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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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
部门 计量标准
企、事 业 计量标准
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的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和 校准; 2)部门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开展非强制计 量检定和校准; 3)企事业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 计量检定和校准。
如果需要超越以上范围开展量值传递或者执行 强制计量检定工作,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 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授权和相应 项目计量标准的考核。
第四条(监管体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主持考核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 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 持考核;
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 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我国将测量标准分为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三类,故计量标 准只是测量标准的一部分。
测量标准
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 标准物质
我国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部门和企事业 单位计量标准。
国家量值传递体系构成
国家计 量 基 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 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 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 标准的复查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术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 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理解要点 计量标准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 进行量值传递资格的计量认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1)计量标准不仅要配置计量标准器,还应当配置配套设备; 不仅配置硬件部分,还应根据需要配置测量和数据处理的软件。 (2)配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不能低配,也 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3)对计量标准配置的最终要求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 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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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1 有效的溯源机构:计量标准器应当向经法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主要配套设备可以向具有相应测量 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 2 检定的规定: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不 能校准; 3 校准的规定:没有检定规程的或检定规程的不能覆盖其测量范 围的,应当按照有效的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标准溯源的管理要求进行 校准; 4 采用比对的规定:只有当不能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才可 以采用比对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比对也应当定期进 行,以保证计量标准量值持续一致。 5 标准物质的溯源要求: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释义
杨湘钢 二O一二年十月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计量标准考核的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及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 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 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 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 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 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 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 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依据 1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 标准考核规范》。 2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 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
行考核。
计量标准的定义: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

具体要求 1 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 晰。 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 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 或校准机构及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等栏目填写完整、准确。 3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 差等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填写准确。 4 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 和传递框图正确。 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合理。 6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方法正确,验证结果符合要求。 7 其他项目符合要求。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 核以下内容:(六个方面)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 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 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 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 合格或者校准;
计量标准的配置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 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五个重要的文件
一、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三、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 四、检定或校准证书 五、管理制度总体要求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备有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所依据的计量检定 规程或技术规范。 开展计量检定时,应当使用与计量检定项目对应的、现行有效 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 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只能在本部门 或本地方使用。 开展校准时,应使用与校准项目对应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 校准规范或参考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当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时,申请考核单 位可以根据国际、区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编制满足校准需 要的校准方法作为校准的依据,编制的校准方法应当经申请考 核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定后,连同所依据的技术文件和实验验 证结果,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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