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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博士毕业发表论文规定-2005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毕业发表论文规定-2005

南理工研〔2005〕4号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且对其中的一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下简称“高水平论文”),并以文件《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细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形式下发执行。

根据“补充规定”的执行情况,为了便于博士生在学习和科研过程中更准确地掌握申请学位时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和修订,现公布如下: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为高水平论文,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以南京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为准。

高水平论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被SCI、EI、SSCI检索。

2、在国际正式期刊上发表。

3、在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刊物目录见附件一)。

4、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其它期刊上发表(刊物目录见附件二,本条规定的期刊仅适用于属于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人)。

此外,博士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申请学位时可减少或免除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1、博士生参加了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承担了相对独立的重要任务,由于保密等原因,无法将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但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认定有较大学术价值。

2、博士生参加了导师指定的科研项目,承担了相对独立的重要任务,经审查认定博士生在该项目中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且不能公开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为保持对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连贯性,2005年6月31日以前投稿的学术论文可以参照“补充规定”的要求执行。

附件:1、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期刊目录。

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社会科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正式刊出在重要期刊上(重要期刊名录见附件1),另1篇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集刊上。

以上期刊、集刊的增刊不计。

为鼓励博士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凡在清华大学奖励期刊(见附件2)上发表论文或在国际权威刊物上发表英文论文并被SSCI 或A&HCI收录,其论文发表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具体说明如下:1.第一作者允许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博士生可以是第二作者,且作者单位应署名清华大学的情况;2.重点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必须正式刊出,另1篇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集刊上的学位论文,允许未正式发表,但已被正式录用的情况,除提供正式期刊录用函以及论文原稿外,还应由博士生导师写出认定意见,提交学位分委员会审核;3.博士生在多国国际会议上发表1篇论文(被收入论文集),导师写出认定意见,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等同于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集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4.论文博士、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发表论文要求原则上与在校博士生相同。

如果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上述基本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者,可先予毕业,但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学位,直至在规定时间期限(博士生毕业后两年)内满足发表论文基本要求后,由本人再申请审议其学位。

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2008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2.2008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在学博士生,可选择适用本次修订后的要求,也可选择适用未修订的现行要求;3.当前已离校但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适用该生毕业审查时的要求。

附件1:重要期刊名录附件2:奖励期刊目录。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模板】

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模板】

**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为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学术水平,现就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资格论文作出如下规定: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期刊目录见中国科学院SCI期刊分区表,下同)上发表1篇论文;2.申请工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在SCI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或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或在CSSCI (含扩展版、集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4.申请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并在指定的“中华牌”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的专业学位博士申请者应至少在SCI收录刊物或在指定的“中华牌”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生在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后,下列成果可等同一篇学术论文,具体按如下方法计算: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篇学术论文计;2.撰写学术专著(不含教材)满5万字(执笔),按1篇国内学术论文计;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科研奖项(含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奖等),国家一等奖取前八名,二等奖取前五名,省级一等奖取前五名,二等奖取前三名,三等奖取前二名,其获奖可按1篇学术论文计;4.博士研究生联合发表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作为主要完成者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以该篇论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前提是该论文的主要成果(主要完成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是其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为适应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科研能力,学校要求提高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标准,根据《关于提高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通知研院〔2016〕45号》、《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论文刊物及篇数规定从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学院所有学科(包括1201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1202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和020204金融学二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在申请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认定的期刊目录(期刊目录见附件)上发表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学术论文:(1)在学院认定的中文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2)在学院认定的英文期刊目录TOPB及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其它规定1.学术论文应在申请论文预答辩前正式发表(含在线发表),才能进入申请学位审议阶段。

(1)发表学术论文是指正式刊出、已印刷出版或在线发表的论文;(2)发表学术论文应与学位论文属于同一领域并具有相关性;(3)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4)博士生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5)当主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博士生必须为第二作者;(6)博士生本人第一署名单位名称:中文期刊,统一注释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外文期刊,统一注释为“SunYat-senBusinessSchool,SunYat-senUniversity”;(7)对于在国(境)外发表的SCI(含SCIE)、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可以是附有导师签名的正式录用通知。

2.学校或学院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国(境)外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排名时,国外导师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山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也可以。

3.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应为正刊,除特别指明外,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等。

4.本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目录若有调整,则博士生在读期间所有版本均视为有效。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现就我校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理工科类本规定适用于于在我校理学、工学门类所有学科提出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一、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博士研究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须达到以下要求:在国内外sci、ei(核心)检索源期刊上刊登(不含被聘用)或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或所属学科国际关键学术会议上刊登并被sci、ei(光盘版)收录于的学术论文2篇。

