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上海市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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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路径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全域管控原则。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上海市城市规划:最新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最新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最新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本文档将介绍上海市最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旨在提供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全面了解,以帮助相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规划流程2.1 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规划编制需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 规划编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2.2 规划审批- 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应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规定,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审批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3 规划实施- 规划的实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 规划实施过程中需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3. 规划要求3.1 空间布局- 规划的空间布局应合理有序,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功能分区。

- 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和绿地空间。

3.2 环境保护- 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可持续性。

3.3 基础设施- 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水、电、气等。

- 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城市的未来发展需求,提高城市的便利性和竞争力。

4. 规划管理4.1 监督检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究责任,保障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2 法律法规- 规划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行事。

- 相关部门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确保规划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3 公众参与- 规划管理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了解规划进展,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的最新管理技术规定旨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城市规划与发展的协调一致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

2. 规定内容新版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

包括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的范围和内容、编制的程序和流程等。

同时,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决策进行了详细说明。

2.2 规划审批程序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规划审批的时间限制和办理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审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说明。

2.3 规划实施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要求和措施。

包括规划实施的时间安排、责任分工、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还明确了规划实施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2.4 规划调整和修编规定了城市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规划调整和修编的时机和条件,并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调整和修编中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影响评价进行了详细说明。

3. 实施要求为了确保新版技术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审批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新版技术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面人员的规划管理水平。

- 公众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合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上海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上海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上海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为了促进上海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上海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该制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力。

下文将对上海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审批机构和职责上海市工程建设审批机构主要包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相关部门。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工程建设审批的任务。

具体职责如下:1.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并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工作的审批,对建设项目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3.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审批程序上海市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项目立项:工程建设项目需先经过立项审批,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基本信息。

2. 规划审批: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批,明确项目的用地范围和规划条件。

3. 土地使用审批: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

4. 环境影响评价: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5.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施工许可:经审批机构审批后,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方可进行施工。

三、审批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审批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上海市规划和建设方针政策、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

审批机构应根据这些依据,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1. 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上海市规划和建设方针政策:根据上海市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城市规划要求,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

上海市区域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区域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区域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前言为了更好地指导上海市的区域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前瞻性,我们根据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对《上海市区域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规定旨在促进上海市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提升城市品质。

本最新版规定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修订,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市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和建设的规划管理。

1.3 基本原则(1) 坚持科学发展,尊重城市发展规律。

(2)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3) 坚持生态保护,保障城市生态安全。

(4) 坚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特色。

2. 规划管理2.1 规划编制(1)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各级规划。

(2) 各级规划应根据上级规划进行编制,确保规划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2.2 规划审批(1) 各级规划应按程序报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2) 各级规划应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3 规划调整(1) 各级规划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2) 规划调整应按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示。

3. 土地使用管理3.1 土地使用规划(1) 土地使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 土地使用规划应保障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的合理性。

3.2 土地使用审批(1) 土地使用应按程序报批。

(2) 土地使用审批应根据土地使用规划进行。

3.3 土地使用监管(1) 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划要求。

(2) 对违反土地使用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4. 建设管理4.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1) 建设项目应按程序进行规划审批。

(2)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

4.2 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管(1)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文本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文本
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 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 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对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在发展中保障 和改善民生,注重远近结合、城乡统筹,注重减量集约、多规合一, 符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上海城市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
II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体现国家战略要求和市民需求,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促进 上海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编制本规划。
第2条 规划作用 国务院 2001 年 5 月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 确立了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 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目标,对上海城市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已经初步实现。 本规划是指导未来上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的法定依据,是引领上海城市创新转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空 间资源配置的战略蓝图、政策平台和行动纲领。凡在规划范围内涉及 土地利用与空间布局的各项政策、规划的制定,以及各类规划建设活 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六章 公共服务和文化风貌 ............................ 64
第一节 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 ........................ 64 第二节 高等级公共服务 ............................ 69 第三节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71 第四节 总体城市设计 .............................. 81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介本文档是关于最新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概述。

这些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并确保城市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

规划原则1.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平公正:城市规划应公平合理分配城市资源,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实现社会公正。

3.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协调各项规划内容,确保城市的整体发展。

4. 开放包容: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文化、社会群体的需求,保护和发展城市的多元文化。

规划范围1. 用地规划:对上海市土地资源进行分类、分区,明确土地的用途和开发限制。

2. 建筑规划:对上海市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容积率等进行规划和控制,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布局和空间利用效率。

