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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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一、阴阳合同充斥市场。

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

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二、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2)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的提高。

三、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建筑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建筑合同 2019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 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建筑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查

建筑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查 绪论 在近几十年中,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是大规模的工程建设时期,在每个领域都有许多大型的工程,每个工程都要经历一个完整的建筑程。为了取的一个成功的工程,人们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包括技术问题,管理问题,质量和安全问题等问题。 一、建筑工程技术需注意的问题 1混凝土的保护层及其使用荷载问题 多数施工单位在钢筋下面都没有放置保护层的预制垫块(少数施工单位用小石子垫上,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因小石子易走位,且保护层厚薄不一)。浇筑混凝土时,为保证混凝土保护层,将钢筋骨架或楼板的钢筋网片向上提一提。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既不能达到混凝土保护层的要求,又使钢筋骨架或钢筋网走位,更严重的是产生弯曲变形,不能保证质量。 2混凝土的养护及混凝土质量问题 要保证纲筋混凝土梁和板的质量,除前面提到的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符合规范外,混凝土的养护也是很重要。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的混凝土养护不得少于7昼夜,渗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养护不得少于14昼夜,浇水能保持混凝土具有足够的湿润状态。 对于数量不多的蜂窝、麻面、露筋、露石的混凝土表面,主要是保护钢筋和保护混凝土不受侵蚀,可用1:2~1:2.5水泥砂浆抹面修整。但在抹浆前,须用钢丝刷或加压力的水清洗润湿,在抹浆初凝后要加强养护。对于影响承载能力,或影响防水、防渗性能的裂缝,为恢复结构的整体性和抗渗性,应根据裂缝的宽度、性质和施工条件等,采用水泥灌浆或化学灌浆的方法予以修补。一般宽度大于0.5mm的裂缝可用水泥灌浆,宽度小于0.5mm的裂缝,宜用化学灌浆。 二、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策略 1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而这些技术条件和技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书

民事诉状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被告:***,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长庆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12158.8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损失156821.7元(2016年1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玫瑰苑1#、2#、3#、10#、15#、20#楼幕墙工程签订了编号为XAXJ-JWHT-201426DE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8797366.36元人民币。2014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玫瑰苑1#、2#、3#、10#、15#、20#楼幕墙工程补充协议》,确定编号为XAXJ-JWHT-201426DE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干总价为7926633元。 该工程于2015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履行过程中,

2015年8月7日双方以《工作联系单》形式确认对玫瑰苑1#、2#、3#门厅幕墙施工项进行甩项,并明确甩项部分工程款为339856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确认工程变更,增加费用10971元,故该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761691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704751.2元。(玻璃变更品牌以《联系函》形式减掉10万元未计算)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两年质保期届满后支付5%质保金,该工程质保期于2017年12月23日届满,被告现应支付工程款比例为100%。截止2020年3月20日,被告尚有912158.8元工程款尚未支付,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工程款,已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为维护原告合同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0年3月20日

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

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 时下,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较多,常见的大多为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也常有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出现。对住宅装饰装修纠纷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但对非住宅装饰装修纠纷,目前却尚无明确的规定。在解决这类纠纷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 除住宅外,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多非住宅作为清水房出售给买受人,如写字楼、营业商铺等等。对这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当归类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确了案由,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相应的法律关系和正确适用法律。1994年6月16日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997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从上述几个部门规章看,大多规范住房装饰装修行为,对其它房屋的装饰装修规定尚无明确的部门规章。

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效力及法律适用 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法律纠纷,依据合同性质并案由分类,应将其归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对这类合同,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公布法释[2004]14号)有关规定。对该类合同效力,依据《解释》规定,要从工程承包人自身资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认定。鉴于实践中“私人承包、借用资质承包”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大多数合同在争议中被认定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应当受到支持的;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受到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能受到支持。 如果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往往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依法应当无效。此情形一旦涉及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常见的争议及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 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 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 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 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 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 元,但对建民小区 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 万元,原 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 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 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 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 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 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大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大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 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 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 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 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大意公司终于 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兰太公司虽然是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 当地的一支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 有资质的鑫蓝公司。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该施工队与鑫蓝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队可以借用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公司 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鑫蓝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 何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5%勺管理费。兰太公司签施工合同时,见对方 (实际是施工队的负责人)持有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因而导致了上述