博士研究生发表的满足上述要求的学术论文中,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用英文发表,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已公开发表。

sci、ei(核心)检索源期刊以学术论文录用时公布的版本为准。

二、学校引导博士研究生刊登高水平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国际关键学术期刊(见到附表1)上刊登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视作达至提出申请学位刊登学术论文的建议。

三、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申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

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或ei(光盘版)收录的学术论文。

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学科本规定适用于在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应用经济学、艺术学四个一级学科所属的管理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及信息系统、金融工程与管理、创新工程与管理、工程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科技与教育管理、产业经济学、设计艺术学等十个二级学科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1一、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为:在本学科重要学术期刊(见附表2)、《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所列期刊(以学术论文录用时公布的版本为准,且均不含以上期刊的增、特、专刊等)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sci、a&hci、ei和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

二、在本学科关键学术期刊(见到附表2)被列入a类期刊上刊登的学术论文,视作a类期刊论文;被列入b类期刊上刊登的学术论文,视作b类期刊论文.。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12]5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原始创新,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1、2。

2.在《SCIENCE》、《NA TURE》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即可满足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二、说明1. 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科技获奖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网上在线on line)的学术论文,允许有1篇学术论文处于录用状态。

处于录用状态的学术论文需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对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国外出版社的Email录用通知书或信函录用通知书及国外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转让签字单、文章校样。

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含网络版;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

SCI、EI源期刊以及SCI影响因子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公布为准。

5.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出版一次)。

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版本为准。

中山大学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中山大学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中山大学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2014年6月修订)依据《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位前必须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或录用,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博士生必须是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经各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各学科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的规定1. 刊物范围:学校社会科学处公布的《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目录》。

对于在国外、境外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各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公示。

2. 发表时间要求:以正式刊出为准。

3. 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和学位论文属于同一领域并具有相关性。

4. 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可以在学位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更高的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经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理学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的规定1. 刊物范围:由各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确定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目录,经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为鼓励对重要科学问题开展合作研究并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各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可对发表在高水平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并列第一作者(或同等贡献者)情况进行规定。

2. 发表时间要求:以正式刊出或正式录用通知为准。

3. 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属于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

4. 鼓励博士生选择高难度或攻关性的研究课题。

若博士生所进行的学位论文研究,经认定具有较大创新前景的,在审议学位时可不按上述条件要求。

对于此类学位论文,各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应有明确的认定程序和要求,博士生应在申请论文答辩时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导师书面推荐,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认定,并在博士生论文答辩之前将认定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公示、备案。

三、医学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的规定1. 刊物范围:学术学位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要求是SCI(含SCIE)收录的杂志;专业学位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要求是SCI(含SCIE)收录的杂志,或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系列的杂志,或中国科技期刊总被引频次排序在前400名以内的杂志(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公布,在校期间的排位),或下列学报:北京大学学报医科版、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协和医科大学学报、中南大学学报医科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医科版、四川大学学报医科版、复旦大学学报医科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科版、中山大学学报医科版。

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管理规定

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管理规定

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大学关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西校〔2012〕351号)和《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06〕3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学位分委员会意见,及各类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公开发表属于学位论文研究组成部分的1篇A1学术论文或2篇以上A类学术论文。

(二)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在满足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攻读学科专业所属学部或学科的规定要求。

(三)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公开发表属于学位论文研究组成部分的1篇A类学术论文。

二、学术成果的界定标准
(一)人文社会科学A类学术期刊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西校〔2011〕477号)为准。

自然科学以《大学自然科学T类、A类刊物及遴选办法》(西校〔2012〕109号)为准。

(二)导师与学生共同在A类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高水。

关于博士生发表论文数的若干规定

关于博士生发表论文数的若干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不得少于3篇(其中至少2篇学术论文已发表),且至少在SCI、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或录用1篇学术论文。

对于我校管理等人文学科的博士生,在CS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等同于在SCI、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撰写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

(三)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为指导教师。

(四)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哈尔滨工程大学。

二、国内核心期刊的规定“国内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及扩展期刊(可查阅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网页,网址:http://159.226.100.178/html/lyqkb.htm)、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可查阅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网页,网址:/ cssci_qk.htm)以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对于我校的管理等人文类学科,“国内核心期刊”还包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

三、关于录用通知的认定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科研成果是否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认定对于准备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审查表”(见附件),由指导教师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是否与学位论文相关、学术论文是否已被录用以及是否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等,指导教师对审查结果负责。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向研究生院同时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审查表”(由学位点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期刊原件或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原件、发表论文的复印件(需复印刊物封皮、目录及学术论文全文,被录用的需提供论文样稿);获得科研成果要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被SCI、EI、ISTP收录的要提供收录证明原件(应由校图书馆出具证明)。

