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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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标准可以根据具体的教育机构和国家相关政策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常见的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1. 学时要求:继续教育通常按照学时计算学分。

一般情况下,每个学时为45分钟。

学分的合格标准通常要求完成一定数量
的学时,具体数量可以根据课程的难度和内容来确定。

2. 课程要求:继续教育学分合格需要完成特定类型的课程。

这些课程可以是与职业相关的专业课程,也可以是通识课程和其他兴趣课程。

通常会有一定的课程类型和数量要求。

3. 考核要求:为了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学员通常需要参加并通过相关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包括考试、作业、项目等,具体要求会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目标而有所不同。

4. 绩点要求:一些继续教育机构会根据学员在课程中的表现给予绩点。

绩点是一种对学员学术成绩的综合评价,一般在0-4
之间。

绩点的合格标准可以根据机构和课程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5. 学分认可:在一些情况下,学分可以在不同的学校和机构之间互相转移。

这意味着学员可以将在一个机构获得的学分用于满足另一个机构的学分要求。

学分认可的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机构之间的协议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常见的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标准,具体的要求还是应该根据所在国家和教育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标准附件一: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时间以天计算,每天计6学时。

具体形式及课时如下:1、参加培训、研修活动① 参加国家部委和境外举办的培训、研究活动的学时,由所选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确定。

②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③ 参加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举办的培训研究活动的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批单位认定。

2.参加学术、学位教育或进修课程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3、个人自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本单位提出自学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本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①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认定学时数。

② 引导式自学: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自学计划,经本单位批准后任命导师。

完成自学计划的,应当撰写自学报告,经教员考核合格后,报本单位上级行政部门课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①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8学时。

报告论文2000字以下,加5学时;2000多个单词,外加8个课时。

②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③ 参加市级学术会议:5学时。

报告论文2000字以下者,加2学时;2000多个单词,外加4个课时。

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①国家级课题(项目)a、主体(项目)团队人员:按职责排序(下同),前五名,每年确认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b、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②省级课题(项目)a、主要学科(项目)团队成员:前三名,每年认可72学时、60学时和50学时。

b、子项目(项目)团队成员:前三名,每年认可30学时、25学时和20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

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

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一)有以下情况者,以一天6小时计算继续教育学时(连续脱产学习6学时或同一学习内容连贯累计达6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方可登记)。

1.全脱产进修、培训学习;2.参加学术研讨会者;3.参加单位计划安排的新技术、新知识、新信息系列讲座,并有听课笔记者。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1.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学时在30学时以上系列讲座的主讲人(评聘教师系列人员除外,须附讲稿);2.取得福建省干部英语考试或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者,或厦门市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3.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投产见效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4.经地(厅)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1.全脱产进修、培训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2.获得以下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理论奖、国家国际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或厦门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说明:主要完成人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为: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足8人的,取前3名;获奖项目由8至10人完成的,取前4名;获奖项目由10人以上(不含10人)完成的,取前5名(以下类同)。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照执行。

3.出版个人专著者;4.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专(含专业证书班)以上学历者;5.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投产见效项目的主持人;(四)自学的学时计算。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自学笔记、读书报告等,经所在单位评定认可,每2000字折算6个学时。

(五)论文、著作、译文、考察报告的学时计算。

1.论文(要求2000字以上),学时依据文章发表的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计算;国外和国家级专业杂志及省级学报72学时/篇省级专业刊物及全国专业学会、协会论文汇编72学时/2篇地市(厅)级学术刊物及全省专业学会、协会、年会论文汇编72学时/3篇2.译文,按发表译文每1500汉字折算6学时。

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

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

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相应标准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原则上按照每天不超过8学时计算:(一)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接入的网络培训平台网授学习,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由网络培训平台自动统计计算。

(二)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面授学习,含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等,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三)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施教机构等组织的面授学习(含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等)或参加国家部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委办的活动,专业科目学时由主办单位或选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

(四)参加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五)由用人单位派出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到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单位实践或进修的,专业科目学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在任职年限内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七)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专业科目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八)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专业技术成果;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以上主创人员(第一作者)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继续教育60学时,非主创人员(第二作者及以下)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继续教育30学时。

(九)设区市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24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 2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 考核 ) 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 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 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 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 ,每科计10学时。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 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 ( 部门 ) 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 ( 路程时间除外 ) ,每天计 6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 8学时;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6学时;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 4学时。

(八)出版著作 ( 译作 ) 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 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 译作 ) 每万字计10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3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2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每篇计 20学时;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 10学时。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标准

附件一: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的,每天计6学时。

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1、参加培训、研修活动①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②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③参加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3、个人自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①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认定学时数。

②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

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①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②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③参加市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2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4个学时。

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①国家级课题(项目)a、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b、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②省级课题(项目)a、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促进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学时认定标准:根据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总体标准为:每年至少完成40学时,其中要求至少有10学时的技术专业培训课程、10学时的创新创业培训课程、10学时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课程。

具体各类培训课程学时认定标准如下:1.专业技能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2.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3.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