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1本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建筑施工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 建筑工程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噪音污染、泥浆污染、灰尘固体悬浮物污染、基坑开挖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光污染和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污染。其中噪音是建筑施工中居民反应最强烈和常见的问题。据统计,在环境噪声源中,建筑施工噪声占5%,施工时打桩机的噪声瞬间值超过90dB(A),混凝土浇捣时的噪声达到80dB(A),可见施工噪音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而泥浆污染、灰尘固体悬浮物污染、基坑开挖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污染是比较传统的污染;而光污染是近年来才提出的问题,城市建设中的光污染主要来源于建筑物表面釉面砖、磨光大理石、涂料,特别是玻璃幕墙等装饰材料形成的反光。施工中电弧焊或闪光对接焊工作时发出的弧光也是重要的污染。强烈的反光和电弧会刺伤眼睛,引起视觉紊乱,甚至引起交通事故。同时这些也是施工现场引起火灾的重要来源。 1.2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企业法人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按照《建筑法》第45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质量和成本成为企业负责人关注的第一要素,也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有些建筑企业的领导未能将安全生产摆在适当的位置,对待安全生产得过且过,依然是“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完全将安全生产形式化,没有将安全生产作为主要问题来抓。

建筑市场管理不完善。当前,在建筑时常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重质量、轻安全、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从而使得安全文明施工的资金投入不足或完全没有安全文明施工经费。因此,一些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分包给有关的专业队伍,甚至有一些建筑商为了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低价格,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被忽略。在中标后无法拿出多余的经费购置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和工具等,因此就导致了施工现场的混乱,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工人自身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建筑企业缺乏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在建筑企业的施工中经常可以看到经营人员多是随时随地招收的农民工,这些人的`安全技术素质普遍较低,安全意识也普遍比较缺乏。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节约了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甚至有的企业连最基本的“三级安全教育”都没有进行。而在进行施工的人员中这些缺乏安全意识的工人占多数,从伤亡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事故伤亡者也多属于此类。 安全监督的力度不够.在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中,仍不免存在着某些形式主义。有些安全监督人员只着重于外在的一些安全表象,但是在实际的安全监督过程中,安监部门不但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还应与安全管理的资料相对照,这样才能更深入地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而且,应该强调的是,安全监督部门在施工过程的跟踪检查与管理过程中,应重视隐患治理,决不能打感情分、关系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先诊断、超前控制的目的。 1.3建筑施工中的管理问题 在传统设备管理体系中,设备管理在设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三者关系方面,侧重于技术管理,忽视经济管理和组织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设备的维修方面,很少注意到设备全过程的管理,并把设计制造过程的管理与使用过程的管理严格区分开来,这种管理体系缺乏系统的观点,因此也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就是因为现在的施工单位大部分是以包代管,管理制度相当不完善,导致出现安全问题,所以有的管理专家常说,所有的问题都是管理的问题。 1.4建筑施工方面的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建筑施工常见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 (1)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农建工程除外)。 (2)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无资质的建筑队挂靠建筑公司,成为建筑公司的一个工区对外承包工程,有两种情况: ①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②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况: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将工程交给建筑队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有效;B.建筑队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6)个人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 (7)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1)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得到整个工程的工程价款。 (2)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签订几份不同版本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若几份不同版本的合同中有一份是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以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否则,应根据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以后签订的合同为结算依据。 (3)关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特别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纠纷 (1)一般施工质量纠纷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质量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万方数据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作者:郭喜军 作者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0(10) 被引用次数:1次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沈琦浅谈民房承建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21) 2.张挪亚.ZHANG Nuo-ya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常见的纠纷及其防范[期刊论文]-山西建筑2010,36(21) 3.张秀梅.张洪源建筑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期刊论文]-山东审判2007,23(4) 4.钟家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对策分析[期刊论文]-城市建设2010(14) 5.马可健.陈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期刊论文]-建筑2008(11) 6.张婷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管理关键因素研究[期刊论文]-现代商业2009(20) 7.田英珠论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期刊论文]-华章2010(11) 8.杨勇.陈天柱建设工程合同与工程索赔程序的探讨[期刊论文]-城市建设2010(13) 9.王红兵.WANG Hong-bing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及对策[期刊论文]-山西建筑2008,34(28) 10.牛敏照.牛怡霖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防范[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09(12)引证文献(1条) 1.柯洪.鲁宝智ADR纠纷处理方式下的承包商应对工作研究[期刊论文]-建筑经济 2011(4) 引用本文格式:郭喜军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10(10)

