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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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管理科学■2008年第6期
一、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模式
纵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历程,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政府驱动型模式。政府驱动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这种模式特征是由政府出资组建公共征信机构,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采用该模式的特点是大部分国家借助于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非盈利性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政府以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政府部门和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定期将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提供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在这种模式下,因政府的介入,征信方式具有强制性,公共征信系统几乎能覆盖所有企业。公共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服务。政府驱动型模式以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主要代表,其中,法国只设有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机构而未设民营征信机构。
2.市场驱动型模式。市场驱动型模式又称民营模式,这种模式的最主要特征是完全通过市场化运作,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来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征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商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全由私有公司组织经营,征信服务完全商业化;政府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其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制定信用管理法律和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执行。市场驱动型模式以美国、加拿大、英国为主要代表,基本上没有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机构。
3.行业协会驱动型模式。行业协会驱动型模式又称会员制模式,其最主要特征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征信机构,并从事征信业务,实行会员制。在这种模式下,通过行业协会组建信用信息机构,负责对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协会章程要求会员有义务向协会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而非协会会员则无法获得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行业协会驱动型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盈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会员银行可以共享信息。
二、国外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
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模式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均拥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
1.不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模式产生的背景分析。政府驱动型模式的发展背景主要是金融作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领域,为了防范金融领域的违约风险。鉴于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以及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对信用市场的规范还没有全面迈入法制化的轨道,因而倾向于采用政府驱动型模式,建立公共信用征信机构。如法国利用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数据库,结合其它资料(如资产负债表和司法事件等)来评定公司信用级别,为制定货币政策提供关键参数。
市场驱动型模式的发展背景主要是伴随国内信用交易市场和赢利性征信机构的迅速发展,而政府将征信业列为独立发展的市场服务业。以美国为例,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美国市场的信用交易额也迅猛增加,各种信用工具被广泛使用。美国政府将快速发展的征信业列为独立发展的市场服务业,并出台一系列信用管理法律进行规范其发展,从而形成了市场驱动型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行业协会驱动型模式的主要背景是行业协会在本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如日本的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尤其是个人征信领域。在日本几乎没有商业化运作的个人征信企业,使日本成为行业协会驱动型模式的典型代表。以日本个人信用体系为例,日本的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等三大行业协会,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商业公司、零售店等商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需求。
2.不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模式的优劣势比较。政府驱动型模式的优势在于:在信用信息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出面来协调社会各个方面,强制性地向社会各部门征集信用信息数据,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可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
●李家勋李功奎高晓梅
摘要:文章在介绍世界主要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发展模式的产生背景和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总结提出了对建立健全江苏社会信用体系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社会信用发展模式启示
■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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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力量迅速建立起信用信息数据库,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劣势在于:由于政府不是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主体,投资和运维费用较大,需要政府一定的财力支持,而商业利益较小。
市场驱动型模式的优势在于:由于征信企业可以依法自由地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因而征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建设数据库和提供服务,促进了信用服务范围的扩大和信用服务质量的提高。劣势在于:一是如果在本地征信制度发展不成熟时,外国或外地大型征信企业将很容易占领本地的征信市场,使得本地征信企业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难以发展;二是因起步阶段总体投资规模较小、协调力量薄弱,信用数据库难以归集到必要的信用信息数据;三是起步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法规体系,因为市场驱动型是不断通过试错来完善信用法规体系,从而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缓慢。
行业协会驱动型模式的优势在于:由于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建立,行业内会员比较容易协调,有利于稳定各方合作关系;通过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可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库质量。劣势在于:一是行业协会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影响力并没有出现像日本的情形,各行业协会发展也存在不平衡性,导致信用信息不全面和不完整,难以满足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需求;二是信用信息共享范围较小,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需求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较低。
三、对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启示
1.坚持政府主导建设、政府先行使用的思路。市场驱动型模式的实践表明,在短期内要又好又快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完全依赖市场的推动是难以实现的,因而坚持政府主导建设是首当其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信用相关的绝大多数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缺少流动、公开和共享的机制,这就必然需要政府的深度介入,强力推动,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信息归集、协调等方面的绝对优势,集中力量用最少的投入和最短的时间建立起全省统一的信用系统平台。具体做法可由省信用办牵头组织,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整合,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满足政府部门联动监管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并为社会查询搭建平台。此外,为加快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议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尽快健全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经验表明,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保障。在国家有关信用法律法规缺位情况下,为切实、稳定地推进江苏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加强地方信用立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2007年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但仍不能满足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为全面落实和贯彻这两个《办法》,还需加快制
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披露以及信用产品的生产、使用等。还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立法,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化运作。
3.促进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标准缺失的情况下,为统一和加快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江苏要积极组织并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为信用信息归集和联动监管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尤其要尽快出台“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使用标准规范”等,实行全省统一、上下一致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今后省市互联互通做好准备,提高全省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要加快研究出台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信用报告标准文本等,规范信用服务行为,促进信用服务的规范化。
4.积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市场。鉴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政府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推动信用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首先政府要制定促进信用产品应用的相关政策,倡导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促进信用产品需求,如规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必须使用信用产品,为信用服务业市场提供应用平台,带动全社会来使用信用产品。其次,制定扶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包括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提供资金支持。信用服务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竞争行业,需要大量资本的支持,考虑到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领域时机不成熟,这必然需要政府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扶持。
5.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鉴于国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覆盖全国层面的实践,而我国还缺乏国家层面的布局,因此江苏应积极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构建区域性信用合作平台。江苏已与上海、浙江形成了区域性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应在此基础上形成区域合作的分阶段推进方案。一方面加强协商沟通,营造区域内趋同的信用制度环境,消除政策法规上和技术标准规范上的障碍,为“长三角”社会信用体系一体化进程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区域性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府联动监管机制,搭建“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信用联动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荣艺华.国外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及借鉴.西安金融,2003,(8).
2.巫燕玲.国外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大经贸,2002,(5).
3.虞群娥,周晓阳.我国企业征信体系模式选择及建议.宏观经济研究,2008,(1).
作者简介:李家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副主任,高级经济师;李功奎,博士,就职于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高晓梅,就职于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收稿日期:20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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