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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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
要点
甲方拟对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改造,乙方同意由甲方实施,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 乙方在地块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内拥有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2. 甲方拟对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下称“本项目”)。乙方同意由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对更新单元实施更新改造,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进行合作。
3. 丙方同意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协议更新单元改造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乙方物业的基本情况
1.1 物业位置:地块,详见附件《红线范围图》;
1.2 宗地号:,房地产权证书编号:;
1.3 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专业机构实际测量为准);
1.4 建筑物面积:有房地产权证的厂房面积总计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上所载明的数据为准);有房地产权证的商业面积总计平方米(以房地产
2.2 自本项目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乙方应将已收取的履约
保证金全部不计息退还甲方。乙方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利息。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分得的回迁安置物业中,按照回迁物业通知交付乙方之日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回签安置物业面积,用于抵偿乙方应当退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2.3 乙方应当自收取每一笔履约保证金之时,均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第三条合作原则
3.1 自本协议签署且乙方出具同意由甲方进行本项目城市更新的股东会决议、乙方出具立项委托书和更新意愿书并交付甲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按照标准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至本项目乙方物业的房地产权证注销当日为止,该借款专项用于本协议第一条乙方物业的清偿贷款及解除抵押;(2)解除抵押的当日,乙方应配合甲方将物业全部抵押至甲方名下;
(3)乙方以甲方指定人员为受托人,出具《注销房地产证书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公正手续;
(4)乙方物业抵押登记至甲方名下后,由乙方推荐的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律师
负责保管房地产权证原件以及更新范围内的有关土地使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图纸、付款证明、重要票据、《注销房地产证书授权委托书》公正文件等资料原件。
3.2 乙方收到上述借款后,负责提供本项目范围内乙方享有权益的土地、建筑物、
构筑物等(具体以实际测绘和更新部门皮肤为准)及相关资料文件,包括已办理权属登记、未办理权属登记、未完善征地专递手续、乙方已与第三方合作建房等所有本项目范围内乙方享有全部或部分权益的房地产。乙方应当提供政府部门要求产权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房地产证、房屋报建批准文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3 乙方应当按照更新部门和甲方要求,全力配合甲方做好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
现状测绘查丈、更新意愿征集、无产权物业确权、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旧屋村
认定、历史用地处置、完善征转地手续、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及指标用于本项目、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实施主体确认、被搬迁物业的产权注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在内的各项工作。
3.4 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申请城市更新立项审批手续,以及在甲方确定为本项目
实施主体后负责搬迁补偿、规划设计、报批报建、出资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办理房地产证、物业管理等全部事宜,直至该更新改造项目全部完成,甲方依约定向乙方交付置换物业。
按《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城市更
新项目要配置一定比例的贡献面积和保障性住房,具体比例以有关部门审批为准。
3.5 方米的物业给乙方,其中包括平方米的商业铺位、平方米的住宅物业(面积以专业机构实际测量查丈为准)。
3.6 甲方有权取得本项目建成物业扣除置换物业及按规定需移交政府的物业后
剩余物业的全部产权,并有权自行持有或对外销售、处置并取得全部价款。
3.7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明确拆迁过渡期的
时间、租金等(已征收的物业除外)。拆迁过渡期应当自原有物业由乙方清场并移交给甲方后至甲方将置换物业交付给乙方入伙前一日止(入伙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或公告日期为准)。
3.8 乙方同意并认可由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唯一合作方。
第四条乙方物业的移交
4.1 自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本项目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并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甲方可要求乙方移交被拆迁物业;在此期间内,乙方仍有权使用被拆迁物业。
4.2 甲方向乙方发出《交房通知书》后,乙方应当按照《交房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不低于30日)向甲方按现状全部移交被拆迁物业,乙方应确保被拆迁物业不存在抵押、查封或租赁等导致甲方无法拆除物业的情形。
4.3 如乙方逾期未移交被拆迁物业,则甲方有权自行收房、有权拆除更新范围内的乙方物业,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4.4 乙方负责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等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提交
相应的结清单据原件。如乙方未结清上述费用,可由甲方垫付后直接从应补偿给乙方的费用中予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
4.5 乙方应当自行清退租户,清空被拆迁物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 甲乙双方签署《物业移交确认书》之日即视为被拆迁物业移交手续完成。第五条置换物业的交付
5.1 置换物业的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水、电、煤气、电信网络等管线到户,但
开通及日后使用由甲方向相关部门申请。
5.2 置换物业的用途为住宅和商业,具体以政府规划审批为准。
5.3 置换物业的位置原则上在乙方原由物业位置附近,但因项目方案设计原因,
具体位置待项目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甲方将置换物业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对置换的物业有绝对处置权,但需接受甲方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5.4 由于设计及施工的因素,乙方同意实际取得的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与本协议
约定的应置换的建筑面积之间存在少许误差。实际置换的建筑面积与应置换的建筑面积差异部分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
5.5 为统一定价及顾全甲乙双方经济利益,乙方取得的置换物业应同意独家委托
甲方代为销售。甲方有权利转委托知名专业的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进行策划销售,并告知乙方。
5.6 为便于建成小区的整体物业管理,置换物业在交付乙方使用后应当统一由甲
方进行物业管理。置换物业应统一按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本体维修基金及其他经营性费用。
5.7 置换物业交付给乙方后,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置换物业的不动产权证,办证
时限为置换物业通知交付乙方之日起壹年内。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政府部门要求而导致办证迟延的,乙方应当自行办理不动产权
证,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乙方承诺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