三、学时认定的具体要求:1.学员报名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按照培训时间和培训课程内容进行学时认定;3.学员须至少参加80%的培训课程,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测评;4.学员须完成培训课程学习后,由培训机构出具书面证明。

四、学时认定的具体程序:1.学员报名参加培训课程,缴纳相关培训费用;2.学员参加培训课程,按照培训计划和时间规定完成培训;3.培训机构完成课程培训后,出具培训证明和学时证明;4.学员收到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和学时证明后,将证明材料交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学时认定;5.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学时认定细则的规定,对学员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学员所获得的学时。

五、学时认定的监管与评估:1.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学时认定工作的实施情况;2.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评估中心负责对学时认定工作进行评估,并进行年度综合评估;3.学时认定工作涉及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常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六、学时认定的奖励与惩罚:1.顺利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由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提供晋升机会、加薪、奖金等;2.拒绝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单位将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

3、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3、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24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2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8学时;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6学时;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4学时。

(八)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3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2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0学时;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10学时。

(九)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3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学时规定和认定标准

学时规定和认定标准

第四章学时规定和认定标准第十一条学时规定:(一)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

一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二)每个周期内,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公需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接受专业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44学时;初级职称(包括未取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公需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接受专业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4学时;(三)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只要求在近三年中完成一年的学习,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的1/3即可;(四)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五)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申报的,近三年继续教育必须合格;(六)承担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授课人员,所授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按合格对待。

第十二条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脱产学习的,按实际听课天数,每天按8学时计算;(二)参加讲座、报告会,按实际听课时间,每小时计1学时;(三)参加国内外考察和专业技术交流活动(不含往返路程、报到日、会见参观、游览、休息天),每天计4学时;(四)参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组织的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或有效证明,按实际听课天数,每天按8学时计算;(五)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高等院校)或攻读学位的,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学习满一年按72学时计算;(六)参加国内外有组织、有计划、统一考核考试的自学活动,1至6个月的计20学时;超过6个月的,计40学时;(七)在专业领域获国际或国家级成果奖,计216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216学时、第二完成人计144学时、第三完成人计72学时);获省(部)级成果奖,计144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144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2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获盟市(厅)级成果奖,计72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2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获旗县区(市局)级成果奖,计6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6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5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40学时);(八)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发表的论文折算72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标准

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标准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部长令第25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小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小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附件4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徐政人发〔2007〕130号(2007年7月31日印发)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

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4.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5.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6.接受现代远程教育;7.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二)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每天按8学时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

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培训、研修人员需提供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对当年参加学习的人员可在学习结束后一次性按72学时予以认定。

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由学员提供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材料(包括学员当年参加学习时间、所学课程及成绩)。

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从毕业当年起认定三年内有效。

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一)、县级及以上培训学时计算方法1、县级及以上组班培训,以主办单位所发证书的实际课时为准。

县级以上非组班培训(专题培训)及教科研按实际参加活动天数计算,每天8学时(以高淳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为准)。

2、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单科结业一门以上,中、高级职称教师至多按48学时计,初级至多按32学时计。

3、参加普通话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按40学时计。

4、参加职称英语或职称计算机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按20学时计。

5、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按20学时计。

6、研训员组织的二校以上的主题研训活动(含专题讲座),由研训员按活动具体情况折算学时(培训学时、教科研学时),每天8学时,半天4学时计。

(二)、县级及以上教科研学时计算方法1、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视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国家级刊物24学时/篇;省级刊物18学时/篇;市级刊物12学时/篇、内部刊物6学时/篇;区(县)级刊物4学时/篇。

2、论文获奖按以下标准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国家级一等奖18学时/篇、二等奖16学时/篇、三等奖14学时/篇;省级一等奖14学时/篇、二等奖12学时/篇、三等奖10学时/篇;市级一等奖10学时/篇、二等奖8学时/篇、三等奖6学时/篇;区(县)级一等奖6学时/篇、二等奖4学时/篇、三等奖2学时/篇;3、参加学术交流,须交有关学术交流材料(材料中须注明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等),按实际会议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8学时计。

大会交流论文另加论文折算学时,国际会议16学时,全国会议12学时,行政区会议8学时,省市级6学时。

4、正式出版的专著每1000字折算3学时。

5、课题研究凭结题证书按以下标准折算学时:省级及以上课题主持人、撰稿人(限一人)计16学时,参与人计12学时;市级课题主持人、撰稿人(限一人)计12学时,参与人计8学时;县级课题主持人、撰稿人(限一人)计8学时,参与人计4学时。

继续教育活动与学时折算参考标准

继续教育活动与学时折算参考标准

继续教育活动与学时折算参考标准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量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程认定1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12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成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56学时、48学时、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成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 1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

8、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随着科技和知识的不断进步,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知识和技能的挑战。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各国纷纷推行继续教育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活动。

为了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制定一套合理的学时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学时认定标准应该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完成的学时要求以及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学时认定标准应该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周期需要完成的学时要求。

这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工作职责来确定。

工程师可能需要每年至少完成40学时的学习和培训活动,而医生可能需要每年至少完成80学时。

学时认定标准应该根据专业的特点和技术的发展状况来调整和更新,以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始终保持在最新的知识和技能前沿。

