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1.doc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现了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
这些人员生活无着,生活困难,给城市的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救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需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问题分析1.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增多,给城市社会管理带来压力;2.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生活困难,需要得到救助;3.目前救助管理工作存在不足,需要加强。
三、解决措施1. 健全救助体系建立完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包括收容救助、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收容救助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救助中心,提供临时住所和基本生活保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包括食宿、医疗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就业培训开展就业培训项目,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提升就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实现自我脱贫。
2. 强化管理措施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城市社会秩序和居民的安全。
定期清查登记定期清查登记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档案,为救助管理提供依据。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乞讨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乞讨团伙,打击乞讨活动的背后黑色产业链。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的共享和管理的高效性。
3. 加强社会参与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增加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预期效果通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预计能够实现以下效果:1.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改善城市社会管理状况;2.提供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3.提升流浪乞讨人员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实现自我脱贫;4.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提高城市社会秩序和居民的安全;5.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推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民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
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
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城市谋生。
然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在城市生存面临的挑战却越来越多。
为了维护其基本权益,保障其生命安全,应制定一系列的救助管理办法。
一、搜集信息,建立档案对于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首先要对其信息进行搜集,建立档案。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关系等,以便后续的救助和管理。
二、提供食宿救助解决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食宿问题,是救助的首要任务。
为此,可以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温暖的住宿、丰富的营养餐等基本生存保障。
同时,也可以在各区域设立临时帐篷,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居所。
三、提供医疗保健流浪乞讨人员长期生活在街头,很容易患上一些传染性疾病,因此医疗保健也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在救助站点设置医疗诊室,定期进行心理、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一些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
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了让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可以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实用技能。
比如,进行一些手工艺制作、家政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五、心理疏导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长期生活中,遭受的打击和伤害,常常让他们产生无助感、孤独感和抑郁感等。
因此,心理疏导工作也至关重要。
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他们提供一对一、小组心理咨询服务。
六、严格管控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存在一些不良分子,他们利用流浪乞讨的名义行骗和犯罪。
为了防止发生不良事件,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管控,做好细致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七、公众教育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增强社会爱心和责任感。
倡导公众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共同为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杜绝对其歧视和排斥。
总之,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为其生存、发展和融入社会提供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够重新振作,重获信心和勇气,重回美好的生活之路。
流浪救助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救助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无亲友投靠,正在或者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教育预防的原则。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确保及时有效实施救助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据实结算。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街面救助管理第九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公开。
人员密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引导标志。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街面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者通知紧急救护机构予以救治。
第十一条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和紧急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二、救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3. 精神病人和有外伤的人员;4. 临时遇困人员。
三、救助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救助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3. 临时性救助与长期救助相结合的原则;4. 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四、救助措施1. 救助站设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
2. 救助站职责: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负责提供食宿、医疗、心理疏导等服务。
3. 救助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 救助机构联动: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救助站开展救助工作。
5. 公民义务:公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6. 线上线下联动: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处置的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妥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五、救助程序1. 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
2. 接待: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进行接待,了解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3. 救助: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 转介:对于需要进一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将及时转介至相关机构。
5. 结束: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后,救助站对其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六、监督管理1.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
流浪人员救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流浪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针对流浪人员救助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流浪人员收容困难目前我国各地的收容站点数量较少,且往往条件简陋,无法满足流浪人员的基本需求。
一些地方的收容站点管理混乱,存在违规收费、虐待等现象。
2. 心理需求无法满足流浪人员由于长期生活在边缘状态,往往面临心理问题和社会融入困难。
但目前社会对流浪人员的心理辅导和帮助较少,导致他们的心理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3. 就业和再就业困难流浪人员往往没能力和技能,再加上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导致他们面临就业和再就业的困难。