建筑工程结算与合同纠纷处理

建筑工程结算与合同纠纷处理【摘要】自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内建设工程承发包与工程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并逐步与世界接轨。建设工程管理领域的挂靠施工、变相转包、非法分包、黑白合同等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治理,但利用法律上的盲点操作项目、违法违规的行业习惯做法,还有市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还很普遍。本文结合对建设工程律法规的解读并结合本人多年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实际案例来说明评判实际工程中的合同纠纷处理,通过实例给读者在法规解读上一些新认识。 【关键词】黑白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变更与索赔 一、前言 自1978 年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不到30年时间,中国的 经济突飞猛进,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大中城市好像一夜之间 变了样,超高超限建筑、新材料新工艺、快速拼装建筑层出不 穷。我们走过了从无序到有序,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不健全到 基本形成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如此,但我们起 步晚、基点低,我们主要的劳动大军还是农民工。由于我们的 法律法规还处在完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从业者和管理人员 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自觉性,这就给本来 就有法律盲点的地方增添了很多项目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的不 规范和随意性,客观上为一些企业和个人非法操作招标投标与 操作项目提供了可乘之机。从新闻载体报道与各地建委查处的

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中,我们不难发现,出了问题的项目或多或少都与挂靠施工、变相转包、非法分包等问题有关。同时我们看到,一些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竣工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甚至诉至法庭,分析原因,不外乎招标过程带来的先天不足;合同订立不规范:企业资信不足没有能力履约等。不论何种原因带来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想妥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离不开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正确解读。 二、几种常见的工程管理和合同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关于挂靠施工问题 挂靠施工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借用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发包单位並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务例》也有相应条款明确禁止挂靠施工,但受利益驱使,至今挂靠施工行为仍然很有市场。 关键问题是挂靠施工如何界定,管理部门查处认定时有一定难度,往往出了问题,挂靠关系才暴露出来。如某开发区施工项目塔吊安装时,由于安装人员没有上岗证,安装不规范致使塔吊大臂倾斜坠落,造成伤亡事故。建委安监部门做事故调查时发现,江苏某建筑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并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也不主动做善后处理,在安监与公安部门强制要求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刘义日期:10-01-07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原告台兴公司诉称,2005年3月4日中侨公司发布了施工招标文件一套,对其开发的 “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工程进行招标。台兴公司按照要求,参与了公开招标,并提 交了投标文件一套。经中侨公司和评标委员会评标后,于2005年4月22日向台兴公司发出 中标通知书,确认台兴公司为“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中标人,承包范围为“新 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内容,中标工期为394 日历天,承包方式为中标费率加变更签证,中标造价为土建中标费率28.59%、安装中标费 率160.37%。台兴公司中标后,中侨公司以在招标以前已经签订合同为由没有与台兴公司按 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此后,台兴公司按照中 侨公司的要求按期完成了工程施工内容,并经中侨公司验收后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后,台兴 公司即以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内容以及施工签证等工程资料要 求中侨公司进行决算,中侨公司提出应当按照2005年3月1日和2005年4月5日签订的建 设工程承包合同书进行决算。台兴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 合同,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同时台兴公司按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 文件确定的内容以及施工变更、签证和工程资料进行了工程价款决算,并向中侨公司提交了 决算书,但中侨公司置之不理,一直不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截止2006年6月5日,中 侨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另以两辆汽车抵工程款8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为此 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3月1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39 号、42号、47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2、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3月1 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52号、53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3、依法确认 原、被告双方2005年4月5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66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 无效;4、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 内容及施工变更、签证和工程资料进行工程价款决算;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96 万元(暂估价,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侨公司辩称,1、台兴公司诉状中所称三份施工合同,是在双方没有进行招投标 以前所签订的,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双方没有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备案 合同,所签这份合同是双方唯一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决算应当以这三份合同为依据。2、 按照合同,中侨公司已经和台兴公司进行了结算、决算,并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3、66号

浅谈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程管理系工管0804:邱文钦指导教师:陈群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中存在建筑施工方面的污染问题、安全问题、管理问题、施工质量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施行绿色施工,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制度,加大力度管理,实行多管齐下,严把质量关、做好验收工作。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境环对策 引言 通过一学期对《工程管理概论》的学习,让我对建筑工程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在我就来浅谈一下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问题,在过去的几年里,建筑业都在不断的蓬勃发展,甚至有人认为建筑行业是永不下落的太阳,因为有人在就必须要有房子住、有办公楼工作、有公共场所娱乐等等,这些方面都不得不与建筑业挂钩。但这不意味着建筑业就无所顾虑了,特别是在建筑施工方面,因为建筑施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又不得不向我们敲响警钟,现在我就在建筑工程方面着重谈谈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引起的环境污染 建筑工程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噪音污染、泥浆污染、灰尘固体悬浮物污染、基坑开挖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光污染和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污染。其中噪音是建筑施工中居民反应最强烈和常见的问题。据统计,在环境噪声源中,建筑施工噪声占5%,施工时打桩机的噪声瞬间值超过90dB(A),混凝土浇捣时的噪声达到80dB(A),可见施工噪音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而泥浆污染、灰尘固体悬浮物污染、基坑开挖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污染是比较传统的污染;而光污染是近年来才提出的问题,城市建设中的光污染主要来源于建筑物表