3. 交通规划:对上海市交通网络进行规划和优化,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4. 环境规划:对上海市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和治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舒适度。

规划流程1. 规划编制:制定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目标,明确规划的重点和方向。

2. 市民参与:促进市民对城市规划的了解和参与,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3. 规划审批:对城市规划进行审批和评估,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 规划实施: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建筑建设等实施工作。

5. 规划监管: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落实。

规划效果评估1. 定期评估:对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 统计监测: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统计和监测体系,收集城市发展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3. 公开透明:及时向市民公开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结果,接受市民监督和评价。

总结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划上海市的城市发展,确保城市的可持续性和综合发展。

这些规定将促进上海市的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
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5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 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 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 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 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 附 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3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
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 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 求。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沪规划资源政〔2020〕421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政〔2020〕421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举措,健全和完善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市、区分级审批制度,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区受理点、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场站、管线工程)的下列事项,适用本规定:(一)详细规划的实施深化;(二)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核发;(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核定;(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六)开工放样复验;(七)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事项。

各派出机构受权、受委托负责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层级下沉,能放尽放。

加大规划资源审批权委托和授权力度,将全市除跨区、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地区等重点区域、确需市级统筹外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权限,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统一下放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属地化管理。

(二)优化流程,事项划齐。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2023年度国土资源利用计划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2023年度国土资源利用计划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2023年度国土资源利用计划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3〕234号•【施行日期】202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2023年度国土资源利用计划方案的批复沪规划资源施〔2023〕234号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上报浦东新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成果(2023年)的请示》(沪浦规划资源规〔2023〕30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按照《关于编报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方案的函》(沪规划资源施〔2022〕502号)和相关工作要求,经审核,现对浦东新区2023年国土资源利用计划方案批复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上海2035”总规及国土空间近期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结合你区国土资源利用现状和潜力,统筹下达2023年国土资源利用计划。

国土资源利用计划执行应引导开发建设向重点区域集聚,充分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持续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化水平,强化国土空间高质量利用,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二、计划下达(一)土地准备计划1.土地储备计划下达浦东新区2023年土地储备计划504.19公顷,包含高桥镇中心区B01-02地块等138幅地块(详见附件1,面积以实测为准),有效期1年。

请你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统筹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监管,加快土地储备实施,优化地类结构,完善地块实施情况台账,做好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土地储备信息的填报和动态维护,及时补充填报历年结转地块信息,实现储备土地全覆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同意外高桥南块微电子产业基地(B3-1地块、B6-1地块、B10-1地块、B10-2地块、B11-1地块)等53幅地块列入浦东新区2024-2025年土地储备滚动计划,总面积约344.52公顷(详见附件2,面积以实测为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上海市新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上海市新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上海市新规定1. 背景为了更好地适应上海市城市发展的需求,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文档将对这些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2. 新规定概述上海市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规划编制管理:强化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要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布局、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因素。

- 用地规划管理:明确了各类用地的规划标准和要求,加强对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强度的管制。

- 建筑设计管理:提出了建筑设计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美观性要求,强调了建筑与城市环境的和谐统一。

- 历史文化保护:加强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开发要求。

- 生态环境保护:强调了生态空间的保护与修复,提出了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的要求。

- 规划审批管理:优化了规划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3. 规划编制管理3.1 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规划编制应基于详细的城市发展调研和分析,确保规划方案符合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布局合理,并且能够适应未来城市发展的需求。

3.2 考虑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在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海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4. 用地规划管理4.1 用地规划标准和要求新规定明确了各类用地的规划标准和要求,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强度等,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4.2 用地性质管制新规定对用地性质进行了严格管制,要求任何土地使用变更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土地用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建筑设计管理5.1 创新性、实用性和美观性建筑设计要求不仅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还应注重美观性,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5.2 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新规定强调建筑设计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要求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风格、高度和密度等因素的协调。

2024年上海市开工前报批报建流程导则

2024年上海市开工前报批报建流程导则

2024年上海市开工前报批报建流程导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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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ﻫ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ﻫ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ﻫ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ﻫ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ﻫ表三ﻫ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ﻫ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ﻫ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ﻫ(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上海市工业项目审批及报建流程

上海市工业项目审批及报建流程

上海市工业项目审批及报建流程可能会因项目类型、建设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主要流程包括:
1. 选址、红线:项目供地后,业主须先至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划定用地红线图。