2《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模板

2《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模板

附件2:《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模板XX学院(系、中心、医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术论文应与学位论文属于同一领域并具有相关性,其他学科的学术论文应属于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

一、论文刊物及篇数规定〔按一级学科(无一级学科授权的,按二级学科)对发表学术论文的篇数、刊物、IF 值做规定;对发明专利等其它可以认定的学术成果做规定等〕A 一级学科(学科代码、学科名称)B 一级学科(学科代码、学科名称)C 一级学科(学科代码、学科名称)…(学科代码、学科名称)二、其它规定(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做规定)1.若中山大学不是第一署名单位时,本单位对可以认可的中山大学署名顺序的规定[ 如学校或本单位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国(境)外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排名] 。

2.对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合作作者排名(含并列第一作者)以及学术论文IF 值的有关规定(注:该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山大学,认定的作者最多人数不超过全部作者排序的前五位)。

3.学术论文应在审议学位的当月月底之前正式发表(含在线发表)。

对于在国(境)外发表的SCI (含SCIE)、EI、SSCI、A&HCI 收录的学术论文可以是附有导师签名的正式录用通知。

对投稿国外顶级学术刊物的论文,发表时间要求可以酌情放宽,但应明确放宽的前提条件。

4.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应为正刊,除特别指明外,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等。

5.本单位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目录若有调整,则博士生在读期间所有版本均视为有效。

6.从事涉密课题研究的博士生,在开题时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可以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7.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博士生申请论文答辩时未达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者,可以申请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者,可先行毕业,毕业后在规定期限(博士生从入学到获得博士学位七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要求的,可以向培养单位提出学位审议申请。

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长大校发[[2014]1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专业代发论文,有需要联系QQ670686211一、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须提交已经发表的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在长江大学博士生发表论文规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身份署名长江大学正式发表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SCI或EI(自然科学类)收录或检索、SSCI(人文社会科学类)收录或检索。

三、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被SCI、EI或SSCI检索收录论文者,则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博士生作为主持人或主研人员,且以长江大学作为参加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1项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有获奖证书,且排名前3位)。

2、博士生以长江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3位)。

3、博士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身份发表的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作者单位署名为长江大学。

四、本规定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1级及以前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长江大学博士生发表论文规定期刊1、《科学引文索引》(SCI)索引源期刊2、《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索引源期刊3、《工程索引》(EI)索引源期刊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期刊5、《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6、被(SCI)、(SSCI)或(EI)收录的国外公开发行的期刊7、《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最新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收录的期刊8、《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收录的期刊上述所有期刊的增刊不视为核心期刊,上述所有期刊以研究生入学前一年和在读期间的版本作为核查依据。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年修订)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其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时,必须以第一作者且以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规定中的“指南”系指2009年12月印发的《南京理工大学期刊论文投向指南(试行)》。

一、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 在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2.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并被其会议论文集收录1篇;3. 专业学位研究生授权1项专利(排名前三);4. 艺术类学位点的硕士研究生,参加两次国家级的设计竞赛或举办由设计与传播学位分位委员会组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同意的个人作品展1次。

二、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符合或高于以下四类标准之一:(一)第一类标准(要求论文总篇数至少1篇或2篇)申请人发表1篇SCI、SSCI检索的本学科领域重要国际学术刊物的学术论文(SCI、SSCI分区表中一区、二区论文)或被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2篇SCI(E)、SSCI源期刊论文。

(二)第二类标准(要求论文总篇数至少3篇)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以下类别期刊中至少发表1篇论文:《中国科学》(全辑);《科学通报》(全辑);SCI(E)、SSCI源期刊。

2.被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

在学校选定的部分中文期刊(见附表1)发表的论文,若被EI核心版收录,可冲抵本类标准中(1)的论文;若没有被EI核心版收录可冲抵(2)的论文。

3.在指南中的其它期刊发表论文1篇,如果申请人在第1、2条规定的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本条款要求可以取消。

申请人必须有1篇以上的外文撰写的正式发表(有出版刊号)的学术论文。

若上述三个条款的论文没有外文论文,则另需1篇外文撰写的正式发表(有出版刊号)的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及学术水平,提高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现对我校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要求规定如下:一、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效统计刊物为:1、核心期刊;2、统计源期刊;3、SCI、SSCI、EI收录的期刊或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集;4、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或收录。

以上刊物均不含在增刊中发表的论文;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需达到以下要求:1、基本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有效刊物上发表3篇或以上(提前攻博、直博生必须发表4篇或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以本人为第一署名,且至少有1篇已经正式刊出;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发表多篇论文只以1篇论文计;被录用的学术论文应有编辑部的正式录用函(包括作者姓名、作者单位、拟发表卷、期)和导师签名的学术论文投稿原件。

