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一、前言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水平,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矿山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的编制。
本技术规范的制定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选用并结合适宜、科学的技术、方法和设备,确保矿山生态环境的安全、稳定和持续。
二、术语和定义1. 矿山:指为开采矿产资源而开设的地下或地上的生产设施,包括采矿、选矿、矿区露天开采、浮选、水采、机械采掘和矿山建设等。
2. 矿区:指矿山本体、露天采场、矿石矿渣堆放场、矿山工程设施、生产生活用地、田地和河流等覆盖范围;3. 矿区生态环境:指矿山生态系统中包括矿山土地、空气、水、自然植被等生态环境组成部分;4.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指采取一定的技术、管理和经济手段,维护矿区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防止和减少其对周围区域造成的负面影响;5.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指通过技术、管理和经济手段,对矿区的环境进行整治和修复,恢复矿区生态环境的原貌或接近原貌;6. 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对矿山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风险与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和预测的过程,包括前期、建设、运营建议、关停拆除等各阶段;7. 环境监测:是对矿区周边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评估的过程,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监测和预警。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范1. 矿区环境治理(1)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在矿山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传统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考虑到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合理评估和管控,为环境风险防范、环保标准制定、后期生态修复路径设定、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等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矿区环境监测在矿山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传统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测。
抓住关键时段,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实时监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有效监控和预警,并对监测结果开展科学分析和评估。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发布文号】环发〔2005〕109号【发布日期】2005-09-07【生效日期】2005-09-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二○○五年九月七日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路漫漫其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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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山地质环境
• 矿山地质环境:指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 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
• 主要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 的岩石圈部分,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 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环 境系统。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由于采矿及相 关活动影响,致使原来的矿山地质环境遭
• 环境是相对于一定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 事物的集合就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是环境最主要 的属性,代表了环境服务的对象和重点,是环境的主体。与中心 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就是环境客体,这些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 可以是非物质的。环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主体的影响力。主体的 不同是各个学科所研究的环境之间最根本的差别;客体的不同则 是各子环境之间的差别。我们把矿山作为主体,采矿活动影响到 的一切自然因素的集合定义为矿山环境。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图的范围即是:“规划期内治理 区范围图”的范围。
路漫漫其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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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则
• 5、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 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 新建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在申请采矿权之 前编制。符合环发(2005)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技术政策)的要求,突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内容。
•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
路漫漫其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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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则
•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通用规范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目次 0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资源条件及评价 (3)4 矿区总体规划 (4)4.1 矿区开发与安全 (4)4.2 矿区煤炭分选加工 (5)4.3 矿区配套及地面设施 (5)4.4 综合利用 (6)起草说明 (7)一、起草过程 (7)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7)三、条文说明 (8)1 总则 (8)2 基本规定 (10)3 资源条件及评价 (14)4 矿区总体规划 (20)4.1 矿区开发与安全 (20)4.2 矿区煤炭分选加工 (24)4.3 矿区配套及地面设施 (25)4.4 综合利用 (30)1 总则1.0.1为在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全部服务范围内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应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当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核准和建设的基本依据。
2.0.2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划分井(矿)田。
2.0.3矿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制定全矿区安全综合措施和对各矿、各企业的原则要求,建立全矿区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和完善的矿山救护及消防设施。
2.0.4矿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矿区绿色发展、综合利用,建设生态文明矿区。
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预防及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预防及治理延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尹永焕内容简介:分别对采矿项目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从保护、预防、治理三个方面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作中的建议,着重介绍了有关土地复垦和景观重建方面的一些新思路。
关键字:矿山、生态保护、复垦、景观重建“十五”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天然林保护、草原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取得重大进展,一些生态破坏严重的采矿地区得到有效的恢复和改善。