目前的相关政策和帮扶措施也未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二、建议1. 增加收容站点数量和改善条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对收容站点的投入,增加其数量,并改善条件,提供充足的床位、温暖的饭菜和基本的生活用品,确保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加强管理和监管对收容站点的管理应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虐待等行为,确保流浪人员在收容站点得到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3. 加强心理辅导和帮助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或部门,通过专业人员对流浪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扰,重建自信,融入社会。
4. 提供职业培训和帮助政府可以通过举办职业培训班、提供就业指导等方式,帮助流浪人员获取一定的技能和知识,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5. 加强宣传教育社会应加强对流浪人员的宣传教育,呼吁社会各界关爱他们,减少歧视,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温暖的社会环境。
通过以上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流浪人员问题的重视,并推动相关部门对流浪人员救助工作的改进和完善,让更多的流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流浪人员问题是一个社会性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除了上文提到的收容、心理、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之外,我们还应该从更多的角度出发,全面解决流浪人员的困境和问题。
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已经xx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根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视。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根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根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平安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平安,维护站内秩序。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摘要:一、背景与现状二、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三、具体措施四、实施与监管五、预期效果正文:一、背景与现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在我国城市中日益凸显,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无着、处境艰难。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已达到数十万人,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流浪乞讨人员问题不仅影响到城市形象,而且对他们自身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二、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首先,救助管理工作能够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通过救助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改善城市形象。
最后,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2.设立专门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教育、安置等工作。
3.提供临时救助,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物、住所、衣物等基本生活保障。
4.开展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其就业能力。
5.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体系。
6.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四、实施与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同时,要强化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维护我市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告知并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二、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通知或将其护送至指定医院救治,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
三、各级民政、卫生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各项措施,及时、规范地救助、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医疗单位对送来救治的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采取救助措施至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之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
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
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二)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三)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四)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五)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救助站设立
各级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实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站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医疗设施和安保设施。
救助站应定期公开救助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程序
救助对象为在城市生活无着、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程序:流浪乞讨人员可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站应进行核实,并在确认符合条件后及时提供救助。
第四章救助内容与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医疗救治等。
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确定,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部门职责与协作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监督救助工作的实施。
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章救助费用与保障
救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形成多元化的救助资金来源。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实施救助工作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云南省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云南省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残疾人联合会,各铁路分局: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不断增多,有的在道路上向过往车辆行乞,有的向过往行人强讨强要,给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公共秩序、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救助管理法规,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救助的关系,处理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善待弱势群体的关系,不断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正常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好我省目前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新的救助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政府社会行政管理和社会救助职能的重大制度性调整和变革。
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目前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建)、卫生、残联等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正常进行的高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加大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中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了解救助管理工作,更多地理解、关心、支持、参与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来。
(二)认真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之、引导、护送等工作。
民政部门要在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或城市交通要道设置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的引导救助标志牌。