2. 基建立项:计委办理基建立项手续,所须提供的材料包括开发区经发局建设项目申请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投资者开业证明、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复印件及扩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3. 环评审批:环保局环保监督管理科,办理时限3-10个工作日。

须提供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概况和平面图、红线图、选址意见书、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等材料。

4. 总平审批: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立项批文复印件等材料。

5.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规划局建审科,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建筑方案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电子申请表、立项批复、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等材料。

6.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大队,办理时限7-30个工作日。

需要提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红线图原件、建筑施工蓝图、工艺流程图文说明等材料。

7. 防雷设施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气象局防雷检测中心,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须提供建施图纸总说明、电气总平图、电施全套等材料。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市工业项目审批及报建流程的信息,建议你向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咨询。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沪规法[2006]624号公布)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

一年内,按本规定的第二条范围有重点的确定一至两个建设项目,先行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在本市尚属起步,需不断总结、改进,请你们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要评价的区域和项目)本市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区域范围1、内环线以内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沿线地区;2、黄浦江两岸规划确定的地区;3、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地区。

以上沿线地区指各一个规划街坊地区。

(二)建设规模1、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内外环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2、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

3、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013年1月5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意见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以确保规划实施、优化空间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工作中推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并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试行意见所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时,对属于本试行意见确定的适用范围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审理环节,告知其一并报送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并在法定工作时限内综合各项审核结果,做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现结合本市实际,确定采用以下适用范围:(一)2013年3月1日起,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点区域范围》(附件1)确定的受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试行三维审批规划管理。

(二)根据试点区域范围推广情况,进一步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的合理区域内,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规模、影响等因素,全面推广设计方案三维审批管理系统。