但总体上看,我国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掠夺式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仍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矿业活动中依然严重。
只抓生产建设,不注意生态保护,边建设边破坏,加大了国家生态的任务和压力,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实现生态环境状况的好转。
只有坚持“保护优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并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
采矿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采矿活动所产生的空间影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相同的,较大的地面土方工程量,大面积的地表剥离、挖填方,大范围内地表植被破坏,加剧水土流失等等,对矿区的土地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也因对生态环境面大量广的改变而对矿区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矿山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矿山废水污染土地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矿坑排水,洗矿过程中加入有机和无机药剂而形成的尾矿水、露天矿、排矿堆、尾矿及矸石堆受雨水淋滤,渗透溶解矿物中可溶成分的废水,矿区其他工业和医疗、生活废水等,这些受污染的废水,大部分未经处理,排放后又直接或间接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围农田,并进一步污染了农作物。
从全国来看,我国的选矿废水,年排放总量大约为36亿吨,其中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凤毛麟角,不少是含有许多有害金属离子和物质的污水,固体悬浮物的浓度也要远远超出国家固体(液体)废物的排放标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植被种植技术
制定植被种植技术方案, 包括种植时间、种植密度 、种植深度等,以确保植 被能够健康生长。
植被养护管理
制定植被养护管理方案, 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等 ,以确保植被能够保持良 好的生长状态。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政策
生态系统修复
针对矿山破坏的生态系统,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技术,如湿地修 复、生态廊道建设等。
采用生物、物理、化学等 多种手段,对矿山生态环 境进行修复,恢复生态功 能。
绿色开采技术
通过改进采矿方法、优化 采矿工艺,降低对环境的 影响,实现资源的高效利 用。
智能化监控技术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 进技术,实现对矿山生态 环境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矿山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与发展趋势
废水处理技术
采用高效、低成本的废水处理技术,对矿山废水进行净化处理, 实现达标排放。
的处理措施。
废气处理技术
采用除尘、脱硫、脱硝和脱碳等多 种处理技术,对矿山废气进行净化 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废气排放控制
制定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和控制措 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矿山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政策
固体废弃物分类
根据固体废弃物的来源和性质,将其分为一般固体废弃物、危险固 体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等,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技术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 防治技术将不断创新,提高治理效果和效率。
3
市场需求
随着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矿 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的市场需求将不 断增长。
谢谢观看
依据。
02
制定矿山生态环境评估标准
明确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为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03
煤矿环评报告编制依据
环评报告编制依据1.1 编制依据1.1.1 国家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05年);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6年);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⑾《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⑿《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5年);⒀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⒁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1.1.2 部门规章⑴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⑵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80号《煤炭产业政策》;⑶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09号《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⑷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环保总局《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2年);⑸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2004);⑹原国家环保总局(2001)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⑺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3)25号《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⑻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38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1.1.3 技术规范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煤炭采选》(HJ672-2013);⑶《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煤矿)》(能源基[1992]第1229号);⑷《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2008);⑸《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巷道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4年);⑹《地表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⑺《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⑻《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⑼《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关键技术与方案编制要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
监督管理(第四章)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 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 境监测。
GB 50433 水利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2010〕138 号 环保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 号,2011 年 安全
环办[2013]14号 环保
我国矿山环境主要政策与技术文件(污染控制领域)
名称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2 编制背景 (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6.2 编制背景 (2)责任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标准
矿山开发从勘探期到服务期满闭井,环境保护工作在防治污染 到保护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一直伴随着整个活动过程,任务十分艰 巨。虽然现有相关标准涉及到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 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标准,造成 我国目前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质量水平不一,缺乏规范, 难以满足我国矿产开采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目录第一章总论 (1)1。
