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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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教学内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重难点: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按《法国民法典》,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这一点是必要条件。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不影响婚姻效力。问:此案应适用哪国法律,结果应如何?

一个19岁的西班牙人A在中国缔结一份供应钢材的合同,逾期未交货,合同的中方当事人诉至中国法院,要求A承担法律责任,A以自己19岁未达到西班牙法律21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而抗辩。此案应如何判决?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三、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四)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四、国际商法的特点

1.国际商法的技术性

2.国际商法的统一性

3.国际商法的迅捷性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概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惯例

(概念)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国内立法

*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

1681年<海事条例>--海商

1807年<法国商法典> 共4编,648条

[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

[内容] 1.通则 2.海商 3.破产 4.商业裁判权

四、国内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

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 英国的法院组织

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

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 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名,有违宪监督权。

联邦上诉法院: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实行独任制

1.州法院第一审法院

(1)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

(2)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

2.州的上诉法院

3.州的最高法院

*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仅在宪法和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确定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1)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

(2)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节两大法系的结构及其特点

一、法系

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

二、西方两大法系

1.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英美法系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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