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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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21•【文号】公通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有效化解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6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下列情形除外:(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二)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三)申请人要求获取已公开政府信息的原载体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未予提供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获取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信息,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先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17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06.16【实施日期】2015.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1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五)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八)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四条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3号《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犯罪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公通字[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公安部对此前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修改11件(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废止、修改的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自2006年3月1日起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有关业务局要抓紧研究修改,其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安部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 1 │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1987年4月21日│[87]公发20号│││通知│││├───┼────────────────────┼────────┼─────────┤││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2││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1989年3月8日│[89]公发6号│││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 4 ││1989年9月16日│[89]公(治)字75号│││否予以没收的批复│││├───┼────────────────────┼────────┼─────────┤││公安部关于“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如何││││ 5 ││1991年5月20日│公法[91]57号│││适用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6│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1992年5月12日│公复字[1992]3号│││养”的批复│││├───┼────────────────────┼────────┼─────────┤││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7 ││1992年9月9日│公通字[1992]110号│││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8 ││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批复│││├───┼────────────────────┼────────┼─────────┤││公安部关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如何││││9 ││2001年12月31日│公法[2001]299号│││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10││2002年5月31日│公复字[2002]5号│││作为劳动教养审批依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当前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11││2003年7月19日│公通字[2003]52号│││理的通知│││└───┴────────────────────┴────────┴─────────┘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序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 1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 2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12日│[83]公发(治)31号│├───┼────────────────────┼────────┼─────────┤│ 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87]公发36号│├───┼────────────────────┼────────┼─────────┤│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 5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安部关于实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 6 ││1995年4月3日│公通字[1995]29号│││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7 ││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管理办法│││├───┼────────────────────┼────────┼─────────┤│8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令第44号│├───┼────────────────────┼────────┼─────────┤│9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10│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5月9日│公安部令第52号│├───┼────────────────────┼────────┼─────────┤││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11││2000年8月21日│公复字[2000]8号│││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公安部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人事部制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将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民警察实行新工作时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每周工作5天的新工时制度。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二、新工时制度实行以后,各级公安机关要合理调配警力,加强周休息日的治安保卫工作,严格值班制度和首长带班制度,保持一定数量的值(备)勤警力,确保完成周休息日期间的各项公安工作任务。
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窗口单位和岗位,继续坚持每周7天、每日24小时值班、办公制度。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关心民警生活,尽力保证民警休息时间。
对周休息日因执行各种紧急任务和值(备)勤的民警,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安排相应的补休时间。
四、各地在施行新工时制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研究解决办法;同时报公安部。
——结束——。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2004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3年9月,公安部决定在公安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展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公安部机关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安部及部属各业务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
经工作,共清理建国以来由公安部主办起草的、现行有效的法律14件、行政法规58件(含国务院通知)、部门规章61件(其中部颁标准5件),由公安部或有关业务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738件。
上述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计1871件。
经研究,对清理出的公安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558件,其中部门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530件;决定修改164件,其中部门规章26件,规范性文件138件;决定废止1077件,其中部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70件。
对废止的部门规章名录,将以公安部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清理工作中发现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修改、废止的,公安部将及时向相关立法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立法意见。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保留、修改、废止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保留的要严格执行,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得再予执行。
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将及时研究修改;在新修改的规定未出台前,对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上位法规定或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已变化的规定内容,要停止执行。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一、背景介绍公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适应国家法制建设和公安工作的需要,公安部定期对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其与时俱进、科学合理。
二、修改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公安部决定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以进一步规范公安部门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修改内容1.《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修订目的:为了加强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提高处罚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修改内容:-明确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申诉程序,为被处罚人提供申诉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2.《公安部关于刑事侦查工作规范的规定》修订目的:为了加强刑事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提高破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修改内容:-明确了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范了证据收集、审讯、侦查措施等环节。
-加强了对侦查人员职责和权力的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
3.《公安部关于交通管理的规定》修订目的:为了加强交通管理工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修改内容:-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交通法规的执行力度。
-完善交通管理措施,加强交通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行效率,优化交通组织。
四、修改原则1.依法修改:修改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2.科学合理:修改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确保修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便民利民:修改的内容必须有利于公民和社会的利益,提高公安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五、修改程序1.调研论证:公安部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研和论证,明确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起草修改方案:根据调研和论证结果,公安部将组织起草修改方案,明确修改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公通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20年8月6日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1、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第45条第1款第1项)2、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第45条第1款第2项)上述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关违法行为名称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表述。
例如,未按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名称)事项开展活动”。