面釉面砖、磨光大理石、涂料,特别是玻璃幕墙等装饰材料形成的反光。施工中电弧焊或闪光对接焊工作时发出的弧光也是重要的污染。强烈的反光和电弧会刺伤眼睛,引起视觉紊乱,甚至引起交通事故。同时这些也是施工现场引起火灾的重要来源。 (二)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建筑生产活动多为露天高空作业,不安全因素较多,有些工作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性行业。每年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居全国各行业的第二位。从伤亡事故数量来看,仅次于矿井,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很大损失,制约着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年来,建筑施工中的多发性事故不断发生,据统计,因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这五类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根据事故致因理论,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大因素作用的结果。据有关统计分析,90%左右的伤亡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8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民工、临时工身上。引起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较差,2.以包代管,导致安全管理薄弱,3.安全制度形同虚设,监管部门力度不够。 (三)建筑施工中的管理问题 在传统设备管理体系中,设备管理在设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三者关系方面,侧重于技术管理,忽视经济管理和组织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设备的维修方面,很少注意到设备全过程的管理,并把设计制造过程的管理与使用过程的管理严格区分开来,这种管理体系缺乏系统的观点,因此也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就是因为现在的施工单位大部分是以包代管,管理制度相当不完善,导致出现安全问题,所以有的管理专家常说,所有的问题都是管理的问题。 (四)建筑施工方面的质量问题 当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从总体上讲是逐年不断提高,但由于一些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低、质量管理差、懂技术管理的人员少,对规范、规程、质量标准贯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 ◆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天意公司终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阅读自由和正义的另外一种可能 内容简介+「本书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建设工程纠纷审判的自身经历,对建设工程纠纷在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梳理。本书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问题的实务解决路径,对存在争议较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重点着墨地,总结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54个裁判规则,辅之以123个案例进行佐证。」作者:邬砚供职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作者简介:邬砚,重庆垫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自1999年参加工作以来,历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先后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出版专著《侵权补充责任研究》,参与编写《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71个典型案例52个关联案例13个专题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务操作注重司法政策讨论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实务解决路径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 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

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7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裁判规则8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9对家装工程合同,不宜再区分工程内容,对承包人资质作不同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浅析当前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有人将建筑行业称为日不落的行业,因为有人在的地方就有建 筑行业生存的地方,但是建筑施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又不得不向我 们敲响警钟,在当今这个信奉人权、环境至上的社会,我们究竟应 当怎样去规范建筑施工行业?这不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 发现如提就要解决问题,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 呢? 一、建筑施工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引起的环境污染 建筑工程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噪音污染、泥浆污染、灰尘固体 悬浮物污染、基坑开挖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光污染和固体废弃物 产生的污染。其中噪音是建筑施工中居民反应最强烈和常见的问题。据统计,在环境噪声源中,建筑施工噪声占5%,施工时打桩机的噪声瞬间值超过90dB(A),混凝土浇捣时的噪声达到80dB(A),可见施 工噪音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而泥浆污染、灰尘固体悬浮物 污染、基坑开挖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污染是比 较传统的污染;而光污染是近年来才提出的问题,城市建设中的光 污染主要来源于建筑物表面釉面砖、磨光大理石、涂料,特别是玻璃 幕墙等装饰材料形成的反光。施工中电弧焊或闪光对接焊工作时发 出的弧光也是重要的污染。强烈的反光和电弧会刺伤眼睛,引起视觉

紊乱,甚至引起交通事故。同时这些也是施工现场引起火灾的重要来源。 (二)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建筑生产活动多为露天高空作业,不安全因素较多,有些工作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性行业。每年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居全国各行业的第二位。从伤亡事故数量来看,仅次于矿井,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大很损失,制约着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年来,建筑施工中的多发性事故不断发生,据统计,因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这五类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根据事故致因理论,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大因素作用的结果。据有关统计分析,90%左右的伤亡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8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民工、临时工身上。引起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较,2.以包代管,导致安全管理薄弱,3.安全制度形同虚设,监管部门力度不够。 (三)建筑施工中的管理问题 在传统设备管理体系中,设备管理在设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三者关系方面,侧重于技术管理,忽视经济管理和组织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设备的维修方面,很少注意到设备全过程的管理,并把设计制造过程的管理与使用过程的管理严格区分开来,这种管理体系缺乏系统的观点,因此也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就是因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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