在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要组织流动救助服务车,在市区内定时定点流动服务;无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也应安排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深入至流浪乞讨人员中去,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引导其接受救助。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摘要:一、背景和现状二、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三、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四、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2.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3.强化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4.加强宣传引导和法制建设正文: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形象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为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济南市提出以下意见:一、背景和现状当前,济南市流浪乞讨人员数量较多,他们生活无着,处境艰难。
这些人员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容易滋生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
因此,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二、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全面掌握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二)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防止他们再次陷入困境;(三)积极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四)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四、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1.建立市、区(县)两级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2.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高效运行。
(二)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1.增加救助管理设施投入,提高设施建设水平,确保受助人员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2.加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三)强化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1.加强与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救助管理工作。
2.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为救助管理工作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法制建设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案摘要: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是许多城市都面临的一个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制定一套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方案。
本文拟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教育培训、提供就业机会、建立社会工作机构等方面来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首要问题是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当确保他们有足够的食物、住所和医疗保健。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机构:在城市中建立收容机构,提供临时住所和基本生活设施,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和稳定的居所。
2.提供临时救助:对于无法即时提供住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提供临时性的救助,包括提供食物和衣物。
3.提供医疗保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专属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照顾。
二、提供教育培训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长远之策是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从而帮助他们脱离乞讨的困境。
以下措施可供参考:1.提供基础教育:建立专门的教育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础教育,包括识字、数学和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2.提供职业培训: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培养他们的一技之长,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3.提供心理辅导:由专业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流浪乞讨人员重建自信,找回生活的目标和希望。
三、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关键是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摆脱贫困。
以下措施可供参考:1.推动就业政策:制定相关的就业政策,鼓励企业招聘流浪乞讨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就业补贴。
2.建立就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就业中介机构,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并提供就业指导和辅导。
3.支持自主创业:鼓励流浪乞讨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一定的创业资金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四、建立社会工作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应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统筹相关的工作。
以下措施可供参考:1.建立社会工作机构: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救助和培训工作。
我国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与完善对策
我国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与完善对策引言城市里的流浪人员虽然只占全社会的极少数人口,但他们作为社会的最底层,不仅自身生存艰难,而且他们流浪街头也会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政府作为社会救助的主体,理应承担责任对他们实施积极救助,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上海是中国最大最发达的城市,也是外来流浪人口比较多的城市。
作为中国最具管理效率的城市政府之一,上海市是极其重视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工作的。
在上海市民政局的领导下,各市级和区级救助站精心工作,对流浪人员进行积极救助,除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日常救助之外,还为配合上海市举办的重大活动进行专项救助,对上海市的和谐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自2003 年由“收容”制度转为救助制度以来,上海市救助站十年里共救助了流浪人员30 万余人次,平均每年救助的人数在3 万人次以上。
由于受国家对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限制,以及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上海市在流浪人员救助管理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市政府加以关注和给予进一步的支持。
我们在听取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流浪人员救助情况介绍的同时,还去了上海市救助站和上海市救助二站进行了参观和相关调研。
一、当前上海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是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和政策执行的磨合期,在政策发挥实质效用的进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和规范。
通过调查,笔者觉得目前上海市在流浪人员救助管理过程中,还面临如下几个困难亟待解决:(一)对长期滞留人员安置困难根据国家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属于临时性救助制度,最长救助10 天,也就是说救助管理站主要是解决救助对象临时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
但是,事实上由于部分救助对象流浪原因的复杂性,短短10 天内往往难以查清他们的身份和家庭地址,因而只能更长时间滞留在救助站,等待身份的进一步甄别。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与国家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要求,执行好国家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与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与谐与稳固,结合实际,提出下列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二、救助管理对象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与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部令)规定的救助对象。
三、救助措施(一)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岁下列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与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与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
对以上三类人员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与引导、护送力度。
凡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二)对不听劝阻或者多次劝阻无效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工作组送至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户口属于XX县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接回妥善处理,并造册登记严格管理。