2、质量要求(1)理工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被SCI、EI(光盘版)索引收录或2篇学术论文被ISTP 索引收录,人文社会科学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被SCI、EI(光盘版)、SSCI、ISTP、《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或收录;(2)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用外文撰写并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录用。

3、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要求(1)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在国际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在国际高水平学术刊物上正式公开发表1篇论文,视为达到了发表论文的要求。

各学科的国际高水平学术刊物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2)有2篇或以上的学术论文在SCI(光盘版)、EI(光盘版)源刊上接受发表,视为达到了发表论文的要求。

(3)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可提出该学科的论文发表补充规定,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二、学校鼓励研究生申请专利。

一个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相当2篇EI收录论文;两个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相当于1篇EI收录论文;一个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相当于1篇“核心或统计源”刊物论文。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04]03号关于下发《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2003年6月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请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作为取得学位的基本要求,凡在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应以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不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

凡在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述要求:一、申请博士学位者,要求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 篇以上(含3篇)论文,其中: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者,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SCI或SCIE收录刊源上,或有2篇发表在EI收录刊源上;2.申请工学博士学位者,至少有1篇发表在SCI或EI收录刊源上;3.申请管理与经济学科分会和人文学科分会所涵盖的学科、专业博士学位者,至少有1篇发表在相应分会指定的重要期刊上。

二、申请硕士学位者,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说明1.在国际学术刊物或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并在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的国际会议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被收入论文集),可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2.如果论文未发表在SCI、SCIE、EI收录刊源上,但已被SCI、SCIE、EI检索,可等同于发表在其相对应的刊源上;3.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署名北京理工大学)1项,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名)1 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优秀论文奖(第一作者)1 项,相当于在SCI收录刊源上或EI收录刊源上发表论文1篇;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E是指SCI的扩展(网络)版,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The Engineering Index ;5.本规定中,“公开发表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若论文被正式录用但尚未刊出,则须递交该刊物编辑部开具的注明期号的书面证明原件;6.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0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出版一次)。

华中科技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05]4号为使学位论文评定的学术标准客观化,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学位申请人须将其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公开发表后,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规定如下:一、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上发表(或被接收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含三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接收发表)。

文科与管理学科学位申请人提交的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国际学术刊物或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被接收发表)。

中文权威期刊范围参照校人事处所编《权威期刊目录》中的文科与管理学科类期刊。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上发表(或被接收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

对申请专业学位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作此要求。

三、学位申请人发表(或被接收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与导师共同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且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为:《国内外学术期刊通讯录》(原华中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协会、图书馆2000年编制)、《SCI国内外学术期刊通讯录》(华中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协会2001年编制)、《人文管理科学国际重要刊物目录及简介》(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2000年编制)、《华中科技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期刊参考目录》(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2003年编制)中所列刊物。

在非上述目录中所列刊物上发表的文章,须经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

五、自2001年起招收的研究生、2001年起注册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或考试)的各类学位申请者开始执行本规定,此前入学的研究生及其他学位申请人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同济医学院学位申请人学术论文的发表按同济医学院研究生部的规定办理。

湖南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发表论文规定

湖南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发表论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提及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必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含导师)。

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相关且均不包含增刊。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前,在学期间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文学、历史学、哲学学科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期刊上;(二)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学科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或在SCI、EI、SSCI、A&HCI 检索源期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被收录。

(三)理学学科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并被SCI收录;或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并至少被SCI检索1篇;或者在本学科SCI分区为2区及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并被SCI收录。

(四)工学学科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SCI分区为3区及以上国际学术期刊上;或者在本学科领域的重点期刊或有代表性的CSCD核心库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重点期刊至少1篇。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除“双盲”评审:(一)理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SCI分区为2区及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二)工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SCI分区为3区及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SSCI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或者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上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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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系
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系研[2009]1号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我系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前,须按以下要求发表相关学术研究论文:
1.发表SCI影响因子为3.0及以上的论文1篇;或者发表A类被SCI收录论文1篇;或者发表SCI累计影响因子为3.0 的论文若干篇;或者发表B类以上期刊(含B类)论文2篇;或者发表C类以上期刊(含C类)论文3篇。

A、B、C期刊分类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校人[2008]28号文)。

2.上述论文中,至少必须有一篇是以外文全文在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或正式被接受;或者国际重要学术会议论文、且同时被ISTP 和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全文发表);或者由系学位审议委员会从严认定的其他著名国际系列专业会议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全文发表)。

学位申请人发表或被接收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与导师共同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对于“同等贡献作者”排名的认定,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校人[2008]28号文)执行。

本规定自2008级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起施行。

2007级及前面入学的博士生仍沿用2005年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博士生发表论文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电子科学与技术系学位审议委员会。

系学位审议委员会
2009年11月1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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