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经营业务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有效监控资金经营业务涉及项目的资金用途及流向,确保项目安全顺畅运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经营业务是指资金经营部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包括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受让其它金融机构信托受益权、受让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资金经营部从事以上资金业务,根据业务设计方案需要对融资主体进行账户监管时,融资主体在我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用于专项接收、归集、使用项目资金所用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及项目涉及的关联企业在他行开立的账户。
由我行分、支机构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原则上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在该机构,监管账户可以是融资主体已有结算账户也可以是新开立的结算账户。
由资金经营部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机构由资金经营部确定。
第二章实物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账户资金监管和账户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
资金监管主要是对第三条中所指的项目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主要是指对第三条中所称的项目账户或该项目账户在他行的关联账户所涉及的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等)、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的监管。
第五条我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监管账户管理人,负责与项目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及监管账户的管理。
我行分、支机构主管前台业务的副行长作为证照、印章管理人负责对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等重要物品进行保管。
监管账户管理人与证照、印章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分、支机构应及时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账户监管人员报备表》(见附件一)向资金经营部报备。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第六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银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银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对策建议一、目前贸易融资真实性审核手段(一)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性审核一是要求客户尽可能提供全面的资料。
在办理贸易融资时,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提单等单据原件,审查单证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痕迹。
并要求客户提供第一次打印的关单加盖公章,以确保融资关单的唯一性。
二是加强对单证要素的审核。
审验合同重点要素(如交易商品、总价及单价、付款及结算方式等)是否齐全、约定清晰,交易商品是否属于融资申请人主营范围,交易价格、结算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交易合同与其他单据信息相互匹配等。
(二)借助现有系统进行真实性审核一是通过对外贸易单证公示平台,确认关单真实性。
对客户提供的关单进行批量查询,看公示系统中是否存在关单信息,并核实关单是否重复融资,同时进行公示,防止企业日后利用同一批关单重复融资。
二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掌握进口关单的收汇情况,防止企业利用已付汇的进口关单重复融资。
三是通过客户海关系统截图核实。
为保证货物保管真实性,银行要求客户对部分关单在报关系统进行截图并留存。
四是通过税局网站联网核查,查询增值税发票票面关键要素是否与税务机关录入信息一致,查询票面信息是否与基础交易匹配,查询是否存在发票注销或作废等情况,侧面核实报关真实性。
五是通过中登网进行查询,查询关单、发票信息、有关应收账款是否已转让或质押于第三方等重复融资情况,确保客户未用同一贸易背景进行重复融资。
六是通过查询船讯网、劳氏情报海事信息服务平台及船公司网站等核查提单,核实提单号、船名、集装箱号等信息真实性,审查船只的航行记录是否与业务背景相符。
(三)评估业务真实性,控制业务风险一是筛选重点客户,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出口订单融资,出于真实性把控,银行仅对总行级国际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开放该融资品种,主要原因是总行对客户交易背景、偿债能力等评估得更为全面、细致。
二是校验历史交易,评估业务风险。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的开展,规范业务操作,开拓贸易融资品种,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规定,结合客户贸易融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其他新业务的开通总行将另行下发细则。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包括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电)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项下所有融资品种,在融资对象和融资条件,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授信发放及授信后管理整个流程都应严格执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项下涉及的所有格式文本,都需使用我行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且需按我行统一规则进行编号排序(编号排序规则见附件1)。
第六条在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
我行不得为不在名录或属于重点监管的企业直接办理业务,并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进口信用证开证第八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行(我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信用支持,是开证行(我行)以自身的信用做出的凭相符交单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承诺,开证行(我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监控是指为有效控制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有效控制,保证该项业务稳健高效发展。
第三条监控核心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的核心是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监控,重点监控三者的合法合规性和三者之间的匹配性。
在业务开展中,我行应对抵(质)押物实施全程控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并通过多种手段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商品实物或权利流转的回笼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我行债务。
第四条监控方式贸易融资业务监第二章资金流监控第一节资金流监控的一般要求第五条资金流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是指在业务各个环节中与商品实物权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货币资金周转,核心内容是信贷资金发放及企业资金回流。
第六条资金流监控对象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监控的对象包括预付账款类、存货类、应收账款类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流。
第七条融资用途监控融资用途须严格按照我行与受信人所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或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用于以贸易项下商品实物或权利为核心的经济交易行为。
第八条票据的送达方式融资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融资用途或授信审批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易对手;以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方式发放的,要求同承兑方式。
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的送达必须由我行员工双人(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人员、经办客户经理)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后续业务的,除前述方式外,还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一)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但应由货押监管中心先期电话告知收票人,并要求经办客户经理于10 个工作日内取得收款回执;(二)直接交付收票人指定授权人,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回执。
第九条贷款使用的监控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如有)应按审批要求或合同约定付给供货方,并在第十条账户管理要求使用我行贸易融资授信的客户应在我行设立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经营行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受理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授信需求,贸易融资授信的基本程序、权限可参照人民币授信办理。