1任务的由来 (1)1。
2编制依据 (2)1。
2。
1任务依据 (2)1。
2.2相关法律法规 (3)1。
2.3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4)1。
2.4 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4)1.2.5投资估算依据 (4)1。
3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5)1。
3。
1指导思想 (5)1。
3.2基本原则 (5)1.4方案范围与规划时限 (6)1.5方案技术路线 (6)第二章矿区概况 (8)2.1区域自然条件 (8)2。
1。
1地理位置与交通 (8)2.1.2气象气候 (8)2。
1。
3地表水 (9)2。
1.4地下水 (9)2。
2区域地质环境条件 (9)2.2。
1地形地貌 (9)2.2。
2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10)2。
2。
3矿区工程技术条件 (10)2。
2。
4矿区地质构造 (10)2。
2。
5区域地层 (12)2。
2。
6矿带及矿床特征 (15)2。
3区域社会环境简况 (18)2。
3。
1人口及行政区划 (18)2.3.2社会经济概况 (18)2。
3。
3风景文物保护区划 (19)2。
3。
4环境功能区划 (19)第三章企业生产及工程概况 (20)3.1历史沿革 (20)3.2项目组成 (20)3.2。
1主体工程及辅助工程 (20)3.2。
2环保工程 (20)3。
3生产现状 (22)3。
3。
1井田境界 (22)3。
3。
2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 (22)3。
3。
3总平面布置 (23)3。
3.4生产工艺 (23)3。
3.5剥离废弃土石排放系统 (25)3.3.6采场防、排水及供水系统 (26)第四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调查及规划期生态破坏预测 (27)4。
1调查方法概述 (27)4.1.1调查范围 (27)4.1.2调查内容 (27)4。
1。
3调查方法 (27)4.2矿区生态破坏情况调查及评价 (28)4。
2.1矿区生态系统类型与植被分布 (28)4。
2。
2矿区动物资源 (29)4.2.3土地利用与土壤侵蚀现状及评价 (29)4。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一)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00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 TD);《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2005-09-07实施)2005-09-07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四)实现目标1.2010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1)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5%以上;(4)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识别与分析
结合矿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分析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及生态 破坏的范围、程度。包括对矿区的生态系统影响与分析(主要是对动物、 植物、森林资源等的影响);矿山生产中的大气污染影响与分析;矿山 生产对水体(地表水、地下水)的影响与分析;土壤质量及污染影响分 析,水土流失影响与分析、地表沉陷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生态功能下降 的情况、工业场地“三废”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情况,人文景观的破坏情 况等。
(2)现有相关标准存在不足 矿山开发从勘探期到服务期满闭井,环境保护工作在防治污染到保护生
态环境等许多方面一直伴随着整个活动过程,任务十分艰巨。虽然现有 相关标准涉及到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但是由于缺乏专 业性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标准,造成我国目前矿山开发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质量水平不一,缺乏规范,难以满足我国矿产开采行 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本导则补充编制《方案》。补充报批。
《方案》中要明确阶段治理任务、目标、资金需求和筹集方 案,作为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和收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的重要依据。
《方案》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方案》的必要
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恢复治理资金来源和筹集方案等 进行审查与论证。 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和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并经过社会公示,形成《方案》报批稿。
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防治结合 (2)景观相似、功能恢复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4)科技引领,注重实效
3、现状调查、评价与预测
方案调查内容
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调查范围:矿山
企业采矿登记范 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项目概述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项目概述11任务背景1.2必要性和意义山西省作为煤炭大省,遇到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较为严重,煤炭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考验。
为了促进山西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及《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晋政发[2009]40号);山西省环境保护保厅制定了《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大纲(试行)》(晋环发[2009]280号);国家环境保护部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窠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作为企业编制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规划、计划和方案的参考依据。
根据以上文件以及导则的具体要求,山西省环境科学学会编制完成了《山西和顺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山西和顺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开采符合《和顺县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和顺县位于山西省东部,隶属晋中市。
根据《和顺县县城总体规划》(2008-2023),和顺县城的性质定位为:“和顺县城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是以旅游业、商贸为主,农产品加工业为辅的小城镇”。
本项目工业场地不在和顺县城规划区内,本项目井田部分范围在县城规划区。
根据规划区范围,本项目对井田范围的的规划区部分留设了保护煤柱。
根据和顺县城乡建设局“关于山西和顺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建设与县总体规划相符认可的说明”,本项目开采符合《和顺县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山西和顺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煤炭开采项目同《和顺县生态功能区划》相符合,具体分析如下:根据《和顺县生态功能区划》,北关矿区位于“II A-5-3-1和顺县中部城乡协调发展生态功能小区生态功能小区的发展方向是:壮大优势产业,调整工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环境。
广东省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广东省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对于尾矿库闭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2010年环保部令第16号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尾矿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进行处置,保证坝体安全,不污染环境,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关闭尾矿设施必须经当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
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尾矿库闭库需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但是具体的验收依据和验收程序并没有明确。
针对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验收问题,环境保护部在对我厅《关于尾矿库闭库环保验收相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示:在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规程时,应重点从库区覆土绿化及生态恢复、库区封场防渗及渗滤液收集处理、库区排水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因此,为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我省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闭库的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验收除外。