学时认定标准应该规定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学习和培训的内容应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发展方向密切相关,以便他们能够学到实际可应用于工作中的知识和技能。

学习和培训的形式可以包括课堂教学、研讨会、在线学习和实践项目等多种形式,以满足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

学时认定标准应该规定对学习和培训活动的认证和评估机制。

认证机制可以确保学习和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有效性,评估机制可以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和培训中取得的成果和进展。

认证和评估机制可以包括定期的考试、综合评估和学习报告等方式,以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对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参与和成果进行客观和全面的评估。

学时认定标准还应该规定学习和培训活动的资金和资源支持机制。

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政府和雇主可以提供相应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如学费减免、奖学金和培训津贴等。

还可以建立学习和培训资源共享机制,以提供高质量的学习和培训资料和教材,让专业技术人员更方便地获取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制定一套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对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继续教育专业课课时认定办法

继续教育专业课课时认定办法

专业课认定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的依据。

一、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2、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出国进修或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3、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4、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工程项目和课题研究;5、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论文、著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6、在科研、技术推广、教学、医疗等活动中获得各类重要奖项;7、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考试合格;8、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9、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照标准1、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学习、培训、研修班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要求确定,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3、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5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4、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在国家规定的完成时间内,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4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24学时。

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及学时计量标准

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及学时计量标准

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及学时计量标准
一、规范性培训是指县及县以上的规范性培训;灵活性培训是指校内各类培训;
两类学时每学年达80学时。

二、继续教育学时计量标准:
1、听课者,每小时一学时;担任主讲者,(省)9、(市)7、县(区)5、(校)2学时。

2、每学期师德修养心得计10学时,中心、自学笔记和自学心得计10学时。

3、参加职业技能训练合格计20学时,优秀计30学时,良好计25学时。

4、参加课题研究:国家级40学时,省级30学时,市级20学时,县级10学时,校级5学时,参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的三分之一计算。

5、参加学历教育每及格一科计15学时,正在进修的每学科计1学时。

6、论文获奖、发表,国家级20学时,省级15学时,市级10 学时,县级8学时,校级4学时。

7、承担教师进修提高的指导教师,计10 学时。

8、参加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获奖者,国家级一等奖20(省15、市10、县8)学时,二等奖15(省10、市8、县5)学时,三等奖12(省8、市5、县3)学时,校一等奖3 学时、二等奖2学时。

9、计算机C级合格计10 学时,B级合格计15 学时。

10、普通话等级检测达二级甲等者计15 学时,二级乙等者计15 学时。

11、参加五项技能合格者计15 学时。

12、暑期参加校本培训计25 学时,参加学校教研、备课活动计40 学时。

三、参加各种上级培训发有学时证书的按实际核定的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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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标准
(修改稿)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登记可以采用“学时”或“学分”两种形式:
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按20学时认定,经培训但考试未合格者按10学时认定,未参加培训者不能参加考试。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增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各类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学习,按实际学习课时认定。

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半天3学时认定。

3、参加各类非学历培训,凭培训合格证书按4学时折算1学分,凡集中培训学时超过56学时的,凭培训合格证书登记14学分。

完成市级、区县(自治县)课程培训并考试(含补考)合格,每科计3学分。

校本培训按4学时折算1学分。

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按每门课程规定学时数认定。

由于本人未达到工作岗位学历要求而参加的学历学习,其学时不予认定登记。

5、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学时。

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两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

7、专业技术人员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编写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按每万字(本人所编写部分)6学分计算;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编写,每门计3学分,主编、副主编、参编依次递减0.5分。

撰写论文在报刊上发表,凭报刊原件按国家级、市级(院刊)、区县级第一作者分别计4、3、2学分,第二、三作者依次递减0.5分;论文评选(其级别以刊号为准,其它以主办单位的层次确定,教育学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应降低一个层次确定)凭获奖证书,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学分,区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0.5学分,区县级教育专委会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1学分,校级一、二等奖分别计1、
0.5学分,
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按其中的最高学时认定,不得重复登记。

8、科研成果获奖、项目鉴定、验收、立项按等级分别折
算登记学时,如下表:
获奖成果(单位:学时)
鉴定、验收、立项的项目(单位:学时)
注:(1)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社科规划奖和国家级教育科研成果奖;市(省)部级奖项是指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设奖项;区级奖项是指区级人民政府或市(省)级政府的各部(委、局、办)所设奖项。

(2)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记该项成果全学时,其他参与者按顺序依次减20%(以获奖证书为准)。

(3)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的技术改进成果、管理成果或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其成果虽未获奖,但经单位证明有明显效益的,可按4—10学时登记。

(4)逐级评审的成果,按最高等级登记学时。

9、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撰写的学术论文、专题(专业)调查报告等虽未经正式发表,但经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认定确有使用或参考价值,可按6-12学时认定。

10、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按初级30学时、中级40学时、高级50学时认定,参加了考前培训但考试未合格者按其1/2学时认定。

1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援藏、援外、国外学术活动,按每半年60学时认定。

参加三峡库区、武陵山区专业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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