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四)严禁用公款送礼;(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修订本
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哈纪发〔2014〕10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市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处):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现将《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哈尔滨市监察局20XX年12月29日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党员干部,是指中共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二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做破除封建迷信、厉行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_(1),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
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_(1),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_(1)xxx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管理制度(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促进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四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参与婚丧嫁娶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或有权属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三)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嫁娶事宜。
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按照中央、北京市及昌平区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不得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做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必须按规定上报并填写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决定是否向国资委党委及国资委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关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方案
关于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治镇域“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活动,有效遏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良风气,规范民间操办婚纱喜庆事宜。
根据《安顺市专项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方案》(安群组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决遏制各类巧立名目滥办酒席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树立崇尚文明、节俭办事的社会新风,有力推进集成党风、政风、民风的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组织保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XXX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 :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一)宣传报道组:由镇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宣传教育,示范引领。
在镇域范围充分利用张贴公告、派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发短信、召开村民会议和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将整治滥办酒席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宣传到千家万户。
(责任领导:XXX,责任股室: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二)规范指导组:由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三创办”,负责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约定除婚丧嫁娶外的酒席一律不办;指导各村成立志愿服务队,帮助本村群众建房、迁坟、立碑等需亲邻帮助的事宜;村民对违规操办的酒席不参与、不送礼;操办酒席时间和规模不宜影响本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对违规操办酒席的处罚措施等内容,根据民俗指定节约、安全的办酒方式;引导各村建立完善操办婚丧事宜报批、备案制度。
婚事酒席实行事前申报办理,丧事酒席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报批、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婚丧事说明、操办时间、地点、桌数、邀请人员范围等有关情况,受理报批、备案由群众由所在村支两委负责,各村必须严格把关、报批、备案并妥善存档备查;未经报批、备案而操办的婚丧事宜,或不如实报批、备案的,视为违规操办,一律严格处罚。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1(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1(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1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申报制度。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
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
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报告制度。
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意见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意见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
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2005年9月2日)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
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要求,作为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向党组织报告。
市州、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应及时直接向省纪委报告,其他省管干部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告时间均为办理事宜后一个月内。
规章制度: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规章制度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范围明确的六类人员。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除婚礼、葬礼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
第四条操办婚丧事宜不得多批次、多地点、分时段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
婚礼操办标准按照区(县)和乡(镇)、村三个层面划分:(一)宴请总人数,区(县)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区(县)不得超过800元/桌,乡(镇)不得超过600元/桌,村不得超过400元/桌。
(三)婚礼礼金,区(县)不得超过200元/人;乡(镇)不得超过100元/人,村不得超过50元/人。
(四)婚礼标志车队车辆不得超过8辆。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葬礼礼金和标志车队规模参照第(二)(三)(四)项。
第五条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以下行为:(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贵重物品等。
规章制度: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范围明确的六类人员。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除婚礼、葬礼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
第四条操办婚丧事宜不得多批次、多地点、分时段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
婚礼操办标准按照区(县)和乡(镇)、村三个层面划分:(一)宴请总人数,区(县)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区(县)不得超过800元/桌,乡(镇)不得超过600元/桌,村不得超过400元/桌。
(三)婚礼礼金,区(县)不得超过200元/人;乡(镇)不得超过100元/人,村不得超过50元/人。
(四)婚礼标志车队车辆不得超过8辆。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葬礼礼金和标志车队规模参照第(二)(三)(四)项。
第五条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以下行为:(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贵重物品等。
(二)利用公权力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三)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和其他公共财物。
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
事宜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布部门】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2013年)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
外的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若干规定精神,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移风易俗,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纪律规定》X纪发(X)X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全院(校)在职党员、副科级(包括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直系血亲、直系姻亲)的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一)党员领导干部办理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儿孙升学等喜庆事宜,不准将宴请庆贺的范围扩大到亲属(指本人及配偶具有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外,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除亲属以外的上述喜庆事宜邀请;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办理婚礼事宜不得超过20桌;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级晋升、出国(境)等事宜,不得个人举办或接受庆贺活动,不得收钱敛财;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或办理丧葬等事宜,不得借机敛财。
(二)严格遵守“六不准”纪律要求1、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2、不准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其礼品礼金等或借机敛财;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3、不准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4、不准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物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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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等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二条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
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除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
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化整为零、超规定人数分散操办。
第三条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纳税人、税务干部等对象的礼品礼金。
第四条管理和服务对象馈赠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应当场拒收。
无法拒收或退还的,应上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条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尽量减少婚礼和丧礼用车,用餐标准不得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水平。
第六条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第八条严禁举行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有损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严禁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代为操办,或委托他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全各级领导干部发生婚丧喜庆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事先主动报告、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虚假报告。
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报告人需填报《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签字作出廉政承诺,报所在单位或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报告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宴请时间、宴请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及数量、宴席桌数等,用车数量和车辆来源需在“其他需要报告内容”中予以说明。
(三)全省各级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前,应向本局纪检组组长通报,并向上一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当地党委、纪委报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含非领导职务)操办上述事项宜前,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组长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各级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含非领导职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向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实施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相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常警示,常提醒,防止发生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
第十三条各级检监察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方式,通过现场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查办对本单位、本系统国税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报。
对顶
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
股级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比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亲属相关的婚丧嫁娶、建房乔迁、升学入伍、职务变动、生日祝寿、开业庆典、丧事祭日等活动。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地方党委、纪委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明确规定,且要求严于本《实施办法》的,按地方党委、纪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