第三条(适用环节)本试行意见所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涉及以下行政审批管理环节:(一)核定规划条件环节: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等规划管理设计条件文件中,审理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阶段审批申请报送时需一并提交符合审查数据要求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样稿(2010年最新版含图则).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样稿(2010年最新版含图则).
4.2在公共绿地内建设不大于绿地面积的5%的建筑面积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售票亭、公共厕所、小卖部、小型餐饮服务设施以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4.3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按规范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井、公交停靠站、出租车扬招站或出租车停靠站、交通标识牌、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出入口、移动公共厕所、简易书报亭、警务岗亭、废物箱、邮箱、路灯以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2.2第四章第2条所列的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容积率,可在规划实施阶段按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
2.3第四章第3条所列的非独立占地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建筑量,可在规划实施阶段按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但原规划核定的其余建筑总量不变。
2.4地面以下的建筑量一般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下空间可用作该地块地面以上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设备用房和停车库,允许建设适量商业、娱乐、展览、泵房、变电站等适合利用地下空间的公共服务类设施和市政设施。
8.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应作为修编后建设项目许可行为的依据。
8.5局部调整或修编。局部调整或修编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作为当时项目许可行为的法定依据,其法律效力可追溯。
9、规划执行
在规划实施阶段,经论证需要对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作技术性或较小幅度的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选择不同的执行适用程序,分以下三种:
3、规划范围
3.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是: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3.2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是:平方公里。
4、编制依据
4.1法规依据:
4.1.1《城乡规划法》
4.1.2《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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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市政及公建配套设施要求:西侧、南侧相临河道是否需保留, 请征求水务局意见,如需保留,请委托划示河道蓝线,并提出保护要 求。
14、相关部门意见:请征求卫生、环保、交通、绿化部门的意见。 本方案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并经审核后可延期六个月,未经批准 延期的方案批复自行失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2006年3月6日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 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 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规划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 见。
批复形式:
文件:批复文稿 图纸: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关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指挥中心业务用房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
编号: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填报的(00051027D15557)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第一次送审)及所附图纸、资料、文件收悉。设计方案经我局审 核,批复如下:
除了法定依据外,项目的审批还需呼应政府的公 共政策。
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近年来由于上海人口口的老龄化,老旧多层住宅中居民出行 难问题日益突出。市政府把此作为一项关乎民生的 重点工作加以推进。
人大多次召开各相关部门讨论研究,要求通力配 合,破解前期实施中的矛盾,尽快抓紧落实试点 项目。
查阅困难:
由于大部分文件或多或少都涉及规划管理内容,应在 规划审批中控制,但由于是由各部门分头核发,各区县规 土部门掌握不全面,了解途径不明确;
是否有效较难判别
规范性文件均有有效期,需特别注意在使用时是否有效。
• 相关管理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而某些重大工程或实事工程经常为了抓时间 进度,由相关部门协调,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代替 部分政府批文,作为后续行政行为的依据,或是 省略部分前置审批程序,直接核发证照,这类情 况在诉讼中往往存在瑕疵;另外有些案件还会存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方案批复已经过期, 因而诉讼判定许可证无效的情况
• 政策性强:
“一书两证”:
• 核定规划条件
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审批《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
1、核定规划条件:
根据土地的供应方式和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可分三 种形式: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
• 紧邻黄浦江,东侧即 为建成入住的世茂滨 江花园。
• 土地出让中即遭到世茂滨江花园业主的强烈反对。 • 业主要求取消建设改建绿地或者建造24米以下建
筑。 • 土地出让为此中止了半年。
• 该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核过程中,居民继续提出反 对。
• 世茂滨江花园业主的构成和背景:世界五百强的 CEO、人大代表、境外人士比较多,影响力较大。
土地供应:招、拍、挂 计划审批:备案制、核准制
适用于经营性的土地公开招、拍、挂的项目, 主要指商业、金融、服务业、商品住宅、旅游、 娱乐六类。
批复形式:
• 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 发通知及证
• 图纸:标明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 的地形图
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图纸:标明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
(2)、各类城市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必须有附加图则) 修建性详细规划(控详实施方案) 专项规划 风貌保护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点地区附加图则
专项规划
风貌保护规划
(四)、“一书两证”的核心和重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的具体内容
告知承诺
规划技术指标及总平面布局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 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批复形式:
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通 知及证
图纸: 划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的地 形图。
土地供应:划拨(保障性用房除外) 计划审批:批准制或核准制
适用于非经营性的土地划拨类项目,如:国 家行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城市道路、电力等公用 市政基础设施,医院、学校等医疗教育机构等;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适用于自有土地改、扩建,不改变原有建设 用地性质,且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项目,可包含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如:工业厂房在自有基 地内新、扩建厂房;商办楼改扩建;
土地供应:自有,不新供地; 计划审批:批准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 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后,展开具体的公示工作:
• 成立方案公示工作小组: 成员包括:浦东新区政府各部门、潍坊街道、世 茂滨江花园居委会、新鸿基集团;
• 制作工作预案: 根据居委会了解的详细的业主情况,分析制定公 示方案,明确合适的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 方式、反馈方式、联络机制、出现过激行为时的 应急方案及工作机制等;
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机场运行指挥中心业务用房。
2、建设基地范围:迎宾二路南侧、华东民航管理局办公基地东侧 、101基地北侧。
3、建设基地面积:13332平方米 4、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对外交通
5、规划允许建筑工程性质:机场用办公用房 6、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599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940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764平方米。 7、容积率:0.82。 8、复盖率:29.6%。 9、绿地率:37.2%。 10、建筑高度、层数: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建筑高度15.6米。 11、总平面布置要求:原则同意本次送审方案的总体布局。 12、车位、出入口:沿迎宾二路设置两处机动车出入口。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 部分提交规划 行政管理部门。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后的二 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受理要求:
建筑形式研究
城市空间及城市风貌研究
建筑外形研究(含材料、色彩)
城市界面研究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的程序 性要求:
(1)、设计方案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
公示典型案例:新鸿基集团建设的 滨江凯旋门项目
背景情况: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 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镇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复形式:
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项 目表》;
图纸:总平面设计施工图; 《建设工程开工复验灰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规
划验收申请表》; 《订界通知单》;
“一书两证”审批流程图
《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 实施意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免于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但可能严重影响 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 2、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 3、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但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 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一书两证”管理的依据
(1)、法定依据: • 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各种政府规章、规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 需要特别重视规范性文件的使用
数量多:
保障性用房中仅涉及公共租 赁房的规范性文件:各种规定、 实施意见、通知、办法、建设 导则、设计导则就有约 34 个;
• 召开见面会: 根据居民的要求先后召开了两次见面会,就有关 问题多次进行解释。
• 优化设计方案: 与建设单位协商方案优化的可能性,尽量减少对 世茂滨江花园业主的影响。
优化前方案
优化后方案
优化分析图
(2)、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 充分借助专家、专业部门的力量,完善规划实
施管理;
3 、“一书两证”管理的特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 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 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涉及到增设电梯在建筑 间距、日照等方面的技术瓶颈问题。
由于需改建的多层住宅小区在建设时一般均按建 筑间距的下限控制,且按此控制的日照本来就有 部分不满足要求;
故改建工作需要研究如何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条件 下,根据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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