用试听传输技术开庭
简易之处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记录
法院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口信、传真传唤 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 程序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讲义
一、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1)生产者的行为的调控(2)经营者的行为的调控(3)消费者的行为的保护(4)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调节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三、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具体由如下三部分内容构成:1.市场主体规制法2.市场秩序规制法3.宏观调控法四、《经济法网络课程》网址经济法网络课程网址:/cxgc/jgljjf/第一节经济法的兴起一、概念溯源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首先提出和使用了这一概念。
在《自然法典》第四编的“分配法或经济法”中,摩莱里力图从分配领域上确立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生活原则。
2、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中,对“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论述。
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且其经济法律思想里,已经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进一步作了阐述,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蒲鲁东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他对经济法的揭示,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明确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从而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和发展1、资本主义初期的经济立法——重商主义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管理理论三、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及发展新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发展历程:发展;削弱;取消;再发展。
一章经济法总论ppt课件-精品文档
• 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 市场经济社会,全社会的经济体系围绕市场交 换进行,人们的社会关系直接表现为商品关系、 财产关系;
• 正常情况下,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人人都享 有平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自由决定谋 取财富并支配自己的财富;
•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近代民法确定的:私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过错责任 原则。为经济法的形成奠定基础 • 市场经济运行内在的规律无法调整社会经济发 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需要国家权力干预、调 整。
多项选择题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 法律事实行为的是( )。 A、公开发行股票 B、签订劳动合同 C、发生山体滑坡 D、银行承兑汇票
判断题:
1、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作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 2、在社会生活中,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导致经济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及特征 1、何谓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
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依法形成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一)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 (当事人或参加者,包括法人、 其他组织、自然人) 2、主体范围: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3、主体资格的取得及认定 (1)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调节
监督
干预的目的:确保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 特别提示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能包容社会领 域中的一切经济关系
第一单元 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其实质 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第四,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三)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 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二)特点: 1、是体现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关系; 2、一般是在经济协作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3、一般是以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的法律关 系。
经 济 法
第一单元
经济法总论
本单元知识点:经济法的涵义与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以下两方面 的基本的涵义: 第一,它指出了经济法的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表明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 法与其它法制部门存在着普遍联系。 第二,它指出了经济法的特定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 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明经济 法与其他法的部门是有根本性的区别的。
(2)物的分类 ①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 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则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 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及房 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 物为动产。 ②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 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 标的物的物;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 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那些情况。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法律行为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仲裁的程序
仲裁申请和受理
组织仲裁庭
仲裁裁决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 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行政 诉讼
民事 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审查并裁决行使行政管理 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解决经济纠 纷的活动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 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 为依据确定管辖。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民事 诉讼
级别管辖
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
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 产。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 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有约束力的 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央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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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训练项目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天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2010年在北京成立的酒业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发生的重要经营事项如下: 1.2010年1月10日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月30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开业以来缴纳 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2.2010年3月,以厂房和设备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3年。但截止2013年年底尚未还贷,被 银行诉至法院。 3.2012年2月在促销活动中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遭到消费者的投诉,被工商部门处以行政罚款。 4.2012年7月,因天华公司生产的啤酒瓶爆炸,导致天津市民赵晓伟遭受人身伤害,被消费者赵晓伟诉至 法院要求赔偿。 5.2013年初,授权西安时丰商贸公司作为陕西销售总代理。但时丰商贸公司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将 代理范围扩大到整个西北地区,被天华公司诉至法院。 6.截止到2014年年底,天华公司拥有注册商标4个,拥有专利5项。 7.在经营中经常签订买卖合同,天华公司均以各种票据完成结算。 8.2014年11月20日召开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它们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由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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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同步系统训练(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有()。
A.财税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
C.金融调控行为
D.计划调控行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
调制行为从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市场规制行为中一般市场规制行为的有()。
A.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B.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C.电信市场规制行为
D.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
市场规制行为中的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包括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B选项和C选项属于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例题·多选题】国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的行为,属于()。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制行为
D.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行为的分类。
国家调整利率的行为是单方行为,也是典型的调制行为。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针对()而言的。
A.调控主体
B.受调控主体
C.规制主体
D.受规制主体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例题·多选题】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
A.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B.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
C.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D.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本题选项A、D是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赔偿性责任的有()。
A.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B.税法上的滞纳金
C.刑法上的有期徒刑
D.会计法上的罚款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
C选项属于自由罚,D选项属于财产罚,两者都是惩罚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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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同步系统训练(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B.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
C.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D.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例题·单选题】我国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
D.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渊源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选项A制定的是法律;选项B制定的是行政法规;选项D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的有()。
A.国家税务总局
B.商务部
C.工商行政管理局
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主体。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宏观调控行为中财税调控行为的是()。
A.预算调控行为
B.国债调控行为
C.价格调控行为
D.税收调控行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
价格调控行为属于宏观调控行为中的计划调控行为,另外要注意金融调控行为包括银行调控行为和证券调控行为。
【例题·单选题】从行为对象角度出发,国家调整税收优惠措施的立法行为,属于()。
A.非单方行为
B.对策行为
C.具体行为
D.抽象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
国家调整税收优惠措施的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此选项C不对。
选项B对策行为是接受调制的主体作出的行为,选项A是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不符合题意,因此不选。
【例题·单选题】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来看,在财政法领域,预算的收支行为属于()。
A.基础性行为
B.高层次行为
C.市场对策行为
D.抽象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在财政法领域,预算的收支行为、国债的发行行为等都是基础性的行为,而在预算收支、国债的发行与偿还中体现的调控,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这体现了经济法主体()。
A.责任承担上的任意性
B.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C.责任承担上的单一性
D.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同步系统训练(判断题)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处于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地位。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处于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地位,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
『正确答案』√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而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例题·判断题】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策行为的分类。
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例题·判断题】法律行为一定是有效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需要根据一定的要件,或行为构成要素来加以衡量。
【例题·判断题】根据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在税法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都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例题·判断题】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权的分配。
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例题·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权利。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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