经营行需为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存入、抵质押物入库等担保手续,签订相应授信文本,并按授信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授信管理。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授信进行审批。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我行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行贸易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风险监控职责。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贸易合同、单证条款、交易单证的合规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贸易融资相关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中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贸易融资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短期信贷支持。
主要包括进口开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信托收据贷款、打包贷款、出口议付、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保理预付款、出口托收贷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业务品种。
第三条对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保理预付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等贸易融资操作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再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风险,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人应为境内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事)业法人,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和一般限制性条件。
第六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除应要求其提供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所需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业务品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如业务申请书、商务合同(开证、打包贷款、信托数据贷款、出口托收贷款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明(如需)、信托收据(开立远期或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信托收据贷款等需要),出口议付项下的正本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出口托收贷款项下的全套出口单据,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所需的副本商业单据以及其他根据情况所需的单据等第七条经办行受理客户贸易融资业务申请必须确认其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除允许信用发放或扣减金融机构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外,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八条除本规定及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贸易融资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应按照公司类客户一般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审批按贸易融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法人授权书确定的信贷审批权限执行。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囯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有效拓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买入票据、汇款融资(T/T融资)等。
信保融资、国际保理项下融资、福费廷及货物质押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分别遵照其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将另行规定,不在本办法之列。
特殊情况下,如经办行超越本管理办法,为优质客户放宽期限或准入条件等叙做贸易融资业务,应以《ⅩⅩ银行国际业务报审表》的形式,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涵盖的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界定如下:(一)“经办行”指我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市场人员”泛指经办行的客户经理或承担贸易融资贷前调查职责的产品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国际结算人员”泛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处理中心及分行的国际结算人员。
(四)“放款审核人员”泛指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放款(融资)中心的贸易融资放款审查和操作人员。
(五)“会计人员”泛指经办行进行贸易融资放款或还款等账务处理的相关岗位人员。
其他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授信额度审批及贷后管理等人员的界定及职责分别遵照我行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涵盖的有关业务定义(一)“进口开证”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我行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内,对外开出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业务。
(二)“进口押汇”是指我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销售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国际贸易融资管理,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结算业务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进口贸易融资与出口贸易融资。
其中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减免保证金进口开证、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及进口押汇等。
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及出口贴现、福费廷、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退税贷款、出口订单融资及外汇担保等业务。
(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二、授信管理(一)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划分为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和正常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二)本规定所称的低风险融资业务包括:全额保证金或100%质押的进口开证、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外汇担保业务(含备用信用证)和其他外币短期融资;福费廷项下的中介性福费廷业务;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
(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进出口业务稳定、对外履约信誉佳、收汇记录良好的客户,可依据我行的授信管理政策,结合该企业的年进出口总量、融资期限、融资品种等因素,为其一次性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供客户年度内循环使用。
在我行没有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客户应逐笔逐级报批融资申请。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每年核定一次,纳入人民币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管理。
(四)客户在使用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时,应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担保手续可以一次性办理最高额担保,也可以在使用授信额度时逐笔办理担保。
(五)客户所在分支行负责受理客户的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申请和信贷调查,根据我行信贷授信业务的管理规定,准备报批材料,提交申请,经国际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法律事务部及风险管理部审批,报总行审贷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循环使用。
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推进业务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项下控制物权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及以监管人提供监管的仓单(不包括标准仓单)、库存、在途商品作为质押担保的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国内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基于银行委托监管人对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大宗存货或在途的原材料、产成品进行监管,以上述存货、在途商品物权作为质押担保,为其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以上述物权质押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也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大宗商品是指用于工x生产和消费的大批量交易的初级产品。
