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重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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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知识点
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本书观点)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的特征:①“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②“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③“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他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①权利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客体还可以包括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②独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识产权弱于物权。③物权一般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对客体的支配,而知识产权则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④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须让位于物权。⑤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竞合,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归于消灭。⑥价值的规定性不同。物权取决于人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取决于时常的需要和人们对它的利用。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①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邓小平认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创造者确立了第一财富创造者的社会地位。智力和体力的作用是对立统一的。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技术与市场的结合,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方式,改变了人类关于资源、劳动与财富的传统关系。②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③科学技术、知识产权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
5.著作权的概念: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6.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7.作品的特征:①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不是思想、情感本身。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③该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8.口述作品概念:是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是指由特定族群中不明身份的人创作、反映该族群的文化特点与价值观念,并在该族群中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作品。特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的集体性上看,它与一般作作品的“作者”概念显著不同;从继承性上看,它又缺乏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从长期性上看,它又有进入公有领域之嫌。
10.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二)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11.著作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指作者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特征:①不可转让性。②永久性。③不可剥夺性。④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12.四项人身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发表权应当由作者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将其发表权转移给作品的合法使用者行使。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修改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的作品的修改。应该注意的是,修改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如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则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科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毋须征得作者的同意。但是应注意的是,报社、期刊社只能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13.著作财产权特征:【著作权的特点】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①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由于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②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比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种类多,范围广。
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由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所决定,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
④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
14.发行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上的发行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和散发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便是采纳了发行权的狭义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广义上的发行权概念在狭义发行权概念的基础上还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权利,其是指权利人通过销售或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或者通过出租、租借、借阅等方式,将作品的复制件或原件提供给公众的权利。世界上亦有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采纳了发行权的广义概念。
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指著作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发行权,不能再次行使。这一规则意味着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一旦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进入市场后,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发行,著作权人再无权控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发行权用尽规则针对的是合法的复制品以限制其著作权人发行权的范围,而对于非法的复制品其并无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由发行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由于发行权本身与复制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属于“复制权”这个范围的,便包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而发行权就其目的而言是在于防止或阻止盗版或盗窃物的流转,所以其是复制权的附属权利。因此发行权本身便是针对非法的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