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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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涉及的领域逐渐扩大,我们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利保障。《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现行的程序法之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将会失去其保障,其实施也将会成为一句空话。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而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其采取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具有诉讼保证性和诉讼性的特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某项措施,要想真正贯彻落实,我们首先应弄清它的原理,防止盲目随从。对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该项措施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在于它的诉讼性和保证性。诉讼性是指强制措施的程序意义,即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采取的程序性措施。保证性是指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该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自立案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适用对象是没有被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
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及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同样,对于那些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人,也不能适用强制措施。
3.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且只是到判决前的一种暂时的行为,只能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同时该措施也不具有对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人的制裁功能,更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不具有实体性。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而不是为了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和进行行政制裁。所以,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及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都存在着本质区别。
5.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
6.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在具体案件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这也就是说,在具体案件的进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某一种强制措施可以因案情的发展变化而转变为另一种。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我们政府部门为保障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所采取的行动,都必须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范围之中,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同样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并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是否健康、是否怀孕等实际情况。
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要适用强制措施,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一般来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实施的行为对社会危害越大,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暂时剥夺的可能性越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对其适用强制力度较强的强制措施的可能性越大;
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以便更加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一,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适用拘传。拘传适用的条件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
第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