大宗商品应具有性质稳定、产品同质、可分割、市场交易活跃、价格透明等特点,主要可分为能源、矿产、农产品、金属等类别。
监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我行指定或认可的、对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货物提供监管服务的仓储企业。
质押商品是指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项下客户用作或将用作融资质押的存货或在途原材料、产成品等。
静态质押是指质物在质押期间不得存取变动,出质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物的,经银行书面许可后方可办理置换手续。
滚动质押是指银行与出质人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出质人应保证提货或换货后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最低要求,而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协议约定存取。
债项是指债务人因从事商品交易形成的标的明确、金额确定的具有偿债义务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一节客户、质押商品、经营行条件第四条客户条件。
申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贸易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银行信贷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x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含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出)口押汇、同业代付、福费廷、出口保理融资、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资性质的表内信贷业务,以及开立信用证、涉外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跨境参融通、保付加签、提货担保、进(出)口保理业务、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信性质的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x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授权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国际贸易背景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五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和相关国际业务处理系统办理。
第六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严格遵循法律、国际惯例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原则上要求业务币种应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利率、费率按照x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类型主要有贸易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
(一)贸易型企业(含代理型,下同),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贸易为主营业务,贸易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利润主要来自贸易价差或代理费用的企业。
(二)生产型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生产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产品销售的企业。
(三)服务型企业,指以对外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服务收费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工程、运输、旅游、通讯、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等服务。
第八条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货物贸易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A、B类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1.09.10•【文号】建总发[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建总发[2001]12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加强我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是统一贸易融资额度管理,防范贸易融资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二、由于贸易融资业务与常规信贷业务相比,具有笔数多、金额小和期限短的特点,以额度方式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可大幅度提高效率。
因此,在严格客户资信审查的基础上,凡是符合额度授信条件的客户,原则上都应纳入额度授信管理。
确因业务需要叙做单笔贸易融资业务的,经办行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审批,对客户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融资的管理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取消贸易融资业务中“押汇”的提法。
由于“押汇”一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各银行都在使用,但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法院往往难以界定“押汇”业务的性质,从而导致对银行不利的判决。
而“议付”和“贷款”在法律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有利于明确我行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根据各种贸易融资业务的实际性质,《规定》将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三种业务分别更名为出口议付、出口托收贷款和信托收据贷款。
对《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合同文件使用手册》中有关合同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总行有关部门将另行下发文件调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七部门发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4月3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工行贸易融资管理制度
工行贸易融资管理制度一、综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贸易活动不断增加,企业对外贸易融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作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工商银行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可靠的贸易融资服务。
为了规范和提高贸易融资管理水平,工商银行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贸易融资管理制度,以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安全和高效运作。
二、总则本制度是工商银行贸易融资管理的基本依据,旨在规范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制度适用于工商银行所有涉及贸易融资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
三、贸易融资产品1. 信用证工商银行为进出口贸易提供的主要融资工具之一。
信用证由进口人委托银行为出口人开立,承诺在出口人提供合格单据的情况下向其支付货款。
工商银行负责审核单据并按时支付货款,且在发生争议时还可以以信用证为依据进行调解。
2. 保函保函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依据的担保方式,通常用于项目投标、履约保证等。
工商银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开立保函,并承诺在受益人履行合同或项目要求的情况下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3. 贴现贴现是指银行按照合同规定将即期汇票或远期汇票提前兑付给汇票持有人,并在到期日向汇票出票人收回相应本金和利息。
工商银行接受贴现汇票时,需对汇票承兑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确保支付的安全性。
4. 远期结汇远期结汇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协商的远期汇率进行结汇,客户可以通过远期结汇锁定未来的汇率风险,以规避外汇波动对贸易交易的影响。
四、贸易融资流程1. 客户需求确认客户向工商银行提出贸易融资需求,并提供相关的交易合同、发票、提单等必要资料。
2. 信用风险评估工商银行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以及贸易属性进行评估,确定是否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服务。
3. 融资方案制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信用评估结果,工商银行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和条件,包括金额、期限、利率等。