3、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第45条第1款第3项)4、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第45条第1款第4项)5、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第45条第1款第5项)6、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第45条第1款第6项)7、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第45条第1、2款)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第45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竞合。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25日第4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公安部决定:一、废止《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
二、删去《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中的“收容教育”、第五项中的“收容教育所”。
三、删去《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的“收容教育”,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收容教育所”。
四、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刑事案件管辖立案侦查【发文字号】公通字[2017]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17.04.27【实施日期】2017.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印发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掌握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6号令
【发布部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4.09.03
【实施日期】2004.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6号)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1、《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发布)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号,1989年2月1日发布)
3、《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1989年2月22日发布)
4、《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991年9月2日发布)
5、《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1993年5月13日发布)
6、《摩托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5号,1994年1月12日发布)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1994年12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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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12.18•【文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2003年1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在履行公安行政管理职责中担负着大量的行政审批工作,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同公安工作关系密切。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将产生深远影响。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和严格贯彻执行。
治安、边防、出入境、消防、交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行政审批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将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在明年7月1日前将从事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民警和分管领导集中轮训一遍,使其熟悉掌握和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并能在工作中正确执行。
2017公安部新政策
2017公安部新政策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公安部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公安部新规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公安部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条文新修改内容旧内容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八条第二款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三日内五日内第十八条第一款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八条第二款删去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1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执法行为,完善吸毒检测程序,公安部决定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7(0)2
【摘要】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7年3月16日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总页数】7页(P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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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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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
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
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6.10.10
【实施日期】198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
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
近来,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和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等人民警察专用装备,有的在一些物品和车辆上涂印“公安”标志。
这种非法行为,造成了人民群众识别警民的困难。
有些地方已经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人民警察的专用装备及其仿制品冒充公安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正确识别人民警察,保障人民警察庄严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人民警察的专用装备及其仿制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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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span style="font-size:18.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 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 me-font:minor-latin;color:red">公安部令<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 -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 mily:Calibri;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7.10.10 2017年第28号(总号:160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7.09.20 2017年第26号(总号:1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7.09.30 2017年第27号(总号:1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7.07.30 2017年第21号(总号:15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发刊时间:2017.07.30 2017年第21号(总号:15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17.03.30 2017年第9号(总号:158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16.11.10 2016年第31号(总号:15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刊时间:2016.09.20 2016年第26号(总号:156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8.10 2016年第22号(总号:156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6.09.30 2016年第27号(总号:156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8.30 2016年第24号(总号:156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6.05.10 2016年第13号(总号:155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5.10.30 2015年第30号(总号:1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发刊时间:2015.03.10 2015年第7号(总号:1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发刊时间:2016.01.20 第2号(总号:15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5.10.26 第30号(总号:1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发刊时间:2015.03.05 第7号(总号:1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4.12.10 第34号(总号: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刊时间:2014.11.10 第31号(总号:14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4.06.30 第18号(总号:1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4.06.30 第18号(总号:1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4.05.10 第13号(总号:148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5.10 第13号(总号:1480)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4.10 第10号(总号:14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8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1.20 第2号(总号:146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刊时间:2013.04.10 第10号(总号:14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3.02.20 第5号(总号:1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6号)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13.02.10 第4号(总号:14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3.01.30 第3号(总号:143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2.12.20 第35号(总号:1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刊时间:2012.12.20 第35号(总号:1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2.12.10 第34号(总号:14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发刊时间:2012.11.20 第32号(总号:1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2.11.10 第31号(总号: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刊时间:2012.11.10 第31号(总号: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8.10 第22号(总号:1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号)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6.10 第16号(总号:1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4.10 第10号(总号:1405)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3.20 第8号(总号:1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6号)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发刊时间:2011.11.20 第32号(总号:139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5号)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发刊时间:2011.07.30 第21号(总号:13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3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发刊时间:2011.03.20 第8号(总号:136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发刊时间:2011.03.20 第8号(总号:1367)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1.01.20 第2号(总号:136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发刊时间:2010.10.10 第28号(总号:13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发刊时间:2010.08.20 第23号(总号:134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0.06.30 第18号(总号:13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0.04.30 第12号(总号:133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刊时间:2010.03.30 第9号(总号:13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发刊时间:2009.12.10 第34号(总号:1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刊时间:20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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