一、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740—2015)《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38号)《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5]48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 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2001,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 2030—2010)《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64—2013)二、定义术语尾矿库企业是指建设和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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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09号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二○○五年九月七日主题词:矿山生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四)实现目标1.2010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1)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5%以上;(4)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
2.2015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1)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3%;(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3)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五)考核指标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下述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1)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标;(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3)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生态环境修复指标。
(六)清洁生产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杜绝落后工艺与设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3.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
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矿产资源开发设计1.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
2.应考虑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提倡煤-电、煤-化工、煤-焦、煤-建材、铁矿石-铁精矿-球团矿等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
3.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4.选矿厂设计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并同时考虑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5.地面运输系统设计时,宜考虑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
三、矿山基建1.对矿山勘探性钻孔应采取封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生产安全。
2.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3.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
对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
4.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四、采矿(一)鼓励采用的采矿技术1.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宜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对于水力开采的矿山,宜推广水重复利用率高的开采技术。
3.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提倡废石不出井,利用尾砂、废石充填采空区。
4.推广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如条带开采、分层间隙开采等技术。
5.对于有色、稀土等矿山,宜研究推广溶浸采矿工艺技术,发展集采、选、冶于一体,直接从矿床中获取金属的工艺技术。
6.加大煤炭地下气化与开采技术的研究力度,推广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煤层气的开发利用水平。
7.在不能对基础设施、道路、河流、湖泊、林木等进行拆迁或异地补偿的情况下,在矿山开采中应保留安全矿柱,确保地面塌陷在允许范围内。
(二)矿坑水的综合利用和废水、废气的处理1.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将外排矿坑水用于农林灌溉,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2.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
3.宜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
4.研究推广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
5.积极推广煤矿瓦斯抽放回收利用技术,将其用于发电、制造炭黑、民用燃料、制造化工产品等。
6.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1.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2)宜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污染;(3)煤矸石堆存时,宜采取分层压实,粘土覆盖,快速建立植被等措施,防止矸石山氧化自燃。
2.大力推广采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表外矿和废石中有价元素和矿物的回收技术,如采用生物浸出-溶剂萃取-电积技术回收废石中的铜等;(2)推广利用采矿固体废物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如生产铺路材料、制砖等;(3)推广煤矸石的综合利用技术,如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水泥和肥料、制砖等。
五、选矿(一)鼓励采用的选矿技术1.开发推广高效无(低)毒的浮选新药剂产品。
2.在干旱缺水地区,宜推广干选工艺或节水型选矿工艺,如煤炭干选、大块干选抛尾等工艺技术。
3.推广高效脱硫降灰技术,有效去除和降低煤炭中的硫分和灰分。
4.采用先进的洗选技术和设备,推广洁净煤技术,逐步降低直接销售、使用原煤的比率。
5.积极研究推广共、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回收技术,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创造条件。
(二)选矿废水、废气的处理1.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利用,力求实现闭路循环。
未循环利用的部分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2.研究推广含氰、含重金属选矿废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
3.宜采用尘源密闭、局部抽风、安装除尘装置等措施,防治破碎、筛分等选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尾矿的贮存和综合利用1.应建造专用的尾矿库,并采取措施防止尾矿库的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采用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2)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滑坡和水土流失。
2.推广选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1)尾矿再选和共伴生矿物及有价元素的回收技术;(2)利用尾矿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如作水泥添加剂、尾矿制砖等;(3)推广利用尾矿、废石作充填料,充填采空区或塌陷地的工艺技术;(4)利用选煤煤泥开发生物有机肥料技术。
六、废弃地复垦1.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
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
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4.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