4. 融资审批融资方案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后,工商银行向客户出具融资批复通知书,确认融资金额和条件。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监控管理,确保贸易融资业务合规经营、风险可控,保障社会资金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推动和支持贸易和投资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贸易融资业务整体风险情况,建立健全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发生。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贸易融资业务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机制,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二章风险评估、防范和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定和分析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类型、特点和水平,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和风险把控,严格控制贸易融资额度和期限,确保风险可控;(二)建立贸易融资业务质量监测机制,及时、准确地了解贸易融资产品的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理;(三)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合规开展和制度落实,加强内部配合和协作,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贸易融资业务风险分类和管理体系,根据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特征和差异,进行分类管理,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贸易融资业务不良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内。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加强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和审核,严格履行贷款审批程序,禁止违规放贷,防范信贷违规;(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恶意套取贷款,做好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三)合理安排贸易融资资金的流动和监测,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和定向;(四)建立风险监察控制体系,保障贸易融资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汇综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现就具体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确定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支持守法合规企业正常经营、支持实体经济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加大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监管力度,根据辖内2013年1月至10月货物贸易(含转口贸易,下同)收支状况以及企业主体日常监测情况,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A类企业(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企业,下同)确定为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一)出口多收汇金额较大且收汇率较高,或进口少付汇金额较大且付汇率较低,或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二)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发生额规模较大,且占同期贸易支出的比例在50%以上;(三)具有(但不限于)涉及44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所述情况的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
确定重点企业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地区业务规模与特点确定上述指标阈值,并重点关注2013年5月以来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增长较快的企业。
二、风险提示函发送要求外汇局应当及时通知辖内重点企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风险提示函》,并告知企业于收到《风险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说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外汇局做出合理解释。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中银业[1998]7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1998.03.18【实施日期】1998.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8日中银业〔199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为健全中国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完善法人授权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授权办法》),现发送你行遵照执行。
在执行《授权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授权办法》与其他国际结算管理文件的关系问题《授权办法》为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关于各行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考虑到采用授权方式进行业务管理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目前暂以附件二的形式规定各行在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和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远期信用证期限等权限。
待今后条件进一步成熟时,总行将向各行分别颁发授权文件,列明其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具体权限。
关于贸易融资利率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优惠幅度的授权,各行应分别执行中银业〔1998〕25号和中银业〔1997〕71号文的规定。
上述各项文件同时构成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的必要补充。
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逐级授权问题《授权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总行,受权人是指总行直接授权的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以及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和浦东分行。
经总行批准,受权分行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下属分支机构的行为对总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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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担
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控是指为有效控制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对资金流、物流、
信息流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有效控制,保证该项业务稳健高效发展。
第三条监控核心
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的核心是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监控,重点监控三者的合法合规性和三者之间的匹配性。
在业务开展中,我行应对抵(质)押物实施全程控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并通过多种手段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商品实物或权利流转的回笼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我行债务。
第四条监控方式
贸
易融资业务监
第二章资金流监控
第一节资金流监控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资金流
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是指在业务各个环节中与商品实物权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货
币资金周转,核心内容是信贷资金发放及企业资金回流。
第六条资金流监控对象
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监控的对象包括预付账款类、存货类、应收账款类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流。
第七条融资用途监控
融资用途须严格按照我行与受信人所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或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用于以贸易项下商品实物或权利为核心的经济交易行为。
第八条票据的送达方式
融资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融资用途或授信审批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易对手;以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方式发放的,要求同承兑方式。
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的送达必须由我行员工双人(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人员、经办客户经理)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后续业务的,除前述方式外,还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但应由货押监管中心先期电话告知收票人,并要求经办客户经理于10 个工作日内取得收款回执;
(二)直接交付收票人指定授权人,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回执。
第九条贷款使用的监控
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如有)应按审批要求或合同约定付给
供货方,并在第十条账户管理要求
使用我行贸易融资授信的客户应在我行设立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
贸易融资授信项下产生的现金收入应全部进入我行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
对应的销售收入归行率不得低于我行对客户授信额度占所有商业银行给予的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