(三)对强讨强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四)对在交通要道、路口、街道及闹市区强讨强要,扰乱交通秩序与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和救助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提供必要的庇护和支持。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救助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哪些人被归为流浪乞讨人员,并制定了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确定救助的具体内容和程度。
2. 救助机构和人员:建立相关的救助机构,并配备专门的救助人员,负责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这些机构可以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站、救助中心等。
3. 救助内容:救助内容包括提供临时住所和食物、发放生活补助金、提供基本医疗和教育等服务。
同时,还可以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流浪乞讨人员重新找到工作,实现自主生活。
4. 救助程序和管理:制定救助程序,明确流浪乞讨人员如何申请救助以及救助的具体流程。
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对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5. 社会参与和合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非营利组织、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参与救助工作,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通过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流浪乞讨问题的预防和治理,通过综合施策,减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的意见1
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
【提案导言】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指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因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
①关于流浪乞讨的历史,我们无从追溯,但是从许多历史资料和文献中,我们可以推断,流浪乞讨的至少从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平复分化出现之时就已经出现了,因为只要有了贫富分化,就有了所谓的“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人,也就有了出现流浪乞讨推力。
千百年来,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长期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和社会当中,并且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不但不会消失,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由于“流浪乞讨”本身源自于社会发展的阴暗面,因而流浪乞讨现象本身无疑对社会的发展是弊大于利的。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缓,导致城市贫富差距、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于是许多来自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农村低收入阶层(特别是无收入阶层)的人纷纷开始在城市流浪乞讨。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或“旧法”),并于2003年废除此法,颁布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或“新法”)。
但是无论“旧法”还是“新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的许多的问题。
本提案以完善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对我国当前流浪乞讨现状的调查分析、流浪乞讨问题的危害及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我国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局限和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中有所得益,以期促进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当前流浪乞讨现状的调查分析
1、概述
按照民政部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现在的流浪乞讨人员将近10万,其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较多,青壮年较少,16岁以下、60岁以上的约占70%;残疾、有病
的流浪乞讨者居多,健康者较少;从性别上看,流浪乞讨的男性多于女性。
流浪乞讨人员的活动时间多为早上8点至下午7点,活动地点多为大中型城市,其中,车站出入口、主要商业区、重要娱乐、旅游区的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尤为集中。
②
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资料、档案, 我们可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分为以下几种: (1)来自贫困山区的农民, 种地无法解决温饱,或在希望在农闲期间通过乞讨增加收入的;
(2)无儿女的孤寡老人因家乡政府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 或者保障了基本生活而老人希望有一定金钱自由支配的;
(3)为减轻儿女负担而自食其力的老人, 他们的子女一般务农或外出打工, 儿女负担过重, 希望靠自己乞讨减轻儿女负担;
(4)肢体残缺或为盲人, 聋哑人, 一般有家人, 但想通过乞讨自食其力的;
(5)灾区难民,受自然灾害后出来行乞的;
①实施细则,国务院,2003年
②李志平.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问题看社会保障建设.保山师专学报,2008;27(5):105-108
(6)流浪艺人, 他们认为这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 并且一般对现状“比较满足”;
(7)以行乞为发家致富手段的人,即“职业乞丐”虽然比例不大, 但是是实际存在的, 他们采用假装遭遇残疾和不幸的手段骗取人们的同情和
钱财, 更有甚者进行组织乞讨的牟利活动;
(8)其它种类, 如少数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 落榜, 厌学, 被骗等原因出走行乞, 有少数妇女因夫妻不合、家庭暴力等原因出走行乞, 贫穷的
父母为供孩子上学, 少数老人因子女拒绝赡养而被迫行乞, 等等。
2、收入水平
要了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入水平,首先需要了解流浪乞讨人员获得收入的方式,这里的方式是指广义的“乞讨”,主要包括卖艺乞讨;显露肢体残疾乞讨;趴地行乞;卖物行乞;携带未成年人、婴儿、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行乞等传统的流浪乞讨方式,也包括强行拦人、拦车乞讨;强行沿街挨家挨户乞讨;虚构不行遭遇行乞;假扮尼姑;和尚行乞;“碰瓷”诈骗;强买强卖;诈骗;偷盗甚至抢截等新型的甚至是十分恶劣的流浪乞讨方式,而这些,在诸如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里,经常是屡见不鲜的。
由于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的个人品质和乞讨方式等因素的不同,事实上,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入水平是极度两极分化的。
一方面,一些确实因为身体、心理、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失去自理食宿能力且又无亲友投靠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他们通常通过传统流浪乞讨方式行乞,收入和生活水平极其低下。
根据一份关于北京是流浪乞讨人员生存现状的调查分析③,133名有乞讨经历被访者日收入为36.53元,其中19.5%日均收入在10元以下,这个水平低于北京城镇居民月300多元的低保标准;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通过相对“高明”的乞讨方式,通常能够过上相对“满意”的生活,例如,调查中,一半以上的人员日均收入在10-30元间,月收入大300-900元,出去基本花销之后能有些结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小部分所谓的“流浪乞讨人员”,竟然可以达到日均收入100元以上甚至更高,而这样的流浪乞讨人员在133名受访人员中也有3例,而这部分人,往往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所谓“职业乞丐”甚至是非法“职业乞丐”,他们通过恶性的、具有攻击性的乞讨方法、甚至采取诈骗、偷盗、组织行乞集团等方式获取“暴利”,从而在破烂的“乞丐工作服”后过着光鲜亮丽的白领生活。
还是来自于北京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最大的之初在吃饭和医疗,日用品和住宿方面也有一定的开支,其他方面的开支相对较少(不包括
③李迎生,周好.北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存状况探析.西北师大学报,2007;44(6):45-51
职业乞丐的非法收入)。
除去日常支出,流浪乞讨人员所余收入差别较大,日均余额不到10元的人员超过半数以上,高于30元的人员减少到16%以下:
图1 流浪乞讨人员支出情况
通过上面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入水平处在一个相当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在城镇,他们中的许多人的收入水平处在城市的最低级阶层;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收入较之其生产力水平地下、人多地少的凭困的家乡贫困地区来说,却仍然是很客观的。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的调查由于直接访问流浪乞讨人员或至少是有过流浪乞讨经历的人员,且收入问题相对敏感,因而调查结果和资料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3、生活水平
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水平,最突出的反映在食宿方面。
图2 关于城市流浪乞讨者伙食状况调查
从图中可以发现,过半乞讨者吃饭主要靠“别人施舍”或“去饭馆讨”来解决(在141个有效样本中,共有75个样本选择此二项),即尽量不在吃饭上有所花销;而大部分的非乞讨者在“街上买”或“自己做”(在482个有效样本中,共有369个样本选择此二项),他们会在吃饭上有所支出。
就居住环境来说,乞讨者大部分是露宿街头,其所占人员也以露宿者比例最高,但住旅馆的人也有相当比重,比例为61.7%,另有21.5%的人在北京租房落脚。
非乞讨其百分比分别为31.7%和28.1%。
当被问及“是否可以维持正常生活时”,53.8%的人认为“完全可以”或“基本可以”,34.2%的认为自己只能“勉强维持”正常生活,只有12.1%承认自己“衣食无着”,不能维持生计。
而基于这样的现状,对于“现在的生活状况还是令人满意的”描述中,两组人员表示“不赞同”的人数最多,总计百分比为35.6%。
有28.3%和23.2%的人分别表示“一般”和“赞同”,而表示“很不赞同”的人数占10.8%。
总体上看,流浪乞讨人员对自己目前生活状况趋于不满意,但态度比较温和。
极度不满意的人数不多,所占比例不大。
图3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对生活现状的满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