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廊政[2014]63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廊政〔201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抢抓全新机遇,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切实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防止借机圈占土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全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发挥最大效益。
现就落实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管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土地红线意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假借各类名义的修改或变相修改规划,严禁突破规划设立新城、新区,严禁违规新设和扩大各类开发区(园区),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要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统筹协调、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要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应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等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做好耕地补充工作,守住耕地红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强化共同监管,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名义的圈占土地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廊字〔2012〕13号),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管地用地意识,防止出现政府主导违法现象,全面杜绝“先上车后补票”行为。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un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一、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研究制定与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衔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依法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裁决、复议、诉讼工作,承办有关国土资源案件的来信来访工作。
4、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7、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并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内设股室队所及工作职责1、根据《三定方案》设置6个股室:办公室职责:负责掌握本单位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上报下达,反馈信息,督促查办搞好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本局的综合性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字处理﹑印鉴﹑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机关事务﹑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邀)投标。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批
准的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
(邀)标文件,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招(邀)投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
第十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
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办理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土地储
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办理规划手续。
(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
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批准
的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程序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
资、审计、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
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相
应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8)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
府各部门: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廊政〔2016〕7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廊政〔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59号)要求,我市对与《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相关的市政府文件进行了衔接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8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8件)廊坊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8件)1.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廊政办〔2011〕55号)2.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1〕57号)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廊政办〔2012〕59号)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廊政办〔2007〕84号)5.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2010〕21号)6.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1〕47号)7.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廊政办〔2005〕65号)8.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通知(廊政〔2002〕86号)——结束——。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廊政[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均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条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及成交结果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适时供应土地市场。
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160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11月19日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2号)精神,设立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除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它均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实行投资主体“零限制”,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落实国家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
2.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依法负责全市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文件;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措施办法;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二)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廊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15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11月19日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2号)精神,设立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3.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拟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拟订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廊政办〔2016〕179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6〕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集中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市组织开展河道整治专项行动。
现将《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廊坊市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着力推动重点河道清淤、清污、清障等工作,努力实现河道畅通、行洪安全、水质改善、环境提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河道整治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河道具有重要的行洪、蓄水、生态功能,是泄洪排水的通道、地表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支撑。
加强河道管理,达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是河道规范化、生态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抓手。
我市地处海河流域中、下游,域内河道众多、水网密布,具有独特的河道资源优势。
而近年来,部分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乏力,河渠阻塞、乱占滥用、倾倒垃圾、滥采河砂、水体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河道的防洪、输水、生态功能衰减。
特别是2012年“7·21”和2016年“7·19”强降雨,给我市各个行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充分暴露了我市行洪河道及排沥河道存在不同程度的阻水、卡水问题;尤其是分布在广大农村的干、支渠普遍淤积严重,已经成为防汛安全的重大隐患,对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成潜在威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4•【字号】廊政办[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廊政办[200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十四日廊坊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制定我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水)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地质灾害领导小组负责。
市政府配合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已经八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4日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房屋行为,提高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注重体现乡土特点,通过对乡村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满足农民群众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等美好生活的需求,打造生态环境友好、整体风貌协调的美丽农村住房,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确保质量安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五个廊坊”争当“三个排头兵”提供坚强支撑。
二、管理措施(一)强化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实施农村住宅建设;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批准手续。
乡镇政府要按照《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农村住宅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住宅建设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9日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要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一、着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做好过渡期的规划实施管理、保障重大项目用地与空间规划衔接,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发挥规划的基础性和刚性约束作用,引导建设项目依法合规科学选址。
(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各县(市)要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将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统筹保障重大产业、基础设施、民生领域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二)坚决执行过渡期内规划实施管理要求,各类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已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对于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要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各地政府要指导用地单位依据现行规划科学选址,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用地方案,本着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做进一步详细测算,考虑项目建设实施时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科学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三)严格界定纳入规划衔接的项目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随用地卷宗一并报省政府审批,符合规划衔接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属于“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各级“十四五”规划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和产业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和产业项目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4〕4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调整后的《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2日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级党委、政府(包括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一)承担保护与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
(四)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汇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
确保规划规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负责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
开展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廊政[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征收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前期开发利用和有计划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储备政策,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确立政府主导型市场运作的土地储备模式,指导和监督各县(市)的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监察、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廊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称储备中心)是非盈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4日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及直接融资的全过程协调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奖励扶持条件(一)本意见所称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扶持资金是指由市本级和县(市、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资金。
(二)申请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廊坊市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是2019—2021年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石交所)完成股改挂牌。
二、奖励扶持标准(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1.对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对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20万元;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80万元;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给予200万元。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廊政办字〔2018〕89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廊政办字〔2018〕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日廊坊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和水平,切实解决老旧小区存在的问题,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和品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完成我市老旧小区的改造工作,使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得到明显提升,社区治理体系趋于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改善民生“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坚持以居民为主体,调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全过程,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形成“市级统筹、县级组织、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以完善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顺应群众期盼,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迫切的问题;坚持群众主体地位,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对小区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进行适度改造提升。
科学制定并优化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力求设计方案精细化,充分体现小区人文特点,对有一定规模的小区重点打造示范样板工程。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廊政办〔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已正式印发各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要努力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
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坚决实施问责。
二、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
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
补缴的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廊坊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廊坊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廊坊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廊坊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冀政字〔2018〕58号)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我市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我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廊坊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廊坊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廊坊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一、国土资源规划管理1.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需求,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和利用国土资源。
2.统筹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
制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开发利用活动。
3.计划和管理土地资源。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审批和核实,实施土地管理制度。
4.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特殊开放区域的土地资源管理。
制定特区土地利用规划,并指导特区的土地使用。
5.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
制定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空间规划,指导保护区的管理和运行。
二、国土资源监测监管1.国土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
负责对国土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掌握和分析国土资源的现状、动态和质量。
2.土地利用监管。
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矿产资源勘查和管理。
组织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矿区和矿权,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
4.水资源调度和管理。
负责水资源的调度、分配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5.防灾减灾工作。
参与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指导和推动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减灾工作。
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建设与政策研究1.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
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2.政策研究和推广。
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1.参与国际合作项目。
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项目,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交流与学术研究。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学术发展。
五、部门管理和监督1.部门内部管理。
负责国土资源局内部的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2.对下属机构的管理和督导。
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局的主要工作职能职责包括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监测监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建设与政策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部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廊政办[2010]104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1【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廊坊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1号)和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98号)精神,设立廊坊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二)增加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管理和指导全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司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全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三)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廊坊市律师协会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廊坊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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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廊政办[2010]95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廊政办[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1号)和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98号)精神,设立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制定有关适宜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
指导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区域内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进行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
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的耕地保护政策,贯彻落实基
本农田保护制度及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开展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的责任。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地方性管理办法。
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土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